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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商讨,因为高级臣属将奉命审议和提出建议;商讨的问题涉及军事、民政、
财政等事项,或国家祭祀的礼仪。
命令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公布,从赐爵或授职的文书到诏书和律令。诏书
的形式常常是把某一位官员的建议加以概括,附以皇帝常用的套话“准”;
指令包括在诏书中,以便通过丞相和御史大夫之手往下传到直接负责执行的
官员。令和式以一系列顺序数相区别,比如式甲、式乙。这些令和式大多具
体规定了对触犯格 (规章)的人所处的惩罚。或者,它们规定正确的手续和
程序:如郡一年一度上报的报表;对准备担任文官的人的考核;司法的执行;
或者审判案例的应用。②
逐渐收集起来的命令,不管其形式是诏书、令或式,很可能分发给郡的
官署作为参考。从现存的残简或多或少地可以看出文件起草的形式和体裁。
有的报告写成单独一份文件;其他的采用分类帐的形式,附以逐日记载的条
目;有的报告还有一份副本。③
国家的文件有两个正规的系列,没有这两套材料,政府的工作就难以开
展,它们是历法与人口和土地的登记。中国政府对制订历法的兴趣既有意识
形态方面的原因,又有实际的原因;公元前104年到公元85年采取了重大的
改变,王莽时期又重新做了一次较小的改动。由于行政管理工作这一直接目
标,要求官员们使用同一套月日的计算法是必不可少的;否则因为他们不知
道哪个月是长月(30天),哪个月是短月(29天),或把闰月加在每两年或
每三年的哪个时间,他们的工作程序就会混乱。比如,只有用同一的历法才
能精确地确定何时分发物资或支付官俸。各种形式的表格被用来抄录各级政
府的吏员费劲地编制出的那一套统一的历法;十二片或十三片木简上面的内
容包括月亮的形状和指导校准农业节气的说明。①
人口与土地的登记是由于税收和征集人力服劳役的需要。最低一级政府
每年编人口和土地的登记数并将报告上交其上级,最后由帝国的郡和国算出
① 《汉书》卷七四,第3135 页。
② 关于汉代法典,见本书第9 章;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6 页。
③ 关于残存诏令的书籍,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2 卷,第227 页以下、245 页以下。关于木简
的不同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28 页以下。关于诏令的形式,见大庭脩:《秦代
法制史研究》 (东京,1982 年),第201—284 页。文件的准备情况,见本书第2 章《行政的任务》。
① 关于残存的几部分历法及形式,见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第1 卷,第36 页以下、138 页注53,第
2 卷,第308 页以下。关于数学和天文学方面的含意,见西文:《古代中国数学天文学中的宇宙和计算》,
载 《通报》,55:1 — 3 (1969),第1—73 页。关于与宇宙的联系,见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
(伦敦,1974),第303 页;鲁惟一:《中国人的生死观》(伦敦,1982),第6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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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正史中恰当地以概括的形式收了公元2年和公元140年的两次统计数,
它们提供了在每个郡登记的户数和人数;遗憾的是土地数字只给了总数,内
容是丈量的全部土地面积,有潜力的可耕地面积和实际上已耕种的土地。在
地方一级官员统计过程中,这些数字很可能远为详细,比如包括每户成员的
年龄、性别和身份,这样才能确定何人应纳人头税和服劳役;还包括调查的
土地的质量,这样才能确定土地税的适当税率。②
统计的精确度直接取决于官员的忠诚和效率。有时以人口的增长来衡量
郡的成绩,这样就会诱使官员们夸大这些数字;另一方面,那些想在税收报
表上弄虚作假的官员宁愿低估土地面积和居民人数,以便把实收税额中的一
部分归为己有。在边远的郡,特别是地处山区,森林或沼泽地的郡,官员们
根本不可能深入下去寻找所有的居民,居民中有些人很可能隐藏起来,以回
避征役的官员和收税人。同样,如果未同化的部落民或匪盗侵扰某郡,那里
的行政官员就会撤退,或是不能正常进行日常工作。公元140年以前不久北
方曾发生过这样的事,那一年北方诸郡实际登记的人口数字明显低于公元2
年相应的数字。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统计数字不可以作为完整的人口统计与
表13登记的人口和土地
公元2年 公元140年
户数 12233062(12。4) 9698630(9。5)
人口 59594978(57。7) 49150220(48)
(每户平均人口) (4。7) (5。1)
界定的土地① 145136405顷 —
住宅、道路占地或内有
山林川泽之地 102528589顷 —
有潜力作为可耕地的地 32290947顷 —
已定为可耕地的地 8270536顷 —
