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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卓越的分析,使我们了解了托克维尔影响的强大性。穆勒完全可以代表他那一代英国人。(参阅:利平科特:《维多利亚时代的民主评论家:卡莱尔、罗斯基、阿诺德、斯蒂芬、梅因、莱基》,明尼阿波利斯,1938年)伟大的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经常在自己的著作中引用托克维尔的话。他同他的友人德林格尔教授在一次访问巴黎的时候,曾经见过托克维尔。参阅阿克顿:《形成的年代》(伦敦,1940)。阿克顿在1861年11月10日的一封信里写道:“我看到了托克维尔传记的英文版本,觉得它比法文版本还要全面。……他在传记里列举理由坚持自己的观点,详述了他由《论美国的民主》到其最后一部著作《旧制度与革命》的思想发展过程。在《旧制度与革命》中,他表示更加反对现代流行的思想。这一点,使人乍一看来感到吃惊。
“应当拿他与其他法国人进行比较。由此可以看到他与其他法国人在天才上和知识上有明显的界限和鸿沟,知道他的立场和我们英国的伯克几乎完全相同。他在自己的同胞面前总是表现自己的思想伟大和高超,但他实际上只是一个非常冷静的观察家。……”
几天以后,阿克顿又在另一封信里谈到这个问题:“您说的非常正确,托克维尔不是一位历史学家,但他对一个伟大历史事件写了一部好书,因为他虽然未能从变化(如德语所说的imWerden)中观察事物的发展,但他毕竟是一位伟大的观察家,象所有研究物理学的人那样把一切都看成是现实的和恒定的。
“他对美国产生的巨大幻想,是不是说明他相信民主的不可阻挡的和一往直前的进步呢?实际上,民主只是现代社会所具有的,而初民社会所决不可能有的几个主要因素(三、四个)之一,是年代确切的历史事件。问题在于自治的性质,比如在君主制度、贵族制度和民主制度下均可能有自治,但其性质完全不同。这一切,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都是十分清楚的。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描述是十分准确的……因为他的观察力高于他的分析力……他看到美国没有解决民主与自由的和解问题,因为美国没有使权与法或者说欲求与义务和解。这个问题是同一事物的道德方面……“他的古怪性格几乎一直完全保存下来。他的研究总是在证明他是一位古怪的人,但他又是一位忽视别人的论点而使自己犯错误或后来又不知不觉接受了别人的论点的人。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他清清楚楚地说了一些别人早已在他之前说过的话,但他自己并未察觉。我在关于美国的一篇论文中,曾经指出斯托里早就这一点提出过抗议。(见阿克顿:《自由的历史及其它论文》(伦敦,1907,第575页及以下各页)他在拿自由与宗教进行比较时,对自由的理解就有错误。
自由不能靠别人施舍,而要靠自己去争取。自由并不是一种安静的状态,而是一种不断的努力和创造。自由不是政府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治理结果;或者至少说自由不仅仅是走向目的地的出发点,不是一个给定的要素,而是象使各星球谐调的有规律的天体运动的目的。自由是制约行动的原则的结果。”
根据平等的原则,阿克顿自然有权评论托克维尔。
在以后的两代人中间,白哲特和戴西对英国宪法的新概念的形成作出了极为重大的贡献。他们二人都深刻地研究过《论美国的民主》。(参阅欧文:《白哲特》,伦敦,1939,第247页。)看来,戴西更与托克维尔有密切联系。戴西的《宪法》(牛津,1885)是一部几乎可以与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媲美美的开创性著作。戴西接受了托克维尔把“民主”视为“社会条件”的解释。另一个重要事实是:戴西也与托克维尔完全一样,指出了法国与英国在司法制度上的显著差别。认为英国显然缺乏行政权。参阅戴西:《论十九世纪英国法律与舆论关系》(伦敦,1905,第50页及以下各页)。
戴西在他一部著名文章(参阅:戴西:《阿利克西·托克维尔》,载《民族评论》,伦敦,1893,第771页及以下各页)描写托克维尔的精神和知识特点时写道:“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希望成为研究制宪权的大师。他在使自己的著作成为经典著作的作者当中居于什么地位呢?他应当排在孟德斯鸠之后还是应当与其并列呢?他30岁和35岁的时候,就提出了人们确实不敢提出的问题。托克维尔在法国思想家和文人中的地位,在1860年以前就得到公认。穆勒、格罗特、西尼尔、格雷格和一切指导舆论的人,都声称托克维尔高于他人。……
