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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古代后期政治史-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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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原来以是否属于库里亚而划分公民的界限不复存在,但这个改革却未触 

  动元老贵族与普通公民的界限;共和制下的贵族壁垒更为森然,不是贵族的 

  普通公民再度沦为平民。平民在政治上几乎没有任何权力,森都利亚会议只 

  能就元老院审查的议案进行表决,不能讨论,而且由于多数票被富有者所操 

  纵,实际上变成维护贵族利益的工具。在经济上,贵族不仅占有大量肥沃的 

  土地,而且享有公有地的分配和使用权利。公有地最初是指那些没有分配给 

  个人作为私有财产的、任何人不能继承的国有地;后来,随着对外扩张,掠 

  夺来的土地的一部分或大部分收归国有,采取移民方式开发。平民不仅不能 

  参加公有地的分配和使用,还要负担沉重的义务,共和初年频繁的对外战争 

  加重了他们的兵役和捐税负担,致使他们纷纷破产。破产的平民被抛进了债 

  务的苦难深渊,或者沦为贵族的债务奴隶,或者被卖往国外,有的甚至被几 

                   ① 

  个债主肢解处死 。因此,政治权利问题、土地问题和债务问题互为表里, 

  成为早期共和时代罗马国内阶级斗争的主要内容。土地问题是贵族和平民斗 

  争的焦点,而争取政治权利则是解决土地问题和债务问题的重要保证和前 

  提。 

       塞尔维乌斯改革以后,获得公民资格的平民,通过参加百人队大会,有 

  了较多的政治经验。平民中的上层,即属于第二、第三等级的富有平民,要 

  求获得与经济地位相称的政治权利,在雅典民主运动的影响下,成为平民和 

  贵族斗争中的政治指导与参谋;广大平民下层怨苦日深,迫切希望改变受奴 

  役、受压迫的地位。因此,尽管元老院统治十分严密,有一定组织和领导的 

  平民斗争,从一开始就表现出夺人的声势,不断取得胜利。 

       (1)平民保民官和十二铜表法。平民对贵族斗争的第一个胜利,是平民 



① 参阅《十二铜表法》,见《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上古部分),第334—33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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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民官的设立。斗争的方式称为“撤离”运动,就是平民利用外敌压境为发 

动斗争的机会,往往携带武装离开罗马,拒不应敌。公元前494年,罗马与 

周围邻近部落发生战争,平民拒服兵役,要求贵族禁止不利于平民的债务 

法,有位执政官被迫口头应允。但在胜利班师时,另一位执政官却不予承认, 

听任债主欺压平民。愤怒的平民拒绝接受再次出征的命令,全体武装撤离到 

罗马东郊的圣山,并准备另建新邦,脱离罗马。贵族大为恐慌,此时罗马四 

周强敌环伺,战争不断,平民的离去,大大削弱了罗马军队的战斗力,贵族 

被迫向平民让步,同意每年从平民中选出两位保民官。保民官没有行政职 

权,地位在执政官之下,任职期间人身不可侵犯。他们的职责是保护平民不 

受贵族高级官吏的横暴欺压,凡是不利于平民利益的行为、法令或选举,保 

民官都有权否决。就这一点来说,平民保民官的权力可以限制执政官和元老 

院的行动(仅限于保护平民利益)。后来又设置两个平民市政官作为保民官 

的助手,最后保民官增至4人。随着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的深入,保民官的作 

用日益加强。 

     但是,保民官的作用在当时只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习惯法的解释权 

和司法权的行使完全属于贵族,贵族法官在判案时可以任意曲断,加害平 

民。公元前462年,平民保民官提议编纂成文法典,经过十余年的斗争,至 

公元前450年,贵族和平民各占一半的十人委员会制定了罗马的第一部成文 

法,因全部法律条文刻在12块铜牌上,故称“十二铜表法”。原文没有保 

存下来,主要内容散见于古典作家的著作中。总起来看,这部法典只是把传 

统的习惯法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作了某些调整,使其条文化。法典明确规定 

维护私有制度和债权者的利益,允许债主对负债贫民残酷处置,直至戴枷上 

镣、处死或卖之为奴;还明令禁止贵族和平民通婚。十二铜表法的本质无疑 

是维护私有制度,保护贵族奴隶主阶级的利益,但法典的编纂仍然是平民的 

一个胜利。有了成文法,量刑定罪有一致标准,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的 

专横和滥用权力。 

     (2)斗争的深化和李锡尼——绥克斯图法。公元前445年,在平民的长 

期斗争下,由保民官卡努优斯制定法案,废除了平民不得与贵族通婚的限 

制,在法律上确立了平民与贵族在血缘上的平等地位。卡努优斯的另一重要 

提议是平民贵族既可通婚,平民也应有当选执政官的权利,贵族坚决反对。 

因为缺乏强有力的理由,随即提出折衷方案:停选执政官,设立贵族平民皆 

可当选的军事保民官(又译军政官),行使执政官职权,但平民任执政官者 

卸任后不能进入元老院。军事保民官初为3人,后增至6人,仍由百人队大 

会选举,所以依然在贵族操纵之下,数十年间平民当选为军政官者寥寥无 

几。贵族为挽回设立军事保民官的损失,又增设了两名只有贵族才能担任的 

监察官,掌管户口调查、按财产评定和划分公民等级的职权。 

     随着平民与贵族斗争的不断深化,政治权利问题以及与平民息息相关的 

土地问题和债务问题全面提到日程上来了。公元前390年,高卢人大举进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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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罗马损失惨重。战争的负担主要落在平民身上,许多人失掉土地,债 

