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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产品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特别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应按其不同的列支渠道,借记下列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营业税、产品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产品销售、劳务供应等业务发生的营业税金);
2.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
4.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
三、企业交纳各种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包括应付国家、其他单位以及个人的投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应付给合作单位或个人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或年度终了,企业根据利润分配办法,计算确定的应付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利润,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单位、投资人姓名分户设置明细帐。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应上交的款项,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收尾工程费用、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按规定的条件预提收尾工程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可直接计入本科目的借方。收尾工程完成后,实际支出与预提费用之间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月“工程施工”科目,不得保留余额。
三、企业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时,借记“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通过“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核算,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修理完成后,将发生的支出结转记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实际支出总额与预提费用总额的差额,应全部转入当期有关成本费用科目,不得保留余额。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数额较大时,可分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并且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251号科目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有发行短期债券的企业,应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进行核算。
二、本科目应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和“应计利息”四个明细科目,并按债券种类和期限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行债券时,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债券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还应按实收金额与票面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支付的债券代理发行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债券应按期计提利息。溢价或折价发行的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分期摊销。
分期计提利息及摊销溢价、折价时,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发行债券应计提的利息,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溢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折价发行的债券,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和应计利息之和,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第26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四、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数额。
第301号科目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企业对于投资人投入的资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帐。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作为国家投资入帐。
三、收到投资人现金投资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投资人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时,应以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到投资人无形资产、材料物资投资时,以确认的价值,借记“无形资产”、“库存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企业将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供其使用的生产经营资金,应通过“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不从本科目中直接冲销;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拨给的生产经营资金,通过“上级拨入资金”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投资人设置明细帐。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到上级企业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企业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收到上级企业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帐;拨入的流动资产,按其实际拨入数入帐。
三、本科目借方核算上级企业从本单位收回的拨入资金,贷方核算上级企业实际拨入的资金,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上级企业拨入资金期末数额。
四、本科目的记录应与上级企业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记录相互一致。
第311号科目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捐赠、资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
二、企业收到现金捐赠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实物捐赠时,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对于投资人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应作为资本溢价。投资人实际缴付资本时,企业应按实际收到的出资额,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投资人在新增注册资本中应占的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借贷方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借记“库存材料”、“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按资本公积金形成的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资本公积金结存余额。
第313号科目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在本科目内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用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将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提取的盈余公积金结存余额。
第321号科目 本年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本年实现的利润(或亏损)总额。
二、企业应于月末将“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即借记“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月末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工程结算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将“投资收益”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