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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002-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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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是否为精神的性质,则此问题殆无意义。盖用此种概念(按即心灵)不仅抽去物质的自然,且抽去普泛所谓之自然,易言之,抽去任何可能经验所有之一切宾词,因而抽去思维“此种概念之对象”所必需之一切条件;顾概念仅以其与一对象相关始能谓其具有意义者也。
    纯然思辨的理性之第二种统制的理念,则为普泛所谓世界之概念。盖自然本为理性需要统制的原理之唯一所与对象。此自然为二重,或为思维的,或为物质的。思维此物质的自然,则在关于其内的可能性之限度内,即在限定范畴之适用于物质的自然之限度内,吾人实无须理念,即无须超越经验之表象。且在此一方面亦实无任何理念可能,盖因处理物质的自然,吾入仅受感性直观之指导。物质的自然之事例,与心理学的根本概念“我”之事例完全不同,此种“我”之概念,先天的包含思维之某种方式,即思维之统一。故所留存于纯粹理性者,仅有普泛所谓之自然、及依据某种原理“自然中所有种种条件之完全”而已。此等条件系列之绝对总体,在引申此等条件之各项目时,乃一理念,此种理念,在理性之经验的使用中,绝不能完全实现,但仍用为一种规律,以命令吾人在处理此种系列时应如例进行者,即在说明现象时,不问其在追溯的顺序中或在上升的顺序中,吾人当视此种系列一若其自身乃无限的,即一若其进行乃不定的。在另一方面,当以理性自身视为决定的原因,如在自由之领域内时,盖即谓在实践的原理之事例中时,则吾人应若有一“非感性所有而为纯粹悟性所有”之对象在吾人之前而进行者也。在此种实践的领域内,其条件已不在现象系列中;此等条件能设定在系列以外,因而能以状态之系列视为宛若由于一直悟的原因而具有绝对的起始者。凡此种种,所以说明宇宙论的理念纯为统制的原理,远不能以构成的原理之形相设定此种系列之现实的总体。至关于此种论题之详细论究,可参观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一章。
    纯粹理性之第三种理念,包含“其为一切宇宙论的系列之唯一的充足的原因之存在者”之纯然相对的假定者,乃神之理念。吾人并无丝毫根据以绝对的形相假定此种理念之对象(假定其自身);盖能使吾人仅依据其概念而信仰(或主张)最高完成及由其本质为唯一绝对必然之存在者,究为何物,且即吾人能信仰之或主张之,吾人又如何能说明此种进程之为正当?此仅由于其与世界相关,吾人始能企图证明此种假定之必然性,于是事极明显,此种存在者之理念与一切思辨的理念相同,仅欲构成一种理性之命令,即世界中之一切联结皆当依据系统的统一之原理观察之——一若一切此种联结皆自——所视为最高的一切充足的原因之——“包括一切之唯一存在者”而来。是以事极明显,理性在此处除对于其经验的使用之扩大,制定其自身所有之方式的规律以外,并无其他目的,决无任何越出一切经验的使用限界以外之扩大。因之,此种理念在其应用于可能的经验时,并非以任何隐蔽方法含有“要求其性格上成为构成的”之任何原理,此则极为明显者也。
    此种唯依据理性概念之最高方式的统一,乃事物之有目的的统一。理性之思辨的实际利益,使其必然以世界中之一切秩序视为一若以最高理性之目的所创设。此种原理在其应用于经验领域时,完全以新观点开展于吾人理性之前,即世界事物可以依据目的论之法则而联结之,因而使其能到达其最大系统的统一。故关于所视为宇宙唯一原因(虽仅在理念中)之最高智力之假定,常能有益于理性而绝不能伤害之。故在研究地球(此为圆形但略带扁平形)、山、海等等之形状时,吾人若假定其为世界创造者之贤明目的之结果,则吾人实能以此种方法获得无数发见。又若吾人以此种原理仅限于统制的用法,则即有误谬,亦不致与吾人以任何大害。盖其所能发生最恶劣之事,殆在吾人所期待有目的论的联结(nexus finalis)之处,仅发见一机械的或物理的联结(nexus effectivus)耳。在此种事例中,吾人仅不能发见其所增加的统一;并未毁损理性在其经验的使用中所主张之统一。但即有此种失望,亦不能影响及于目的论的法则自身(就其普泛的意义而言)。盖当一解剖学者以一种目的归之于某种动物之肢体,而此种目的则显然能证明其为不合者,斯时固能证明此解剖学者之误,但在任何事例中,欲证明自然之组织(不问其为何)绝不适合于任何目的,此则全然不可能者。因之,医学的生理学关于有机体关节所尽其效用之目的,所有极有限之经验的知识,借纯粹理性所唯一负责之原理而扩大之;且由此原理竭其所能扩大至确信的与人人赞同的假定,即动物所有之一切事物,皆有其效用,且合于某种良善之目的。如以此种假定为构成的,则远超过于观察在此程度内所能证明其正当之范围外矣;故吾人必须断言,此种假定仅为理性之统制的原理,以“世界最高原因之有目的的因果作用”之理念,辅助吾人保持最高可能之系统的统———一若此种依据最高之贤明目的而活动“所视为最高智力之存在者”乃一切事物之原因。
