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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责任单位。
#〃发生火灾、被盗事故,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会同调查。
〃发生和发现重大事故的车站及列车,应立即向铁道部、铁路局、铁路分局拍发事故
速报,并抄知有关单位。速报内容:
(%)事故种类。
(!)发生日期、时间、车次。
(#)发生地点(车站、区间公里)。
()票号、发到站、品名。
(&)事故简要情况。
有关铁路局、分局接到速报后,应立即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否
则,一经查出,要从严处理。
第三章事故责任的划分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应明确责任单位,具体划分为:
%〃直接发生事故的车站和列车,应主动承担责任。
!〃在查询过程中,未按规定期限答复时(除已查明的直接责任者外),事故责任列逾期
答复站、段。
#〃由于违章承运行李、包裹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承运站。如:承运未按规定包装
条件的行李、包裹时;应派人押运的包裹无押运人时等。
〃中途站对包装破损,未加整修继续运送,造成事故时,事故责任列应整修而未整修
的车站。对符合规定包装要求的行李、包裹,能够证明直接造成包装损坏站、车的,发生的
事故时,事故责任列直接造成破损的站、段。
&〃站、车交接时,接收方不盖规定名章或印章不清无法确认,以及接收方应签收而未
签收,或虽已签收,但对件数、包装等情况,站、车双方有异议时,而在开车后
#小时内(如
区间列车运行超过
#小时不停时为前方停车站),又未拍发电报确认的发生事故,责任列
接收站、段。
’〃列车到达终到站后、超过
%小时不签收或虽未超过
%小时而列车入库,行李、包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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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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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卸完,发生事故时,列终到站责任。
!〃车站对无法运送的无主行李、包裹,逾期积压不报或顶件运送,应承担事故责任。
#〃由于装卸责任造成事故时,责任列装卸部门。但装卸与客运同属一个单位的除外。
〃事故赔偿后,又找到原来的行李、包裹,而旅客或收货人又不愿领取时(确有欺诈行
为除外),事故责任仍定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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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行车事故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由行车安全监察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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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行李、包裹事故,责任单位列“其他”。
(%)由于列车紧急制动,造成行李、包裹损失时。
(’)因发、收货人责任给第三者的行李、包裹造成损失时。
(()其他无法判明责任单位的事故。
%’
〃事故处理在核定事故单位时,如发生站、车各方意见不一致,可将事故记录连同附
件,逐级上报,由上级机关仲裁核定。若站、车属一个分局管辖的,报分局;跨分局的,报铁
路局;跨局的,报铁道部。
第四章事故赔偿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经过调查,只要能够证明是铁路责任的,不论其具体责任单
位是否确定,事故处理站均应先行办理赔偿。对需要查找下落的行李、包裹事故其赔偿期
限,自旅客或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书之次日起,最迟不得超过
(&天。
第
!〃条车站受理赔偿要求时,须审核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有效期限、赔偿要求
书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接受赔偿要求后,应在赔偿要求书收据上加盖站名戳记和经办人规
定名章,交给赔偿要求人。
经铁路审核确定责任不属于铁路而不予赔偿时,处理单位应用正式文件,说明理由和
依据,连同全部赔偿材料(赔偿要求除外),退给赔偿要求人,并抄知有关单位。
赔偿要求人向法院提出的诉讼案,由处理单位(车站、分局、铁路局)出庭答辩。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赔偿价格标准,按《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
%%)条规定办理。
并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赔款(包括行李包裹包装整修费)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由处理站审核赔偿;
’〃赔款二百元以上至五千元(含五千元)的由决算站段审核赔偿,报分局备案;
(〃赔款五千元以上至一万五千元(含一万五千元)的由铁路分局审核赔偿,报铁路局
备案;
*〃赔款一万五千元以上的,由铁路局审核赔偿,报铁道部备案。
第
!条事故赔偿款额应按下列规定清算:
%〃赔款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互不清算,由处理站所属分局列销。
’〃赔款二百元以上的,处理站与责任站在一个铁路局管内,由分局相互间清算;跨路
局的由路局相互间清算。
(〃责任局自接到赔款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办完付款手续,逾期付款每日增加
&〃)+的资金占用费。未按规定及时付款时,铁路局管内由铁路局,跨局由铁道部按季强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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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划拨。列其他责任的事故赔款,由处理局列支。
六、行包事故赔款不论是否保价,均由保价周转金支付。
七、填报两份,保价运输外。行包事故情况
“客客报七”分别报部运输局客运管理处、
各栏增加斜线,斜线上填写保价行包内容,斜线下填定未保价行包内容。
第五章无主货件的处理
第
!〃条车站对有货无票、货件上又无标志的无主货件,以及有票无货虽经查询但
