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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金匮玉函要略辑义-第5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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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亦可烧用。何以蒸炙诸肉食之。即生虫乎。其或物性相反也。 
啖蛇牛肉杀人。何以知之。啖蛇者。毛发向后顺者是也。 
巢源云。凡食牛肉有毒者。由毒蛇在草。牛食因误啖蛇则死。亦有蛇吐毒着草。牛食其草亦死。 
此牛肉有大毒。 
治啖蛇牛肉。食之欲死方。饮人乳汁一升。立愈。 
又方 以泔洗头。饮一升愈。牛肚细切。以水一斗。煮取一升。暖饮之。大汗出者愈。 
〔程〕藏器曰。北人牛瘦。多以蛇从鼻灌之。其肝则独。乳汁能解独肝牛肉毒。啖蛇牛。当是独肝牛也。 
以泔洗头饮者。取头垢能吐所毒也。以牛肚煮服者。取其同类相亲。同 
气相求。大发其汗。以出其毒也。 
〔鉴〕用牛肚不甚善。 
本草人乳条别录云。解独肝牛肉毒。合浓豉汁服之神效。案牛肚即牛胃。本纲牛胃附方。引本方。 
治食牛肉中毒方。甘草。煮汁饮之。即解。(肘后云。饮一二升) 
〔程〕甘草。能解百毒。 
羊肉。其有宿热者。不可食之。 
〔程〕羊之五脏皆平温。唯肉属火而大热。人宿有热者。不可食之。 
时珍云。羊肉大热。热病及夭行病。疟疾病后。食之必发热致危。 
羊肉不可共生鱼酪食之。害人。(千金黄帝云。) 
〔程〕生鱼。 之属。酪。乳之属。生鱼与酪。食尚成内瘕。加以羊肉食之。必不益也。 
羊蹄甲中。有珠子白者。名羊悬筋。食之令人癫。(徐沈悬上。无羊字。千金黄帝云。) 
〔程〕〔鉴〕此义未详。 
白羊黑头。食其脑。作肠痈。(千金黄帝云。下同。) 
〔程〕羊脑有毒。食之发风疾。损精气。不唯作肠痈也。方书只用为外敷药。 
羊肝。共生椒食之。破人五脏。 
〔鉴〕羊肝生椒。皆属于火。共食恐损伤人五脏。 
猪肉。共羊肝和食之。令人心闷。 
〔程〕猪肉能闭血脉。与羊肝合食。则滞气。故令人心闷。猪肉。以生胡荽同食。烂人脐。 
〔程〕胡荽。损精神发痼疾。猪肉。令人乏气少精。发痼疾。宜其不可共食。若烂脐则不可解。 
猪脂。不可合梅子食之。 
〔鉴〕猪脂滑利。梅子酸涩。性相反也。故不可合食。 
猪肉。和葵食之少气。 
〔程〕葵性冷利。生痰动风。猪肉令人乏气。合食之。非止于少气也。〔鉴〕此义未详。 
鹿肉。不可和蒲白作羹食之。发恶疮。(肉。原本作人。今根据徐程 
沈金鉴改。和。金鉴。作合。千金黄帝云) 
〔程〕鹿肉。九月以后。至正月以前堪食。他月食之。则发冷痛。蒲白。想是蒲笋之类。当详之。 
〔鉴〕发恶疮。此义未详。 
案本草苏敬云。香蒲可作荐者。春初生取白为菹。又苏颂云。其中心入地。白 大如匕柄者。生啖之。 
知是蒲白。乃蒲 。一名蒲笋。 
麋脂。及梅李子。若妊妇食之。令子青盲。男子伤精。(外台。引肘后云。麋脂不可合梅李食。) 
〔程〕麋脂忌梅李。故不可合食。按麋蹄下有二窍。为夜 
目。淮南子曰。孕女见麋而子四目。今食麋脂而令子青盲。物类相感。了不可知。其于胎教。不可不慎也。 
又麋脂能痿阳伤精。麋角能兴阳益髓。何一体中。而性治顿异耶。 
案李时珍云。麋似鹿而色青黑。大如小牛。肉蹄。目下有二窍为夜目。程云。蹄下有二窍恐误。 
獐肉。不可合虾及生菜梅李果食之。皆病患。 
〔程〕獐肉。十二月。至七月食之。动气。虾能动风热。生菜梅李。动痰。合食之。皆令人病。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程〕张鼎云。腹中有积聚寒热者。食熊肉。永不除。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鉴〕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食狗鼠余。令人发 疮。 
〔程〕余。狗鼠之剩食也。其涎毒在食中。人食之则毒散于筋络。令发 疮。 
巢源。养生方云。正月勿食鼠残食。作鼠 。发于颈项。或毒入腹。下血不止。或口生疮。如有虫食。 
治食犬肉不消。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千金同) 
杏仁(一升合皮熟研用。) 
