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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1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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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中国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所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按规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1)全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含1,500万元)

    ,不超过年营业收入的5;(2)全D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但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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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99

    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3;(3)全年营D业收入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

    ,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2;(4)

    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D(含1亿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营业收入的1。 D保险费、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1)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规定交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偿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缴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中,涉及资产的税务处理,包括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计价原则,折旧范围,依据和方法等;无形资产计价,摊销原则,摊销期限,以及递延资产、流动资产的计算方法,除企业所得税条例、实施细则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处理。租赁费。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赁费,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1)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按实际发生数扣除;(2)

    融资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 只允许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坏帐准备金及坏帐损失。(1)纳税人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准予扣除;(2)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所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可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3)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和坏帐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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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新编纳税指南

    帐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用,必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的,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1)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以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以竣工使用时实际发生的累计成本入帐。(3)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增值税)后的价值入帐。(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入帐。(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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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101

    票的,按同类资产的市价确定。(6)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入帐。(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该资产的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合理价格确定。(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其价值。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1)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以经营性租赁方式出租的固定资产;以融资性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2)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修理费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依据和方法。(1)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残值计算。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4)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工作量法,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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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新编纳税指南

    分局批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确认标准。(1)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2)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3)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1)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区别确定:对于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使用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专利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非专利技术、专利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确定,商誉只有在企业合并或接受商誉投资时才能评估计价。(2)

    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企业开办费的摊销。 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这里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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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301

    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止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存货的计价原则及方法。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应以实际成本价为准,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确需改变的应在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允许从纳税人的计税收入总额中扣除:(1)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2)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3)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滞纳金和罚金,以及除上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其他各项罚款;(5)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支出;(7)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8)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六、减免税有关事项

    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为鼓励和扶持企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项灵活调节措施。 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对企业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优惠措施。 一是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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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新编纳税指南

    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的具体内容:(1)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洲、自治县的企业,需要加以照顾和鼓励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区的实际情况,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2)经济特区的内联企业、上海浦东新区新办的内联企业以及外地向浦东投资的独资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3)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4)新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5)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6)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7)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8)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9)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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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501

    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0)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

    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企业,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2)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所得税。(13)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取得的收入在“八五”期间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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