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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则地水二界劣而钝,而其他的(火风)二界优而强。于向前及伸
足亦然。于下足之时,则火风二界劣而钝,其他的二界优而强。于
置足及踏地亦然。
如是分成了六部分,依彼等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以提起
三相。怎样的呢?即他作这样的观察:“于举足时转起的诸界及所
造色等一切诸法,不能到达向前,必于彼处(举足)而灭。所以是无
常、苦、无我。于向前转起的色不至于伸足,于伸足转起的不至于
下足,于下足转起的不至于置足,于置足转起的不至于踏地,必于
彼处而灭。如是于此处(于六部分中的任何部分)生起的(色)不能
到达其他的部分,即于此处一节节、一连结一连结、一分分的破坏
了诸行,正如放在锅内炒的胡麻子而作答答之声的(破坏了)一样。
所以(此色)是无常、苦、无我”。如是观诸行节节破坏者的思惟于
色是很微细的。
关于这微细的(思惟的)譬喻如下:如一位使用惯了木柴和蒿
等火把的乡下人,从未见过油灯的,一旦进城来,看见店内辉煌的
灯火,向一人道:“朋友,这样美丽的是什么”?此人回答他说:“这
有什么美丽?不过是灯火而已。由于油尽及灯芯尽,则此(灯的)去
路将不可得而见了”。另一人(第三者)对他(指第二者)说:“此说
尚属粗浅。因为这灯芯次第的燃烧三分之每一分的灯焰都不能到
达其他的部分便灭了的”。另有一人对他(指第三者)说:“此说亦属
粗浅。因为灯焰是灭于这(灯芯的)每一指长之间,每半指之间,每
一线之处,每一丝之处,都不能到达另一丝的”。然而除了一丝丝
却不可能得见有灯焰的。
此(譬喻)中:一人之智在“由于油尽及灯芯尽,则此灯的去路
将不可得而见了”,是譬如瑜伽者以取舍(从生至死)限定一百年的
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这灯芯的三分之每一分的灯焰都
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便灭了的”,是譬如瑜伽者于区划一百年为三
分的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是
灭于这(灯芯的)每一指长之间,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于区限十年、五年、三年、二年、一年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
之智在“灯焰是灭于每半指之间,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
伽者以季节而分一年为三分及六分,于所限的四个月及二个月的
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是灭于一线之处,不能到达其
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区划的黑分、白分及昼夜,并于所分
划一昼夜为六分的早晨等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一人之智在“灯焰
是灭于一丝丝之处,不能到达其他的部分”,是譬如瑜伽者于所区
划的往还等及举足等的一一部分的色中而提起三相。
(Ⅲ)(以食所成)他既然以这样的种种行相于年龄的增长而
消灭的色中而提起三相之后,再分析那同样的色,作为食所成等的
四部分,于一一部分而提起三相。此中:他对于食所成色是以饥饿
与饱满而得明了。即于饥饿之时所等起的色是萎疲的,其恶色恶
形,好象烧过了的木桩及如藏伏于炭篓之中的乌鸦一样。于饱满
之时所等起的色是肥满软润及快触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
于彼处提起三相:“于饥饿之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
饱满之时,于饱满之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饥饿之
时。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Ⅳ)(以时节所成)对于时节所成色是以寒及热而得明了,即
于热时等起的色是萎疲丑恶的,于寒时等起的色是肥满软润及快
触的。那瑜伽者把握此色如是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热时转起的
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能到达寒时,于寒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
不能到达热时,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Ⅴ)(以业生)对于业生色以六处门而得明了。即于眼门由
眼、身、性十法而有三十业生色,并有支持它们的时节、心、食等起
的(以食素为第八的)二十四,共计五十四色。于耳、鼻、舌门亦然。
于身门中,则由身、性十法及由时节等起等(的二十四)共有四十四
色。于意门中,则由心所依、身、性十法及时节等起等(的二十四)
共有五十四色。那瑜伽者把握此一切色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眼
门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耳门。于耳门转起的色不至鼻
