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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侵略行为;在一个国家内战中,维持专制制度一方进行的战争是非正义的,反对专制制度一方进行的战争是正义的;一个民族在国内挣脱了反动的专制制度获得了自由,为这种自由而战是正义战争。这种划分战争的标准,虽然反映了站在奴隶主贵族立场上的那个时代的著作家看法,离开当时尖锐的阶级斗争和奴隶与奴隶主战争背景而仅就奴隶主贵族之间的战争谈论国内战争性质的阶级偏见,对战争性质重视与留意不够和多现象描述极少现象分析的缺陷,但正视现实所提出的划分战争标准的一些原则有助于后人进一步认识战争的性质。
中国古代思想家和军事家对战争性质进行了精细研究和抽象概括,提出了正义战争与人民的关系和应对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所持的态度。
首先,将战争进行分类,提出义兵与不义兵的概念。《吕氏春秋·卷七·孟秋记·禁塞》中有云:“兵苟义,攻伐亦可、救宇亦可;兵不义,攻伐不可,救宇不可。”《左传》称义战为师“直”,不义战为师“曲”:“师直为壮,曲为老(僖公、二十人年)。
其次,提出划分义战与不义战的标准。《淮南子·兵略圳》提出“利土壤”、“贪金玉”是不义之战,“平天下之乱而除万民之害”是义战。《诸葛孔明异传·卷三兵戒》简略地提出“诛暴救弱,谓之义兵”,“利土地,争利货,谓之贪兵”的义战与不义战划分标准。
再次,强调义战与人民的关系,义战会得到人民的拥护,只有得到人民的支持,义战才能取得胜利。《淮南子·兵略训》道:“固民之欲,乘民之力,而为之去残除贼也。故因利相死,因情相成,因欲相助。顺道而动,天下为向。”《荀子·议兵篇》强调:“用兵攻伐之本,在乎壹民。”
最后,突出以战制战,反对侵略战争的思想。《司马法·仁本第一》指出:“是故杀人安人,杀之可也,攻其国爱其民,攻之可也,以战止战,虽战可也。”墨子反对侵略战争非常坚决,既以深沉笔记触述当时侵略战争给人民带来的苦难,又为“正义”不惜“赴汤蹈火,视死如归”,因而被同时代学者誉为“摩顶放踵,利天下为之”(《孟子·尽心篇》),这在战争性质的认识史上达到了一个高峰。
中国古代思想家和军事家虽然站在奴隶主贵族或统治阶级的立场上来认识战争性质,有同情人民的疾苦,将人民的利益与战争的性质相联系,提出反侵略的主张,但并非站在人民的立场上,而只是在现实面前,理智地认识到这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有效途径。他们虽提出了义战与不义战的划分标准,但其适用有很大的随机性,划分标准也是模糊的。同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思想家比,虽然对战争深层抽象分析具有进步意义,但是还不能从历史发展的方向上把握和区分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
资产阶级学者未能根本突破上述认识的局限性,他们中的杰出者将战争进行分类,强调反对非正义性战争,也未能系统而客观地认识战争的性质。但是,资产阶级学者,不仅仅从一般道德原则上谈论战争的性质,论述中目光多投向现实,应值得肯定。维多利亚、阿亚拉、真提利斯、格劳秀斯等学者,将奥古斯丁和阿奎那的神学正义战争理论和现实集合起来进行论述,并从法律角度进行全面阐释,但他们始终没有从社会发展这个角度观察问题。孟德斯鸠在《波斯人信札》中,认为正义战争只有两类,一是为抗敌入侵而进行的战争,另一是为援救被侵袭的同盟者,且说明同盟者必须是正义同盟,非两民族间为压迫第三民族而缔结的非法盟约。孟德斯鸠与墨子“兼爱”消除战争的主张相似的爱憎与理想,将非正义战争归咎于违反道德原则,没从征服战争的社会原因去寻找根由。车尔尼雪夫斯基在《哲学中的人本主义原理》中指出:“想损害人类向求得自己利益的民族的打算最终是大错特错,肆行侵略的民族一向是以自己被奴役和被消灭而告终的。”他较深刻地论述了战争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问题,把侵略作为人类利益的对立物,看到非正义战争的历史归宿,其分析既有历史的深沉感又有哲学思辩的智慧,可他不见不同的阶级政治对战争性质的作用,也无从对社会发展作用的角度来分析战争性质,在他手中仍缺少一条衡量战争性质的客观标准。
非马克思主义战争性质说,有合理因素,但也有很大的局限性,在战争性质区分上,不以是否推动社会发展作为衡量战争性质的标准,也没考虑阶级实质。二、马克思主义战争性质说马克思主义认为,要弄清战争的性质,首先要弄清引起战争的政治经济矛盾,应将什么阶级进行战争,战争目的和具体历史条件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划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要看战争的社会效果,其两类战争的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战争是促进社舍进步还是阻碍社会进步。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把握划分标准的原则:第一,具体战争具体分析,这是因为战争是极其复杂的,每一战争都有自己的特殊性,如不进行具体分析,就很难准确认识它的性质。第二,两种战争性质的主要根据是看其对社会历史发展所起的作用,而认识这种作用则主要看战争的政治目的和看是先进阶级还是落后阶级进行的。进行战争的国家或政治集团的政治与政策是在不断变化的,这种变化自然引起战争性质的变化;资产阶级在战争中的双重性决定其进行的正义战争后面隐藏着非正义战争倾向转化为正义战争。第三,变非正义战争为正义战争。
人类社会处于新旧政治格局交替时期,时代和时代主要内容均发生了深刻而迅猛的变化。由于资本主义走向全面衰落的总趋势没有变的情况下,尚在一定时期确实还具有一定生命力,而社会主义的无比优越性的充分体现,有待较长时期的有效正确发展,故两种社会制度还未到最后决定胜负的时刻。问题就是和平竞赛,让人民去做最后选择。“不是打仗的选择,而是和平的选择。”(邓小平语)和平与发展是当代世界的主题。不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战争,均是阻碍社会历史进步的非正义战争。决定战争性质,不是看谁先进攻,“敌人”在谁的国境内,而是要看哪一个阶级进行战争,这个战争是哪一种政策的继续。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辩证关系
