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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也该是学术工作的一门。——学术总是在寻求事物所依据的基本,事物也凭这些基本
性质题取它们的名词。所以既说这是本体之学,哲学家们就得去捉模本体的原理与原因。
每一级事物出于一类感觉,为之建立一门学术,例如语法这一门学术研究所有言语。
因此,研究所有实是诸品种,在科属上论其所以为实是的原因与原理这任务,归之一门
综核性学术,而各个专门性学术的任务则分别研究实是的各个品种。
“实是”与“元一”,作为原理与原因倘〈假如〉本属相通,实际它们原也是相同
而合一的事物,虽则并不用同一公式来说明(它们设定为不同公式,实际没有分别——
而且这是可以互相加强其说明的);例如“一人”与“人”是同一物,“现存的〈正是〉
人”与“人”也同,倍加其语为“一现存的人”与“一人”也没有什么分别,(因为所
加于原事物的“一”,在生灭动变上均不影响原事物);相似地“现存的人”实际于
“现存的人”并未增益任何事物;所以这是明白的,所加之“一”与“现存的人”相同,
“元一”不异干“实是”;又,每一事物之本体倘〈假如〉不是偶然而为一,相似地亦
确由于本性而为是:若然如此,〈倘上所假定都是对的〉则有多少元一也就有多少实是。
研究这些要义的,在科属上为同一门学术——举例而言,象讨论“相同”“相似”以及
类此的观念者便是;而几乎所有的“对成”也可以溯源于此义;这些我们已在“对成选
录”中研究过了,不再详言。
再者,有多少类别的本体,哲学也就有多少分支,所以在这门学术中必然有第一义
与其相从的各义。实是与元一迳归于诸科属;所以各门学术也归于相应的各科属。“哲
学家”这字在习用上本类于“数学家”;数学分为若干部分,有主〈第一级数学〉有从
〈次级数学〉,以及在数学范围内循序而进的其它级别。
现在,因为每一门学术的任务应须研究“对反”,而“众多”相反于“元一”,所
以研究元一之“否定”与“阙失”,也属于同一门学术,我们对元一与其否定或阙失一
同加以研究。
(我们或说某事物没有,或说于某类特殊事物中没有某事物;
前一说法是专指某一事物被否定,否定元一就指元一并不存在,至于阙失则只因其
所阙失的部分而立论:)看到了这些事实,我们这一门学术的范围也就该包括上述的
“对成”诸观念,“有别”与“不似”与“不等”以及从这些或从“众多与元一”衍生
的其它各项。“对反”是这些观念之一;因为对反为差异的一类,差异为“有别”的一
类。因为事物之称为一者,涵有许多命意,这些词项也将有许多命意,但所有这些词项,
仍归一门学术来研究;——名词之分属于不同学术者不仅因为它有不同命意,而是因为
它既命意非一而他的诸定义又不能归属于一个中心命意,所以才不能归属于一门学术。
一切事物当以其基本含义为依据,例如我们称为一的事物,必然比照于基本之一,这个
我们于“相同”、“有别”、及“对成”等也当如是;所以,在辩明了每一事物所述及
的各个云谓以后,我们必须确定其中那一命意是基本的,而其它则如何与此基本命意相
关联;譬如有些事物取名于其所持有,有些则取名于其所制造,有些又取名于其它途径,
〈但所指则必须符合于事物的基本含义〉。
于是,这明显了,同一门学术应该阐明本体,也应阐明列举的这些观念,(这也是
我们在“辩难卷”中诸疑问之一),而哲学家的事业原也该能考察一切事物。如果这不
是哲学家的事业,将有谁来研究这些问题:苏格拉底与坐着的苏格拉底是否同为一物?
或者各事物是否各有一个对成?或者何谓对成,或者这有多少命意?以及类似的其它问
题。这些观念不同于元一与实是之为数或线、或火之类的演变,而真是元一之为元一和
实是之为实是的主要秉赋,因此这门学术就应该考察这些观念的要义和它们质性。研究
这类问题不算离开哲学范围,只是对于本体缺乏正确观念的人,忘记了本体应该先于这
些事物,这才是错了。数之所以为数具有特殊属性,如“奇与偶”,“可计量性”与
“相等”,“超过与缺损”,这些或是直属于数,或具有相互关系。相似地,实体,不
动体与动体,无重量体与有重量体,各具有特殊的属性。实是之各具有上列那些特殊质
性者,哲学家也得研究其中所存的真理。
可以提起这一例示:辩证家与诡辩派穿着与哲学家相同的服装;对于诡辩术,智慧
只是貌似而已,辩证家则将一切事物囊括于他们的辩证法中,而“实是”也是他们所共
有的一个论题;因而辩证法也包含了原属于哲学的这些主题。诡辩术和辩证法谈论与哲
学上同类的事物,但哲学毕竟异于辩证法者由于才调不同,哲学毕竟异于诡辩术者则由
学术生活的目的不同。哲学在切求真知时,辩证法专务批评;至于诡辩术尽管貌似哲学,
终非哲学。
又,在对成序列中,两行之一为“阙失”,一切对成可以简化为“实是与非是”,
和“一与众”,例如静属一,动属多。实是和本体为对成所组合,这是几乎所有思想家
都同意的;至少他们都曾提起过各自的对成作为第一原理——有些举出奇偶,有些举出
冷热,有些举出定限与无定限,有些举出友与斗⑤。所有这些以及其它诸对成明显地都
可简化为“一与众”(这简化我们可以承认⑥),其它思想家所述原理也完全可以此为
