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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小儿生下无眉毛。欲得生者。以七月中采乌麻花。不拘多少。阴干为末。以生乌麻油浸。每夜敷之。
x赤芝散x
治小儿眉毛眼睫。因癣退不生。名乳颊癣。
野油花(旋复花是) 赤箭(天麻苗) 防风(去芦各等分)
上为细末。先洗癣净 干。以好油调涂之。后服乌犀丸。
x乌犀丸x
犀角末(一钱) 猪牙皂角末(二钱) 干蟾末(三钱) 龙脑(少许)
上为细末。熊胆汁和丸绿豆大。每服一丸。温水下。量儿大小加减。
x脾x
脾气盛者。肌肉浓而色紫。耐壮而乳多。脾气怯。则肌虚而喜汗。汗多则肉瘠。脾主肌肉。怯则肌虚。虚则
荣卫衰。故汗多而肉瘠也。
x丁香散x
治小儿脾怯多汗。
陈皮(一两) 青皮(去穣) 诃子肉(去核) 甘草(各半两) 丁香(二钱)
上为细末。每服二钱。水一盏。煎六分。食前温服。儿小分之。
x香瓜丸x
治小儿喜汗。
大黄瓜(黄色出种子者) 川大黄(湿纸裹煨至纸焦) 胡黄连 柴胡(去芦) 青皮(去嚷) 鳖甲
(醋炙黄) 黄柏(去粗皮) 芦荟
上药各等分。瓜用一个。先将黄瓜割顶去瓤。以诸药为细末。填瓜内至满。却将顶盖口。杖子签定。慢火
内煨熟。取药并瓜研之。如皮研不烂则去之。干后入面糊。和丸绿豆大。每服三二丸。乳后冷浆水下。儿大加
之。
x粉身法x
黄连(去须) 牡蛎(火 ) 贝母(各七钱)
上为细末。以米粉一升。同研匀。粉身。与丁香散同用。
x肺x
肺气盛者。肌肤莹白滑腻。发细黑浅。肺气怯则肌肤粗败。若无皮而血凝。故宝鉴亦名血凝。孙真人言。小
儿出腹。肌肉犹是血也。渐渐坚化。肺主皮肤。肺气不充则血沮败。不成肌肤。故若无皮毛而血凝。面目绕鼻口
悉黄,闭目撮面。口中干燥。四肢不能伸缩。哭无声。不吮乳。此皮毛不敛也。多是不育。千金治以龙胆汤。
(方具于后)
治初生儿血凝。皮肉不敛。哭无声。不吮乳。以胡粉研细。酒和涂之。干即再。
x又方x 以白僵蚕为末。煎汤。适寒温浴之。
灸法 初生儿血凝。以脐四边各去脐半寸。并鸠尾下。五处各灸三壮。
x肾x
肾气盛者。囟小而合早。牙齿早生。肾气怯者。解颅而囟不合。牙久不生。生则不固。面惨。目睛多白。肾
主骨髓。脑为髓海。怯则脑髓不成。故囟解而不能结也。解颅不瘥。而百病交攻。极难
将护。此最为大病矣。又肾主骨。牙乃骨之余。怯则牙久不生也。
x玉乳丹x
治小儿解颅。
钟乳粉(根据法炼者半两) 熟干地黄(根据法蒸者半两) 柏子仁(半两)
当归(去芦半两) 防风(去芦分锉) 补骨脂(一分拣净微炒) 或加黄 茯苓亦得。
上为细末。入钟乳粉柏子仁拌匀。炼蜜和丸黍米大。每服十丸。煎茴香汤送下。乳后。
x又方x 治同前。
细辛(去苗) 桂心(各半两) 干姜(七钱半)
上为细末。以乳汁和敷缝上。干即复敷。儿面赤即愈。
x又方x 以蛇蜕皮炒焦为末。用猪颊车骨中髓。调敷缝上。日三。一方只用猪颊髓。
x又方x 以驴蹄烧灰。研细末。生油和敷缝上。以瘥为度。
治小儿囟不合 生蟹足骨半两。白蔹半两。为细末。以乳汁和贴缝上。
x又方x 以龟甲煮汤。适寒温渍之。不得用黑者。
治小儿囟不合。鼻塞不通。以大天南星微炮去皮。为细末。淡醋调。摊绯帛子上贴之。仍炙手热。频熨立效。
治小儿囟不合。囟肿囟陷并主之。
