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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002-第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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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在空间中,就空间之自身而言,前进与后退之间,并无区别。盖以空间之各部分乃同时共在者,为一集合体而非系列。“现在一刹那”仅能视为受过去时间条件之制限者,绝不能视为过去时间之条件,盖因此一刹那仅由过去时间始能存在,或宁谓为经由其先在之时间而存在者也。至若空间则各部分同等并列,并非互相从属,一部分非其他部分所以可能之条件;且与时间不同,空间自身并不构成一系列。但吾人所由以感知空间之“空间杂多部分之综合”,乃继续的,在时间中进行的,且含有一系列。且因在所与空间之此种“集合的种种空间之系列”中(例如丈中之尺),所有在所与空间之延扩中所思维之种种空间,常为“所与空间”之限界条件,故空间之测定,亦应视为一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综合,其所不同者,仅为其条件方面本身并不与受条件制限者相异耳,故在空间中前进与后退,吾人见其实相同也。然因空间之一部分并非由其他部分授与,仅由其他部分限制之,故吾人必须视各空间——在其被限制之限度内——亦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以各空间乃预想其他空间为其限界之条件,而其他空间亦复如是。是以关于设定限界,空间中之前进,亦为追溯的,因而“条件系列中所有综合之绝对的总体”之先验的理念,亦复适用于空间。我之能有正当理由探讨关于空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正与我之能探讨过去时间中现象之绝对的总体相同。对于此种问题,是否有解答可能,将在以后解决之。
    第二,空间中之实在(即物质)乃受条件制限者。其所有内部的条件乃其所有之各部分,此等部分之部分则为其更远之条件。于是此处发现有一追溯的综合,其绝对的总体乃为理性所要求。此种绝对的总体仅由完全分割而得之,由此完全分割,物质之实在或消灭至无,或成为已非物质之事物——即单纯的事物。是以此处吾人亦有一条件系列及进展至其不受条件制限者。
    第三,关于现象间实在的关系之范畴,即实体与其所有属性之范畴并不适于为先验的理念。盖即谓理性在其中并不发见追溯的进向条件之根据。属性在其内属于同一之实体时,彼此同等同列,并不构成一系列。即在其与实体之关系中,此等属性实际亦非从属实体,乃实体自身存在之形相。所有在此种范畴中其仍可视作成为先验的理性之理念者,厥为实体的事物之概念。但因此种概念仅指普泛所谓对象之概念而言,此种普泛所谓对象在吾人在其中离一切宾词,惟思维先验的主体之限度内始作为实体存在,顾吾人此处所论究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仅视为其能在现象系列中存在者,故实体的事物之不能为此种系列之一员,极为明显者也。此点对于交相关系中之种种实体,亦极真确。此等实体纯为集合的,并不包含一系列所依据之事物。吾人对于此等实体,不能如对于空间之所云云,盖空间之限界,绝不由其自身规定,而仅由其他空间为之规定,故空间彼此从属,为彼此所以可能之条件。于是所留存者,仅为因果之范畴。此范畴呈现“所与结果”之原因系列,因而吾人能自“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之结果”进而上升为其条件之原因,以解答理性之问题。
    第四,可能的、现实的及必然的之概念,除在以下之限度内并不引达任何系列,即偶有的事物在其存在中必须常视为受条件制限者,且须视为依据悟性规律指向其所由以成为必然者之条件,而此条件又复指向其更高之条件,直至理性最后到达系列总体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
    当吾人选择此等在杂多综合中必然引达系列之一类范畴时,吾人发见仅有四种宇宙论的理念,与四类范畴相应:一、“一切现象合成一所与全体”其合成之绝对的完成二、分割现象领域中一所与全体其分割之绝对的完成三、推溯一现象之起源其推溯之绝对的完成四、现象领域中变化事物之存在皆有其由来依属,推源其由来依属之绝对的完成。
    此处有种种务须注意之点。第一、绝对的总体理念仅在说明现象,因而与“悟性关于普泛所谓事物之总体所能形成之纯粹概念”无关。现象在此处乃视为所与者;而理性之所要求者则为此等现象所以可能之条件——在此等条件构成一系列之限度内——之绝对的完成。故理性之所命令者,为绝对的(盖即谓在一切方面)完全之综合,由此种综合现象始能依据悟性法则展示之。
