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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作者:[德]库尔特·考夫卡黎炜译-第13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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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不具有清晰的结果呢?(参见第四章,见边码p.164)但是,当我们探讨思维问题时,正是这样一种条件(即使得空间组织的陈述变得相对来说如此简单的一种条件)十分缺乏。这里的问题常常是abcx,其中,x指未知数,不一定存在,而且,即便存在的话,也不是与abc联系的,而是与efg联结起来的。

    鉴于上述的一些议论,我们把目前的问题与先前的讨论(见边码p.625)联结起来了。我们的适宜性定律是对下述问题的一个回答:为什么我们想我们之所想?(见边码P。632
  )如果我们把它的效度建立在比空间组织定律(见边码p.632)的效度“更高的”水平上,我们将会感到满意。

    运用组织因素产生错误
  这样的证明需要若干不同的步骤。空间组织定律产生自这样一些实验,其中有些组织具有优先的可能性,但是,只有一个构造或几个组织实际上可能实现,或甚至得以实现,由此揭示运作的因素。在思维领域中,一个相似的程序是极其有用的。我们应当创造一些条件,从动力学角度讲,其中的正确解决办法不是唯一可能的解决办法,而其中的错误解决办法却受到正在运作着的力量分布的青睐。这样一种程序的开端已由哈罗尔所指明。我引用她的话如下:“我们可以这样告诉一名被试,‘桥底下,在两只鸭子的前面有两只鸭子在游水,在两只鸭子的后面也有两只鸭子在游水,而两只鸭子则在中间,’然后问被试总共有几只鸭子。第一种自发的回答是总共有
6只鸭子,它们的队形是:
  。
  。
  。
  。
  。
  。
  ‘两’这个概念指的是一对鸭子,而所谓‘一对’总是在空间上与观察者等距离的,因为结成对子蕴含着相等。再者,似乎有三种这样的对子被看到;对于每一个对子来说,空间位置(‘在……前面’,‘在……后面’,以及‘在……中间’)‘要求’有一对鸭子去填充。

    正确的解答是4只鸭子,排成单一纵队游泳前进。然而,这种组织具有的特性是与作为所需的组织相违背的。这是因为,如果我们按照‘对子’来进行思考,那么,‘单一纵队’就不会被考虑到”(p.
  112)。

    这里,问题以这样的方式提出,即力量产生了一种错误的构造(如果被问的那个人并不十分熟悉游水的鸭子)。对于哈罗尔列举的力量,我可以作这样的补充,在错误解答中,对于对每一种特定的关系均保持不变,而在正确解答中,对子本身却是可变的,这是一个有助于前者考虑后者的因素。

    这种方法的系统运用应当揭示出一些因素,它们将决定思维过程的组织。引起错误思维的实验证明我们对于思维过程的了解是颇有成果的,这与现错觉证明知觉形状的研究是一样的,而且,现代的一些实验方法[扬施(Jaensch),1921年,pp.170f,G·海德(Heider),pp.37ff]对于所谓的颜色恒常性理论来说也同样富有成效。

    运作力量的结合:两种不同的可能性

    如果这些实验为我们提供了对一些具体的组织因素的洞察,那么也产生了关于它们结合的新问题。这些具体的组织因素既可能以一种累积的方式彼此独立地起作用,也可能被组织成一个有意义的整体。当邓克尔说“一个问题的解决是由于顿悟,因为它的有关特性是直接由问题情境的那些特性决定的”(P.701)时,他忽视了这种区分。然而,正如威特海默反复强调的那样,这种区分是相当基本的。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才使全面顿悟(full
  insight)与部分顿悟(partial insight)区别开来。在全面顿悟中,决定其相关特征和问题解决的情境的不同特性形成了一个连贯的系统,彼此并不独立。让我们再次用初等代数来例证。一个人先将方程式x2+ax+b=0转化成x2+ax=…b,因为他想把已知变量和未知变量分离开来,然后,他采取的第二步是使方程式的左边成为一个平方,也就是x2+ax+(a/2)2=(a/2)2
  -b,这样的解法与另一个人的解法相比并不具有同样的顿悟,另一个人把第二步看作是可与已知和未知的分离原理和谐共存的,因为上述方程式导致x+a/2=±(a/2)2…b,在这个式子中,分离像在原先的方程式中一样容易。除非他看到x2+ax可以构成一个未知量和一个已知量之和的平方,否则的话,解答的连贯性就会被部分地混淆,其结果尽管也会随之而发生,但却包含了一个惊奇的成分,也就是说,最终的解答并没有完全摆脱应力。

    适宜性和清晰度

    问题的解决可以在没有全面顿悟的情况下做到,也就是说,可以在没有一切决定因素的完整组织的情况下做到,可是,完整的解决办法则需要这样一种完整的组织。这一结论一方面导致对心理学来说十分重要的结果,另一方面则导致逻辑学和认识论(epistemology)的结果,关于这些结果,我们在这里无法讨论。相反,我想提及一个特定的方面,它揭示了一切思维中固有的一种困难。我们刚才说过(见边码p.636),没有一个问题可以完全摆脱自我应力。“我们”把注意力集中在一个问题上,这一事实表明,自我需要将问题保持在实际的行为环境之中。可是,另一方面,问题可能属于这样一种类型,决定问题解决的力量的组织模式根本没有包括自我。因此,在这些例子中,自我必须处于与一个过程的动力交流之中,为它补充能量,而并不决定这种能量如何被构造。当我们面临这种情境时,我们理解了为什么我们的愿望会如此容易地影响我们的思维。我们刚才描述的动力情境几乎要求这样一个特定的假设;如果我在我的知识仓库中能够找到证明这一假设的项目,如果这个特定的假设与我的一般理论紧密联系,那么它将自然使我高兴。我的痕迹系统包含若干相关事实;我的痕迹系统展现了“假设”的力量,而且,几乎是不可避免地,也展现了一些自我的力量,这些自我的力量起源于看到假设得到证实的愿望。因此,当我们看到能满足两种条件的事实比单单满足第一种条件的事实更容易出现时,便不会感到奇怪了。

