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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此等人人所必须同意之普泛见解,吾人尚能以一种事例指摘之,此种事例乃以之为实际与以上之意见相反之证明,即有一概念,且实仅此一概念,以其对象为不存在或摈除其对象,则为自相矛盾,此即实在的存在体(按ens realissimum乃指为一切事物之本体之存在体)之概念。盖已声言此实在的存在体具有所有一切实在性,以及吾人有正当理由假定“此种存在者乃可能者”(概念并不自相矛盾之一事,绝不能证明其对象之可能性,但我一时姑容认此相反之主张)。顾此论据进而以“所有一切实在性”包括存在;故存在包含于一可能的事物之概念中。于是若除去此事物,则此事物之内的可能性自亦被除去——此则自相矛盾者也。
我之答复如下。在吾人所自承仅就其可能性所思维之事物之概念中,引入存在之概念时——不问假借何种名称——已有一矛盾在其中矣。如容认其为正当,一时固获得表面之胜利;但实际则绝无所主张:仅同义异语之辞费而已。吾人必须诘问:甲或乙事物(不问此种事物为何,姑容认其为可能者)存在云云之命题,为一分析的命题,抑为一综合的命题?如为分析的,则事物存在之主张,对于事物之思维,绝无所增益;但若扣是,则或“吾人内部中之思维即事物本身”,或吾预行假定有一种属于可能的领域之存在,然后据此理由自其内部的可能性以推断其存在——一凡此不过一可怜之同义异语之辞费而已。事物概念中之实在一语,较之宾词概念中之存在一语别有意义云云,实不足应付此种反驳。盖若所有一切设定(不问其所设定者为何)名为实在,则事物与其所有之宾词,已设定在主词之概念中,而假定其为现实的矣;宾词中存在云云仅为重复之辞。反之,吾人若容认(一切有理性之人所必须容认者)一切存在的命题皆为综合的,则吾人何以能公然主张“除去存在之宾词不能不有矛盾”云云。此乃仅在分析命题中所有之情形,亦正所以构成其分析的性格者也。
我若不见及由逻辑的宾词与实在的宾词相混(即与规定事物之宾词相混)所发生之幻相殆在较正范围以外,则我将期望由精确规定存在之概念,以直接方法终止此种无聊之争辩矣。任何事物苟为吾人所欲,皆能用为逻辑的宾词;乃至主词亦能为其自身之宾词;盖逻辑乃抽去一切内容者也。但规定之者之宾词,乃自外加干主词概念且扩大之者之宾词。故此种宾词非已包含于其概念中者。
“存在”(Sein)显然非一实在的宾词;即此非能加于事物概念上之某某事物之概念。
此仅设定一事物或某种规定,一若其自身存在者。在逻辑上,此仅一判断之系辞而已。
“神为全能”之命题包有二种概念,每一概念皆有其对象——神及全能。“为”之一字并未增加新宾词,仅用以设定宾词与其主词之关系而已。吾人今若就主词(神)与其所有之一切宾词(全能宾词在其中)总括言之,谓“神在”或“有神”(按以上“为”“在”“有”三字德文为Sein英文为Being),吾人并未以新宾词加于神之概念,仅设定此主词自身与其所有之一切宾词,且实设定为“与我之概念有关之一种对象”。对象与概念二者之内容必皆同一;由我思维其对象(由于“此为”二字)为“绝对所授与者”云云,对于仅表现其为可能者之概念,绝不能有所增益。易言之,实在者之所包含者,不过纯然可能者而已。一百实在的“泰拉”(译者按货币名)之所包含者,较之一百可能的“泰拉”并未稍增一毫。盖以可能的泰拉所指为概念,而实在的泰拉则所指为对象及设定此对象,故若实在者之所包含者较之可能者为多,则在此种情形下,我之概念将不能表现其对象之全部,殆非此对象之适合概念矣。顾一百实在泰拉影响于我之财产状况,较之一百泰拉之概念(即一百泰拉之可能性之概念),全然不同。盖以对象现实存在,非分析的包含于我之概念中,乃综合的增加于我之概念(此为我之状态之规定)之上者;但所述之一百泰拉则并不因存在我之概念之外,其自身有丝毫增加。
不问吾人以何种宾词及几多宾词思维一事物——即令吾人完全规定此事物——在吾人宣称有此一事物时,对于此事物并未丝毫有所增加。否则此存在之事物殆非吾人在概念中所思维之同一事物,而为较之所思维者以上之事物;因而吾人不能谓我之概念之确实对象,实际存在。吾人如就一事物思维其实在之一切形态而遗其一,此所失之实在性,非因我言“此缺陷之事物实际存在”,而即增加于其上也。反之,此事物即以我所思维之同一缺陷而存在,盖以不如是,则实际所存在者与我所思维者,殆为不同之事物矣。
故即我思维一存在者为最高实在而毫无缺陷时,此存在者是否实际存在,仍为一问题。
盖在我之概念中,关于一普泛所谓事物之可能的实在内容,虽一无缺憾,但在其与我之全部思维状态之关系中,则仍有所欠缺,即我不能谓此种对象之知识在后天(按即在现实经验中)亦属可能是也。吾人在此处乃发见吾人现今所有困难之原由。吾人之所论究者,若为感官之对象,则吾人自不能以事物之存在与事物之纯然概念相混。盖由对象之概念所思维者,仅思维为合于“普泛所谓可能的经验知识之普通条件”,反之,由事物之存在所思维者,乃思维为属于“所视为一全体之经验之关联衔接”中者。是以在其与“所视为一全体之经验”之内容相联结时,对象之概念固并未丝毫扩大,但其所有结果,则为吾人之思维由之获得一增加之可能的知觉。故若吾企图惟由纯粹范畴以思维存在,则吾人不能举一标识使存在与纯然可能性相区别,此实不足惊异者也。
