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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美学史-朱光潜-第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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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在人心中的基础。在夏夫兹博里看来,这就会导致宇宙间道德秩序的瓦解和人的精神生活的灭亡。他的整部伦理学说和美学学说都是为着挽救这种悲惨结局而建立的。
  他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人天生就有审辨善恶和美丑的能力,而且审辨善恶的道德感和审辨美丑的美感根本上是相通的,一致的。他替这种天生的能力取了各种不同的称号:“内在的感官”,“内在的眼睛”,“内在的节拍感”等等。后来人也有把这种感官称为“第六感官”的,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点是在视听嗅味触五种外在的感官之外,设立另一种在心里面的“内在的感官”,作为审辨善恶美丑的感官,足见审辨善恶美丑不能靠通常的五官。其次,审辨善恶美丑的能力虽是一种心理的能力,而在性质上却还不是理性的思辨能力,而是一种感官的能力,它在起作用时和目辨形色,耳辨声音具有同样的直接性,不是思考和推理的结果:
    眼睛一看到形状,耳朵一听到声音,就立刻认识到美,秀雅与和谐。行动一经察觉,人类的感动和情欲一经辨认出(它们大半是一经感觉到就可辨认出),也就由一种内在的眼睛分辨出什么是美好端正的,可爱可赏的,什么是丑陋恶劣的,可恶可鄙的。这些分辨既然植根于自然(“自然”指“人性”——引者),那分辨的能力本身也就应是自然的,而且只能来自自然,怎么能否认这个道理呢?
                                           ——《道德家们》,第三部分,第二节
从此可见,夏夫兹博里认为对善恶美丑的分辨既然是直接的,所以就是自然的,即天生的;分辨的动作既是自然的,分辨的能力本身也就只能是自然的,即天生的;人心并不像洛克所说的生来就只是一张白纸。
  不过“内在的感官”毕竟不同于外在的感官,而是与理性密切结合的。夏夫兹博里举吃草的牲畜在美丽的原野上欢天喜地为例,说牲畜们并不是认识到美而快乐,“它们所欢喜的并不是形式而是形式后面的实物。……形式如果不经过观照,评判和考察,就决不会有真正的力量,而只是平息被激动的感官和满足人的动物性部分的东西的一种偶然的标志”(12),接着他下结论说:
    如果动物因为是动物,只具有感官(动物性的部分),就不能认识美和欣赏美,当然的结论就会是:人也不能用这种感官或动物性的部分去体会美或欣赏美;他欣赏美,要通过一种较高尚的途径,要借助于最高尚的东西,这就是他的心和他的理性。
夏夫兹博里在这里把人分为动物性的部分和理性的部分;通常的感官属于动物性的部分,“内在的感官”才属于人的心和理性的部分;审美的能力只属于后者而不属于前者。
  这种有别于动物性部分的理性部分究竟是什么呢?按照霍布士的性恶论,人生来是自私的,道德的行为也出于自私的动机,就是考虑到善恶会招致奖惩报应,所以人就只有动物性的部分而没有理性的部分。夏夫兹博里提出理性的部分是针对霍布士的性恶论而进行反驳的。理性的部分就是人性中的善根,就是生来就有的道德感或是非感。所谓“善”和“道德”是和社会生活分不开的。所以理性的部分就是生而就有的适合于社会生活的道德品质。夏夫兹博里反驳霍布士说:“如果吃和喝是天生自然的,群居也是天生自然的。”因此一个人不可能生而没有适宜于群居的道德感 :
    不可能设想有一个纯然感性的人,生来禀性就那么坏,那么不自然,以至到他开始受感性事物的考验时,他竟没有丝毫的对同类的好感,没有一点怜悯,喜爱,慈祥或社会感情的基础。也不可能想象有一个理性的人,初次受理性事物的考验时,把公正,慷慨,感激或其它德行的形象接受到心里去时,竟会对它们没有喜爱的心情或是对它们的反面品质没有厌恶的心情。一个心灵如果对它所认识的事物没有赞赏的心情,那就等于没有知觉。所以既然获得了这种以新的方式去认识事物和欣赏事物的能力,心灵就会在行动,精神和性情中见出美和丑,正如它能在形状,声音,颜色里见出美和丑一样。
                       ——《论德行或善良品质》,第一卷,第三部分,第一节
夏夫兹博里把“在行动,精神和性情中见出美和丑”和“在形状,声音,颜色里见出美和丑”看作是相同的,也就是把道德感和美感看作是相同的。人好善而恶恶,其实就是因为善是美的而恶是丑的。所以有人认为夏夫兹博里的伦理观点以美学观点为基础,这是不错的。由于他看出美与善的密切联系,他也看出审美是与怜悯,喜爱,慈祥,公正,慷慨之类“社会感情”的密切联系,这也就是说,他看出了美的社会性。这是他的美学观点中的合理因素,正是在这一点上,他的学说对经验派片面强调动物性本能的美学观点是一个重要的纠正。他的错误在于肯定这类“社会情感”不是社会发展的产物而是人在“自然状态”中生而就有的资禀。在把道德看成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一点上,霍布士无疑地比他正确。另外一点是夏夫兹博里没有认识清楚的:美感究竟是感性的活动还是理性的活动呢?从他把审美能力称为内在的感官看,他似乎强调审美活动的感性的性质,所以他强调它的不假思索和直接性。但是从他区别动物性部分与理性部分,把审美归到理性活动看,他又似强调审美活动的理性的性质。感性活动和理性活动是可以统一而且应该统一的,但是它们究竟属于两个不同的阶段,而夏夫兹博里却把它们在同一阶段(实际是感性阶段)里统一起来,把理性活动看成一种不假思考的近似感性直党的活动,这就带有神秘主义的色彩了。
