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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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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我国境内的其他各类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均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实现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合并与统一。 今后,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进而把内、外资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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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税合并,从而实现所有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以便各类企业在公平合理的税负条件下开展竞争,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征收对象及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纳税人的范围,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即: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注册、登记、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这里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二是规定了征税对象的范围,为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企事业取得的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按照我国实行纳税人和来源地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制度,这些企业或组织来自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都必须依法缴纳所得税。 同时,规定了企业境外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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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纳税人境外所得,已在有关国家缴纳的所得税款,并且与我国有税收协定的,准予在汇总纳税时,按有关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三、应税收入的确定

    应税收入是指应缴纳所得税的收入,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涉及收入项目的确认以及某些特殊项目的确认标准。应税收入项目包括:(1)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

    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2)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3)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4)

    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6)

    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股份制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而分得的股利、红利作为投资收益,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但不计入本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7)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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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逾期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特殊项目应税收入的确认,纳税人的应税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定。(1)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收入可以分期确定:第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票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也可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二,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根据工程合同实行旬末或月末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格收入的实现;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阶段收入的实现。第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按合同规定,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2)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纳入企业销售收入核算;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取得收入处理。(3)外币收入的折算。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款,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币的,应当按照外币业务发生时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4)非货币资产或权益的收入额的确定。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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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是计征所得税的依据,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财务会计制度主要是为了规范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对经营者的筹资、经营补偿和经营成果在计算内容、标准、方法上的规定,税收主要是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用税法处理国家与纳税人的分配关系。 因此,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核算的会计收益,即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计算的税收收益,即应纳税所得额,在质上不同,在量上也不同。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利润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计算。 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程序和公式各不相同,但基本原理大致相同:即首先计算生产、经营成本,然后计算生产经营净收入,再计算生产、经营利润及其他营业利润,最后通过计算利润总额以及应予以调整的项目,确定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现列举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服务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程序及公式,其他行业参照下列行业公式计算。工业企业:(1)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其他直接支出+制造费用(2)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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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4)产品销售净收入=本期销售收入-(销售退回+销售折让或折扣)

    (5)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6)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7)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8)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调整项目的金额商业企业:(1)商品进价成本=购进商品原始进价-(购进折让+购进退回)

    (2)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销售折让+销售退回)

    (3)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商品进价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4)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5)利润总额=主营业务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6)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调整项目的金额服务业:(1)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2)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其他业务税金及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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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4)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应调整项目的金额上述应“调整项目的金额”是指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纳税。

    五、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确定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这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算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的金额。(1)成本。 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各项间接费用;(2)

    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3)税金。 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列支;(4)损失。 即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下列项目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扣除:利息支出。 这是指纳税人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支出。(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纳税人向保险机构筹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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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浮动利率的部分,不允许扣除;(3)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高于的部分,不得扣除。工资支出。 这是指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计税工资,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 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费用,应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

    5%计算扣除。捐赠支出。 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此项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上述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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