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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地租三种。每种地租都有自己的内涵。
第一,劳役地租
劳役地租,又称徭役地租。它是明代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所谓劳役地
租,就是指明代的农民或佃户在封建地主的强迫下,每年用一定的时间和自
己的劳动工具在地主土地上进行一定的无偿劳动。如明代万历年间,山西洪
洞县的地主刘周颂等人,为了承担王朝官府的赋役及徭役,先后采用过这种
劳役地租剥削形式。在劳役地租制度下,地主强迫农民为地主耕种,收获全
部归地主所有。因此,农民在地主土地上劳动时,往往采取怠工等方式进行
抵制,地主也通过家丁或监工,用棍棒强迫佃户农民为其劳动。因此,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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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社会的生产劳动秩序或纪律是依靠棍棒或皮鞭来维护的。鉴于劳役地租
严重地阻碍着社会生产力和农业生产的发展,挫伤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后
来,它逐渐地被实物地租形式代替了。
第二,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又称产品地租。它是明代封建社会地租的一种形式。明代的
实物地租,就是指封建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定期按议定的比例数
额向地主缴纳实物 (即谷租)的一种地租剥削形式。明代的实物地租主要有
两种形式:一是分成制,又称分成租。这是指根据实际收获量,按照地主和
佃户议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收成的一种形式。在明代的福建、湖广、浙江、安
徽等地的各县都广泛实行分成地租,大都采取对分办法,也就是地主和佃户
双方各取收成的50%,亦称“对半相分”。另一种是定额租制。这是指由地
主和佃户双方议定,佃户租种地主土地,不论丰欠,佃户要按契约议定向地
主交纳定额地租。明代初期及中期,各地农村,普遍实行定额地租制。由于
各地情况和土地好坏不同,租额高低也不一致。如在南方,上田每亩定租三
石,次田每亩定租一石五斗,下田每亩定租一石或七、八斗。北方地区租额,
一般是上田每亩一石以上,次田每亩七八斗,下田每亩三五斗。在定额地租
制度下,地主不管生产和收成,只管收地租,地租率约占收获量的40—60%
以上。在明代的租佃制下,北方地区大多采取分成制,南方则较多采取定额
地租制。无论是分成地租或定额地租,都是封建地主对佃农的剥削。但从经
济形式上来看,实物地租较劳役地租是一种发展和进步。因为在实物地租制
度下,农民可较自主地安排自己的生产劳动时间,有利于提高佃户的生产积
极性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但在实行实物地租过程中,地主利用分成租和
定额租的形式加强对佃户的剥削,以便占夺佃户更多的剩余劳动。在明代中
期以后,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货币地租逐渐取代实物地租。
第三,货币地租
货币地租是明代封建地租的一种形式。自明代封建社会中期以来,随着
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明代各地广泛地实行货币地租。明代的货币地租,又
称“钱租”,就是指封建地主将土地租给佃户耕种,佃户按照约定,定期地
向地主交纳一定的货币。货币地租是地主以货币形式占有农民剩余劳动的一
种地租形式。明代的皇庄、王田、官田、庄田等广泛实行货币地租。明朝的
贵族地主,利用土地出租征收银两;明王朝政府管辖的土地,也实行计亩征
收银两;各地官僚地主,除实行实物地租收取大量实物外,也广泛采取货币
地租,剥削佃户。如明代嘉靖、隆庆时期,大学士徐阶有土地2400多顷,仅
华亭县每年收租银约一万两。明王朝各代的货币地租额高低不一致,如:万
历时期,佃户郑伯春向地主郑某租地二分,年租银二钱五分;崇祯年代,佃
户冰雪居租种吴宗祠土地一亩五分,年租银一两二钱,等等。因此,在货币
地租形式下,佃户为了缴纳地租,必须出售一部分农产品以换取货币,并受
商人剥削。货币地租不仅可以刺激佃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商品货币经济的
发展,而且迫使农民从封建自然经济进入商品经济和市场,从而促进明代封
建制度的逐渐解体。所以,货币地租较实物地租是一种进步。
第四,其他额外勒索
在明代统治时期,农民或佃户除了受地主阶级的地租剥削之外,还被地
主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额外勒索。地主阶级对农民额外勒索的形式主要有以下
几种:一是押租,又称“顶首”、“押租钱”、“赔价钱”等。所谓押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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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指明代农民为了取得地主土地的租田权,被迫向地主交纳一定的保证
金。这是正租以外的一种额外剥削。地主规定佃户租地时交纳抵押钱的目的,
是为了向佃户榨取更多的剩余劳动。抵押钱与一年的地租大体一样。抵押钱