土地调查而被接受,而只能作为上报的官员实际看到的人口数和土地数;这
些统计数字本身并不说明帝国不同地区人口密度的巨大的差别和农业活动的
不同的集约化的程度。所提供的总数字见表13。①
奖惩与法律
秦、汉政府依据的是商鞅和韩非提出的准则:立功者受奖,违法者受罚。
另外,汉代皇帝还不时馈赠大量礼品,作为昭示皇帝施仁政和爱民的手段。
因此诏令不时宣布向全国各地赏赐酒肉和金银。遇到灾荒时政府下令减税作
为救济的手段,并且频繁发布大赦令,以致引起时人的批评,认为这样做有
② 关于对公元2 年和742 年之间中国人口统计数字的分析,见毕汉斯:《公元2 年至742 年时期中国的人
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 (1947),第125—163 页。部分郡、县的统计数字见本章《郡
的主要行政单位》和《郡的下属单位》及本章注27。
① 这些数字见《汉书》卷二八下,第1640 页。《后汉书》(志)卷二三,第3533 页。表中括号里的数字
是毕汉斯在《公元2 年至742 年时期中国的人口统计》第128 页纠正的以百万为单位的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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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违初衷。 但是国家最主要的奖赏是爵号或贵族的等级,其等级秦代为十七
等,汉朝为二十等。爵位的等级成为身份的标志,可以得到中国社会内部等
级政治的品位以及某些物质特权的赏赐。只有最高一级的爵,即侯,才有世
袭的封地;其他十九级爵位的价值则小得多。
朝廷通过下诏赐爵,通常是在诸如新帝登基、册封皇后或立储的重大时
③
机,或者与自然灾害有关。在这种重大时机,或向全国,或向某地,或向某
些有特定名称的群体封赏一种爵号;由于向全部男性普遍分赏会引起反效
①
果,几乎可以确信,这种封赏只能由受益户的一个男性成员得到。连续几次
受赐的人可在等级政治中升级,但不能超过第八等。较高的爵位(第九等以
上)是个别封赏的,这种情况极少;它们一般只授给官僚阶层成员作为他们
特殊贡献的酬报。由于设爵位是有意识地刺激人们为朝廷服务,因此有时甚
至有人按公布的标准赢得或买到爵位——如作战英勇,向边境运送谷物,或
直接用钱去买。
除侯以外,给较高爵位的赏赐还附有某种形式的土地占用权。在一定程
度上也与有较低爵位有关的特权包括犯罪后从轻处罚和免除税、役等;公元
前123年作为紧急措施,专门设置了一系列的等级,受封者可以当文官。②
为汉帝国做宣传的人多次宣称刘邦及其顾问的最初的成就之一是减轻了
秦律刑法条款的严酷性与繁琐性。遗憾的是没有一部完整的秦律或汉律流传
下来;但是对当时或接近当时的著作引用的片断进行的研究表明,尽管刘邦
把法律简化为三条原则,但其实践仍多少是专断的,而且可能很严厉。从理
论上讲,法律对全体人口有效;但事实上除了那些能行使爵位拥有者特殊权
利的人外,社会上还有享有特权的集团。这些人大部分是官员或皇族成员,
他们的特权地位有利于突出国家的显赫和文官的威望。在整个帝国,有官员
们为了保护自己的亲信或铲除潜在的对手而专横行事的事例。
有各种各样的罪行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违反道德的罪行包括忤逆和弑
母、咒骂皇帝、公开谋反;暴力罪,如抢劫或使用邪恶的魔法;滥用权力罪,
如官员非法进入民宅或征召人力而无正当理由;藐视国家权威罪,如伪造诏
令或窝藏罪犯以逃避审判。也有属于宗教性质的罪行,如冒犯皇家宗庙或陵
寝,或对皇帝不敬。①
税、役与对民众的控制
② 关于颁布大赦令的时间表,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载《通报》,48:1 — 3 (1960),第
165—171 页。关于下诏令赏赐物质或免税的情况,例如见《汉书》卷二,第85 页以下 (德效骞:《〈汉
书〉译注》第1 卷,第174 页以下);《汉书》卷四,第174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
58 页以下);《汉书》卷八,第257 页 (德效骞:《〈汉书〉译注》第2 卷,第234 页)。关于大赦令,
见何四维:《汉法律残简》第225 页以下。关于批评大赦过多以致不起效果的情况,见《汉书》卷八一,
第3333 页 (鲁惟一:《汉代中国的危机和冲突》,第159 页);《后汉书》卷四九,第1642 页以下;《潜
夫论》卷四 (16),第173 页。
③ 爵位的等级,见本书第1 章、第2 章;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该制度及其社会效果的最详
细的论述,见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第55 页。
① 赐爵使家庭一个以上成员获益的观点,见西嵨定生: 《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第252—262 页。
② 公元前123 年专门设置一系列军事爵位的等级,见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第129 页。
① 关于法律条文与法律程序的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