门,于鼻门转起的色不至舌门,于舌门转起的色不至身门,于身门
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意门。所以是无常、苦、无我”。
(Ⅵ)(以心等起)对于心等起色,以喜忧而得明了。即于喜时
生起之色是润软丰满与快触的。于忧时生起的色是萎疲丑恶的。
那瑜伽者把握此色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喜时转起的色,必于此
处而灭,不至忧时。于忧时转起的色,必于此处而灭,不至喜时。所
以是无常、苦、无我”。
如是把握了心等起色,并于彼处提起三相的瑜伽者,则明此义:
生命与身体,苦受与乐受,
只是一心相应,刹那迅速而灭。
纵使存续了八万四千小劫的诸天,
也不得二心生存于一起。
此世的死者或生者的诸蕴,
一旦灭去不转生是同样的。
那些已坏与未来当坏的诸蕴,
以及中间正灭的诸蕴的坏相无差异。
心不生而无生,由心现起而生存,
心灭而世间灭,这是第一义的施设。
已坏之法不是去贮藏起来的,
也不是有于未来积聚的,
即是那些现在存续的诸蕴,
如置芥子于针峰。
坏灭预定了现生的诸法,
存续的可灭之法与前灭之法而不杂。
不知它们所从来,坏了不见何所去,
犹如空中的电光,须臾而生灭。
(Ⅶ)(以法性色)如是于食所成色等提起三相之后,更于法性
色提起三相。“法性色”——是在外界与根无关的色,自成劫以来
所生起的铁、铜、锡、铝、金、银、珍珠、摩尼珠、琉璃、螺贝、宝石、珊
瑚、红玉、玛瑙、土地、岩石、山、草、木、蔓等。例如阿恕迦树的嫩
芽,最初是淡红色,过了两三天成深红色,再过两三天为暗红色,此
后如嫩芽色,如叶色,成绿叶色,成青叶色。从青叶之时以后,相续
其同样之色约至一年的光景成为黄叶,并自叶柄而脱落。那瑜伽
者把握了它而于彼处提起三相:“于淡红色之时转起的色,不至于
深红色之时必灭,于深红色之时转起的色不至于暗红色之时,于暗
红色之时转起的色不至于如嫩芽色之时,于如嫩芽色时转起的色
不至于如叶色之时,于如叶色时转起的色不至于绿色之时,于绿叶
色时转起的色不至于青叶色之时,于青叶时转起的色不至于黄叶
之时,于黄叶时转起的色不至于自叶柄脱落之时而必灭。所以是
无常、苦、无我”。他以这样的方法而思惟一切的法性之色。
如是先以色七法提起三相思惟诸行。
(2)(以非色七法)其次是说“以非色七法”,这些是有关的论
题:(Ⅰ)以聚,(Ⅱ)以双,(Ⅲ)以刹那,(Ⅳ)以次第,(Ⅴ)以除
见,(Ⅵ)以去慢,(Ⅶ)以破欲。
(Ⅰ)此中:“以聚”,是以触为第五之法(识、受、想、思、触)。如
何以聚而思惟呢?兹有比丘作这样的观察:“此等在思惟发是无常、
苦、无我之时而生起的以触为第五之法,在思惟毛……乃至脑是无
常、苦、无我之时而生起的以触为第五之法,彼等一切都不能到达
其他的状态,由一节节一分分的灭亡,正如投于热釜之内的胡麻子
作答答之声而破坏了的一样;所以是无常、苦、无我”。这是先依清
净说中的方法。但于圣种说中的说法,是于前面所说的色七法的
七处中而思惟“色是无常苦无我”所转起之心,再以次一(刹那)心
思惟彼心是无常苦无我,是名以聚思惟。此说(较前说)更妥。是
故以同样的方法而分别其他的(六法)。
(Ⅱ)“以双”,兹有比丘,思惟取舍色(从生至死的色)是无常
苦无我,再以另一心思惟彼心亦是无常苦无我。思惟年龄的增长
而消灭之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色、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
无常苦无我,再以另一心思惟彼心是无常苦无我,是名以双思惟。
(Ⅲ)“以刹那”,兹有比丘,思惟取舍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
心以第二,第二以第三,第三以第四,第四以第五心思惟各各是无
常苦无我。思惟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色,
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心以第二心,第二
以第三,第三以第四,第四以第五心思惟各各是无常苦无我。如是
以把握了色的心以后的四心思惟,是名以刹那思惟。
(Ⅳ)“以次第”,思惟取舍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心以第二
心,第二以第三,第三以第四……乃至第十以第十一心思惟各各是
无常苦无我。思惟年龄的增长而消灭的色,食所成色,时节所成
色,业生色,心等起色,法性色是无常苦无我,彼第一心以第二心,
第二以第三……乃至第十以第十一心思惟各各是无常苦无我,如
是以次第观亦可于整天去思惟。然而到了第十心的思惟,他对于
色的业处及非色的业处已经熟练,是故曾(于圣种说中)说,此时他
应止于第十心。如是思惟,名为以次第思惟。
(Ⅴ)“以除见”,(Ⅵ)“以去慢”,(Ⅶ)“以破欲”,这三种没有各
别的思惟法。他把握了前面所说的色及这里所说的非色。观彼(色
非色)者,除色与非色之外,不见有其他的有情。不见了有情之后,
便除去有情之想。由于除去有情之想的心而把握诸行者,则见不
生起。见不生起之时,名为除见。由于除见之心而把握诸行者,则
慢不生起。慢不生起之时,名为去慢。由于去慢之心而把握诸行
者,则爱不生起,爱不生起之时,是名破欲。这是先依清净说中的
说法。
其次于圣种说中,在“除见、去慢、破欲”的论题之后而示这样
的方法:即若这样见解“我将作观”,“我的观(毗钵舍那)”,则他不
成为除见。只是领解“诸行而观、而思惟、而确定、而把握、而分别
诸行”者而得除见。如果作“我将善观”、“我将愉快地观”的见解,
则他不成去慢。只有领解“诸行而观、而思惟、而确定、而把握、而
分别诸行”者而得去慢。如果以为“我能作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