  事实是夏夫兹博里没有脱离神秘主义,因为他的哲学基础是新柏拉图主义。他还肯定神的存在。他不满意霍布士和洛克把宇宙只看作“神的机械”,他自己却要把宇宙看作“神的艺术作品”。宇宙就是一个和谐整体,就是一件美的艺术品,“这整体就是和谐,节拍是完整的,音乐是完美的”。他沿袭普洛丁的看法,恶与丑只是部分的,其功用在衬托出整体的和谐。这世界就像来布尼兹所说的,是“一切可能世界中的最好的世界”。来布尼兹之所以对夏夫兹博里那样赞赏,也正因为他们两人都是理性主义者和乐观主义者。夏夫兹博里还采取了新柏拉图派的人天相应的学说。人是小宇宙,反映大宇宙;人心中善良品质所组成的和谐或“内在节拍”反映大宇宙的和谐。这大宇宙的和谐才是夏夫兹博里所说的“第一性美”,而人在自然界和自己的内心世界所见到的美只是“第一性美”的影子。“内在节拍”又是认识和欣赏形状声音和颜色的外在美所必有的条件。所以自己的心灵不美的人就无法真正认识美和欣赏美。
  宇宙既是一件艺术品,而宇宙的创造者,上帝,当然也就是一位艺术家。他是一切美的来源,也是一切艺术家的榜样。在《给一位作家的忠告》里夏夫兹博里说:
    真正的诗人事实上是一位第二造物主,一位在天帝之下的普罗米修斯。就像天帝那位至上的艺术家或造型的普遍的自然一样,他造成一个整体,本身融贯一致而且比例合度,其中各组成部分都处在适当的从属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天帝那位至上的艺术家”又叫做“造型的普遍的自然”。作为一个“自然神”论者,夏夫兹博里是把“普遍的自然”和神等同起来的。作为一个新柏拉图主义者,他是把物质(材料)和精神(心灵)看作不但对立而且彼此独立的。这两对立面之中精神是首要的,精神贯注到物质里,物质才能有形式,有生命。神是使物质具有形式的最后因,所以说他是一位“造型的”“至上艺术家”。是他造成了宇宙这个和谐整体。就作用来说,诗人或艺术家也是赋予形式于物质的,也是“造型”的,所以他是“第二造物主”,而他的作品就是“第二自然”,也是本身融贯一致,主从关系恰当的和谐整体。
  所以无论是自然还是艺术作品都应该是美的,而在美这个属性上都应该是一致的。这就涉及美在哪里的问题。由于把精神和物质,形式与材料割裂开来,由于把精神和形式看成第一性的,夏夫兹博里得出的结论是:
    美的,漂亮的,好看的都决不在物质(材料)上面,而在艺术和构图设计上面;决不能在物体本身,而在形式或是赋予形式的力量。
                                 ——《道德家们》,第三部分,第二节
他举徽章,钱币,镶嵌品,雕像之类艺术品为例,认为金属材料是“被美化者”,而艺术才是“美化者”,“真正美的是美化者而不是被美化者”。“物体里并没有美的本原”,因为物体既不能“控制自己或调节自己”,又不能“对自己存目的,起意图”,只有心灵才有本领去控制物质,调节物质,对物质存目的,起意图,所以心灵才是物体美的本原。
  接着他把形式(美所在)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死形式”,“它们由人或自然赋予一种形状,但是它们本身却没有赋予形式的力量,没有行动,也没有智力”。例如山川金石草木和人所制作的一切。第二类是“赋予形式的形式”,“它们有智力,有行动,有作为”;“这类形式有双重美,一方面有形式(心的效果),一方面又有心”,所以远比“死形式”的美较高级。这其实就指心灵完美的人。第三类形式不仅赋予形式于物质,而且“赋予形式于心本身”,所以就是“一切美的本原和泉源”,“建筑,音乐以及人所创造的一切都要溯源到这一类美”。这就是所谓“第一性美”,也就是自然神。夏夫兹博里用这种客观唯心主义的美学观点作为武器,向经验主义或机械唯物主义进行斗争,其基本倾向是反历史潮流的,但是其中也并非毫无投合历史潮流的因素。其一是把“赋予形式的形式”看作高于“死形式”,即把人的优美品质看作高于“形状,声音和颜色”的外在美那种人道主义思想,其次是“赋予形式”,“造型”,“构图设计”这些概念所隐含的对创造想象的重视。
  此外,夏夫兹博里的美学思想中还有三点值得注意:
  第一是他在《赫库理斯的选择》(13)一文里,提到画家在描写动作时应该在这动作过程中选择最富于暗示性的一顷刻。这个看法是由莱辛在《拉奥孔》里加以发挥的。
  其次是他的美标志健康和旺盛,而丑则标志疾病和灾祸的看法:
    比例合度的和有规律的状况是每件事物的真正旺盛的自然的状况。凡是造成丑的形状同时也造成不方便和疾病。凡是造成美的形状和比例同时也带来对适应活动和功用的便利。
                                  ——《杂想录》,第三部分,第二章
他认为这个道理也适用于艺术所摹仿的形状以及心灵方面的美和丑,因此他下结论说:
    凡是美的都是和谐的和比例合度的,凡是和谐的和比例合度的都是真实的,凡是既美而又真实的也就当然是愉快的和善的。
                                ——《杂想录》,第三部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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