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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组第次机车型号现车辆
&计长
关系者
事
故
概
况
原因分析
防止措施
直
接
损
失
设备破损:损失金额元
人员伤亡:处理费用元
救援:救援费用元
损失费用合计:
职别姓名年龄文化路龄现职龄政治面貌处分情况
主要责任者
关系责任者
事故处理会议参加人员
姓名职务
注:复制
#份(存查
’份、报局(分局)安全监察室、主管处(分处)各
’份
报出日期:年月日
附件
(外转行车事故通知书
安监报—#
铁路局(工程局、厂):
年月日第次列车在我局线站因发生事故,按照《铁
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的规定,定你局(厂)段责任,特转你局(厂)处理。
附事故资料一份
分局分处分局安全监察室
年月日年月日
局处局安全监察室
年月日年月日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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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
《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已经
!〃〃#年
#〃月
#〃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以下为《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妥善处理铁路企业人员伤亡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号)、《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
定》(国务院令第
%&号)、(国务院令第
’(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铁路企业和国家铁路企业控股的
合资铁路企业。其他合资铁路企业和地方铁路企业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机构是调查处理铁路企业伤亡事故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依法办事
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事故单位对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报告、统
计和调查处理,并接受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事故分类
第六条事故类别
#)物体打击;
!)提升、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起重伤害;
()触电;
*)淹溺;
’)灼烫;
)火灾;
+)高处坠落;
#〃
)坍塌;
##
)冒顶片帮;
#!
)透水;
#%
)爆破;
#&
)火药爆炸;
#(
)瓦斯煤尘爆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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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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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爆炸;
!
#煤与瓦斯突出;
!%
#中毒和窒息;
!&
#其他伤害。
第七条事故原因
!#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
(#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其他。
第八条伤害程度
!#轻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致使劳动能力轻
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个工作日,等于或小于
’&&
个工作日。
’#重伤———指造成人员肢体残缺或某些器官受到严重损伤,致使人体长期存在功能
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
(**个工作日。
(#死亡———其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按
〃***个工作日计算。
第九条伤亡事故等级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
!至
’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一次事故中死亡
(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的事故。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
进人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
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事故报告内容:按照《铁路企业伤亡事故概况表》(劳安监报
()所列项目,包
括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
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方式:电话、传真或电报。有关重大死亡事故及特大事故的通
话,按“!!”应急通信级别,按“立接制”紧急办理。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程序
!#轻伤事故:事故发生后
’)小时内报至单位及同级工会;(日内报至铁路分局(铁路
总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不设铁路分局的,为铁路局生产业务部门,下同)、分院(指部属勘
察设计院所属各分院,下同)、工程处、工厂(指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工厂,下同)、公司
(指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下称物资总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铁通公司〕
第二章铁路运输行车安全管理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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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公司,下同)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工会等。
!〃重伤事故:事故发生后
!#小时内逐级报至铁路局(包括改制的集团公司,下同)、
勘察设计院(指部属勘察设计院,下称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生产业务部门、工会等。
〃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后
!#小时内逐级报至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
部门、全国铁路总工会。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应同时报告所在地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
员办事处及地方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企业发生死亡、重大死亡、特大事故,应在
!#小时内通过属地
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在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建设项目中发生的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不
论伤亡人员归属及责任归属,施工单位、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产权代表单位均应在规定时
间内直接或通过属地的铁路局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报告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
&〃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接到重大死亡事故、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向部长办
公室、主管副部长、部长书面报告,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凡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在企业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人员伤亡,不论原
因、责任及伤亡人员归属,都必须执行
!#小时事故报告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报告、
谎报或隐瞒不报。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和有关人员应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
产,防止事故扩大。
为抢救人员或恢复生产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好标志,采取摄像、摄影、绘图等方
法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重要痕迹、物证等。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组组成
’〃轻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如站、段、分厂、工程队等,下同)的主管负责人任组
长,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
!,重伤事故,由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
铁路分局(分院、工程处、工厂、公司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死亡事故,由铁路分局(分院、工程处、工厂、公司)主管负责人任组长,组织有关人
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有关部门派员参加。
#〃重大死亡事故,由铁路局(设计院、物资总公司、铁通公司等)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铁道部劳动安全监察部门、铁道部安全监察特派员办事
处、铁路总工会等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急性中毒事故的调查可同时参照《铁路急性职业中毒调查处理规程》(
()
*
(!!+—;!)。
…〃由国铁控股或委托国家铁路企业管理的合资铁路企业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该
—
#〃!
—
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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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铁路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相关国家铁路企业派员参加。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设备设施损坏和经济损失情况;
#〃认定事故性质,确定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提出认定依据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
建议;
〃指明应接受的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的建议;
%〃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有权向与事故有关的企业、部门、人员了解情况、索取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
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死亡,但死因不明或疑其因病致死的,应由法医或县级以
上医院提供尸表检验报告,确定死因;若尸表检验不能查明死因的,则由法医做尸体解剖
鉴定,确定死因。
第十八条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在事故发生后
&天内(重大死亡事故应在
’&天内)完
成事故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定性定责及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将不同意见分别写人事
故调查报告。
第五章事故统计、责任判定与考核
第十九条各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伤亡事故性质。责任的判定(包括生产性事
故和非生产性伤害)。上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发现下级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对事故的定性、
定责不准或处理不当,有权纠正;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并有权对事故性质、原因、
责任等提出结论性意见。
下级单位对调查组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复议或越级向上反
映。
第二十条铁路企业从业人员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执行公务(含上下工等)中造成
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不论从业人员是否在其本职岗位,但其行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或由于企业设备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伤亡事故,列责
任事故。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在自然灾害后参加由企业组织的抢修复旧工作中发生伤亡事
故,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三条乘务人员在企业内候班室、外地公寓、客车宿营车等处候班、间休期间,发
生与生产活动、设备有关的责任事故造成伤亡,列责任事故。
第二十四条因旅客列车责任事故造成值乘人员伤亡,列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事故。
第二十五条因列车上抛掷物体造成铁路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