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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思维的存在两方,顾彼由于此种误解,对于非物自身仅为普泛所谓事物之现象,如何能自身独立存在之点,常陷入伪辨的思辨中。
就此等误谬推理以论纳粹心理学之全体
吾人如以——为内感之自然科学之——心理学与——为外感对象之自然科学之——物体论相比较,吾人见及二者之能由经验的知之者甚众,但其间尚有其显著之异点。在物体论中能先天的自“延扩的不可入性之存在物”之概念综合的知之者甚众,但在心理学中则绝无事物能先天的自思维的存在之概念,综合的知之其原因如下。盖二者虽皆为现象,顾外感之现象,有其固定(即常住)之某某事物,此固定的某某事物提供一基体为其转移无常之种种规定之基础,因而提供一综合的概念,即空间及空间中现象之概念;反之时间——此为吾人内部的直观之唯一方式——则并无常住之事物,因而仅产生“种种规定之变化”之知识,而不产生“能由此种种规定所规定之任何对象”之知识。盖在吾人所名为“心”者之内,一切事物皆在连续流转之中,除“我”(吾人如必须如是表现吾人自身)以外,并无常住之事物,至“我”之所以为单纯者,仅因其表象并无内容,因而无杂多故耳,即以此理由,乃若表现——(以更正确之名词言之)或指示——一单纯的对象。为欲使其由纯粹理性以得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本质之知识,此“我”应为一直观,此直观——以其在一切思维中所以之为前提者(先于一切经验)——又应为先天的能产生综合命题之直观。但此“我”之不能为直观,正与其不能为任何对象之概念相同;盖此“我”乃意识之纯然方式,此种意识方式能伴随此内外两类表象,仅在有其他某某事物在——对于“对象之表象”提供质料之——直观中授与之限度内,始能使此等表象侪于知识之列。于是全部合理心理学,以其为超越人类理性所有一切能力之学问,证明其绝无所成就,其所遗留于吾人者,仅有在经验指导之下以研究吾人之心,及限定吾人之问题不能超出“由可能之内部的经验所能提供其内容”之限界而已。
但合理心理学虽不能用以扩大知识,且在其用以扩大知识时乃完全由误谬推理所成者,但若仅以之为对于吾人辩证的推理(此等辩证的推理起于人类所有共同的及自然的理性)之批判的论究,则吾人仍不能否定其相当之消极的价值也。
吾人何以须仰赖完全建立于纯粹理性原理之心理学?毫无疑义,其主要目的在维护吾人之思维的自我,以防免唯物论之危险耳。此则由——吾人适所授与之——思维的自我之纯粹概念成就之。盖由此种教义,吾人能脱然无虑,不再有“物质消失,一切思维乃至思维的存在者之存在,皆将因而毁灭”之恐惧,且适与之相反,其所明显说明者,则为我若除去思维的主体,则全体物质界将因而消灭耳,盖物质不过吾人主观所有感性中之现象及主观所有表象之形相而已。
我承认此说并未与吾人以“思维的自我性质”之较进一步之知识,且亦不能使吾人规定此思维的自我之永存性,乃至离吾人所推测为外部的现象之先验的基体之独立存在;盖此先验的基体正与思维的自我相同,皆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但我仍能发见“思辨的根据以外”之原因,以期望我之思维的本质——通彻我所有状态之一切可能的变化——之独立的连续的存在。在此种事例中,当坦白自承关于此点我之无知时,设尚能驳斥思辨的反对者之独断的攻击,而示之以在彼否定我所期望之可能性中,对于“自我之本质”其所能知者绝不能较之我固执此种期望之所能知者为多,即此所得已甚多矣。
其他三种辩证的问题——构成合理心理学之实际目标者——皆根据于吾人心理学的概念中所有此种先验的幻相,除由以上之论究以外,绝不能解决之者:即(一)心与肉体交通团结之可能性,即关于在生存中动物性及心灵状态之问题;(二)此种交通团结之开始,即关于心在生前及临生时之问题;(三)此种交通团结之终止,即关于心在死后及临死时之问题(灵魂不灭之问题)。
我今所主张者则为:在此等问题中所共有之种种难点以及有人欲由此等难点(以之为独断的反驳)能得“对于事物本质较之常识更得深密洞察之信证”等等,皆仅依据幻想而然耳,彼等依据幻想,使仅在思维中所存在者实体化,而以之为存在(以真实性质)于思维的主体以外之真实的对象。易言之,彼等以“延扩”(此不过现象而已)为即令离吾人感性而亦独立自存之外物之性质,且以运动为起于此等事物,且离吾人之感官,实际由其自身所发生者。盖物质(其与心之交相作用引起以上之种种问题)不过一方式而已,即由吾人所名为外感之直观,以表现不可知之对象之特殊方法而已。在吾人以外,自能有此现象(吾人所名之为物质者)所相应之某某事物;但在其为现象之性格中,自不在吾人以外而仅为吾人内部中之一思维——此种思维,虽由于以上所言之外感,表现之为存在吾人之外者。故物质并非指与内感之对象(心)完全不同而异质之一类实体而言,乃仅指“此等对象——其自身为吾人所不能知者——之现象”所有之不同性质而言,吾人之称此等表象为“外部的”,则以与吾人所列为属于内感之表象相比较故耳,此等表象固亦与其他一切思维相同,仅属于思维的主观者也。此等表象固有此种惑人的性质,即表现空间中之对象,一若与心相离而浮动于心之外。但此等表象在其中被直观之空间(即不过一表象而已),在心以外实未见有与此表象同一性质之对应部分。因之,此问题已非心与“在吾人以外其他不同种类之所知实体”之交相关系,而仅为内感之表象与吾人所有“外部的感性之变状”联结之问题——即此等表象如何能依据一定法则,相互如是联结,以展示一贯联结的经验之统一。
