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一世书城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13-或有事项讲解-第2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第37号国际准则基本沿用了传统做法,对或有资产作了如下定义:〃或有资产,指因过去事项而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仅通过不完全由企业控制的一项或数项不确定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也就是说,或有资产是由过去的事项或交易形成的潜在资产或可能资产。
  本准则采用了第37号国际准则的做法,将或有资产作了如下定义〃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

  (二)若干概念辨析
  1.义务、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辞海》对〃义务〃的解释是:①法律用语,与〃权利〃相对,指公民依法应尽的责任;②遵义上应尽的责任;③不受酬,如义务劳动。而对于其中提到的〃责任〃,《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的,〃责任。指:①份内应做的事;②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很显然,这里所指义务,是从一般意义上讲的,具有广泛的涵义。
  经济法对〃义务〃是这样解释的:〃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这是相对权利而存在的,是法律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行为的限制和约束〃。这里所指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义务主体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
  第二,义务主体实施的义务行为是在法定范围内进行的;
  第三,义务主体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参见2000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法》。)
  以上可以看出,经济法所称义务实际上是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
  IASC概念框架第60段指出,〃义务指以某种方式行动或办事的职责或责任〃。同时还指出,〃义务可能产生于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法律规定;也可能产生于正常的业务实践、习惯以及保持良好的业务关系或公道行事的愿望〃。实际上,这就是通常所指的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第37号国际准则进一步对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作了界定。根据该国际准则,法定义务指因合同(通过其明确的或隐含的条款)、法规或其他司法解释等产生的义务。推定义务指因企业的特定行为而产生的义务。这里所指企业〃特定行为〃,泛指企业以往的习惯做法、已公开的承诺或已公开宣布的经营政策。由于以往的习惯做法,或通过这些承诺或公开的声明,企业向外界表明了它将承担特定的责任,从而使受影响的各方形成了其将解除那些责任的合理预期。
  美国FASB概念框架第3号《财务报表的各项要素》认为,大部分负债源自依法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某些负债则由谁定义务产生。同时,还进一步指出,推定义务是在特定情况下成立、推断或悟出的,而不是因为与另一个体订立了协议合同,也不是因为政府的强制。
  本质上看,IASC和美国FASB对形成负债的义务有相同的理解,即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
  在讨论要不要在本准则中对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进行定义时,有过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与国际惯例协调,在本准则中对两种义务进行定义;另一种意见认为,没有必要在本准则中对两种义务进行定义。本准则采纳了后一种建议。原因在于,虽然将义务区分为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有利于将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及时地确认为负债,但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法定义务完全是法律术语。通常情况下,人们对法定义务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
  第二,推定义务这个概念在我国不常见。虽然在国外(尤其是那些经济比较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中经常用到这个概念,但实践中,如何判断企业因为某种行为而产生了推定义务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即使广泛地要求运用职业判断的美国会计准则,对此也尤感棘手。
  基于以上考虑,同时也为了不给准则使用者增加理解上的负担,本准则决定不对法定义务和推定义务予以区别,并分别进行定义。
  2.负债和或有负债
  负债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会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有负债则包括两类义务:一类是潜在义务,另一类是不完全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因此,从概念上讲,负债和或有负债两个概念有交叉。具体地说,或有负债所指的现时义务符合负债定义,属于负债的范畴,只是不完全符合负债确认条件而没有确认而已。
  3.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
  传统意义上,或有负债和或有损失之间存在对应关系,而且在确认一项或有损失时,通常确认一项或有负债。在本准则中,或有负债与或有损失之间的这种对应关系被打破。首先,在本准则中,或有负债的涵义与传统意义上的或有负债的涵义不同;其次,根据本准则的规定,或有负债是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因而不能在表内确认。既然或有负债不再确认,对应于这些或有负债的或有损失,也就无所谓确认的问题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或有负债是从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来描述或有事项的结果的,而或有损失则是从或有事项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影响来描述或有事项的结果的。本准则除对或有负债重新给予了定义外,还主要是从或有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的角度来进行规范的。
  4.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
  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也存在着对应关系。按本准则要求,或有资产不予确认,对应于或有资产的或有利得自然也不予确认。这项原则与传统做法上或有资产和或有利得的处理方法一致。
  5.或有负债和〃准备〃
  这里所指〃准备〃,是第37号国际准则的一个重要概念,系〃时间或金额不确定的负债〃。或有负债与〃准备〃的关系可以概括如下:
  (1)或有负债和〃准备〃均有〃或有〃的性质。所有的准备都具有或有性质,因为它们在时间或金额上是不确定的。因此,准备和或有负债有相似之处。但是,无论是在第37号国际准则还是在本准则,〃或有〃均被赋予了特别的含义,只用于潜在义务、潜在资产或不予确认的现时义务。
  (2)〃准备〃是特殊类型的负债,而或有负债所指的义务当中,只有那些不完全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现时义务才属于负债。此外,〃准备〃一般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从而应予确认,而或有负债则不能予以确认。
三、本准则的范围
确定本准则范围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哪些属于或有事项;第二,这些或有事项又有哪些应由本准则规范。
  一般来说,或有事项或可能产生或有事项的事项通常有:债务重组、建造合同、保险合同、租赁、所得税、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环境污染整治、企业重组等。

