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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前期经济史-第1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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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机械进行粮食加工生产等。 

     ③民营手工业作坊的兴起。明代建国以来,随着手工业的发展,先后在 

棉纺织业、矿冶业、陶瓷业、造船业、制糖业、榨油业、制茶业、印刷业等 

手工业领域中出现了一些家庭手工业作坊。所谓家庭(或民营)手工业作坊, 

就是指明代农村家庭手工业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场所。民营手工业作坊的特点 

是利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作为原料,从事加工生产,满足自己的需要,多余 

的手工业产品通过市场进行出售。自明代初期至明代中叶,家庭手工业作坊 

有成千成万个,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从事纺纱织布、冶炼钢铁、制作生产陶瓷、 

制糖、榨油、制茶和生产其他小手工业产品。 

     但家庭手工业作坊大都是属于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范畴,实行独立自主 

经营。由于明政府实行苛捐杂税政策,制约了民营手工业作坊生产规模的扩 

大和发展。 

     ④官营手工业工场的出现。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明代封建统治阶级对 

日用消费品和手工业产品需求的增长,但当时的手工业品和奢侈品无法依靠 

市场交换和家庭手工业作坊生产来满足,于是官营手工业工场应运而生。官 

营手工业工场,是指由明代官方出资组建的一种手工业组织。明代初,它由 

中央政府的工部、户部、内府各监局和地方官府、卫所都司等部门领导、监 

督与管理。1393年(洪武二十六年),官营手工业工场分别由工部的营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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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吏司、虞衡清吏司、都水清吏司和屯田清吏司等单位领导与管理。官营手工 

  业工场数量多,分布全国各大中城市,如营缮清吏司在北京建立了手工工场 

  1100个。手工业工场生产经营的产品有:琉璃瓦、砖瓦、木材、铸造钱币、 

  铜铁器皿、各种木桶、蒸笼、木炭、龙床、龙桌、龙椅、箱柜、家俱、冠冕、 

  袍服、鞋袜、草纸、神帛、绢布等种。官营手工业工场主要是为明代宫庭及 

  明代封建政府效劳和服务的。因为明代皇帝和宫庭人员所需日用手工业品, 

  都是由官营手工业工场生产和供应。明代中叶后,官营手工业工场生产与经 

  营逐渐减少。 

       ⑤工匠制度的发展。明代中叶,手工业匠户和工匠制度也不断地发展起 

  来。所谓匠户,就是指明代封建专制政府为剥削工匠,将具有工艺技术专长 

  的工匠编入特种户籍的匠户。后来,对工匠的组织与管理的原则及措施,逐 

  渐形成工匠制度。所谓工匠制度,就是指明代对工匠的征集、编制、使用、 

  组织、管理的具体规章制度。它是明代官营手工业和手工业工场中的一种剥 

  削制度。明初至明中叶,工匠人数获得了很大的增长,如明代洪武时期,全 

                              ① 

  国“约有工匠232089人” ,这是明代官营手工业工场的主要劳动力。工匠 

  的来源:一是征集元代遗留匠人户。明建国后将元代留下的几十万工匠户中 

  的一部分编入匠籍。二是选拔有技艺专长的人充当匠户。1380年(洪武十三 

  年),官府从江苏、浙江等地选拔115000多户,编入南京各监局充当工匠。 

  三是将已正法的奸臣家属遣送教坊锦衣狱浣衣局充当工匠。四是将违法经营 

  龙凤绸缎、纱罗、紵丝的人及其家属拘捕入京,编入工匠籍,充当监局的工 

  匠。明政府的工部和内府各监局将这些工匠人户组织起来,建立了官营手工 

  业劳动队伍。明代的工匠可进行下列分类: 

       第一,按工匠户籍特征,可分为下列三种: 

       一是民匠。所谓民匠,就是指具有或懂得专业制造技术的劳动者。民匠 

  是官营手工业的主要技术力量,由政府的工部和内府各监进行管理。 

       二是军匠。这是指具有兵器制作技术的劳动者,是明代手工业的重要劳 

  动力。军匠由明代的都司卫所和军器局控制与管理。 

       三是灶匠。所谓灶匠,就是指从事制盐的专业户或民户。它由明政府的 

  户部管理。此外户部还管理机户、窖户、冶户等工匠人户。机户又称“执匠”、 

   “机工”,由户部织染局或织造局控制。 

       随着商品经济与手工业的发展,明代从嘉靖时期起,官营手工业广泛实 

  行雇佣工匠制度。这是雇佣劳动的一种形式。 

       第二,按工匠服役特征可分为三种: 

       一是轮班匠。所谓轮班匠,这是匠户按大明律规定,分班定期在官营手 

  工业中服劳役的工匠。每三年一班,每班服役三个月,工部负责对轮班匠的 

  监管工作。轮班匠占官营手工业工匠总人数的80%左右。1485年,明政府对 

  轮班匠实行以银代役制,每人每月交役金6—9钱。1562年 (嘉靖年间), 

  将役金改征银两,即匠班银。 

       二是住坐匠。所谓住坐匠,就是指以住坐方式,每月就地服劳役十天, 

  其余二十天,自己从事手工业品生产,这是自产自销的一种方式。住坐户由 

  内府的内官监(官营手工业管理机构)进行管理。明代计有住坐户2万多户。 

       三是存留匠。这是指那些按律规定留在本地官府有关织造、织染局等部 



① 陈诗启:《明代的工匠制度》,《历史研究》1955 年第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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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服役的工匠。各种匠户都世袭为匠,不得脱籍服官。 