总之,可以举出许多理由证明光荣永远属于托克维尔。从事政治哲学著述和以英语讲授政治哲学的一些新作者,甚至在目前也比不上他。《论美国的民主》,作为描述近代美国的一部著作,今后当然仍将具有重大价值。布赖斯的《美利坚共和国》,是目前唯一值得推荐的可以从中了解美国的各项制度的著作。但是,托克维尔的著作才真是一部专著,不过它不是专门研究美国政府的,而是专门研究近代民主制度的基本特点的。从这个角度来看,它包含着世人至今尚未掌握的智慧。”
诚然,戴西对英国宪法的释义,在今天已不再完全适用,特别是关于行政权的部分,但它的提示作用是永远长存的。参阅詹宁斯:《法律与宪法》(伦敦,1942);罗布森的经典著作:《司法与行政法——英国宪法研究》(第2版,伦敦,1947)。
我们还应补充一点:托克维尔的政治社会学的影响并不只限于联合王国本土,而且也及于它的自治领。参阅布雷迪:《自治领的民主》(多伦多,1947);汉约克:《澳大利亚》(伦敦,1930)(特别是第13章)。皮尔逊和布雷德利在我们的注释所引的他们著作中,对《论美国的民主》自出版至今在美国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所以我在这里便不重复了。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政治思想的影响或许小于对美国社会的一般见解的影响。作为一个美国宪法的理论家,他没有什么东西可以指导象斯托里和利伯这样的高超技术专家。例如,托克维尔的主权理论,正如梅里亚姆所指出的,早在他之前就已有人提出了。参阅梅里亚姆:《卢梭以来的主权学说史》(纽约,1900,第188页)。因此,邓宁在其《卢梭至斯宾塞的政治学说史》(纽约,1920,第270页及以下各页)(这部书相当于雅内《政治科学史》在美国的副本)中所作的中肯分析,在任何时候都是有效的。邓宁写道:“在方法上,托克维尔继承了亚里士多德、波里比亚、马基雅维里、孟德斯鸠的传统。孟德斯鸠是他最常模仿的典范。和这些伟大的思想家一样,托克维尔也是根据政治哲学来观察事实的。他与亚里士多德和博丹的不同处,在于他没有致力于想出一个政治科学体系;他与孟德斯鸠的不同处,在于他只限于评论一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论美国的民主》与马基雅维里的《论李维》有惊人的相似之处。但是,马基雅维里没有掌握第一手资料,而托克维尔则以亲身观察为根据。在这一点上,这位法国哲学家同以一个外国人的观点分析罗马国家的希腊历史学家波里比阿极为相似。如同波里比阿关于罗马诏令的观点后来鼓舞了罗马人自己对这个问题进行有系统的思考,孟德斯鸠使英国人得到了关于本国宪法的第一个有系统的理论一样,托克维尔对美国民主的分析使美国人民对本国制度的观点有了共同的并且变成传统的依据。”
再参阅格特尔:《政治思想史》(伦敦,1933,第36页及以下各页)。
我们再回来谈欧洲。在德国,最初发现《论美国的民主》作者了不起的,是默尔和布伦奇利。通过瓦茨的介绍,托克维尔的政治思想便在德国的自由主义者当中传播开来。他们在1866年以前,就已开始评述和研究托克维尔。很久以后,我们才在格奥尔格·耶利内克的《国家学说通论》中读到:“在托克维尔的影响下,‘主权’分享学说,即联邦成员与联邦国家之间分享权力的普遍主张,才见于联邦的声明。”
狄尔泰在排列最卓越的政治思想家的名次时,把托克维尔排在亚里士多德和马基雅维里之后。(参阅梅耶:《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巴黎,1948,第164页)在意大利和俄国,《论美国的民主》也有其专心致志的读者。意大利的加富尔的思想,俄国的赫尔岑和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思想,以及这两个国家的其他许多人的思想,都从这位法国伟人的思想中吸取了营养。(参阅梅耶:同上书;赫克特:《俄国的激进主义者看美国,1825—1894》)当然,托克维尔的著作在我们这一代之后还会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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