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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漠那边--林彪坠机真相-第2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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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月13日2时左右,苏布拉嘎盆地发生火灾,当地人员前往灭火,一架不明国籍的飞机失事,在800米×200米的面积上,燃烧着飞机残骸及周围的茅草,扑灭后向有关部门报告了失事飞机的情况。 
    观察飞机失事的情况,从最初着陆的地方强烈擦地,从29米起着火,又21米起机身部分破碎,并向周围散落。从第一个点开始到二三百米处有标着“……56”号码的机翼部分、三连靠背座位两个,在500米处留下了画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有喷气发动机(按:飞机尾部残骸实际上已没有喷气发动机,当时我方不知道)、编有“256”号码的飞机尾部,在东边约五十米处,作为失事要害的头部已完全烧毁,金属熔化、凝结。 
    2。该机在没有外来影响下,而由于自身的不明原因,降低飞行高度,试着用腹部着陆时,左翼(按:在会谈中我方提出,根据现场调查应为右翼,蒙方确认为右翼)撞地,造成严重损坏,因此发生爆炸而失事。 
    据乌兰巴托中央机场气象台报告,在9月13日两点钟时,肯特省伊德尔莫格县上空有二至四级的云,能见度五十公里,无危险的气象情况,无风沙,无雾,无风。 
    3。失事飞机是装有英国制“三叉戟…1E”型喷气发动机的用于远程飞行的客货机。 
    4。除失事飞机主身、机翼、尾部、发动机之外,没有留下完整的东西,完全损坏,不能使用。 
    在这架飞机上除九名遇难者的遗体外,没有发现装有其他货物的痕迹。 
    5。从飞机失事地点找到八男一女共九人的尸体,从外表看死亡的情况,都是由于飞机爆炸烧灼皮肤和骨头,头部损坏,手腿折断,除一人的皮夹克没有烧毁外,其他人的所有衣服全部烧毁,赤身被抛到不同的距离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提出建议,死者是由于飞机失事而死亡是清楚的,所以没有必要进行解剖。因此双方商定不进行法医解剖而埋葬。 
    死者的脸形已分辨不清,从烧毁衣服的特征、周围的武器、某些死者身上没烧毁而留下的手枪套、子弹带和从失事地点找到的某些证件来看,证明他们是军事人员。 
    6。在失事地点有:手枪7支、自动枪1支(按:实际上是两支),有的已烧毁,子弹43发,枪套8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货币5元券1张、10元券6张,共65元,烧了一半和完整留下的军服、床上用品、椅套、书籍本子、手表等东西。其中有些东西由地方有关部门保管着。 
    7。这些迹象证明,失事飞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人员使用的。 
    代表蒙古人民共和国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边防内务军事务管理局处长 中国驻蒙特命全权大使 
    桑加上校 许文益 
    1971年9月16日 
    于温都尔汗 
    蒙方提出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失事遇难人员安葬的纪要》稿子,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军事人员驾驶的,1971年9月13日夜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领空,于同日夜2时在肯特省伊德尔莫格县苏布拉嘎盆地试图降落时失事的“三叉戟…1E”型飞机旁九人遗体按下述方式安葬: 
    1。九人遗体于1971年9月16日11时安葬在距失事地点西1。1公里的无名高地的东坡,东经111°17′40″, 北纬47°41′20″。 
    2。将死者逐个装入木头棺材,并排合葬在一个1。5米深的大墓穴里。由于没有得到了解他们姓名的具体材料,在墓上竖有1—9号的木牌。 
    3。参加安葬遇难人员的,蒙古方面有(人员名单同前一纪要),中国方面有(人员名单同前一纪要)。 
    代表蒙古人民共和国方面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边防内务军事务管理局处长 中国驻蒙特命全权大使 
    桑加上校 许文益 
    1971年9月16日 
    于温都尔汗 
    第三轮会谈,我方提出修改意见 
    我看了蒙方起草的《纪要》稿子,感到蒙方的意图已经比较清楚,他们采取友好合作态度,安排我们进行视察和善后处理,但在《纪要》上却要写上中国的军用飞机、深入蒙古领空、没有外来影响而坠毁这些文字,目的无非为了在今后两国的交涉中占据有利地位,假如该机是被苏蒙军击伤而坠落,则正可借此推卸责任。这是会谈的要害所在。由于我们的惟一根据是国内的来电,看了现场之后,更加确认这完全是一架中国民航飞机,死难者都是机组人员,“空中小姐”看上去年岁大了一些,估计是专机的需要。当时,我们每人脑子里都有些问号,但是谁也没有讲出来。小王看到林立果的出入证,曾联想到是否“林副统帅”的儿子,因为他在北大外语系上学时,知道林立果是物理系的一名学生,“文革”开始时辍学离开北大。但是,他考虑天下重名者很多,讲错了担不起责任,就闷在肚子里。这种心理状态,经过“文化大革命”洗炼的人,或多或少都存在。当然他当时如果讲出来,视察现场可能进一步发现一些问题,对尸体和文件可能观察更为仔细。但是,他不讲也是无可非议的。 
二十九