科属而为之归综。经过这些考虑,这就明显了,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者应属之于一门
学术。因为一切事物或即对成或为对成所组合,而“一与众”实为一切对成之起点。不
管这些命意是否单纯,它们总得归属于一门学术。也许它们实际不止一个命意;可是即
使“一”有多种命意,这多种命意必然相联于一个基本命意(诸对成的例也相似),即
使实是或元一不作为一个普遍通例,在各例上也并不全同,或是仍各结合于个别事物
(实际上“一”有时是公共的参考标准,有时是一一相续的串联),这还得相通于一个
起点。为此故,作一个几何学家就不研究什么是“对成”或“完全”与“元一”或“实
是”,以及“相同”或“有别”这类问题,他迳是承认这些为理所当然,凭此假设为起
点,推演他自己的论题。
于是明显地,这一门学术〈哲学〉的任务是在考察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和作为实是所
应有的诸质性,而这同一门学术除了应考察本体与其属性外,也将所察上列各项以及下
述诸观念,如“先于”,“后于”,“科属”,“品种”,“全体部分”以及其它类此
各项。
章三
我们必须提出这一问题,研究本体和研究数学中所称公理〈通则〉是否属于一门学
术。显然,对于通则的探索,该属于一门哲学家的学术;因为这些真理为一切事物所同
然,并不专主于某些独立科属。每一科属咸各有其实是,而这些真理于实是之为实是确
切无误,由是遂为世人所公认而通用。但世人应用它们却各为满足自己的要求;因此凡
是适宜于为他们所研究诸科属作证的,他们就照顾这些通则。这些通则既于一切实是皆
显然无误,那么于一切事物如欲问其实是,则研究那实是之为实是的人们,自然也将研
究这些通则。凡进行专门究研的人——如几何学家或算术家——均不问这些通则是真是
假。有些自然哲学家〈物理学家〉就是这样在进行研究,其研究过程也能够为大家理解,
他们还意谓惟有他们正是在研究整个自然以及实是。但另有一类思想家,超乎自然哲学
家之上(“自然”只是“实是”的一个特殊科属),他们所考察的都是普遍真理与原始
本体,因此这些真理的研究也将归属于他们。物理学也是一种智慧,但这不是第一级智
慧。还有些人于应该承认的真理也试作论辩,这些人往往缺乏“分析能力”,他们应该
在进行专门研究之前先熟习这些通则,不应在倾听学术讲授的时候才来过问。
因此,明显地,研究一切本体的哲学家也得研究综合论法〈三段论法〉。谁最精习
于一科属的事物,谁就必然能够陈明有关这一门的最确实原理,所以谁最精习于现存事
物〈现是〉者也必然能够陈述一切事物的最确实原理。惟有哲学家能如此,最确实的原
理是万无一误的原理(因为常人每误于其所不知)。这样的原理宜非虚语,而且应该为
众所周知。
凡为每一个有些理解的人所理解的原理必不是一个假设;凡为有些知识的人所必知
的原理当是在进行专门研究前所该预知的原理。
现在,让我们进而说明什么是这样一个最确实原理。这原理是:“同样属性在同一
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主题”;我们必须预想到各项附加条件,以堵住辩证
家乘机吹求的罅隙。因为这符合于上述的界说,这就是一切原理中最确实的原理。传闻
赫拉克利特曾说“同样的事物可以为是亦可以为非是”,这是任何人所不能置信的。一
个人的说话当然不是必须置信;假如相反属性不该在同时属之于同一主题(常有的条件
必须循例予以附加),假如一条规律反驳只一条规律者便与之相反〈矛盾〉,那么这就
显然是不可能的:“同一人,在同一时间,于同一事物,既信为是又信为不是”;如果
有人发生这样的错误,他就同时执持了两相对反的意见。为此之故,凡是逐节追求证明
的人,总是逼到最后一条规律为止;终极规律自然地成为其它一切原理的起点。
章四
我们曾说起有些人不但自己主张“同一事物可以既是而又非是”,还说这可让世人
公论,事理确乎如此。其他如自然科学的作家,也常用这样的首语。但我们现在认为任
何事物不可能在同时既是而又非是,并且认为这原理能自明为一切原理中最是无可争论
的原理。有些人甚至要求将这原理也加以证明,实在这是因为他们缺乏教育;凡不能分
别何者应求实证,何者不必求证就是因为失教,故尔好辩。一切事物悉加证明是不可能
的(因为这样将作无尽的追溯,而最后还是有所未证明的);假如承认不必求证的原理
应该是有的,那么人们当不能另举出别的原理比现在这一原理〈矛盾律〉更是不证自明
了。
可是关于这个论点〈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只要对方提出一些条理,我们当用反
证法来为之说明这不可能成立;如果他一点条理都不提出,我们也无法向一个不能作任
何发言的人作答。这样的人,基本上不比草本聪明。现在我来辩明反证与实证,实证中
若将某一假定当作既定论据就被认为是丐理,但如果另有人提出一论据;则这论据就由
他负责,我们所做的不是为之证明而是为之反证。所有这里的辩论,其起点并不要求对
方说出某些事物之或是或不是(因为这个也许就被看作为丐理),我们所要求于对方的
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