蛇蜕皮(半两烧灰细研) 防风(去芦) 白芨 大黄(湿纸裹煨纸焦各一分)
上为细末。入青黛一分。同研极匀。每用半钱。用 猪胆汁调匀。将纸一片。按大小长短。翦一纸花子。摊药在
上。仍于四边各留少白纸。用淡醋糊涂遍。以贴病上。不住以温水润动。一伏时换。一方以防风一两半。柏子仁白芨各
一两。为末。乳汁和敷囟上。十日知。二十日愈。日一易之。
又法 治小儿解颅。囟不合。作头巾与裹。遮护之。久而自合。千金云。良法也。
治小儿齿久不生 以雄鼠屎三十枚。日一枚拭齿断。即生。其屎两角尖者。乃雄鼠屎也。一云。用雌鼠屎。两头圆
者。
x又方x 以黑豆三十粒。于牛粪火内烧令烟尽。细研。入麝香少许。再研匀细。用针挑不生齿处。令血出。以药
末揩上。不得见风。忌醋。多年不生者。用之极效。
x又方x 以尿坑中竹木。正旦刮屑涂之。即生。
卷二
乳母论
属性:儿生自乳养者。一切不论。若令乳母乳养者。必择其人。若有宿疾。狐臭瘿 。上气喘嗽。疥癣头疮。龟胸驼背。
鼻紧唇。痴聋喑哑。颠狂惊痫。痈疽等疾。并不可令乳儿也。
凡乳母乃血气化为乳汁。则吾性善恶。悉由血气所生。应喜怒饮食。一切禁忌并宜戒慎。若纵性恣意。因而乳儿。
则令儿感生疾病也。若房劳乳儿。则令儿瘦瘁。交胫不能行。若醉以乳儿。则令儿身热腹满。若蓄热乳儿。则令儿变黄。
不能食。若怒作乳儿。则令儿惊狂上气。若吐下乳儿。则令儿虚羸气弱。是皆所忌也。
凡每乳儿。乳母当先以手按散其热。然后与儿吮之。若乳汁涌。恐儿咽乳不及。虑防呛噎。则辄夺之。令儿少息。
又复与之。如是数反则可也。又当视儿饥饱节度。一日之中,知几乳而足量以为常。每于早晨。若有宿乳。须当捻去。
若夏月不去热乳。令儿吐 。冬月不去寒乳。令儿咳痢。又若儿大喜之后。不可便乳。令儿惊痫。若儿大哭之后。不可
便与乳。令儿吐泻。又乳儿不可太饱。恐停滞不化。若太饱。则以空乳令吮则消。
凡每乳儿。乳母当以臂枕儿头。令儿口与乳齐。乃乳之。不可用膊。即太高。令儿饮乳不快。多致儿噎。又乳母欲
寐。则夺去其乳。恐睡着不觉。被乳填沃口鼻。别生其他事。又且不知儿饥饱也。
凡儿生六十日。目瞳子成。能识人。百日。任脉反复。一百八十日。尻骨成。能独坐。二百日。掌骨成。能匍匐。
三百日。膑骨成。能独立。三百六十日,膝骨成。能移步。乳母常须根据时按节。续续教引。使
儿能会。此是定法也。即不得常常抱持。过时都不教引。致令儿筋骨弛堕。又恐成腰脚之疾也。
卷二
慎护论
属性:凡乳母慎护养儿。乳哺欲其有节。襁褓欲其有宜。达其饥饱。察其强弱。适其 薄。循其寒燠。盖自有道。不可不
知也。
凡儿自初生至盈月。宜常常时取猪乳汁滴儿口中。令咽。最为佳妙。又以珍珠末一大豆许。用蜜一蚬壳和之。分三
次或四次。每十日内外与一次。涂儿口中。安心神。镇魂魄。
凡儿生肌肉未成。不可与暖浓新绵之衣。当与故絮帛薄衣。若与新绵浓暖,则蒸燠生热。筋骨缓弱。故圣济经云。
襁褓者衣欲旧帛。绵欲故絮。非乃恶于新燠。亦资父母之余气。以致养焉。
凡乳母。若遇天和无风之时。当抱儿在日中嬉戏。使数见风日。则血凝气刚。肌肉硬密。堪耐风寒。若藏帏帐之内。
重衣温暖。譬如阴地草木。不见风日。则脆软不任。易为伤损。故圣济经言。重衣温浓。帏帐周密。宜与减损。甚则伤
皮肤。害血脉。是生多疾也。
凡儿常令薄衣,虽冬月。但令着两夹衣。及衲衣之类,若极寒。即渐加旧絮衣。人家多务爱惜。乃以新绵浓衣。温
养过宜。适以为害。薄衣之法。当从秋习之,若至来春稍暖。须渐减其衣。不可便行卒减,恐令儿伤中风寒。