    我向许大使讲了自己的感觉。许大使讲,蒙方在处理死者遗体入殓和安葬方面的确是友好合作的,《纪要》也没有像额尔敦比列格那样把我机说成是“侵犯”或“入侵”蒙古国境,而改用“进入”一词。但是,他们强调“军事人员驾驶的”、“军事人员乘坐的”,甚至说是“为军事目的服务的”,无非是想在政治上捞到些有利的东西,这我们不能迁就,必须按中央指示精神,坚持“民航飞机误入蒙境”的立场,进行说理斗争。至于飞机是否是被击伤而坠落,因证据不足,应该实事求是慎重对待。 
    在讨论中,集中研究了会谈的对策,决定在暂不追究飞机坠毁原因的前提下,争取达成协议,写出可以接受的《纪要》,以便把死难者的遗物接收过来(视察开始前蒙方提出,现场物品只看不取,死难者遗物待双方会谈结束后移交,我方同意)。但是,在飞机的属性上,蒙方居心叵测,一场“民”字和“军”字之争看来难以避免。根据这个指导思想,我方对蒙方起草的第一个文件《现场调查纪要》稿子,提了九点修改意见。 
    第三轮会谈开始,已是9月17日凌晨4时25分,我们又是一夜未眠。 
    双方坐定,许大使首先发言,对蒙古政府和蒙方人员的友好协助,使现场视察和死者安葬工作顺利完成,表示深切谢意。接着,他对蒙方起草的稿子提出了我方九点修改意见: 
    第一点,在序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飞机……进入蒙古人民共和国国境”一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后,改成“民航飞机由于迷失方向……误入蒙古国境”。 
    第二点,主要在文字的叙述方法上做些修改,不用“确立”字样,而用“叙述”,把“确立如下几点”改为“情况叙述如下”。 
    第三点,在第一条最后加上“在东面二十余米处有损坏的机翼,上面有‘民航’二字”。 
    第四点,第二条开头一句改成:“该机由于不明之原因,在降低飞行,试图用腹部着陆时,右翼撞地,引起爆炸失事。” 
    第五点,第二条最后(气象情况)与现场调查没有关系,无必要写。如蒙方认为要写,则应加上“根据蒙古方面提供的材料说……”。 
    第六点,第五条第二段,改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同意九名人员死亡是由于飞机失事造成的,所以双方同意没有必要进行解剖。双方同意不进行法医解剖而进行埋葬”。 
    第七点,第五条第三段,内容跟第六条有重复,第六条讲了子弹多少,枪支多少,都讲了,其最后一句“证明他们是军事人员”可放到第七条后改写。 
    第八点,把第七条改写为“这一架中国民航256号飞机载有中国军事人员,也载有非军事人员”。 
    第九点,把第六条最后一句改为第八条,即“因飞机失事死亡的九名人员的遗物和机上的文件、资料,有的在现场,有的由蒙古方面有关部门保管着,应列具清单作为本纪要的附件。中国方面要求蒙方将这些遗物、文件、材料交还中国。双方同意就此问题继续商谈”。 
    另外,建议把现场示意图作为附件给我们一份。 
    许大使对第二个文件《遇难人员安葬的纪要》,建议在开头序言部分加上蒙方的友好协助,认为可以这样改写:“在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友好帮助下,中国民航256号飞机失事遇难的九名人员(八男一女)的遗体按下述方式安葬。” 
    许大使讲的过程中,古尔斯德字斟句酌地做了翻译,有的词他要小沈用蒙文告诉他,蒙方人员尤其是桑加上校,紧张地做记录。 
    许大使讲了约一个小时,时间到了9月17日晨5时25分。蒙方建议休息10分钟。后来,蒙方又要求推迟至上午10时以后再谈,看来他们感到双方在关键问题上针锋相对,需要仔细研究。 
    第四轮会谈,蒙方态度僵硬 
    天色大亮以后,小沈外出解手(室内无卫生间,因温都尔汗市没有自来水系统)观察到,蒙方人员进了邮电局,估计是向乌兰巴托打电话请示。许大使考虑,不能被拖在温都尔汗,得尽早回使馆以便向国内报告现场情况,听取国内指示。他让我去向蒙方提出:因为我国国庆22周年将到,大使要在今天赶回乌兰巴托料理馆务,建议谈判移到乌市继续进行,如果蒙方一定要在温都尔汗谈,由我作为大使的代表。我当即约见古尔斯德转述大使意见,他听后感到有些意外,答应马上报告高陶布司长和桑加上校。 
    9月17日上午10时15分到11时55分,双方举行了第四轮会谈。我尽可能地记录下双方的对话。 
    桑加(以下称桑)首先开讲:“今天第一个工作,从答复大使对第一个文件的修改意见开始。” 
    许大使(以下称许)打断桑的话:“我想问,对我今天回乌兰巴托的计划,你们的意见如何?” 
    高陶布(以下称高):“现在说不好,不知道去乌兰巴托的时间。” 
    许:“在我走前谈完更好,如果谈不完,由我们的孙秘书在这里代表我谈。” 
    桑加没容许大使再讲话,就滔滔不绝地讲起来:“昨天大使提的第一条意见‘中国民航飞机由于迷失方向……’,大使意思是飞机迷了路误入蒙古国境的。现在我方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所以没有必要、没有根据这样写。” 
    许:“9月14日晚,我奉政府之命向额尔敦比列格副外长说明,‘失事飞机可能是由于迷失方向误入蒙古国境,我们表示遗憾。’副外长当时未表示不同意见。这是我们政府的指示,我是奉政府的指示这样说的。” 
    高:“副外长有没有表示异议,当时我们也不在场。我们是用现场有的东西来证明。” 
    桑紧接着讲:“第二个问题,大使意见把‘确定如下几点’改为‘情况叙述如下’,作为正式纪要在修辞上这是不合适的,因为纪要不是清单表,纪要应该有在现场对失事原因做出结论的阐明。”桑对修辞也不放过,看来要对许大使提出的修改意见全面驳回。 
    “第三个问题,大使建议在第一条第二段最后加上‘在东边……的机翼,上面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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