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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人包括在所名为物质之下一类表象”(现象)之原因,以建立其理论。但无人能有权利自称为彼关于吾人外感表象之先验的原因有所知;故彼等云云实毫无根据。在另一方面,凡自以为改良物理影响说者,其说如与先验的二元论之通常见解相同,以物质(就其本身言)为物自身(非不可知的对象之现象),则彼等之论驳,殆在指示此种外部的对象(其自身除运动之因果作用以外,绝不显示任何之因果作用)决不能为表象之有效原因,而须有一第三者干与其间以建立——即非两者之交相作用,至少亦为——心物二者间之对应及协和。但以此种方法论证时,彼等实在其二元论中容有物理影响说之根本谬妄(。P乙roy怔o80。)以开始其驳难者,故被等之驳论,与其谓为驳斥物理影响说,无宁谓为适所以颠覆其自身所有之二元论的前提耳。盖关于吾人之思维的本质与物质联结之难点皆起于谬妄之二元论的见解,以物质本身为非现象——即非不可知的对象与之相应之心之表象——而为离一切感性存在于吾人以外之对象自身耳。
故关于反驳通常所容受之物理影响说,不能以独断之形态出之。盖凡反对此说者,容受以下之见解,以物质及其运动仅为现象,即其自身仅为表象,则彼之难点仅在“吾人感性之不可知的对象,不能为吾人内部中表象之原因”一点。但彼绝无丝毫正当理由能主张此点,盖因无人能决定不可知的对象之所能为或其所不能为者也。故此种先验的观念论(如吾人以上之所证明),为彼所不能不同意者。于是彼之唯一趋避方法殆在公然使表象实体化,而以之为在彼自身以外之实在的事物。
顾物理影响说(在其通常之形态中)为极有根据之批判驳论所克服。所谓两种实体——思维体与延扩体——间之交相作用乃依据粗朴之二元论,而以延扩的实体——此实思维的主体之表象而已——为自身独立存在者。物理影响说所有此种误谬的解释,能如是有效处置之,即吾人已说明其证明之空虚而背理矣。
关于思维体与延扩体间交相作用所讨论不已之问题,吾人若去其空想,则仅为:外部的直观——即空间以及充实空间中之形象及运动等之直观——如何在思维的主体中可能之问题。此为无人能解答者。吾人知识中所有此种缺陷,绝不能弥补;所能为者仅在以外的现象归之——为此种表象之原因,但吾人绝不能有所知且决不能得其任何概念之——先验的对象,以指示有此种缺陷耳。在能自经验领域内发生之一切问题中,吾人以现象为对象自身,固无须劳吾人心力以研讨其可能性(所视为现象者)之第一根据。但若一越此等限界,则先验的对象之概念自成为所必需者矣。
解决“关于在心物交相作用以前(生前)或在其终止以后(死后)思维的本质之状态”所有之一切争辩及驳击,实依据“关于思维体及延扩体间交相作用所有之种种意见”。
“以思维体在与物体交相作用以前即能思维”之意见,今殆成为此种主张,即以为在——某某事物所由以在空间中显现于吾人之前之——感性发生以前,能以完全不同之方法直观此等先验的对象(在吾人之现状态中所表现为物体者)。“心在与物体界一切交相作用终止以后仍能继续思维”之主张,今殆成为此种见解,即以——现今吾人绝不能知之先验的对象所由以显现为物质界之——感性,即一旦终止,而关于先验的对象之一切直观,亦不因此而即被消灭,此等同一之不可知的对象仍能继续为思维的主体所知(固已非就其物体之性质知之)云云。
顾在思辨的原理上,无人对于此种主张能与以丝毫之根据。乃至其所主张之可能性,亦不能证明之;仅能假定之而已。但欲以有效之独断的驳论驳斥之,亦为任何人之所不可能者。盖不问其人为何,彼之不能知外部的物质现象所有之绝对的、内部的原因,正与我及其他任何人相同。以彼不能呈示任何正当理由,主张其能知“在吾人现令状态中(生存之状态中)外部的现象所真实依据者为何”,故彼亦不能知一切外部的直观之条件——即思维的主体自身——将与此种状态同时终止(死时)。
故关于“思维的存在之本质及其与物质界联结”之一切争辩,仅由“以理性之误谬推理充实吾人知识所不能到达之间隙,而以吾人之思维为事物,且以之实体化”而起。
于是发生一种空想之学问,在彼所肯定之事例或彼所否定之事例,二者皆属空想,盖因争辩各派或以为“关于无人能具有概念之对象”颇有所知,或则以其自身所有之表象视为对象,因而永在晦昧及矛盾之循环中徘徊无已。惟有冷静之批判(立即严肃公正)能自——以想象之福祉诱使多人困于学说及体系中之——此种独断的幻想中解脱吾人。此种批判,严格限定吾人一切之思辨的主张在可能的经验范围以内;且其限定吾人之思辨的主张,并非由于讥刺既往之失败,或慨叹理性之限界,乃依据确定之原理欲以有效的方法规定此等限界耳,至此种确定之原理乃自然欲使理性之航海不可远及经验自身所到达之连续的海岸以外,在其自身所设立之海古莱斯(Hercules)柱上,揭示“不可越此”(Nihilulterius)之禁条——此种海岸吾人若一旦离之远去,则必漂流于茫无涯际之海洋,此种海洋在屡以幻影诱惑吾人以后,终则迫使吾人视为绝望而放弃其烦困厌倦之努力者也。
吾人关于纯粹理性之误谬推理中所有先验的而又自然的幻相,对于读者应有明晰之总括的说明,以及关于依据范畴表之顺序,系统的排列此等误谬推理,亦应有所辩释。
在本节之初,吾人之所以不作此等说明及辩释者,惧其因而使吾人论证晦昧,或使人预有粗朴之成见耳。吾人今将践此责务。