无着落时,应按季填造清单(式样附后)。车站于每季末的二十日前报分局;分局于每季末
的二十五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于季末分送其他各铁路局,并报铁道部,以便互相查对,减
少事故损失。无主货件在填表上报后一个月内,不得按无法交付物品处理。
第
!#条车站发现行李、包裹货签脱落及包装上标志不明,无法判明到站时,应立即
会同有关人员开装检查,开列物品清单,注明品名、包装特征、重量、发现日期和卸下车次
等有关事项,根据线索查找原主,找不到原主线索时,按第
!〃条规定办理。
第六章事故报告与统计分析
第
!条发生行李、包裹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召开事故分析会。属于重大事故时,应
通知铁路局、分局派人参加。事故分析会要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总结教训,制订措施,
确定事故责任者,并根据承担事故责任大小和事故损失程度及其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应按下列规定统计:
!#事故件数以一批为一件,但在同一车站或同一列车内,同时同一原因发生的多批事
故视为一批,应按一件统计,其事故等级按损失款额的总和确定。
#一件事故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事故件数由主要责任单位统计;无主要责任单位
时,按发到站间的站序,由第一个责任单位统计上报,列其他责任的,由处理单位统计上
报。
%#事故一律按结案日期统计,对报经上级仲裁的事故,按接到批复的当日统计。
第
!&条下列情况不作事故统计:
!#被盗在五日内破案,并追回全部行李、包裹,没有损失时。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影响交付时。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也未影响交付时。
赔偿款额(包括包装整修费)每批不超过
!’元时。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处理结案后,应按时逐级上报。站、段应于次月三日内报
主管分局;分局应于次月五日前报铁路局;铁路局应于十日前汇总报铁道部(用客客报—
()。第
’!条行李、包裹事故一案一卷,整理清楚,登记入册。事故案卷材料应包括:
!#行李或包裹票。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
%#赔偿要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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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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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明物品内容和价格的凭证(保价运输的除外)。
#〃查询电报(包括复电、答复书)和有关客运记录。
〃其他有关附件。
事故案卷由处理单位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赔偿案卷为三年;诉讼案卷为四年。其他
不随事故案卷保管的原始记录资料,应分别按下列规定期限保管:
%〃行李、包裹事故记录保管二年。
&〃客运记录保管二年。
’〃无法交付物品的案卷保管一年。
!〃行李、包裹装卸交接证保管一年。
#〃查询电报、复电、答复书保管一年。
有票无货行包清单
((铁路局年月季度
顺
上
报
到达
站
到
站
种
别
票
号
品
名
包装
特征
物品内容
件
数
重
量
收、发货人
号
站
日期车次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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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主行包清单
!!铁路局年月季度
顺
上报站
到达
包装特征物品内容件数重量记事
号日期车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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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与事故处理实用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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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运函〔!〃〃!〕#%号
关于铁路行李包裹事故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做好铁路行李包裹事故的处理工作,现就几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暂做如下规
定,不论行包是否保价一律按本通知办理。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处理行包事故要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地办理赔
偿工作。
二、行李包裹事故分为三等
(一)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达三人的;
%&物品损失(包括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价值超过三万元(不含三万元)的;
’&尖端保密物品、放射性物品灭失。
(二)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大事故
!&由于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造成人员重伤的;
%&物品损失价值一万元以上(不含一万元)至三万元的。
(三)一般事故
!&承运的行李、包裹发生火灾爆炸的;
%&物品损失价值二百元以上(不含二百元)至一万元的。
三、事故苗子
在运输行李、包裹过程中(自承运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造成轻微损失及一般办理差
错为事故苗子。
事故苗子包括:
!&损失轻微其价值不超过二百元(含二百元)的;
%&被盗在三十日内破案并追回原物,损失轻微的;
’&票货分离、票货不符、误装卸及时发现纠正,未造成损失的;
(&误交付及时发现并取回,未造成损失的;
#&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的;
&违反营业办理限制。
四、事故赔偿审批权限
附录三铁路运输质量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