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程〕犬肉。畏杏仁。故能治犬肉不消。近人以之治狂犬咬。皆此意。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山羊肉。及鳖鸡鸭。令子无声音。 
〔程〕妊娠食兔肉。则令子缺唇。食羊肉。则令子多热。 
食鳖肉。则令子项短。不令无声音也。若食犬肉。则令子无 
声音。鸡鸭肉。胎产需以补益。二者不必忌之。 
〔鉴〕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案二说未详孰是。故两存之。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外台引肘后云。兔肉。不可杂獭肉及白鸡心食。) 
〔鉴〕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千金黄帝云。兔肉和獭肝食之。三日必成遁尸。共白鸡肝心食之。令人而失色。一年成疸黄。 
兔肉。着干姜食之。成霍乱。 
〔程〕兔肉味酸。干姜味辛。辛能胜酸。故合食之。成霍 
乱。陶弘景曰。并不可与橘芥同食。二味亦辛物也。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闭作开。) 
〔程〕鸟自死。必敛翅闭口。若张翅开口。其死也异。其肉也必毒。不可食之。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程〕青者。必毒物所伤。故食之能杀人。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千金。引黄帝。作六距。本草。引食疗。作六指。) 
〔鉴〕距。鸡脚爪也。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乌鸡白首者。不可食之。 
〔鉴〕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鸡不可共葫蒜食之。滞气。(〔原注〕一云。鸡子。○案葫蒜。即大蒜。) 
〔程〕鸡。能动风。蒜。能动痰。风痰发动。则气壅滞。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程〕山鸡。 鸡也。小于雉而尾长。人多畜之樊中。性 
食虫蚁而有毒。非唯不可共鸟兽肉同食。即单食亦在所忌也。 
雉肉。久食之。令人瘦。 
〔程〕雉肉。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鸭卵不可合鳖肉食之。 
〔程〕鸭卵性寒。发冷气。鳖肉性冷。亦发冷气。不可合食。 
妇人妊娠。食雀肉。令子淫乱无耻。(金鉴。肉下。有饮酒二字。案此根据陶弘景注而补之。) 
〔程〕雀性最淫。周书云。季秋雀入大水为蛤。雀不入水。国多淫 。物类相感。理所必然。妊 
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程〕雀肉壮阳益气。得李子酸涩。则热性不行。故不可共食。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程〕淮南子曰。燕入水为蜃蛤。高诱注。谓蚊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而祈祷家。用燕 
召龙。能兴波祈雨。故名游波。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其召龙之说。似亦有之也。 
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解之方。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程〕箭药多是射罔毒。射罔。乃乌头所熬。大豆汁。能解乌头毒故也。咸能胜热。故盐亦解其毒。 
巢源云。射猎人。多用射罔药。涂箭头。以射虫鹿伤皮则死。以其有毒故也。人获此肉。除箭处。 
毒肉不尽。食之则被毒致死。其不死者。所误食肉处去毒箭远。毒瓦斯不深。 
其毒则轻。虽不死。犹能令人困闷吐利。身体痹不安。罔药以生乌头捣汁。用作之是也。 
案肘后云。肉有箭毒。以蓝汁大豆。解射罔毒。又外台。引张文仲云。禽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毒。 
可以蓝汁大豆。解射罔也。根据此则盐是蓝之讹。字形相似也。 
