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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公的招贤,去协助后者收复公元前385年丧失给魏的黄河西部的领土。商
鞅很快取得了孝公的信任,从公元前359年起的20年中,他不顾某些人的激
烈反对,进行了激进的政治和经济改革。就在这个时期,在公元前350年,
秦都迁至它最后的地址咸阳。
除了任丞相外,商鞅还亲自率军征讨他原从那里来秦的魏国;到公元前
340年,这些征战迫使魏国把国都东迁,从而收复了秦丧失的领土。作为报
偿,商鞅得到有15个邑封地的赏赐,并获得商君的爵号。但随着他的主公孝
公在公元前338年之死,他也垮台了。在此以前的某个时候,因太子本人行
为不当,商鞅执法,对太子的两个师傅给予惩处。当太子在公元前338年登
位时,他迅速地指控商鞅策划叛乱。商鞅试图出逃,但在战斗中被杀,最后
遭到尸体被车裂之耻。
商鞅的经济和政治改革无疑远比他的武功更为重要。但是,这些改革是
难以评价的,这不仅因为在 《史记》关于他的传记(卷六八)中对它们的描
述含糊不清,而且因为以他命名的一部重要的法家著作《商君书》由几种材
料组成,其中可能没有一种是商鞅写的。但是有的部分,特别是较早期的部
①
分,可能反映了他的思想。在概述以下的改革时要考虑到这些困难。
政治改革
在公元前350年,恰好在建立新都咸阳的同时,秦的一部分领土分成了
31个县,各县由一个县令掌管(据推测县令由中央任命)。这是秦集中行政
权力和相应地削减国内世袭土地主权力的一个重要步骤。②
农业改革
在同年,即公元前350年“开”——可能是废除之意——田之阡陌。尽
管措词的含意模糊,此举似乎意味着他废除了旧的固定的占地制度(井田制)
——根据旧制,农户为其封建主耕种大小大致相等的地块——而代之以单位
面积可以不同的更为灵活的制度。用西方的农业术语来表达,可以说商鞅废
除了分割土地的田埂和畦头地。
①
这个解释因史籍同一句中所说的“赋税平”而得到了证实;虽然对赋、
税这两个字未作解释,这段话可以解释为进一步以实物税来代替劳役——如
① 《商君书》,再加上商鞅的传记(《史记》卷六八)及其他有关的文字,在戴闻达的《商君书》(伦敦,
1928;1963 年再版)中有译文和讨论。又见Л。C。别列洛莫夫:《商君书》(莫斯科,1968);李幼宁编:
《商鞅变法和中国的国家控制》(怀特普莱恩斯,1977)。
① 《史记》卷六八,第2232 页 (戴闻达:《商君书》,第18—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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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已在公元前408年开始实行的那样。旧的固定的土地占用制的解体又可在
约公元前100年汉儒董仲舒的奏疏中得到证实。他说商鞅的变法使“民得卖
②
买”耕地。可能除了改变秦国农民的地位外,这个改革还鼓励其他国家的农
民来秦(相对地说,当时那里仍地广人稀),以期获得土地。毫无疑问,这
个改革又是削减世袭土地主权力的另一个措施。③
法律
商鞅把法作为树立国家权力的最重要的手段来强调,并且他又坚持,法
必须昭告众人。在新都 (可能在皇宫门前)立柱,以便在上面张贴新令。他
①
同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罚不讳强大。”正是因为把这个原则施行于
太子的两名师傅,他才象前面所叙述的那样垮了台。他立法的用意是维护赏
罚制度,这项制度分别有利于鼓励善行,遏制坏事。
连坐
关于惩罚方面,对犯罪集体负责的原则也得到了强调。人民被分成5户
②
或10户的单位。在每个单位,所有成员对任何个人的坏事集体负责。据商
③
鞅传:“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为了
加强这种国家推行的道德制度,商鞅显然试图削弱家庭团结的纽带,办法是
在一开始对有两个以上男丁住在一起的家庭征双倍税赋。后来(在公元前350
年),他明令禁止父亲与成年之子或成年的弟兄在一户同居。这些材料都来
自商鞅传。但在当时,这个禁令实际施行的严格程度和有效程度则很难确定。
1975年从秦的一个官吏墓中发掘出来的法律,其日期可定在公元前221年前
不久,但其精神可追溯至商鞅时代;它们在惩罚方面似乎并不特别严厉。
但是尽管如此,为了控制的目的而把民众分成小单位的基本思想,连同
其变异形式和更细致的形式 (最著名的是保甲制)在以后的帝国时代,甚至
晚至民国时代,仍行之不辍。
奖励
为了奖励功绩,设置了分等级的荣誉爵位,按传统的说法,爵位共 18
①
级。 它们具有独特的称号,如公士(初级,最低级)、不更(四级)和五大
夫(九级)。在一开始,爵位可能赐给有军功的人(“日斩一首者爵一级”)。
② 引自《汉书》卷二四,第1137 页 (南希·李·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普林斯顿,1950〕,