一切幻相可谓为皆由于“以思维之主观的条件为对象之知识”而起。且在先验辩证论之导言中,吾人已说明纯粹理性之自身,推与“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所有综合之全体有关。今因纯粹理性之辩证的幻相不能成为经验的幻相(如经验的知识之特殊事例中所见及者),故与思维条件中之普遍者相关,于是纯粹理性之辩证的使用,仅有三种事例。
一、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
二、经验的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
三、纯粹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
在此三种事例中纯粹理性之自身推从事此种综合之绝对的全体即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一类之条件。三种先验的幻相实建立在此种分类上,此种先验的幻相,即所以发生辩证论之重要三书及纯粹理性之似是而非之三种学问——先验的心理学,先验的宇宙论,先验的神学。吾人今所论者,仅在第一种。
就普泛所谓之思维而言,因吾人抽去思维与任何对象(不问其为感官之对象或纯粹悟性之对象)之一切关系,故普泛所谓思维所有条件之综合(第一),绝非客观的,而纯为思维与主观之综合,此种综合被人误为对象之综合的表象。
由此观之,对于“一切普泛所谓思维之条件”——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之辩证的推理并不犯有实质上之误谬(盖因其已抽去一切内容或对象),而纯为方式中之缺陷,故必称之为误谬推理。
更进一步言之,以伴随一切思维之唯一条件,为“我思”之普遍的命题中之“我”,故理性应论究此种条件——在此种条件自身为不受条件制限之限度内。此仅为方式的条件,即一切思维之逻辑的统一(我抽去其中之一切对象);但此仍表现为我所思维之对象,即“我自己”及“我之不受条件制限之统一”。
设有人以“其在思维之事物之性质为何?”之问题相质询,则我实无“以之答复其人”之先天的知识。盖此答复应为综合的——盖分析的答复虽或能说明思维之意义为何,但除此点以外,不能产生关于此思维由以可能之所依据者之任何知识。诚以综合的解决,常需直观;而此问题则由于其高度之普泛性质,已完全置直观于不顾矣。“成为可移动者其物必为何种事物?”之问题,同一无人能就其普泛性质答复之。盖此问题并未含有可以答复之痕迹,即其中并未含有不可入性的延扩(物质)。但我对于前一问题虽不能有概括的答复,颇似我仍能就表现自觉意识之“我思”一类命题之特殊事例答复之。诚以此“我”为基本的主体,即实体;故我为单纯的云云。顾若如是,则此等命题应为由经验引来之命题,且在缺乏表现“普泛的先天的思维所以可能之条件”之普遍的规律时,此等命题即不能包有任何非经验的宾词。于是对于最初颇为我所赞同之意见——即吾人对于思维的存在之本质能构成判断且能纯由概念构成之等之意见——有所怀疑矣。但此种思维方法中所有之误谬,尚不能发见之也。
更进而研讨我所以之归属于我身(视为普泛所谓思维的存在)之属性(按即单纯性等等)之起源,则能说明其误谬之所在。此等属性不过纯粹范畴而已,我并不能以之思维一确定的对象,仅能以之思维“表象之统一”——为欲规定表象之对象。在缺乏为其基础之直观时,范畴不能由其自身产生对象之概念;盖对象仅由直观授与,在直观授与对象以后,始依据范畴思维之。我如宣称一事物为现象领域中之实体,则首必有其直观之宾词授我,且我必能在此等宾词中分别永恒者之与转变无常者基体(事物本身)之与附属于其中者。我若称现象领域中之一事物为单纯的,乃指其直观虽为现象之一部,惟其自身则不能分割为各部分等等而言耳。但我若仅在概念中而非在现象领域中知某某事物之为单纯的,则我关于对象实一无所知,仅对于我所自行构成“不容直观之普泛所谓某某事物之概念”有所知耳。故我谓“我思维某某事物完全为单纯的”,实际仅因除谓为某某事物以外,不能再有所言耳。
顾纯然统觉之“我”,为概念中之实体,概念中之单纯的以及等等;凡在此种意义中所有此等心理学的学说,自属正确。但此并不以吾人所欲探知之“心之知识”授与吾人。盖因此等宾词绝无用之于直观之效力,故不能具有适用于经验对象之效果,因而全然空虚无意义。实体概念并不示我以心由其自身延续,亦不示我以心为外部的直观之一部分其自身不能分割因而不能由任何自然的变化而有所生灭等等。凡此其自身延续不能分割等等,乃“所以使心在经验联结中为我所知”之性质,且对于心之起源及未来状态能有所启示。但若我谓——就纯然范畴言——“心为单纯的实体”,则显然因实体之纯然概念(为悟性所提供者)所包含者,不出一事物应表现为主体自身而不更为其他任何事物之宾词之逻辑的规定以外,故由此命题,并不能得关于“我”之永恒性之任何事物,且此“单纯的”属性,即增加于永恒性之上,实亦无所裨益。故关于“心在自然界之变化中遭遇如何”之点,吾人由此种源泉绝无所得。吾人若能假定“心为物质之单纯的部分”,则吾人能使用此种知识,更以经验关于此一部分所告知者之助,以演绎心之永恒性及——在其“单纯的性质”中所包含之——不可灭性。但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