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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蓄积能力在平时所受损害,竟与在最糜费的战争期间一般无二了。
有人说,支付公债利息,有如右手支给左手。所有货币,都未流出国外,那不过把一国居民某阶级的收入一部分,转移到其他阶级罢了,国家不会因此比从前更穷一文。这辩解,全是基于重商学说的诡辩;著者对此学说已经加以详细的讨论,似乎无须再在这里赘述。此外,主张此说者认为,全部公债都是募自国人,此绝非事实;我国公债就有很大一部分是荷兰人及其他外国人的投资。即使全部公债没有外国人投资,也减少不了公债的弊害。
土地及资本,是私人和公家一切收入的两个源泉。资本不论是用在农业上、制造业上或商业上,都是支付生产性劳动的工资。这两个收入源泉的支配,属于不同的两群人民,即土地所有者和资本所有者或使用者。
土地所有者为了自身收入,必须修理或建筑其佃户的房屋,营造和维持其田庄的必要沟渠和围墙,从事其他应由地主举办或经营的种种改良,使其所有土地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如果土地税繁多,以致地主收入大减;各种生活必需品税、便利品税繁多,以致该收入的真实价值大减,那地主就会弄得没有能力进行或维持这种种要花很多费用的改良。地主不能尽他的本分,租地人就也完全无能力尽他的本分。总之,地主的困难愈增加,该国的农业就必然要愈趋于荒废。
如果各种生活必需品和生活便利品的税的征收,使资本所有者及使用者,觉得他们资本所得的收入,在某特定国家,不能购得同额收入在其他国家所能购得那么多的必需品和便利品时,他们便会打算把他们的资本,移往其他国家。如果此类赋税的征收,使大部分或全部商人及制造业者,换言之,大部分或全部资本使用者,不断受税务人员恼人扰人的访问,那移居的打算,不久就要见诸实行了。资本一经移动,靠此资本支持的产业,将随着没落,而该国商业制造业,又将继农业归于荒废。
土地和资本这两大收入源泉所生收入的大部分,如把它由其所有者即对每块特定土地的良好状态和对每项特定资本的良好经营都具有直接利益这一批人,移转到另一批没有这种直接利益的人(如国家的债权者)手中,久而久之,必定要惹起土地的荒芜和资本的滥费或迁移。国家的债权者,对于该国农业、制造业及商业的繁荣,从而对于土地的良好状态和资本的良好经营,无疑是具有一般利益的,因为那三者中任何一个如遭到失败或衰退,各种税收,就不够支付他应得的年金或利息。但是,国家债权者单就其作为国家债权者来说,对于某块特定土地的良好状态,对于某项特定资本的良好经营,是不感兴趣的。作为国家债权者,他对于这一特定土地或资本,既无所知,也无从视察,他不会留意到它们。土地或产业荒废了吧,他有时全不知道;即使知道了,也不关心,因为这不会使他直接受到影响。
举债的方策,曾经使采用此方策的一切国家,都趋于衰弱。首先采用这方法的,似为意大利各共和国。热那亚及威尼斯,是意大利各共和国中仅存的两个保有独立局面的共和国,它们都因举债而衰弱。西班牙似是由意大利各共和国学得此举债方策,而就天然力量说,它比它们尤见衰微(也许是因为它的税制比它们的税制更不明智)。西班牙负债极久。在十六世纪末叶以前,即在英格兰未借一先令公债的百年以前,该国即负有重债。法国虽富有自然资源,亦苦于同样债务的压迫。荷兰共和国因负债而衰弱,其程度与热那亚或威尼斯不相上下。由举债而衰微而荒废的国家,所在皆是,英国能独行之而全然无害么?
说这些国家的税制,都较劣于我国,那是不错的,我亦相信其如此。但是,这里应当记住一件事,就是最贤明政府,在税尽了一切适当课税对象以后,遇有紧急需要,也不得不采行不适当的捐税。荷兰那样贤明的政府,有时也不得不象西班牙那样,仰赖一些不适当的税收。如果在国家收入所负的重担尚未解除以前,英国发生新的战争,又如果核战争在其发展的过程,所耗费用,也和最近战争同样多,那末,形势所迫,说不定会使英国税制,也变成象荷兰税制,甚至象西班牙税制那样的繁苛。不错,我国叨现行税制的恩赐,产业得无拘束地向上发展,因而,即在费用最大的战争中,似乎由各个人的节俭与明智行为所产生的积蓄,也够弥补政府所滥费的社会一股资本。最近战争所费之多,为英国历来战争所未有。但在此次战争结束时,全国农业和从前同样繁荣,制造业和从前同样兴旺,商业和从前同样发达。可见支持各该产业部门的资本,一定是和从前同样的多。和平恢复以来,农业更有改进,国内各都市各村落的房租益形增加,这是人民财富及收入增加的实证。大部分旧税,特别是国产税及关税等主要部门的收入,都年有增加,这是消费增加的明显证明,亦是消费所赖以维持的生产增加的明显证明。英国今日似乎毫无困难地担起半世纪以前谁都不相信它支持得了的重负。然而,我们切不可因此就冒昧断定,英国能支持任何负担,更不可过于自信,以为再重的负担,英国亦能不大困苦地支持得了的。
当公债增大到某种程度时,公公道道地完全偿还了的实例,我相信几乎没有。国家收入上的负担,如果说是曾经全然解除过,那就老是由倒账解除的,有时是明言的倒账,常常是假偿还,但没有一次不是实际的倒账。
