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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2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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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等方法中,由企业选用一种。 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企业不得随意改变。 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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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应缴税款的计算(一)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缴纳税款(或退还已缴税款)

    的计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对于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在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这就避免了因不同时间外汇牌价变动而反复计算汇价差异,合理地简化了外币所得的计征手续。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缴纳税款,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应当按照历史汇率计算退税。 即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 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补缴税款。例如:某外国企业已缴纳税款100元,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为100美元兑人民币500元,后因该企业申请免税获得批准,这笔税款需要退还,填开退税凭征当日的外汇牌价为100美元兑人民币600元,计算应退税款。原缴纳税款时100元人民币折合2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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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退税款=20×60100=1200元(人民币)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抵免计算方法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应当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同一年度的纳税凭证原件,由设在中国境内的总机构汇总纳税时,按税法规定的条件,允许从应纳税款限额中扣除。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扣除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的扣除限额。 此项扣除限额,是指企业的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应该按照不同的来源分别计算确定,来源于不同国家的同类所得项目,不得相互抵免。 其计算公式为:境外所得税款扣除限额=境内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低于或等于该国境外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的,可以全部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少于扣除限额的部分应向中国政府补缴;境外已纳税款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例如:某合资企业在某一纳税年度内经营所得100万元,它在A国的分公司获取所得40万元,已在A国缴纳所得税16万元。税额扣除限额=(10+40)×3%×4010+40=13。

    2万元该合资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10+40)×3%-13。

    2=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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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1新编纳税指南

    该合资企业在国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超过限额的部分(16万元-13。

    2万元=2。

    8万元)

    ,不得抵免,但可以在以后年度有税款扣除限额结余时抵扣。(三)

    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办法。 企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乘以税率计算预缴;按季度实际利润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C4乘税率计算缴纳,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季预缴所得税。 季度预缴地方所得税,按上述利润额(所得额)乘地方所得税税率计算。全年度应纳所得税,应按照企业在规定期限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进行核实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核实的全年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境外已纳税款的抵免(扣除)额全年应减征所得税=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核定的减征率年终汇算清缴应补或退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款-全年应减征所得税款-季度累计预缴所得税款分季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时间规定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和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四)

    外国企业境内营业机构所得税合并申报的计算方法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两个或两上以上营业机构,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确定由其中的一个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如果所涉及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纳税的,在汇总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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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941

    申报纳税时,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 如果所涉及的营业机构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按有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 亏损的营业机构,应以该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利润,按规定弥补其亏损后有利润时,再按该营业机构所适用纳税率计算纳税。 其弥补额,应按原盈利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假设某外国企业,设于上海的甲机构和设于深圳的乙机构分别适用于33%和15%的所得税税率,经税务机关批准由甲机构汇总缴税。 如当年甲、乙两机构的年所得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则由甲、乙两机构汇总计算缴纳的所得税税额=60×3%+40×15%=25。

    8万元。又如当年甲、乙两机构的年所得额为60万元和-40万元,盈亏相抵后,甲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税额=(60-40)×3%=6。

    6万元,假定第2年甲、乙两机构各有年所得额50万元,则第2年甲汇总计算缴纳的所得税税额=50×3%+40×3%+(50-40)×15%=31。

    2万元。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在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时,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弥补方法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时,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如,某企业上一年发生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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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1新编纳税指南

    20万元,允许从本年度开始的5年的所得中弥补,假设5年内各年的盈亏情况分别为:3万元、5万元、10万元、-2万元、1万元,则这5年均可不纳税,因为每年的所得用以弥补上年度亏损后,实际上就没有盈利了。到第6年,剩下的1万元亏损就不得继续弥补。 而第4年的亏损,依同理,也可延续弥补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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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地方税类

    第一节 房产税

    一、房产税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财产税的性质。新中国成立初期,很多城市为适应当时财政需要,把民国期间所征收的房捐、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加以改革沿用。为了加快经济建设,统一税制,增加财政收入,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确定在全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1951年8月,政务院正式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城镇的房产和土地合并征收城市房地产税。1973年,改革税制、全面试行工商税时,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工商统一税合并为工商税。这样,对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企业停征了城市房地产税,只对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房管部门及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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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1新编纳税指南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国务院决定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 并且按照宪法规定,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故将恢复开征的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并把开征范围扩大到工矿区。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统一征收房产税。 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过程中发布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 因此,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仍沿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征收房产税(土地部分已改为征收土地使用费)。

    征收房产税,有利于运用税收经济杠杆,促进加强对房屋的管理,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配合房产政策的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并且由于增添了税种,为实行按税种划分中央财政收入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分级财政管理体制创造了条件。

    二、纳税义务人和开征范围

    房产税是财产性质的一种赋税,因此,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在出典期间,由承典人缴纳。 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保证房产税及时入库,产权所有人或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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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编纳税指南351

    上述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房产权所有人,是指对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权利的单位和个人,这种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不许他人侵犯。房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经租并管养全民所有房产的房产管理部门。房产承典人,是指支付出押金的形式,在一定的期限内享有房产使用权的人。房产代管人,是指产权所有人通过书面或口头等形式委托他人代理的房产,其被委托人为房产代管人,或者是由法律指定代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产使用人,是指使用自己的房产或使用他人房产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他人的房产包括:使用租借的房产、无租使用他人的房产,因代管而使用他人的房产,因承典而使用他人的房产等。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开征,除此以外的农村和乡镇的房屋暂不征收房产税。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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