第180 页)。
① 《战国策》三(秦一),第75 页 (小J。I。克伦普:《战国策》〔牛津,1970 年〕,46,第54 页)。关
于可能根据这些条例制订的秦的法律,见本章《法津与经济措施》及第9 章。
② 原文为“令民为什伍”,戴闻达作分成5 或10 人之单位,实误 (其《商君书》,第58 页)。
③ 戴闻达:《商君书》,第14—15 页。
① 尽管有这种传说,更可能的数字为17 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戴《通报》,48 (1960),
第103 页;文中引了守屋美都雄对商鞅所定等级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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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但到了相当晚的时期(第一个明显的例子见于公元前243年的记载),通过
③
向国家贡献粮食,人们可以取得爵位。取得爵位,可以不同程度地免除劳役
或税赋,就某些爵位来说,还可以得到土地或官职的赏赐。爵位显然不是世
袭的,但有些随爵位而来的土地可能是世袭的。这个制度从秦一直延续到汉
代,那时商鞅的17或18级爵位增加到20级,其中最低9级的名称与商鞅所
定的名称相同。通过论功行赏,这个制度是削弱传统贵族的权力和降低其威
信的又一个措施。
经济政策
商鞅的主要目的是建立一个以勤劳的农民和有纪律的军队为基础的统一
而强大的国家,军队的士兵实际上征自农民。农战“本业”得到鼓励,经营
和制造奢侈品的“末业”要加以限制。目标是建立一个靠满足现状和定居的
农民的劳动和不受追逐利润的商人和手工生产者的活动干扰的静态的农业社
会。事实上,所发生的许多社会的其他方面的变化势必阻止这种空想的实现。
但是,如同汉代初期儒家采取的方针那样,法家反对私人经商活动的措施一
直有力地阻止了工商业者在以后的中国社会中取得支配地位。
度量衡的标准化
最后,商鞅采取行动统一度量衡。已经发掘出他那个时代的几种量具,
其中包括一个铸有商鞅之名的著名的铜升,其日期相当于公元前344年;其
容量等于0。2006公升。商鞅对统一度量衡的兴趣,是他对行政中计量和统计
方面更广泛的兴趣的一部分。 (这个问题在下面还有论述。)
② 《韩非子》十七(四三),第907 页 (W。K。廖:《韩非子全集》〔伦敦,1959 年〕,第2 卷,第215 页)
引“商君之法”。
③ 《史记》卷六,第224 页 (沙畹:《〈史记〉译注》,第1 卷,第103 页):公元前243 年,蝗虫在秦
造成了饥馑,“百姓内粟千石(约2 万公升),拜爵一级”。这个数字之高,使人怀疑《史记》的文字可
能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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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的壮大 (公元前338—前250年)
从商鞅时代起,秦的国力不断壮大,以致它战胜其他敌国只是一个时间
问题。公元前325年,当时的秦公称王,在此前后,一切大国的统治者也相
继称王,这标志着当时周王室已经沦落到很低的地位。公元前309年,秦政
府设丞相的新职位,丞相又分为左丞相 (王以下的最高职位)和右丞相(次
于左丞相的职位)。公元前256年,秦消灭了周王室,但到此时,这个行动
只具有象征性的重要意义。
在公元前338年商鞅之死到公元前221年秦统一的一个世纪稍多的时期
中所发生的大事,没有提供任何迹象可以说明秦的成就是蓄意制定的任何长
期战略性计划或谋略的结果。可是人们可以看到,在中国历史上屡次出现一
个地处中国西陲的国家或统治者统治其他国家或区域的过程。因为一个地处
西陲的国家由于其周围有位于今陕西省境内的山脉这一自然屏障的掩护,可
以确保自
身的安全;由此,它可以不惧东面的潜在敌人而不断地扩大其版图。就秦而
言,这个过程的特点是取得西南作为预备的步骤,然后相当稳定地向东面扩
张。最初的一步是在公元前316年从楚夺取蜀 (今四川省成都平原地区)的
领土,紧接着夺取巴 (今四川省重庆附近地区)的领土。得到这些领土,不
但使秦能确保其侧翼的安全,而且由于楚国丧失巴蜀,这个国家的国力,大
大削弱,迄今为止,它也许是秦的主要敌人。
与此同时,秦的几个敌国对它的国力和领土不断增长的情景决不是无动
于衷的。如果人们相信史料的记载(它们更可能是出于想象,而不是严格按
照历史事实写出),这几十年出现了大量外交活动。两种结盟正在形成。一
种结盟旨在通过协同行动,以遏制秦的扩张;在另一种结盟中,各盟国认识
到那种遏制将是徒劳的,因此结盟旨在安抚秦或与它合作。
《史记》记载的最后一个多世纪中最引人注目的事件是许多大规模的征
战,其中有些伤亡数字之大,会使人严重地怀疑它们的可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