提高货币名义价值,那是公债假偿还之名行倒账之实的惯技。例如,六便士的银币或二十枚六便士的银币,如依议会法令或国王布告,提高其名义价值为一先令或一镑,那么,依旧名义价值借入二十先令或银约四盎斯的人,在新名义价值下,只须银币二十枚或略少于二盎斯的银,便可偿还其债务。约一亿二千八百万镑的国债,即大约等于英国长期和短期公债合计的债本,如照此方法偿还,约须现币六千四百万镑就行了。象这样偿还债务实不过貌为偿还罢了,在实际,国家债权者应得的每一镑,都被骗去了十先令。可是,横受此种灾害的,不但是国家的债权者,私人的债权者,亦都受相应的损失。这对于国家的债权者,不但全无利益,在大多数场合,还要增加他们一项大损失。不错,国家的债权者,如借有他人的巨额债款,亦可依同一方法偿还,使其损失得到若干赔偿。可是,在多数国家中,以货币贷与国家的人,多半是富有者,他们对干其余同胞市民,多是属于债权者的地位,而不是属于债务者的地位。因此,这种貌为偿还的办法,对于国家债权者的损失,没有减轻,只有增大。国家受不到一点利益,而多数无事人民,却蒙受横灾。这种办法将使私人财产受一种最普遍、最有害的破坏,而在大多数场合,将使勤劳、节约的债权者吃亏,怠惰、浪费的债务者致富;这样,国家资本的大部分,将由能使这资本增益的人,转移到只知破坏这资本的人。国家如有必要宣布破产,正如私人有必要宣布破产时那样,光明正大和直言不讳的倒账,总是对债务者名誉损害最轻、对债权者利益也损害最轻的办法。国家为隐蔽实际倒账的不名誉,而出此容易识破又极端有害的欺瞒下策,那真是再笨没有啊!
然而,国家无论古今,当有此必要时,往往采用这欺瞒的下策。在第一次罗马和迦太基战争终结时,罗马人减低阿斯(当时计算一切其他铸币以此为准)的价值,从含铜十二盎斯,减至含铜二盎斯,即把二盎斯铜赋予等于以前十二盎斯的名义价值。用这种方法,共和国前此所借的巨债,只须还其实额六分之一就行了。这样突然的巨大的倒账,照我们今日设想一定是要惹起极大的喧闹的;然而当时竟无此等表示。推其原因,是由于制定此贬值的法律,象其他一切关于铸币的法律那样,都由护民官提向民会,通过施行;那在当时,恐怕还是一种很得民心的法律。在罗马,象在古代其他共和国一样,贫民不断向富者和有权势者借债;富者和有权势者为要在每年选举时获得他们的选票,常以极高利息,贷款给贫民,此债务从未偿付,不久就积成了债务者不能偿付、他人亦无从代付的巨额。债务者惮于非常苛刻的诛求,往往迫而投票选举债权者推荐的候选人,没得到另外报酬。当时法律尽管严禁赠贿及收买,但候选人提供的报酬,及元老院不时颁发的谷物,仍为罗马共和国晚期贫穷市民赖以生活的主要资源。为要摆脱债权者的控制,这些贫穷市民不断要求取消他们所欠的全部债务,或要求通过他们所谓新案,即偿还积欠债务一部分就算还清全部债务的法案。因此,把一切铸币价值,减至其原先价值六分之一,使他们得以原先六分之一的货币,偿还其全部债务,这种法律,正是一种最有利的新案。富者及有权势者为要使人民满足,在许多场合,他们不得不同意此取消债务的法律及施行新案的法律。不过,使他们同意此等法律的,一部分虽不外上述理由,一部分则因他们自身是政府的主要领导者,他们想借此解除国家的负担,恢复国家的元气。用这种方法,一亿二千八百万镑的债务,一下子就减为二千一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了。在第二次罗马和迦太基战争期间,阿斯又经过两次的贬值,第一次是由含铜两盎斯减至一盎斯,第二次由一盎斯减至半盎斯,即减至本来价值二十四分之一。罗马的上述三次货币贬值,如合并一次实行,那末,象我国现币一亿二千八百万的债务,就可一下子减至五百三十三万三千三百三十三镑十六先令八便士。那怕英国负债之巨,使用这种方法,也是马上可以偿还的。
我相信,一切国家铸币的价值,都曾通过这方法,逐渐减到比原来价值越来越低,同一名义金额所含的银,都曾通过这方法逐渐减到比原来数量越来越少。
为了同一目的,国家有时减低铸币的标准成色,即在铸币中搀以较大量的劣金。例如,照现行法定标准,每重一镑的银币,只能搀劣金十八本尼威特,若搀入八盎斯,这种银币一镑或二十先令,就与现币六先令八便士相当,而我国现币六先令八便士所含银量,就几乎提高至一镑的名义价值了。这种标准成色的减低,与法国人所谓增大价值,即直接提高货币名义价值,完全相同。
这种直接提高货币名义价值的做法,常是公开的、明言的,而就其性质说,亦不得不如此。用此方法,较轻较小的铸币,取得了从前较重较大铸币的同一名称。反之,减低货币标准成色的做法,大概都是保守秘密的。用此方法,造币局发出和从前流通的同一名义价值的铸币,竭力设法使其重量、体积及外貌保持旧观,不易辨认,但其实际价值,却相去甚远。当法国国王约翰要偿还其债务,而减低铸币标准成色时,所有造币局的官吏,都得发誓保守秘密。以上两种做法,都是不正当的。不过,增大价值这个简单做法,是公然的、暴戾的不正行为,而减低标准成色,却是阴险的、欺诈的不正行为。所以后者一经发觉(决无长久保守秘密的可能)常比前者要惹起大得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