    第二、理性在此系列的,继续追溯的,条件之综合中实际所寻求者,唯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其目的所在,殆为前提系列之完成,即到达无须再预想其他之前提者。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常包含于想象中所表现“系列之绝对的总体中”。但此绝对的完全之综合,又仅为一理念;盖吾人不能知(至少在此论究开始之际)此种综合在现象之事例中是否可能也。吾人如专由纯粹悟性概念表现一切事物而与感性的直观之条件无关,则吾人自能对于一所与受条件制限者,立即谓其互相从属之全部条件系列亦已授与之矣。盖前者仅由后者而授与吾人者。但在其就吾人所论究之现象而言时,则吾人发见有一种特殊制限,此种制限起于“条件所由以授与”之方法,即经由“直观所有杂多”之继续的综合——此种综合由追溯而完成者。至此种完成在感性是否可能,乃更进一步之问题;惟其理念则存在理性中,与吾人能否以此种理念与任何适当之经验概念相联结之事,固不相关者也。今因不受条件制限者必然包含于“现象领域内所有杂多之追溯的综合之绝对的总体”中——此种综合乃依据“表现现象为所与受条件制限者之条件系列”之范畴而行之者——故此处理性采用自“总体理念”开始之方法,其实际目的所在,则为不受条件制限者,固不问其全部系列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或其一部分之为不受条件制限者也。同时此总体是否——及如何——能到达,则又任其悬而末决。
    此不受条件制限者可在两种途径中择其一考虑之。其一,可视为由全部系列所成,其中一切项目毫无例外皆为受条件制限者,仅其总体为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此种追溯应名为无限的。至另一可选择之途径,则绝对的不受条件制限者仅为系列之一部分——其他项目皆从属此一部分,其自身不再从属任何其他条件。自第一种观点言之,上升方向(A parte priori)之系列,毫无制限且无起始,即为无限的,同时又为以其全部授与者。但其中之追溯,绝不能完成,仅能名之为潜在之无限的。自第二观点言之,则有“系列之最初一项目”,其就过去时间而言,名为世界之起始,就空间而言名为世界之限界,就一所与有限全体之部分而言,名为单纯的,就原因而言名为绝对的自己活动(自由),就生灭事物之存在而言,名为绝对的自然必然性。
    吾人有两种名词,世界及自然,二者有时意义相同。前者指一切现象之数学的总和及其综合——在大数中及小数中,即由合成进展及由分割进展——之总体而言。但当视世界为力学的全体时,则此同一之世界即名为自然。斯时吾人不与空间时间中之集合体(所欲规定之为量者)相关,而与现象之存在中所有之统一相关矣。在此种事例中,所发生事物之条件,名为原因。现象领域中之不受条件制限之原因作用,名为自由,其受条件制限之原因作用,则名为自然的原因(就其狭义而言)。普泛所谓存在,其受条件制限者名为偶然的,其不受条件制限者则为必然的。现象所有不受条件制限之必然性,可名之为自然的必然性。
    吾人今所论究之理念,我前已名之为宇宙论的理念,一则因世界一名词,吾人指一切现象之总和而言,专用于吾人理念所向之“现象中之不受条件制限者”;一则又因世界一名词在其先验的意义中,乃指一切存在的事物之绝对的总体而言,吾人注意所在,惟在其综合之完成(此种完成虽仅能在追溯其条件中到达之)。故虽有人反对谓此等理念皆超验的,且谓此等理念就种类言之,即非超越对象(即现象),而专与感官世界相关与本体无涉,但其综合仍到达超越一切可能经验之程度,顾我则仍以名之为宇宙概念为最适当。但关于“追溯目的所在”之数学的及力学的不受条件制限者间之区别,我可称前二种概念为狭义之宇宙概念(因其与大小两种世界相关),至其他两种概念则名为超验的自然概念。此种区别并无特殊之直接价值;其意义则将在以后知之。
    第二节 纯粹理性之背驰论
    如以正面主张为一切独断论之名,则反面主张并非指相反之独断的主张而言,乃指两种外观上独断的知识(Thesis cum an-tithests正面主张与反面主张)之理论冲突,其中并无一种主张能证明其胜于另一主张者。故背驰论并非论究片面之主张。其所论究者仅为理性所有学说彼此相互间之冲突及此冲突之原因耳。先验背驰论乃探讨纯粹理性之二律背驰及其原因与结果之一种研究。在使用悟性原理时,设吾人不仅应用吾人之理性于经验对象,且推及此等原理于经验限界之外,即发生辩证的学说,此种学说既不能希望其为经验所证实,亦不惧为经验所否定。其中每一学说不仅其自身能免于矛盾,且在理性之本质中发见其必然性之条件——所不幸者,则其相反主张,在彼一方面所有之根据,亦正与之同一有效而必然耳。
    与此种纯粹理性之辩证性质相关联自然发生之问题如下:(一)纯粹理性在何种命题中不可避免必然陷于二律背驰?(二)此种二律背驰所由以发生之原因为何?(三)虽有此种矛盾,理性是否尚留有到达确实性之途径,且其方法如何?
    故纯粹理性之辩证论必须与两端可通之一切伪辩的命题相区别。其有关之问题,非因特殊目的所任意设立之问题,乃人类理性在其进展中所必然遇及之问题。其次,正面主张与其反面主张二者之所包含者,非发见以后立即消失之人为的幻相,乃自然而不可避免之幻相,此种幻相即令已无人为其所欺,亦仍能继续的惑人(虽不致再欺吾人),且即能无害于人,但绝不能消灭者也。
    此种辩证的学说非与经验的概念中所有之悟性统一相关,乃与纯然理念中所有之理性统一相关。盖因此种理性统一包括依据规律之综合,自须与悟性相合;但以其尚要求综合之绝对的统一,故同时又须与理性融洽。但此种统一之条件则如是:在其与理性相适合时,对于悟性似嫌过大,在其与悟性适合时,对于理性又嫌过校于是乃发生吾人无论如何所不能避免之冲突。
    于是此种辩证的主张,展示一辩证的战场,其中凡容许其取攻势之方面,必为胜者,限于守势之方面,常为败者。因之,勇敢的斗士,不间彼等所拥护之事项为善为恶,彼等如仅设计保有最后攻击之权利而无须抵御敌方之新攻击,则常能获得胜利之荣誉。吾人自易了解此种争斗场必时时争斗不已,两方必已获得无数次胜利,最后一决之胜负,常使拥护战胜理由之斗士支配战场,此仅因其敌人已被禁止再参与战役耳。吾人欲为一公平之审判者,必须不问争斗者所各为其争斗之事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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