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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们看到,如果没有我们的组织原则,物体便不成其为物体,因此,由这些刺激变化产生的现象变化将如同刺激本身的变化一样无序。于是,我们把顺序作为实际的特征而接受下来,可是,找们无需特殊的动因(agent)去产生顺序,因为顺序是组织的结果,而组织则是自然之力的结果。以此方式,我们的讨论表明了自然如何产生顺序。
意义
最后,我们的讨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意义”(significance)的基础。良好的连续和良好的形状是有力的组织因素,而且,两者在实际的意义上都是“可以理解的”:一根线在其自身内部携带着自己的定律,一个有形的区域或容积也一样。由于外力的作用而违反这个定律被视作是一种违反;它们与我们的合适感(feeling
of the fit)发生冲突,从而有损于我们的美感。我们在任何时刻看到的形状并没有通过将部位价值分配给每一个形状的空间要素而被恰当地描述,而是被视作一致的整体;它们像威特海默的天堂访问者听到天堂的音乐一样,而不像台子或音调的纯经验公式那样(这是威特海默的其他一些天堂探险家能够详加阐述的)。
我们的讨论处理了一些十分基本的物体,这些物体远离心理的各种表现形式,在这些表现形式中,“理解的”心理学家对它们发生兴趣。但是,即便是这些微不足道的物体,也揭示了我们的现实不只是基本事实的并置(collocation),而是由一些单位所组成,在这些单位中,没有一个部分是靠它自身而存在的,其中,每个部分都指向它自身以外的地方,从而意味着一个较大的整体。事实和意义不再是属于不同领域的两个概念,因为在内在地一致的整体之中,一个事实始终是一个事实。如果我们把问题的每一点分离出来,逐一予以解决,我们便无法解决任何问题。由此可见,我们确实看到了意义的问题如何与整体及其部分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此紧密地相联结。我们曾经说过:整体大于它的部分之和。我们还可以更加确切地说,整体除了它的部分之和外,还有其他某种东西,因此,计算总和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方法,而部分…整体的关系却是有意义的。
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格式塔心理学原理
第五章 环境场——图形和背景格局
事物和格局。图形…背景。双重呈现。轮廓的一侧功能。图形和背景的功能性依赖:作为格局的背景。图形…背景差异的功能性证明。图形…背景清晰度的动力学。为什么背景比图形更简单?图形…背景清晰度的一般方面。边缘和中央视觉:前者为“背景感觉”,后者为“图形感觉”。正常的行为环境中的图形…背景:为什么我们看到事物而非它们之间的空洞。
事物和格局
迄今为止,我们的讨论涉及到我们行为环境中相对简单的一些方面。我们居住在充斥着人工制品的世界里,这些人工制品充分适应于揭示组织(organization)的规律,充分适应于表明力(forces)的有效性。但是,从这些简单的形状到我们所了解的环境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现在,让我们回顾一下第三章的开头,也即我们关于事物(thingr)、非事物(non-things)和格局(framework)的讨论。与此同时,我们对这一讨论也贡献了某种东西。我们已经讨论了一个非事物的性质和起源,也即产生完全同质的刺激的充满空间的雾,还讨论了一种属性,我们发现它是事物的特征,也就是“形状的边界”(shaped
boundedness)。于是,在提出单位形成(unit formation)定律、分离(segregation)定律和形状定律方面,我们对事物的问题已经作出了第一种贡献。但是,我们还必须做得更多,我们必须着手处理其他一些事物特征,并将格局包括在内,后者是我们迄今为止完全忽略的。
图形-背景
如果事物具有形状,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得出结论说,格局不具有形状呢?如果格局确实不具有形状,那么产生这种差别的原因何在呢?鉴于系统的和历史的理由,在我们将第三个维度(dimension)包括进去之前,用两个维度来研究我们的问题是方便的。这是因为,同样的区分也适用于面(surfaces),在关于面的研究中,先驱性的工作是由鲁宾(Rubin)于1915年开创的,即所谓图形和背景(figure
and ground)之间的区分。
双重建构:一个依赖于另一个
对于我们来说,介绍“双重建构”(duo formation)的最佳办法是捡起我们在上一章丢掉的思路。在上一章中,我们发现,可能存在几种双重建构,并将其中之一的讨论搁置了,这就是关于“一个图形‘依赖于’另一个图形或‘在另一个图形中’形成”的讨论。当我们翻回到本书第154页(见边码P,154)的图27上去时,这一点便显得清楚了。我们现在要调查的正是这种双重形式。我们看到一个叶子般的四边形图形在一个椭圆形之内。这种简单的描述意味着若干重要结果。
双重呈现
当我们说这个小图形有赖于一个椭圆形时,我们认为那个较大的图形是一个单位(unit),那就是说,较大的图形并不停止于较小图形存在的地方,而是在较小图形后面伸展或在较小图形下面伸展。这再次意味着,整个场(field)的一部分(与小图形的区域相重合)在我们的环境场里得到双重呈现,一方面它是作为小图形本身来表现的,另一方面它又作为较大的椭圆形的一部分来表现。