不问吾人关于一对象之概念所包含之内容为何及如何之多,吾人如欲以存在归之此对象,则必须越出概念以外。在感官对象之事例中,此种越出概念以外之事,由此等对象依据经验的法则与吾人所有知觉之某一知觉相联结而发生。但在论究纯粹思维之对象时,吾人绝无知此等对象存在之何种方法,盖此种对象应以完全先天的方法知之也。吾人所有关于一切存在之意识(不问其直接由于知觉,或间接由于使某某事物与知觉相联结之推论),皆专属于经验之统一;任何在此领域外之所谓存在,虽非吾人所能宣称为绝对不可能之一类,但亦为吾人所绝不能证实其正当之一种假定性质。
最高存在者之概念在许多方面诚为一极有实益之理念;但正以其为一纯然理念,故仅由其自身绝不能扩大吾人关于实际所存在者之知识。乃至关于“由经验所知者及在经验中所知者以外任何存在之可能性”,此种理念亦不能有所启示吾人。可能性之分析的标准,以其由“仅仅肯定(实在性)决不发生矛盾”云云之原理所成,故不能否定此最高存在者。但因此等实在性非在其特殊性格中授与吾人;又因即令其在特殊性格中授与吾人,吾人仍不能加以判断;且因综合的知识所以可能之标准,除在经验中以外绝不能在他处求之——而理念之对象则为不能属于经验者,——故在一事物中所有一切实在的性质之联结,皆为综合的,其可能性则为吾人所不能先天的决定之者也。是以莱布尼兹远不能成就彼所自负之事业——即先天的理解“此种至高无上之理想的存在者”之可能性。
故企图欲以笛卡尔之本体论的论据证明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仅丧失如是多之劳苦及努力耳;吾人之不能由纯然理念以增进吾人关于神学的识见之积聚,亦由商贾之不能在其资产簿上加上若干单位以增进其财富也。
第五节 关于神之存在宇宙论的证明之不可能企图自纯为任意设定之理念抽绎“与此理念相应之对象之存在”,乃极不自然之过程,且纯为复兴昔日僧院派所有之技巧。在吾人之理性一方,若非先有“以某种必然的事物(吾人之追溯以此为终点者)为普泛所谓存在之基幢之需要;又若理性非迫而探求“能满足(如可能时)此种要求且使吾人能以完全先天的方法认知一种存在”之概念时(因此种必然性必须为不受条件制限且为先天的确实者),则此种企图绝不能发生。此种概念被假定为应在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之理念中发见之;故此理念仅用为此必然的存在者之更为确定之知识,至其必然的存在,则吾人已在其他根据上确信之,或为人所说服者。顾此种理性之自然的进程,隐蔽不为人所见,于是以此种概念为止境者乃反企图以之为发端,因而乃自仅适于补充“存在之必然性”者演绎“存在之必然性”矣。于是乃有失败之本体论的证明,此种证明既不能满足自然而健全之悟性,亦不能满足需要严格证明之学术的要求。
吾人今所欲从事检讨之宇宙论的证明,保有使绝对必然性与最高实在性之连结,但非如前一证明自最高实在性推论存在之必然性,乃自“先已授与某某存在者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推论此存在者之无制限的实在性。于是此种证明进入一种——不问其为合理的或仅伪辩的,总之乃自然的,且不仅使常识深信即思辨的悟性亦极信奉之——推理途径。且此种证明又草就自然神学中所有一切证明之初步纲要,此种纲要常为人所追从,且此后亦将常为人所追认者,固不问其以无数多余之饰品粉饰之而掩蔽之也。此种证明莱布尼兹名之为自世界之偶然性(A contingentia mundi)推论之证明,吾人今将进而说明之并检讨之。
此种证明之推论如下:如有任何事物存在,则亦必有一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存在。至少我存在。故一绝对必然的存在者存在。小前提包含一种经验,大前提则包含“自其有任何经验以推论必然者之存在”之推论。故此证明实际乃以经验开始,非完全先天的或本体论的。以此之故,且因一切可能的经验之对象称为世界,故名之为宇宙论的证明。因在论究经验之对象时,此种证明抽去“此世界所由以能与任何其他可能的世界相异”之一切特质,故此名称又可用以使之与自然神学的证明相区别,此种自然神学的证明,乃以“吾人感官所展示于吾人之世界”之特殊性质之观察为基础者也。
于是此种证明进行推论如下:必然的存在者仅能以一种方法规定之,即以每组可能的相反宾词之一规定之。故此必然的存在者完全由其自身所有之概念规定之。顾仅有一可能的概念完全先天的规定事物,即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之概念。故实在的存在体(ens realissimum)之概念乃所能由之以思维必然的存在者之唯一概念。易言之,最高存在者必然存在。
在此种宇宙论的论据中联结有如是多之伪辩的原理,以致思辨的理性似在此种事例中竭其所有辩证的技巧之力以产生最大之可能的先验幻想。今姑暂缓检讨此种论据,吾人第欲详述“所由以粉饰旧论据为新论据,且由之以陈诉于两种证人——一则具有纯粹理性之信任状,一则具有经验之信任状者——之一致同意”之种种策略。实际唯一之证人,乃以纯粹理性之名所发言者,仅改易其形貌及音调,努力使之转变为第二种证人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