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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纳税-第4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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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要将复议决定(裁决)书抄本发送原处理机关,复议决定(裁决)

    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原处理机关都必须按决定(裁决)书的内容执行。 对申请人既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处理机关对决定(裁决)有不同意见的,应先按决定(裁决)书执行,然后可以通过行政途径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意见。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

    所谓行政诉讼,按照形象和具体的要求,可以把行政诉讼说成是一种“私诉公”或者“民告官”以及“官告官”的诉讼活动。 按照抽象和概括的要求,也可以把行政诉讼说成是一种由司法机关受理的并就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加以审查的诉讼制度。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也就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与有关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纠纷的活动。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行政诉讼须向人民法院提起;(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4)行政诉讼必须是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引起的;(5)行政诉讼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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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但在我国,并非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由行政诉讼来解决的。 首先,这种应当按照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行政纠纷必须是由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或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引起的。例如,税务机关因征税和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行政纠纷,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就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它是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 同时,这里所谓的违法,实际上可以是确实存在的,也可以是相对方坚持主张,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引起的。 应当指出,这种行政行为即使是确实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都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作出的,具有一定的强制力和执行力,因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也不会因提起诉讼而中止。 这是因为,如果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理决定可以因起诉而中止,那就可能在起诉情况较多时,使整个行政管理陷于瘫痪,这是不利于国家和公众的利益的。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属于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例如《海关法》、《土地管理法》、《专利法》、《邮政法》、《个人所得税法》等上百个法律、法规。 提起行政诉讼时,按照各种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不同类型:1。

    复议前置诉讼。 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前,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首先要经过向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只有在对申诉、复议的裁次仍表示不服的,这时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因此,凡未经向国家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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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提出过申诉、复议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是概不受理的。所以,凡是法律、法规中作出如上规定的,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都要严格遵守这一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2。选择诉讼。 即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诉讼的行政案件,其中依照法律规定,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既可以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由上一级机关作出终局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到底选择哪一种方式由当事人意志决定,但选择一种方式后就不能再使用另一种方式;另一种是比上述的选择权力要大一些,除了可以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提出申诉或复议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种选择外,对第一种选择的申诉、复议的裁决,不作为不能再起诉的终局裁决,如果当事人对申诉、复议的裁决仍表示不服的,法律还给予最后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申诉权,这是我国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采取的有效措施。 规定上述两类可以选择的法律、法规,数量不是太多,前者例如《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等,后者如《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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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会计处理

    第一节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在会计核算上从货物的购入至商品的销售,都作了相应的变化。

    一、会计核算方法

    实行新的增值税条例后,会计核算上有两种方法供企业选用。 一是在“应交税金”科目“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设置专栏进行核算;二是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有关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企业采用设置专栏方法进行核算的,应在原有的“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中增设“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进行核算。“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所购货物应冲销的进项税额,用红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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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已交纳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额用红字登记。“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销项税额,用蓝字登记。 退回销售货物应冲销销项税额,用红字登记。“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额,用蓝字登记;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而补交已退的税款,用红字登记。“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企业也可以将上述专栏的内容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分别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采用此种方法进行核算的,可以沿用三栏式帐户,但在月份终了时,必须将有关明细帐的余额结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结转后有关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所有应交、多交或欠交情况都归集在“应交增值税”明细帐户上反映。小规模纳税企业,因采用定率征收办法,毋需设置专栏核算,仍可在“应交税金”科目所属“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中核算企业应交、已交及多交或欠交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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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的会计处理执行新增值税条例后,企业在购入货物时,应根据不同的购货渠道和购入的不同货物,予以区别处理:(一)向国内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企业向国内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时,应按收取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货款、运杂费等)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工业企业,下同)

    “商品采购”(流通企业,下同)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

    “应付票据”

    “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验收入库后,按不含增值税的采购成本结转到存货的有关科目,借记“原材料”或“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科目。 但是,实行售价核算制的商业零售企业,仍以售价核算库存商品。例如:某商业批发企业购入一批商品,专用发票上注明进货原价6500万元,增值税额为1105万元,货款已经支付,商品也验收入库。 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购入商品时(万元)

    :

    借:商品采购65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5

    贷:银行存款7605

    (2)商品验收入库后(万元)

    :

    借:库存商品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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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贷:商品采购650

    如果上例是实行售价核算制的商业零售企业,假设该批购进商品的售价为100万元,商品验收入库后,该企业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库存商品10

    贷:商品采购650

    商品进销差价350

    这样处理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适合和满足企业对分散在各个柜组的库存商品采用实物控制予以管理和核算的需要。月终,通过商品进销差价分摊以后,商品销售成本仍调整为无税成本。 企业也可以根据本企业内部管理和指标计算的需要,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将商品的进销差价和购入商品的进项税额分别设置明细科目予以核算和摊销。(二)向国内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货物或向其他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时,应按发票上的全部价款“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按含税采购成本结转存货的有关科目,会计分录同上述(一)

    (三)向国外进口货物企业向国外进口货物,应按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科目,按进口货物应记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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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的处理与向一般纳税人购入货物的处理相同。(四)购入免税农业产品企业购入免税农业产品,按购入农产品的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按规定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数额[即买价×(1-扣除率)

    ],借记“材料采购”或“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货物验收入库后,按不含税成本结转存货的有关科目。例如:某工业企业购入一批免税农产品作原材料,支付价款1,200万元,农产品已验收入库。 价款采用商业承兑汇票结算方式付款,企业该作如下会计分录:(1)购入农产品时(万元)

    :借:材料采购108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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