千金云。甘草解百药毒。方称大豆汁解百药毒。余试之大悬绝不及甘草。又能加之为甘豆汤。其验尤奇。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以下四条。外台。引肘后。) 
鱼头中。无鳃者。不可食之。杀人。(〔程〕能杀人。详酉阳杂俎。)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鉴〕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程〕六甲日。有六甲之神。以直日。食鳞甲。则犯其忌也。 
本草思邈云。损人神。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今人常合食之。亦不见为害。或飞潜之物。合食所 
当忌耶。或过之不消。则鱼能动火。鸡能动风。能令作病耶。 
本草。弘景云。鸡同鱼汁食。成心瘕。 
鱼不得合鸬 肉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鸬 食鱼物。相制而相犯也。不可合食。 
本草。孟诜云。鸬 性制鱼。若合食不利人。 
鲤鱼 。不可合小豆藿食之。其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 
〔程〕鲤鱼 。小豆藿。味皆咸。咸能胜血。故陶弘景云。合食成消渴。其子合猪肝食。伤人神。 
〔鉴〕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外台。引肘后。犬上。有白字。) 
〔程〕鲤鱼犬肉。俱令热中。不可合食。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一云。不可合猪肝食。(外台。引肘后。雉肉。作猪肝。) 
〔程〕鲫鱼。同猴雉肉猪肝食。生痈疽。 
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外台。引肘后云。 鱼不可合鹿肉食之。) 
〔程〕 鱼。 鱼也。 鱼鹿肉。皆能治风。生食反伤其筋脉。致令筋甲缩。 
青鱼 。不可合生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之。(酱。原本作中。今根据程本金鉴改之。外台。引肘后。作酱。) 
〔程〕青鱼 。不益人。胡荽生葵。能动风。发痼疾。必与青鱼 不相宜。 味咸。麦酱亦咸。合食必作消渴。 
鳅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程〕鳅鳝。为无鳞鱼。白犬血。为地厌。非唯不可合食。 
抑卫生家所当忌也。又鳅鳝善窜。能动风。白犬血。性热能动火。是不可合食。 
龟肉。不可合酒果子食之。(外台。引肘后云。不可合瓜。及饮酒。) 
〔程〕仲景以龟肉忌酒果子。而苏恭以龟肉酿酒。治大风。 
陶弘景曰。龟多神灵。人不可轻杀。更不可轻啖也。果子。亦不知何果。 
鳖目凹陷者。及厌下有王字形者。不可食之。(凹。赵作回。 
非。厌。赵及外台。引肘后。作压。程金鉴。作腹。) 
〔程〕淮南子曰。鳖无耳。以目为听。目凹陷则历年多。而神内守。故名曰神守。若有王字。则 
物已灵异矣。食之有害。 
案厌压。并与厣同。唐韵。厣于琰反。腹下厣。 
其肉不得合鸡鸭子食之。(外台。引肘后。赵其上。有又字。) 
〔程〕鳖肉令人患水。鸡子令人动风。鸭子令人气短。不可合食。 
龟鳖肉。不可合苋菜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龟鳖肉。皆反苋菜。食之成鳖瘕。 
陶弘景云。昔有人。锉鳖。以赤苋同包。置湿地。经旬皆成生鳖。 
虾无须。及腹中通黑。煮之反白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 
〔程〕无须。失虾之形。腹黑。必虾之毒。色白反虾之色。物既反常。必不可食。 
食脍。饮乳酪。令人腹中生虫为瘕。 
〔程〕 。乃生鱼所作。非胃弱所宜。乳酪之性。粘滞。合而食之。则停留于胃。为瘕为虫也。 
食之。在心胸间不化。吐复不出。速下除之。久成 病。治之方。 
橘皮(一两) 朴硝(二两) 大黄(二两○肘后千金用三两) 
上三味。以水一大升。煮至小升。顿服即消。(案据千金。大升。当二升。小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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