  (一)债务重组
  如果债务重组涉及或有支出,则对于债务人而言,存在一项现时义务,将来履行该义务很可能要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此外,由于该义务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在本准则的框架下,债务人应确认一项负债。但对于债权人来说,出于稳健的考虑,企业不应确认一项资产,而只能将其在表外予以披露。以上会计处理原则已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规定,因而不在本准则中涉及。

  (二)建造合同
  当总合同成本超过总收入时,企业预期会有一项损失。此时,该建造合同属于一项亏损性合同。在本准则框架下,对这种情况,企业应确认一项负债。同样地,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对此已有规定,因而不在本准则中涉及。

  (三)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通常指保险公司与保户之间签订的合同。保险合同使保险公司承担着特定时期内因保户发生死亡、疾病、伤残、受灾等发生损失的风险。本准则认为,保险合同会计性质特殊、复杂,宜放在以后专门的准则中考虑。但是,保险公司中除保险合同之外的其他事项或交易形成的或有事项,则在本准则中规范。

  (四)租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下,可能涉及或有负债的事项或交易主要有承租人应付的或有租金,以及亏损性经营租赁合同。本准则认为,这些事项或交易放在租赁准则中考虑更为合适,因而不在本准则中涉及。

  (五)所得税
  采用递延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会遇到何时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问题,而核心问题又在于未来所得税利益实现的可能性有多大,其中涉及或有资产如何处理。本准则认为,有关所得税会计中涉及的或有资产如何处理的问题宜在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考虑,因而本准则不予涉及。

  (六)产品质量保证
  产品质量保证,通常指销售商或制造商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后,对客户提供服务的一种承诺。在约定期内,若产品或劳务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或与之相关的其他属于正常范围的问题,企业负有更换产品、免费或只收成本价进行修理等责任。有时,没有上述约定期,比如企业对售出产品负有终身保修的责任。对于这类支出,有两种处理方法,即收付实现制法和权责发生制法。按收付实现制法,产品质量保证支出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费用入账,现行实务大都采用这种方法。很显然,这种处理方法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控权责发生制法,如果这些支出符合一定的确认条件就应在销售成立时确认。从概念上讲,产品质量保证属于或有事项,因而本准则将其纳入规范范围。

  (七)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
  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因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官司是否能打赢,对于被告来说,可能构成一项潜在或现时义务;对于原告来说,则可能构成一项潜在资产。因此,本准则将其纳入规范范围。
  仲裁,是指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作为当事人一方,仲裁的结果在仲裁决定公布以前是不确定的,构成一项潜在或现时义务,或潜在资产。因此,本准则将其纳入规范范围。

  (八)债务担保
  债务担保在企业是十分普遍的现象。作为提供担保的一方,在被担保方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常常承担连带责任。从保护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客观、充分地反映企业因担保业务而承担的潜在风险十分必要。为此,本准则将债务担保纳入规范范围。
  此外,还有其他一些事项也可能形成或有事项,如企业重组等。由于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因此,对其规范宜暂不考虑。
  总之,目前由本准则规范的或有事项主要有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产品质量保证、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债务担保等。
四、或有事项的确认和计量
(一)或有事项的确认
  1.或有事项的确认条件
  有些或有事项发生后,就立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