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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第22号企业合并-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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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规定
99.在本准则生效日(或采纳本准则的日期,视何者为早),企业应按下列表格中的规定实施。除表格中另有具体规定者,本准则应追溯采用,除非无法也到。 
    100.在本准则生效日(或更早的日期)采纳本准则形成的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估计的变更》予以确认。也就是说,或调整最早列报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金额(《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估计的变更》规定的基准处理方法),或调整当期净损益(《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错误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101.如果本准则的过渡性规定允许有选择,则在按本准则公布的第一份年度财务报表中,企业应披露所采用的过渡性规定。 
 
过渡性规定…商誉和负商誉的重述
情     形要     求
1.属购买方式的企业合并,且其财务报表所覆盖期间的起始日早于1995年1月1日。
(1)商誉(负商誉)冲销公积。鼓励但不要求重述商誉(负商誉)予以重述,则:
①对1995年1月1日以前所有购买合并产生的准则誉和负商誉均予重述;
②按本准则第41段(59)的要求,在购买日确定分配到商誉(负商誉)上的金额,并相应地确认商誉(负商誉);
③根据本准则第44…4段(61…63)的要求确定自购买日以来商誉的累计摊销额(作为收产益确认的负商誉的累计额),并相就应予以确认。
 
(2)商誉(负商誉)已作为一项资产(递延收益)进行了初始确认,介确认的金额不同于按本准则第41段(59)的规定应予分配的金额。鼓励但不要求重述商誉(负商誉)。如果对商誉(负商誉)予以重述,应采用上术情形1(1)的要求。
如果对商誉(负商誉)上的金额,应视作是恰当的。对于商誉的摊销(负商誉的确认为收益),参见下述情况3和4。
2.属于购买方式的企业合并,且其财务报表所覆盖期间的起始日为1995年1月1日或之后、本准生效之前(或在采用本准则的日期之前,如果采用之日早于生效日)。
(1)在购买日,购买成本超过购买企业在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如果商誉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且在购买日分配给商誉的金额是按本准则第41段的规定确定的,则参见下述情形3或4有关摊销的过渡性规定。
否则,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①按本准则第41段的要求确定在购买日应该分配到商誉上的分配,并相应地确认这项商誉;
②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的要求确定该项商誉的累计摊销额,并相应地予以确认(《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规定的20年上限有效);
③根据本准则的要求将商誉的剩余账面金额在剩余有用年限内摊销(具体处理见下述情形4)。
 
(2)在购买日:
①购买成本低于购买企业在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中的权益;且,
②减少购入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直到超过部分完全消除(《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993年修订)中的基准处理方法)。鼓励但不要求重述商誉(负商誉)。如果对商誉(负商誉)予以重述,则:
①对1995年1月1日后所有企业合并产生的负商誉均予重述;
②按本准则第59段的要求在购买日确定分配到负商誉上的金额,并相应地确认这项负商誉;
③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的要求应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的相关累计金额,并相应地予以确认;
④在购入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非货币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负商誉的剩余帐面金额确认为收益(具体处理见下述情形4)。
如果负商誉不予重述,则对购买日分配到负商誉上的金额(如果存在的话),应视作是恰当的。关于负商誉确认为收益,见下述情形3或4。
(3)在购买日:
①购买成本低于购买企业在可辨认资产的负债的公允价价值中的权益;且,
②当消除超过部分而减少购入的可辨信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中允许选用的方法)。如果负商誉已确认,且在购买日分配到负商誉上的金额是按本准则第59段的规定确定的,则参见下述情形3或4有关负商誉确认为收益的过渡性规定。
否则,应按如下规定处理:
①按本准则第59段的要求确定在购买日分配到负商誉上的金额,并相应地确认这项负商誉;
②确定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合并(1993年修订)》的要求应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的相关累计金额,并相应地予以确认;
③在购入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非货币资产的剩余加仅平均使用年限内,将负商誉的剩余账面金额确认为收益(具体处理见下述情形4)。
 
3.商誉已被确认为一项资产,但以前未予摊销或摊销费用视为零。
负商誉起初被确认为资产负债表中的一个单独项目,但后来并未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金额视为零。
 重述商誉(负商誉)账面金额犹如商誉的摊销额(确认为收益的负商誉金额)一直是按本准则的规定确定的(见第44段至54段(61…63))。
4.商誉(负商誉)以前已被摊销(确认为收益)不要因以前年度的累计摊销额(确定为收益的累计负商誉金额)和按本准则的规定计算的累计摊销额之间有差额,而对商誉(负商誉)账面金额予以重述,且:
①将商誉的账面金额在根据本准则的规定确定的剩余有用年限内摊销(见第44段至54段);
②将负商誉的账面金额在购入的可辨认应折旧/应摊销非货币资产的剩余加权平均使用年限内确认为收益(见第62段(1))。
(即:任何变更的处理,应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 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估计的变更》对会计估计所要求的处理方法一致。)

 
生效日期
102.本准则对报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运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应用于1999年7月1日之前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则企业应:
    (1)披露这一事实;
    (2)同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一无形资产》。
    103.本准则替代1993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企业合并》。
 
老土制作
一杯好茶,一本好书,一个安静的夜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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