让我们再来为这种双重呈现(double representation)说几句话。这种双重呈现始终涉及空间的第三维度,尽管程度很低。处于同一方向的两个事物肯定具有不同的距离,如果它们确是两个事物的话。于是,当我们说椭圆形位于小图形后面时,便可理解个中的道理了。然而,在我们的例子中,深度差异(depthdifference)是最不可能发生的,而且很明显,它一定会这样,因为我们处理的是二维图形,而不是三维图形,也就是说,我们处理的是组织,在这些组织中,一般的动力条件(dynamic
conditions)要求没有深度的平面形状。一俟我们改变了我们的条件,我们便可获得更为清晰的三维性质。于是,台子上的书并不破坏台面的统一性,台子显然在书的下面。这就导致了另一个问题,也就是关于双重呈现的问题。我的书是红的,台面是黑的。我看到红的书在台子上面,然而,在我看到书的地方我看不到任何黑色,尽管与此同时我并未见到台子破裂了。
没有颜色的呈现
那么,我们如何解决这种佯谬现象呢?传统的心理学可能会提供一种与可以观察到的事实相抵触的解决办法。传统心理学已经确立了这样一种成见:即我们所见之物都有颜色。因此,凡是无色的地方,我们便见不到东西。书下面的台子被解释为来自有机体某个非感觉部分的贡献。这样一种解释对于传统心理学来说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以致于它不会花力气去讨论这种情况,至少就我所知是这样的。传统心理学真是太容易解释什么东西表现为A或B或C了。当一名心理学家说:“A实际上不是A,而是其他某种东西”时,没有什么东西能比这时的心理学家更觉骄傲的了。这方面的一个最佳例子是詹姆斯…兰格(James-Lange)的情绪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一种情绪实际上不是一种情绪,而是一组动觉的(kinesthetic)和机体的感觉,它们是由对情绪情境作出反应而引起的感觉。所有这些解释未能解释为什么我们认为A就是A。这是因为,即便当心理学家告诉我们A实际上是B的时候,我们却仍然顽固地坚持说A就是A,并且把它作为A来加以处理而不是作为B来加以处理。当我们谈到一曲音乐柔板(adagio)所表达的悲怆情调或贝多芬(Beethoven)的一首谐谑曲的欢乐气氛,而不是谈到我们不同的机体感受时,是不是由于我们的刚愎并缺乏向专家学习的愿望呢?为什么我们会如此无望地愚蠢以致于把油光映照的餐桌的台布颜色称为白色,而赫尔姆霍兹(Helmholtz)却告诉我们台布是黄色的呢?赫尔姆霍兹(第三卷)试图对这第二种愚蠢作出解释,但是,在他的解释中仍然保留着一个错误,这是我们常犯的错误,而且当我们知道它是一个错误时仍然坚持犯下去。我们将在别处讨论这第二个例子,并且看一下,当我们一起排除了错误的概念时,我们可以更好地描述和解释这些事实。从长远的观点看,把A作为A来接受,并且如此作出解释,要更加有利一些,这一点已得到证实。那就是我们试图用我们的例子(即黑色台子上的红色书)来解释的东西。
把A作为A来接受,意味着我们承认我们看到了红书以及红书下面的台子,尽管在看到红书的地方我们见不到黑色。倘若接受了这一主张,就等于拒斥了传统的理论,这种传统的理论认为我们见到的每样东西都是有颜色的。从正面的角度讲,这意味着:缺乏颜色的可见物体可能出现在我们的行为环境之中。这就再次暗示,如果没有那些化学反应(我们把它们与颜色的出现联系起来)的参与,可见的组织仍然可能发生。在这一结论中,没有任何一种东西是不可能的。确切地说,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即在脑场(brain
field)中,组织的开始先于实际产生的颜色过程。如果我打算对组织的这个方面加以解释的话,将需要对非彩色的假设予以详尽的讨论,这就过分干扰了我们目前的论争。但是,在格式塔理论得到陈述的第一篇论文中,这种可能性被清晰地正视。威特海默(Wertheimer)在1912年的著名论文中描述的“似动现象”(phi
phenomenon)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例子;我们可以在没有看到任何东西移动的情况下,甚至在看不到一点颜色的情况下看到运动。让我们用一个文学的例子来结束讨论:根据这一理论观点,艾丽丝在没有猫时的露齿而笑并不是寻开心的胡闹,而是一种良好的现象学现实,正如路易斯·卡罗尔(Lewis
Carroll)也许会充分了解的那样。
我们需要再次暂停一下,以免我们产生一种误解。我们声称,台子在书的下面被见到。但是,一名正在进行盘问的律师会从这样的陈述中得出什么结论呢?我们可以十分容易地想象法庭上进行的下列场景:
律师:“书在哪里?”证人:“先生,书在台子上。”律师:“那末,书底下是什么?”证人:“是台子,先生。”律师:“你怎么知道的呢?”证人:“我看到了,先生。”律师:“你愿意发誓作证说,书底下的台子没有任何开口,也就是能使一支左轮手枪掉下去的开口吗?”证人:“当然不愿意,先生。”律师:“为什么不?”证人:“因为我无法看到它,那本书压在它上面。”律师:“那么你是在说,你看见台子在书底下吗?谢谢。”
律师履行职责而作上述盘问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他的观点的真实性——“你无法看到书底下的东西”——与我们的陈述或证人的陈述并无抵触之处,这是因为,我们和他都看到它在那里。很显然,律师所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