坚持用辩证法分析战争的性质,即要反对那种把战争性质看成是僵死不变的形而上学观点,又要反对战争问题上的相对主义、诡辩论。
(一)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是对立统一的
引起战争的政治经济矛盾的对立,决定了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是互相对立的,其性质也相反。但是,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又是相互联结、相互依存的。一方的存在总是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
有时,交战双方均为非正义的,这个时候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是否毫无联系呢?非也。首先,确定非正义战争的性质是相对于正义战争而言,其次非正义战争或迟或早总究要引起正义战争。
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相互联系还表现为,一场非常复杂的战争中,会出现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的相互渗透、相互交错。例如:规模空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一方面,有法西斯集团德、意、日进行的非正义战争;另一方面又有世界各国人民进行的反法西斯侵略的正义战争。
(二)在一定条件下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可以互相转化
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不是僵死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会发生质变,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可能改变其性质,两种战争互相转化。如十八世纪末法国所进行的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英法集团对德国战争性质的演变。这是由于,战争不是孤立、静止的东西,而是政治的表现形式,当驱使战争的政治性质发生了变化时,战争的性质也必然要发生变化。
事物的辩证法要求人们以发展、全面的观点看待战争性质,密切注视战局发展、注视战争的政治经济内容的变化。需要指出是,决定战争性质转化的因素,只能是政治性质和政治目的,其他任何因素都是不能作为根据的。决非战争地域的变化,攻防形式的转化等来决定战争性质的变化。当引起战争的那些性质和目的发生了局部变化,战争的性质就会发生局部变化;当这些政治的性质和目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战争的性质就会从根本上发生变化。
两种不同性质战争的相互转化,不是简单地重复和循环,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否定之否定的螺旋上升过程。正义战争必然要战胜非正义战争,直到最后消灭一切战争,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规律,当然,这中间需经历一个长期的反复斗争过程。战争性质的转化要有特定的政治条件向人们昭示,并不是任何一次战争的都会向反面转化,这就要求我们学会具体战争具体分析,并同战争问题上的诡辩论划清界限。坚持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学说,在统一中把握对立,在对立中把握统一,既要反对那种把战争性质看成是僵死不变的形而上学观点,又要反对战争问题上的相对主义、诡辩论。
四、对战争应取的态度战争的不同性质决定着人们对待战争的不同态度。人们对战争性质的认识及由此而决定的对于战争的态度,经历了由不自觉、比较自觉到自觉阶段。最初,人们往往视战争为上天主宰的神物,因而抱着迷信、崇拜和恐惧的心理来看待战争。后来,许多人基于战争灾难的感性认识而产生对战争的强烈厌恶感,但也有少数人,尤其是统治者,因战争掠得财而喜欢战争,甚至悦于掠夺战争。再到后来,当人们认识到战争为国家和民族兴亡所系,而主张慎战,社会各阶级不自觉地从其社会地位和利益出发,基本上是于出阶级本能来看待战争,决定对战争采取反对、支持或旁观态度。人类比较自觉或自觉对待战争,是由马克思主义解决的。
马克思主义对待战争态度有以下基本点:一是对待不同性质的战争采取不同的态度,拥护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对于错综复杂矛盾激化而引起的战争,而战争本身又无助于这类矛盾的解决,对此,宜对双方采取积极劝和的立场,促使尽快结束战争,求得和平公正解决;二是马克思主义战争性质说与现实战争结合起来审视战争性质,确定战争态度;三是用正义战争消灭非正义战争,直到消灭一切战争是实现永久和平的主要手段,因为从根本上说永远消灭战争的条件是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第四节
战争认识与战争实践引言战争认识与战争实践是人在战争活动中能动性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战争认识是战争实践的指南和深化,战争实践是战争认识的基础和源泉。战争思维的能动性、主观性和战争存在的客观性、根源性的交互作用,在“实践——认识——实践”的链条中向前发展,战争观念上预先对战争客体的“改造”和“超越”来指导战争实践。战争实践对战争认识有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