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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②δα原义为“手指”
,用于计量时一指约当今四分之三寸。释法云J G K M H I“翻译名义集”数量篇述古印度度量:一弓合四肘,一肘合二十四指节;一肘合一尺八寸;则一“指节”亦为四分之三寸。此与希腊古度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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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953。
那些人以“不等”为一物,以“两”为“大与小”的一个未定的组合,其立说殊不可能,也不足为概然的事实。因为(甲)多与少之于数,大与小之于量度,犹如奇与偶,直与曲,粗糙与平滑,只是数与量度及其它事物之演变与属性,并非那些事物之底层。又,(乙)除了这一错误以外,“大与小”等必须相关于某些事物;但关系范畴后于质与量,作为实是或本体只算是其中最微末的一类;我们已说过,这里所相关的不是物质而只是量的一个属性,因为事物必须保持某种显明的本性,才能凭此本性物质对于另一些事物造成一般关系,或与另一些事物之部分或其类别造成关系。凡以或大或小、或多或少与另一些事物建立关系者,必其本身具有多或少、大或小,或一般与另些事物肇致关系的本性。关系为最微末的本体或实是,其标志可以在这里见到,量有增减,质有改换,处有移动,本体有生灭,只是关系无生灭,无动变。
①
关系没有本身的变化;与之相关的事物若于量有所变更时,一事物,本身虽不变化,其关系便将一回儿“较大”
,一回儿“较小”
,又一回儿“相等”。
(丙)每一事物,也可说每一本体,在各自涉及的范畴上其物质必然为潛在;但关系既不潛在地也不实现地成为本体。
于是,这是奇怪的,或宁是不可能的,硬把非本体先于本体而且安置为本体内的一个要素;因为所有各范畴均后于本体。
又(丁)要素,不是自己为之要素的那事物之云谓,但
①参看卷K,章十二1068a7—9一句,亚氏于十范畴中只举其七。这里只举其五,作用与被作用复被略去不论,盖以这两范畴与动变相合,不须别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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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3。形而上学
多与少无论分开或合拢,均表明为数,长与短之于线,阔与狭之于面亦然。现在倘有一众〈相当多的一个数〉,其中常函有“少”这一项,例如2(2不能作为多,因为,倘2算作“多”则1应将是“少”了)
,而这数又须另有相对的一项代表绝对的“多”
,例如10(若更无较10为大的数)
,或10,0。
从这方面看来,数怎能由少与多组成,或是两者均表明这数,或是两都不该;但在事实上,一个数只能指称两项中的这一项或另一项。
章 二我们必须研究永恒事物可否由诸要素组成。若然,则它们将具有物质;因为一切由要素组成之事物,均为物质与形式的复合体。
于是事物虽拟之为永恒存在,若彼曾有所组成,则无论其久已生成或现在生成,均必有所组成,而一切组合生成之事物必出于其潜在之事物(如它原无此潜能就不得生成,也不会包含这样的诸要素)
,既然潜在事物可实现亦可不实现——这虽已实现成永恒的数,但既含有物质,便当与一切含有物质要素的事物一样,仍是可能不存在的;由兹而言,任何年代古老的数可能失其存在,生存了一天的数也可能失其存在;那么不管其存在时间可以无限止地延长,凡可能不存在的,就总可以失其存在。
那么,它们就不能是永恒的,我们曾已有机会在别篇中①说明一切可能消失的均非永恒。我们现今所说倘普遍地是真确的——凡非实现的本体均非永恒
①参看卷,1050b7全节。此处称“别篇”
,似指ZH这三卷,原先可能C别有独立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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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而上学。
163。
——假如要素为本体底层之物质,一切永恒本体之内,均不能存有这样的组成要素。
有些人①列叙与“元一”共为作用的要素是“未定之两”
,并以此责难“不等”之说引起迷惑,其所持理由可谓充分;可是他们虽因此得以解除以“不等”为关系,以“关系”为要素所由引起的疑难,但这些思想家们用那些要素来制作数,无论这是意式数或是数学数,还得于其它方面遭遇一样的诽议。
许多原因使他们导向这样的解释,尤其是他们措置疑难的方式太古老了。他们认为若不违离而且否定巴门尼德的名言,一切现存事物均应为“元一”
,亦即“绝对实是”。
“非是永不会被证明其存在为实是”
②
他们认为事物若确乎不止于“一”
,这就必须证明非是为是;因为只有这样,诸事物才能由“实是”与“另一些事物”组合而成“多”。
③
但,第一,实是若具有多项命意(因为这有时是本体,有时指某一素质,有时指某一量,又有时指其它的范畴)
,而非是若被假定为不存在,则一切现存事物所成之一将是什么一类的“一”?
