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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或有事项讲解-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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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或有负债的披露
  或有负债作为潜在义务,由于不符合负债的定义,因而不能确认;而或有负债作为特定的现时义务,虽然符合负债的定义,但却不符合负债的确认条件,因而也不能确认。总之,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虽然不予确认,但作为企业的现时义务或潜在义务,内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却是明显的,将来还可能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从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完整性考虑,企业一般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或有负债的信息。之所以讲〃一般〃,主要是出于重要性考虑。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与第37号国际准则和其他一些国家的准则略有不同,本准则特别强调了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的披露问题。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现行实务中票据贴现一直就要求作表外披露,以及目前不少企业因担保业务而承担着较大的风险等因素。
  为此,本准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如下或有负债:
  (1)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形成的或有负债;
  (2)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
  (3)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
  (4)其他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至于对或有负债应披露什么内容,本准则与第37号国际准则以及其他国家会计准则的做法基本一致,规定企业应就或有负债披露如下内容:
  (1)或有负债形成的原因;
  (2)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如无法预计,应说明理由);
  (3)获得补偿的可能性。
  此外,对未决诉讼的披露,本准则作了特别规定,即,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况下,如按要求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会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但应披露该未决诉讼、仲裁的形成原因。这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三)或有资产的披露
  或有资产不应在财务报表中予以确认,因为确认或有资产可能会导致那些可能永远不会实现的收益得到确认。
  出于稳健的考虑,本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对或有资产进行披露,除非或有资产很可能导致未来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此时,企业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或有资产形成的原因,如能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对此作出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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