    我们现在转回到对适宜性定律的调查上来。让我们重新回到李普曼和博根所采用的四种根子的例子上去(见边码p.638)。除了偶然情况以外,只有当球和棍子的形状都被清楚地看到以后,选择适当的棍子才会发生。换言之,“适宜性”适用于行为的数据,而不是地理的数据。适宜性以整个场的明确组织为前提。在一个清晰度较差的场内,适宜性将根据它在清晰度很高的场内的样子作出不同的决定。我们的棍子例子表明,改进了的清晰度导致选择的改进,因为根子之间的差别越是不清楚,有意地作出正确选择就越是不可能。

    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刚才提及的例子的话,则场的清晰度和适宜性之间的关系就不会像它表现的那么简单。不仅是清晰度的程度,而且还有清晰度的种类,都进入到这种关系之中。因此,在鸭子的例子中,进入三对鸭子中的清晰度确实十分清楚,而且,由于这种清晰度的缘故,使得正确解答变得如此困难。
  原始的重组

    在这些例子中,正如在其他许多例子中一样,场的重组作为思维过程的第一步必定会发生。这种重组已经由邓克尔和梅尔进行过调查和描述。邓克尔提出过一种情境的“功能价值”(“诱饵的位置太高”,“棍子太短”,等等);梅尔则说,“我们看到困难存在于某个特定点上”(1930年,p.137);不同的被试可能会在同一个客观任务中选择不同的点,从而至少在部分不同的行为任务中产生不同的解决办法。在下面的一个实验问题中,任务是把从天花板上悬垂下来的两根绳子拴在一起,由于两根绳子的距离使得被试只能一手握住一根绳子,而另一手却抓不到另一根绳子,于是,存在着四种可能性,每种可能性都导致一个特定的解决办法:

    “(1)如何使一根绳子保持在中央,而另一根绳子被伸手取得……

    (2)怎样做才能使绳子的长度足以跨越差异……

    (3)能够做些什么以延伸到达的距离……

    (4)由于握住一根绳时另一根够不着,因此必须使一根绳子以某种方式朝另一根绳子移动”(1931年,p.190)。在这些组织中,一种“适宜的”组织不一定对其他组织也适宜。第一种解决办法是将一根绳子系在一把椅子上,第二种解决办法则需要有一段绳子在附近,第三种解决办法要有一根棍子,而第四种解决办法需在绳子一端系上重物。

    然而,由于“适宜性”是存在于两个事物之间的一种关系,因此它就不仅仅是以特定方式组织起来以便使某种东西适宜于它的问题,而且也必须是能够适宜于如此组织起来的问题的一些物体。由于这些物体无需在知觉上存在,这就把某种条件施加于痕迹之上,如果这些痕迹适宜于该问题的话。痕迹也必须组织起来,并且以特定的方式组织起来。问题的形式通常会影响物体的组织,也就是说,一个物体将成为适宜的那种类型,因为它展现了问题的应力。因此,当苛勒的黑猩猩从树上折下一根树枝,用此来取得香蕉时,这根“树枝”就成了一根“棍子”;一个行为物体被如此重组以便适宜于这个问题。当然,这种重组预先假设了物体具有某些特性,这些特性使得这种重组成为可能。但是,当我们想起利用知识有多么困难时(梅尔和哈罗尔),我们实际上承认了该动物的实际成就。我们可以把该动物比作梅尔的被试,他们被告知他们解决问题所需要的一切东西,或者我们可以把该动物比作哈罗尔的被试,他们在不同环境中了解了不完整笑话的解决方法。正如这些被试获得了必要的材料一样,黑猩猩也把树枝视作长的和不易弯曲的物体。在每一个例子中,将知识用于一个新问题是决定性的步骤。而且,这种重组也可以与知觉上并不存在的物体一起发生。当苛勒的黑猩猩跑进它的卧室,拿起一块毯子当作一根棍子时,它实际上利用了只有通过回忆才“存在”的一个物体。这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当前问题的应力是否能直接产生痕迹系统的重组。这是一个我不敢回答的问题。
  效果律

    但是,有关这种重组的一个原因值得一提,因为它在讨论学习定律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假设在李普曼-博根的棍子实验中,那个孩子任意地挑选棍子,并在后来的尝试中碰巧第一次使用最好的棍子。于是,对球的操纵就会变得更加容易,而这种更加容易的经验可能会产生所需的清晰度:这根棍子的适宜性将会被再认,正像它与其他棍子的差别被再认一样。换言之:一种活动的效果从广义上讲,可能对从事这种活动负有主要责任的一些条件进行重组。这就是效果律(law
  of effect),也就是我们对学习中成功作用所提供的解释(第十二章,见边码P.540)。

    按照效果律,只要实施的活动和活动得以实施的环境在行为上是统一的,而且其结果将随这种统一程度而直接变化,则“效果”就可能具有所需的倒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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