是否以诸本体为一,或以诸演变和相似的其它范畴为一,或各范畴合而为一——这样,“这个”与“如此”
,与“这么多”以及其它诸范畴,凡指称某一级实是的,悉归于
①似指齐诺克拉底。
②见第尔士编“戋篇”7,并参看柏拉图“色埃德托”180E。
③参看柏拉图“诡辩家”237A,241D,25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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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形而上学
“一”?但这正奇怪或竟是不可能的,世上出现了单独的一物〈非是〉竟就带出了这么多的部分,其一部分为一个现存的“这个那个”
,又一部分为一个“如此如彼”
,又一部分为一个“那么大小”
,又一部分为一个“此处彼处”。
第二,事物究竟由那一类的“非是与是”来组成?因为跟着“是”一样“非是”也有多项命意;“不是人”意指不是其一本体,“非直”意指某素质之非是,“非三肘长”意指某一量度之非是。于是那一类的“是与非是”之结合才使事物得成众多?这一思想家①以之与“是”相结合而使现存事物得其众多性之“非是”为虚假与虚假性。这就象几何学家将“不是一尺长”
假定为一尺长,而举称这就是我们必须将一些虚假作成为假定的理由。几何学家既不以任何虚假事物为假定(因为前提与推断不相及)
,事物所由创成或化人的“非是”也不是这样命意。但因“非是”在诸范畴中为例便各有不同,而且除此之外,虚假与潜能均属“非是”创造实际出于潛在性的非是;人由非人而潛在地是人者生成,白由非白而潛在地是白者生成,至于所生成者为一为多殊无与乎非是。
明白地,问题在于其命意为本体之实是怎样成为多;因为创成的数与线与体,原就有许多。可是这正奇怪,于实是之为“什么”就可以专要考询其安得成多,却不考询实是之为质为量者又安得成多。当然“未定之两”或“大与小”不会是白有两种,或色,味有多种,形状有多种的原因;若说
①指柏拉图:参看“诡辩家”
237A,240。柏拉图以虚假为“非是”
,亚氏所举诸非是不尽符柏拉图原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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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这些也出于“未定之两”或“大与小”
,那么色、味等也将成为数与单位了。但,他们若研究到其它这些范畴,也就可以明白本体的众多性之原因何在了;各范畴诸实是的众多性之原因,正是这相同的①或可相比拟的事物。在寻取实是与元一的对反以便由此对反和实是与元一共同生成事物,他们进入相同的迷途而指向于那个相关词项(即“不等”)
,“关系”
并非实是与元一的对成,也不是它们的否定,而只是象本体与素质一样,为实是之一个类别。
他们应该询问这一问题,何以相关词项有许多而不止一个。照说,他们已研究到何以在第一个1〈原一〉之外还有许多1,却并不进而考询在这“不等”之外另有许多“不等”。然而他们迳就应用了这许多“不等”而常说着大与小,多与少(由此制数)
,长与短(由此制线)
,阔与狭(由此制面)
,深与浅(由此制体)
;他们还说着很多种类的关系词。这些关系事物的众多性又由何而来呢?
于是,在我们来说,这必须为每一有所是的事物预拟其各有所潜在;持有了这样主张的人还须宣称那个潜在地是一个“这个”
,也潜在地是一个本体的,却并不由本身而成为实是——例如说这是“那个关系”
(犹如说“那个质”)
,这既非潜在地为元一或实是,也不是元一与实是的否定,而仅是诸是中的一是。
照我们已说过的意见,②他若要考询实是之何以有许多,不必更考询同范畴中实是之成多——何以有许多本
①参看卷A,章五;此处所指为“物质”或潛在,与下文1089b16行相符;又与28行相符,亦指“底层”。
②参看上文1089a34。此节“他”指柏拉图或柏拉图学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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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形而上学
体,何以有许多素质——他应该考询全部的实是何以有许多;有些实是为诸本体,有些为诸演变;有些为诸关系。在本体以外各范畴,还有另一问题涵存于众多性中。因为其它范畴不能脱离诸本体,正因为它们的底层为多,所以质与量也成为多;于每一级实是这就该具有某一些物质;只是这物质不能脱离本体。如果不将一事物看作一个“个体”又看作一般性格,①这可能在各个个别本体上解释明白“个体”之何以成多。诸本体何以不止是一而确乎为多,从这问题上所引起的困惑就在这里。
但,又,个体与量若有所不同,我们还没有知道现存事物如何成多以及为何成多,他们只说了量是怎么的多。因为一切“数”意指于量,一除了作为计量,或在量上为不可区分以外,其义亦为数。于是,假如那个量与“什么”
〈本体〉各不相同,谁也还没有把那个“什么”何由成多与如何成多的问题向我们交代清楚;而若说那个“什么”与量相同,那么他又得面对许多不符事实之处了。
关于数,他们也可以把注意力放到这问题上,相信了这些是存在的,这有何价值。对于信奉意式的人,这提供了对某些种类现存事物的原因,因为每一数均为一意式,意式总是别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让他们据有这样的假设。但因有鉴于意式论内涵的违碍之外而并不执持意式的人(所以他并不以意式论数)
,他所讨论的只是数学之数;②我们又何必相
①参看1086b13。
②意指斯泮雪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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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信他的陈述而承认意式数的存在,这样的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