    但吾人如忽视“理念仅限于统制的用法”之限制,则将引理性入于歧途。盖斯时理性离经验根据(仅经验能包含“揭示理性正当途径”之目标),冒险越出其外,以趋向不可思议不可究极之事物,及飞越至令人眩晕之高度,乃发见其自身完全与一切依据经验之可能的行动相断绝矣。
    自“吾人以有背理念本质之方法(即构成的而非仅为统制的)使用最高存在者之理念”所发生之第一种误谬,乃理性玩忽怠惰(ignava ratio)之误谬。“凡使吾人以研讨自然(不问任何主题)为已绝对完成,致理性以为其自身所设立之事业一若业已完全成就,而终止更进行研讨”之一切原理,吾人皆可以此名称名之。故心理学的理念,当其用为构成的原理以说明心之现象,因而扩大吾人关于自我所有之知识于经验限界以外(推及其死后之状态)时,确曾使理性之事业简易易为;但实障碍乃至完全毁灭“吾人理性在经验指导下论究自然之用途”。独断的精神论者以彼所信为在“我”中直接知觉之“思维的实体之统一”,说明“在状态之一切变化中”人格之常住不变的统一;或以吾人关于思维的主体非物质性之意识,说明“吾人关于死后始能发生者之所有之利害关系”;以及等等。于是彼对于此等内部的现象之原因,废止一切经验的研讨,(在此种经验原因应在物理的说明根据中探求之限度内);彼依恃超经验的理性之假定的权威,自以为有权忽视“在经验中为内在的”一类之知识源流,此虽牺牲一切实在的洞察,在彼则固有极大之便利者也。此种有害的结果,在独断的处理吾人所有最高智力之理念中,及误以此理念为基础之神学的自然体系(自然神学)中,尤为显著。盖在此种研讨领域中,吾人若不在物质的机械性之普遍法则中探求其原因,而直接诉之于最高智慧之不可究极的命令,则在自然中所展示之一切目的以及吾人所仅能归之于自然之种种目的,将使吾人探讨原因成为一极易之事,因而使吾人以理性劳作为已完成,实则斯时吾人仅废止理性之使用耳——此种使用乃完全依据自然秩序及其变化系列所展示之普遍法则,以自然秩序及其变化系列为其指导者也。吾人如自目的论的观点,不仅考虑自然之某某部分,如陆地之分布及其构造,山岭之构成性质及其位置,或仅动植物之有机组织等等,而使此种自然之系统的统一与最高智力之理念相关,完全成为普遍的,则自能避免此种误谬。盖斯时吾人以自然为依据普遍法则,以目的性为其基础者,依据此普遍法则欲在任何事例中证明此种目的性固极困难,但无一特殊的布置能在此目的性之外者也。于是吾人有一“目的论的联结之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原理——但此种联结,吾人并不预定其如是。
    吾人之所能断然行之者,乃在发见“目的论的联结实际为何”之期望下,依据普遍的法则,以探求物理机械的联结耳。仅有此种方法,有目的的统一之原理,始能常有助于扩大与经验相关之理性使用,而无任何事例与之相妨。
    由误解以上系统的统一之原理所发生之第二种误谬,乃理性颠倒之误谬(Perversaratio,)。系统的统一之理念,应仅用为统制的原理,以指导吾人依据普遍的自然法则,在事物之联结中探求此种统一;故吾人当信为在使用此种原理时,吾人愈能以经验的形相证实此种统一,则愈能近于完全——此种完全自属绝不能到达者。不用此种方法,则自必采用相反之进程而颠倒矣。有目的的统一原理之实在性,不仅以之为前提且又使之实体化;又因最高智力之概念,其自身完全在吾人理解能力以外,吾人乃以拟人论的方法规定之,因而强迫的专断的以种种目的加之自然之上,而不由物理的探讨途径,以推寻所以探求此类目的之更合理的进程。于是意仅在辅助吾人完成“依据普遍的法则之自然统一”之目的论,不仅趋向于撤废此种统一,且又妨阻理性成就其固有之目的,即依据此等法则,由自然以证明最高智力的原因之存在之理性目的。盖若最完全之目的性,不能先天的在自然中预行假定之,即以之为属于自然之本质,则如何能要求吾人探求此种目的性,及经由目的性之一切阶段,以接近一切事物之创造者之最高完成(此为绝对必然的而必须先天的认知之完成)?统制的原理制定系统的统一,乃——不仅经验的知之且先天的预行假定之者(虽以不确定之态度假定之)之——自然中之统一,应绝对的以为前提,而视为自“事物之本质”而来者也。但若我开始即以一“最高有目的的存在者”为一切事物之根据,则实际上自然之统一性必被委弃,将以之为偶然之事,而与事物之性质完全无关,且视为不能自其固有之普遍的法则知之者。于是发生一最恶之循环论;即吾人正在假定之主要争论之点是也。
    以关于自然之系统的统一之统制的原理为一构成的原理,且以仅在理念中用为理性自相一致使用之根据者,使之实体化而预定之为一原因,此仅使理性昏乱而已。探讨自然自有其固有之独立的进程,即依据自然原因所有之普遍的法则,保持自然原因之连锁。
    即以此种进程进行,实亦依据宇宙创造者之理念而进行者,但非欲由此演绎“所永在探求之目的性”,不过欲自此种目的性以知此种创造者之存在耳。由于在自然所有事物之本质中,及在可能限度内在普泛所谓事物之本质中,探求此种目的性,以求知此种所视为绝对必然的最高存在者之存在。不问此事是否有成,若以纯然统制的原理之条件制限理念,则理念自身固常真实,且能保证其使用之正当者也。
    完全之有目的统一,构成绝对的意义之完成。吾人若不在“构成经验所有全部对象(即构成吾人所有一切客观的有效知识之全部对象)之事物”之本质中,发见此种统一,以及不在自然之普遍的必然的法则中发见此种统一,则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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