台高筑,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又尖锐起来。公元前376年,平民保民官盖约·李 

锡尼和鲁西乌·绥克斯图提出了涉及土地、债务和政治权利3个问题的重要 

法案:(一)全体公民都可以占有和使用公有地,占有公地的最高限额为500 

犹格; (二)平民所欠债款一律停止付息,已付债息作为债款的本金计算, 

尚未还清的债款,3年内分期还清; (三)取消军事保民官,恢复每年选举 

两名执政官的制度,其中一人必须出身平民。并明确提出三款必须同时通 

过,缺一不可。法案提出后,贵族千方百计阻挠反对。平民每年都选举李锡 

尼和绥克斯图为保民官,而他们每年总是提出这些法案。经过十年不懈的斗 

争,全部法案终于获得通过,绥克斯图当选公元前366年的第一任平民执政 

官。 

     (3)平民的胜利和“新贵”的产生。在斗争的最后阶段还有两件大事: 

一是公元前326年,在平民压力下,通过了彼提留法案,禁止将负债的罗马 

公民变成奴隶。废除债务奴隶制,使罗马平民永远免除了沦为债务奴隶的威 

胁。另一件大事发生于公元前287年,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又激化起来,平民 

出身的独裁官霍腾西阿提出一项新的法案,规定部落大会上的平民决议,不 

必经过元老院批准,对全体罗马公民都具有法律效力。《霍腾西阿法案》的 

通过,使平民在法律上具有了与贵族完全平等的地位,被看作是共和国早期 

平民反对贵族斗争结束的标志。 

     历时200余年的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对罗马历史的发展具有重大的影 

响。就实际成果看,以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债务奴隶制的废除最为突出。以前 

没有权利只有义务的平民,现在可以担任各种官职和与贵族通婚,不仅打破 

了贵族垄断政权的局面,而且消灭了贵族极力维系的显贵血缘的特权,扫除 

了氏族制残余,扩大了“罗马人民”这一共和国的统治基础。债务奴隶制的 

废除,使平民摆脱了沦为奴隶的命运,作为罗马公民,他们的政治权利与社 

会地位高于古代专制君主统治下的民众,从而使罗马能保持一支坚强的公民 

军队,为罗马的对外扩张提供了军事保障。经过调整的罗马国家机构和新法 

律的颁布,使罗马国家的上层建筑更加适应奴隶制经济基础的需要。 

     但是,相对于雅典的奴隶制民主政治,罗马平民的胜利则有限得多。土 

地集中虽然在短期内有所缓和,但土地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债务的减 

免和少量公有地的分配,使小农经济得以维持,但没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 

变平民的经济地位。政治权利均等对于平民各阶层也具有不同的含义,对广 

大贫苦平民并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因为这时罗马的官职不给薪俸,所以只有 

少数富裕平民才敢问津,贫苦的平民实际上不可能享受担任公职的权利。平 

民上层当选执政官,任期满后成为元老院终身元老。同时,他们可以通过联 

姻与原有贵族融合在一起,形成新的统治阶层,一般称为“新贵”(诺比里 

斯)或“豪门贵族”,以区别于过去的氏族显贵。随着贵族社会成份和性质 

的改变,平民的概念也发生了变化,此后的罗马平民指的是贫穷的农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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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者及无业游民。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虽然使共和早期罗马的国家机器比 

以前民主化了,但是政权落到了“新贵”手中,罗马共和国还是贵族专制的 

共和国。 



                                3。行省制度 



     公元前5世纪到前3世纪初,罗马奴隶主贵族依靠武装精良的自由公民 

组成的军队,逐步征服了意大利半岛。罗马根据各地在被征服过程中的态度 

及其经济战略地位,给予不同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实行“分而治之”的 

政策,使各被征服的地区难以团结起来反对罗马。 

     在征服意大利后,罗马发动了更大规模的对外侵略扩张,那就是公元前 

3世纪到前2世纪间的三次布匿战争,以及第二和第三次布匿战争之间的“东 

方战争” (即征服马其顿和打败条支的战争)。 

     到公元前2世纪后期,罗马由意大利的统治者扩张成为东起小亚细亚、 

西抵大西洋岸的地中海世界的霸主。罗马对它吞并的广大地区设立行省进行 

统治。公元前130年左右罗马共有九个行省。西部六个:西西里、撒丁尼亚、 

科西嘉、山南高卢、西班牙和阿非利加;东部三个:伊利里亚、马其顿、亚 

细亚。行省中各城市地位不一,罗马也实行“分而治之”。 

     行省开始是指意大利以外的被征服地区。行省的行政长官最初是临时委 

派,后成为定制,称行省总督,是代表罗马执政官在行省的最高统治者。总 

督常由大法官充任,或由退职执政官及其他高级官员竞选担任,都需经过元 

老院批准。任期一年,必要时元老院可以延长其任期。对罗马公民来说,总 

督是由公民大会选举或指定的共和国官员,受公民大会的监督;但对于行省 

居民,总督却是太上皇,拥有对被征服居民的生杀予夺大权,可以肆意搜刮。 

在任职期间,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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