       (4)商业的发展和抑商政策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社会购买力的提高,明代的商业也获得了一 

                                                                         ① 

  定的发展。但朱元璋封建王朝主张“崇本而祛末”,即“重农抑商”,因此, 

  商业发展受到制约。 

       ①商业形式的发展。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着民商、官 

  商、徽商、牙商等多种商业形式。每种商业形式的特点和作用表现如下: 

       一是民商。所谓民商,又称民间商业,就是指从事民间商业买卖活动的 

  商人,或称商贾。从事民间商业活动的商人有小商贩和富裕商人。这些商人 

  分为行商和坐商。小商贩在民间商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人主要利用自己的 

  资金、劳动和店铺等手段进行商业买卖活动。其特点是小本生意,数量多, 

  店铺遍及全国城乡。明代万历初期,北京有小商贩4万户,经营范围涉及130 

  多个行业。其中大兴县有店铺2万6千多户,占北京店铺总数的65%。但小 

  商贩受官商和富贾的欺压。富裕商人是指拥有大量财产、资本、店铺的商人。 

  明代期间,拥有百万或千万的富商不计其数,如明代中期的大盐商谭景清、 

  大珠宝商屠宗顺、大木材商王天俊等,都是富商巨贾的代表人物。各地大小 

  商人分别从事丝、绸缎、棉花、布疋、瓷器、纸张、粮食、糖、茶、染料、 

  药材、铁制品等工农业产品的贸易,从中牟取巨利。 

       二是官商。官商,又称“权贵商业”,是指明代封建贵族、官吏等经营 

  的商业。明代初期,明政府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命令不准政府官员经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权贵官吏的贪欲与日俱增。因此明代中期以后,权贵 

  官吏不顾明政府的禁令和限制,纷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在各地城市建立 

  皇店、王店、官店、店铺“塌房”(即货栈)等组织。官商与一般商贾相比, 

  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依靠封建特权,专营有利行业。明代权贵商人,依靠权势,专营 

  盐业买卖,办理开中引盐,垄断对外贸易,控制边境贸易,贩造钱钞等活动, 

  并且营私舞弊。 

       第二,强占民房,建立店铺。明代一些皇帝利用权力强拆民房、强夺权 

  贵官吏店铺,建立皇店。权贵官吏也强占民房建店,并利用店铺出租,收取 

  房租。皇店每年收得租钱数万两。 

       第三,低价雇工,剥削剩余劳动。官商依仗权势,低价招工,从事经商, 

  剥削工人剩余劳动,不少官商大发横财。 

       第四,权贵商业所赚的利润,大都用于贵族阶级的奢侈生活、买地出租、 

  放高利贷等非生产性事务,所以,它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因此,这是一种为 

  封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商业。 

       三是徽商。所谓徽商,又称“徽帮”、“新安商人”,就是指明代安徽 

  省徽州府籍商人或富商巨贾所组成的商人集团。徽商为了从事商业经营活 

  动,在各地重要城市建立了店铺。店铺内分设南货房、北货房、海货房、蜜 

  钱房等经营单位。明朝中叶以前,徽商主要是经营茶叶、木材、油漆、以及 

  纸、笔、墨、砚文房四宝等物品,还从事粮食、盐的贩卖。明代中叶后,徽 

  商进入全盛时期,这时徽商主要经营食盐、茶叶、木材、大米、布匹、丝绸、 



① [明]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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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纸张、药材、典当、茶坊、菜馆、卖浆、贩脂和对外贸易等业务。在徽商中, 

  拥有十万、百万、千万的富商巨贾,不计其数。安徽湖州人沈万三是拥有资 

  本千万的大商人。徽商吴养春是拥有资本百万的大盐商。徽商李元祥是拥有 

  巨额资本、店铺连城的大商人。徽商发财致富的手段是:第一,进行商业诈 

  骗。许多商人欺行霸市,贱买贵卖,囤积居奇,利用假银支付货款等手法, 

  从中牟利。第二,进行高利贷剥削。明政府规定,放债利息为三分,但商人 

  放债加倍收息。第三,剥削雇工。商人以低工钱雇用商奴,剥削剩余价值。 

  但明代也有商人通过公平交易、足斗足秤、价格公道等方法,扩大销售,从 

  中取得商业利润。 

       四是牙商。所谓牙商,又称中间商,就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买卖双方 

  促成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由牙商所组成的组织,就称之为牙行。 

  明代的牙商分为官牙和私牙两种。官牙一般由明代王朝政府确定,私牙则由 

  本人申请,政府批准,领取印信文簿,然后才有权从事商业经纪人活动。官 

  牙的职责是代官府监督商人纳税。私牙是牙商的一种。他要按明代政府的规 

  定领取牙帖,即官府发给的印信文簿(相当于营业执照),其所交纳的费用, 

  统称为“帖费”,并按规定期限缴纳牙税。其主要职责是代明王朝政府进行 

  征税。 

       此外,明代还有商业行会的组织。所谓行会,又称“行帮”,或称“商 

  帮”等,是明代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商人同行业组织。它是明代商人在商品经 

  济和城市经济发展条件下,为了防止内部竞争,排除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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