凡儿于冬月。须着帽项之衣。夏月须着背褡。及于当脊。更衬缀一重。以防风寒所干。谓诸脏之俞。皆在于背故也。
又常令乳母。每日三时。摸儿项后筋两辕之间。名曰风池。若热。即须熨之。令微汗则愈。谚云。戒养小儿。慎护风池
者是也。
凡儿于春时。不可覆头裹足。致阳气不得出泄。则发热矣。
凡儿常当看觑消息。无令身体有汗。若汗出则致腠理虚。而以受风寒。昼夜寤寐。皆当慎之。须审天气冷暖。衣服
浓薄。
凡儿于暑月。时常令在凉处。勿禁水浆。但少少与之。唯是不宜多与。
凡儿不可抱于檐下洗浴。又不可当风解脱。恐为寒干。又啼哭未断。不可与乳。冒冷冲寒。不可哺饲。恐为食伤。
又不可近神佛之前。驴马之畔。又不可令儿见怪异之物。及各门异户不相识之人。恐为客忤。
凡儿生三日之外。当与少哺。姚和众云。以粟米煮粥。饮研如乳汁。每日与半蚬壳许。以助谷神。导达肠胃。孙真
人云。以粳米饮。七日外与三大豆许。慎不可杂与药吃。巢氏云。儿生满三十日后。当哺少物。如二枣核许。至五十日。
如樱桃许。至百日。如大枣许。若乳少。当以意增之。不可多与。恐不能胜。别生病矣。若乳多。不消哺食者。亦须少
少与之。以壮肠胃。儿大。稍稍增之。当有常剂。圣济经亦云。儿生三日用饮。过三日用哺。哺之以赖壳气也。哺之多
少。量日为则。如是则五脏得养。而胃气壮矣。今之养小儿者。多务爱惜过当。往往至二三岁。尚未与食。致脾胃虚弱。
体力怯软。平生多病。若在半年之后。宜煮陈米稀粥与之。十月以后。渐与稠粥烂饭。以助中气。则自然易养少病。惟
忌生冷油腻荤茹甜物。
凡小儿乳哺。既有常剂。若忽尔却乳哺少者。此是腹中少有不和也。盒饭与微微下之。若都不肯食。但饮少乳者。
此伤重。要下之。不可不下也。若不与下。则生寒热。或为吐痢。及为癖积。脉大者发痫。皆不早治之由也。孙真人亦
曰。小儿寒热。亦当下之。乃瘥。又小儿乳哺。不能无痰癖也。常当节适之。若稍不进乳食。便以微药克化。紫圆最妙。
(方在后)不得行 药转痢。又不得为无事而迁延。致病大即难治尔。小儿微患。便与微下。则损不甚而易愈矣。若于
春夏之时有疾。(千金云。立夏后)切不可妄行吐下。及微疾亦不可乱行针灸。盖针灸伤经络。吐下损腑脏故也。若误行
转泻。则使下焦虚而上焦热。变成大病也。故巢氏有言。小儿春夏。自非甚病。决定不可吐下者是也。
卷二
食忌论
属性:凡小儿有不可食之物。不可不知。今具于后。
小儿不可多食栗子。令儿气弱行迟。热食则气壅。
小儿不可食蕨菜。令儿立则无力。久不能行。小儿不可食芡。令儿不能行。
小儿不可食黍米鸡肉胡瓜。令儿腹中生虫。经验方云。小儿未断乳。食鸡肉。令小儿腹中生蛔虫。
小儿不可食越瓜。令儿发痼疾。
小儿不可食麦。令儿发落。(麦是荞麦也)
小儿不可食凫茨。令儿脐下痛。
小儿不可食鲟鱼。令儿生症癖。
小儿不可食炒豆猪肉。令生气壅致死。
卷二
大小论
属性:经言六岁以上者为小儿。十八以上者为少年。据此之言。则十八以下者。皆为小儿也。此乃古之所论尔。以
今时校之。则时世相异。理或未当。且礼云。男子三十曰壮有室。又曰。男子三十而娶。是古之男子。皆三十以
上方娶。故十八以下。得为小儿之称。今之时则不然。男不过十五而娶。至十八已有生一二子者。岂得为小儿
也。以今时言之。当以十四以下为小儿治。其十五以上者。天癸已行。婚冠既就。则为大人治耳。
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