按理应在佃户退租同时归还,但地主经常借口佃户欠租而赖账,从而加重了
农民的额外负担。这种押租制在明代中期以后普遍实行。二是批田钱,又称
“批赁钱”。明代佃户在租田时,为了获得地主的应诺,被迫提前向地主交
纳的银两。地主收银两后,既不给“批头”,也不退给佃户。这实质上是地
主实行的附加地租,手段十分卑劣。三是预租,这是指佃户在农作物收获以
前被迫向地主预交的地租。地主规定佃户要预付半年或一年的租额,因此,
佃户被迫向地主或高利贷者乞贷,于是受地租的高利贷的双重剥削,生活处
境艰难。四是小租,又称“冬牲”。这是明代地主对佃户的一种额外剥削。
所谓小租,就是指地主利用出租土地向佃户索取脚米、柴草、鸡、鸭、鱼、
肉、蔬菜、瓜果、以及命佃户从事抬轿、赶车、挑担、做饭、按节送礼、办
婚丧差事等。这些都是明代地主对佃户的额外勒索,也是一种附加地租。五
是强迫佃户向地主交纳干、圆好谷。这也是地主增加佃户负担的一种手段。
六是地主利用大斗大秤向佃户收租,明目张胆地向佃户榨取超额地租,地主
每收租一石 (约120斤),就多收100斤,每出借或出卖一石,就少给佃户
30斤。地主通过大斗大秤、多收少给等手段剥削农民,从而发财致富。七是
规定送租到仓。明代一些地区的地主经常迫使佃户无偿地将地租 (谷租等)
运往地主的粮仓,所以,送租上门是明代地主额外勒索佃户,实行额外劳役
地租的一种形式。八是实行过期交租加租办法。明代地主的租佃契约规定,
佃户不按期交租,要加租。加租率是每两银加息三分。九是换佃提租,即地
主利用更换佃户的办法进行增加地租。佃户为种地,被迫接受额外勒索。十
是不准佃户退田。地主规定,佃户租田后不准退田,否则,具呈粮官,对佃
户进行囚禁或处罚。
第五,进行人身迫害
明代地主阶级对佃户进行各种人身迫害。人身迫害的形式:一是佃户对
地主的人身依附。朱元璋规定,佃户见田主,不论齿序,均行少事长礼。农
民在人格上依附地主,没有人身自由。二是佃户被迫为地主服杂役。地主强
迫佃户充当官府差役,修路、筑城、修仓、修河,还承担地主家务杂役,如
抬轿、挑柴、赶车、做饭、婚丧等差使。三是地主任意打骂、惩罚、迫害佃
户,干涉佃户家庭婚姻,强奸佃户妻女,杀害佃户等。
明代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残酷剥削,致使农业生产发
展缓慢,佃户生活贫困,从而引起了农民反抗地主阶级统治的斗争。农民掀
起反对交纳地租、反对额外勒索、反对人身迫害的斗争,并且夺占地主土地,
参加农民起义等。农民的反抗斗争,提高了自身的经济地位,打击了地主阶
级,冲击了明代封建统治,为明末农民起义创造了必要条件。
(3)手工业的发展和工匠制度
随着商品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明代的手工业也日益发展和繁荣起
来。手工业发展的主要标志有以下几个方面:①手工业人数的增长。明代手
工业是在元代工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明朱元璋建国后,承袭元代手工业
和工匠制度,准许元代40多万匠户入匠籍充当手工业者,且子孙世代从事手
工业生产。所谓手工业者,就是指利用自有作坊,手工工具、原料,进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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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生产的小商品生产者。明初政府为了恢复与发展手工业,逐渐地提高工
匠的社会地位,改善其人身依附关系,让手工业者独立地从事手工业生产,
从而激发了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同时,明朝政府为了恢复和发展经济,
发展农业生产,明文规定农民必须种植经济作物,如桑、棉、麻等,提倡农
户养蚕、巢丝、纺纱、织布,鼓励男耕女织。由于发展经济作物生产,提高
了桑棉、麻的产量,从而为发展手工业提供了原料,推动了城乡手工业的恢
复与发展。手工业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者人数的不断增长。
②手工业生产技术的提高。明代手工业发展的一个标志,是手工业生产
技术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一是改进了纺纱与织布工具。元
代的家庭手工业者进行纺纱织布,主要是使用踏车、弹弓、卷莛、纺车、织
布机等机具,其中踏车(即木棉搅车等)主要部件,都是木制的,既不耐用,
生产效率也低。明建国后,手工业工匠将踏车辗轴改为铁制,从而提高了铁
轴辗轧力和轧棉籽的生产效率。后来,工匠又用檀木制弹椎,取代手击弦弹
棉花的方式。从而大大地提高了纺纱的效率。
二是利用土高炉冶炼钢铁。明代初期,在矿冶业中积极改进生产技术,
采用土办法建立了土高炉。遵化冶铁厂就是用土高炉冶炼生铁和钢铁的。由
于使用新技术促进了生产规模和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推动了矿冶业的发
展。
三是提高了陶瓷制作工艺。长期以来,人们制造瓷器都是使用竹刀旋坯
造型。明代永乐年间,采用铁刀制坯,采用先进的上釉方法,如用吹釉代替
蘸釉,青花瓷器从单色釉向多色彩釉方向发展。技术工艺的进步,促进了陶
瓷产品质量的提高。据《天工开物》记载,明代改进了漆器生产技术,扩大
了漆器品种,并在漆器上细雕花纹,刻制图样,产品精致美观。同时,明代
还提高了制丝技能,如湖州、嘉兴等地先后采取炭火干燥法制丝,质量很好。
四是采用简单机具生产。明代时期,在一些手工业行业,含印刷、制茶、
制糖、榨油、造船、粮食加工等生产过程中,先后采用了简单机具,如利用
水力机械进行粮食加工生产等。
③民营手工业作坊的兴起。明代建国以来,随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