在吾人以内部的外部的现象皆视为经验中之纯然表象时,则两种感觉之联合,吾人并未见其中有何背理及奇异之点。但当“吾人以外部的现象实体化,不视之为表象而视之为其自身存在于吾人以外之事物,具有此等事物在吾人内部中所有之同一性质,且视为此等事物以其——展示为现象在彼此交相关系中之——活动加于吾人之思维的主体之上云云之时,则存在吾人以外之有效原因,立即具有“与吾人内部中所有此等原因之结果不能调和”之性质。盖原因仅与吾人之外感相关,其结果则与内感相关——此两种感觉虽在一主体中联结,彼此乃极不相同者也。在外感中除位置之变易以外,吾人未见有其他之外部的结果,除在——为其结果之——空间的关系中所发生之动向以外,吾人未见有任何动力。反之,在吾人内部中,其结果为思维,在思维中并不见有位置之关系、运动、形象以及其他空间的规定等等,吾人在结果中完全失去其与原因之联系(此等结果乃假定为由此等原因在内感中所发生者)。但吾人应思及物体非呈现于吾人之对象自身,乃吾人“所不知为何之不可知的对象”之现象;以及运动非此不可知的原因之结果,而仅为其影响于吾人感官之现象。物体、运动皆非吾人以外之事物;二者同为吾人内部中之纯然表象;故产生吾人内部中之表象者非物质之运动;运动自身仅为表象,如其以运动而使其自身为吾人所知之物质,亦仅为表象相同。于是,吾人所自造之全部难点,终极归摄在以下之点,即吾人感性之表象如何——及何以——能如是互相联结,即吾人之所名为外部的直观者,能依据经验的法则表现为在吾人以外之对象——此一问题绝不与“自吾人以外完全异质之有效原因以说明吾人表象起源”所假定之难点相联属。此种难点乃起于吾人以“不可知的原因之现象”为在吾人以外之原因自身,此一种见解仅能惑乱吾人而已,绝无其他结果可言。在由长期习惯误解已深之判断事例中,自不能立即以“在其他事例中因无不可避的幻相以惑乱概念所能到达之清理明晰程度”更正之。故吾人自伪辨的理论中解脱理性,固不能在此阶段中具有理性完全脱离伪辨的理论自由运用时所必须之清理明晰程度。
以下所评论之点,我以为大有助于趋向此终极之清理明晰。
一切反驳可分为独断的、批判的及怀疑的。独断的反驳直向命题反驳,而批判的反驳,则反驳命题之证明。前者要求洞察对象之本质,因而使吾人能主张“此一命题关于此对象所云云”之相反方面。在被自以为较之相反主张更为深知对象之性质,此其所以为独断的也。批判的反驳则因其不问命题之有效力与否,仅攻击其证明,故并不预想较之对方更深知对象或迫使吾人自命为关于对象更具有优越之知识,盖此反驳仅在指示此主张之无根据,而非指示此主张之为谬妄。至怀疑的反驳,则以主张与相反主张彼此对立,视为各有同等之重量,依次交替,以其一为立论,而以其他为反驳。且以二者之矛盾不相容(因对立之两方、外观皆为独断的)视为所以指示“一切关于对象之判断”皆为空虚无意义者。故独断的及怀疑的反驳,皆以为关于对象有所主张或否定时,必须洞知对象之性质。唯批判的反驳则不然,仅在指示其所反驳者唯在其构成主张时所以为前提之某某事物之空虚无意义及纯为空想而已;故铲除其所谓根据者,以倾覆其学说,并不主张建立直接与对象之性质有关之任何事物。
在吾人执持——关于思维的主体与外物之交相作用——吾人所有理性之通常概念时,吾人为独断的,盖其视外物为独立存在于吾人以外之实在对象,与某种先验的二元论相合,此种先验的二元论并不以此等外的现象为属于主观之表象,而以之为——正如其在感性直观中所授与吾人者——在吾人以外之对象,完全与思维的主体相分离者也。此种虚伪陈述为一切关于心物交相作用之理论之基矗其所归属于现象之客观的实在性,彼等从末以之为问题。且反以之为已承认之前提;其所思辨研讨者,仅在应如何说明之及理解之等等之形相而已。就以上之见解关于心物关系所规划之说明理解之体系,通常共有三种,实为关于此问题所有可能之体系:即物理的影响说,预定调和说,及超自然的干与说是也。
说明心物交相作用之后二种方法,乃根据于反驳第一种常识之见解者。其所以为论据者,即以为凡显现为物质者,不能由其直接的影响成为表象之原因,盖此等表象乃与物质完全种类不同之结果。顾凡持有此种见解者即不能以“仅为现象之物质”之概念——即其自身仅为某种外部的对象所产生之表象——加之于彼等之所谓“外感对象”者之上。盖在此种事例中,彼等将谓外部的对象(现象)之表象不能为吾人心中所有表象之外部的原因;顾此实为毫无意义之驳论,盖因无人能梦想有人以彼一度曾承认为表象者为其外部的原因也。依据吾人之原理,彼等仅能由指示外感之真实(先验)对象不能为“吾人包括在所名为物质之下一类表象”(现象)之原因,以建立其理论。但无人能有权利自称为彼关于吾人外感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