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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屋2002-10-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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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创造性的一个表现呢?我始终以为,一部优秀的学术著作的魅力,不仅在它所告诉我们一些具有创新性的结论,而且在于它的研究思路所显示的智慧,在于它所显示出来的内在逻辑性,《意义阐释》满足了我这样的阅读期待。   
    《意义阐释》的另一个最让我珍爱的理由是作者注重开掘中国文学传统中的材料,重新证实一些文学的基本理论,在证实过程中显示出东西方文化的不约而同性,也显示出文学感性的魅力。比如,作者发现,虽然“冰山”的思想是海明威提出来的,但故意省略以追求“冰山”效果最早可追溯到中国古代的《春秋左传》。以鲁僖公三十三年秦师偷袭郑为例,作者仔细分析了空白的效果。他说,当我们今天读《左传》的时候,我们的惊讶远胜于初读海明威“冰山”小说时的感受。如此久远的一个历史遗迹与如此现代的叙事艺术遥相呼应,这令我们对“历史”一词生出全新的感受来。至于《左传》中的“郑伯克段于鄢”的微言大义,更是作者所列举空白中的“语言的浓缩”的典型例证。在他饱含深情的描述中,中国历史上的文学经典准确地诠释着现代叙事理论。这个研究路数给了我们信心:中国的文学实践早已蕴藏着可生发出现代文学理论的基因。文学理论来自对文学实践的理论总结和抽象,既然我们有如此的文学资源,生发出具有现代意义的文学理论当是顺乎情理的。在这些年学术界极力推崇西方文学理论而忽略本土文学经验的倾向中,作者珍视我国自己文学传统的学术风格是极值得赞赏的。   
    在本部著作的下篇“作品意义阐释”中涵盖了对许多文学作品的分析和理解。这些文字生机盎然、情辞并茂。在上篇“文学意义理论”的学理基础上,收了若干篇文学评论,比如“惊人的偏执,惊人的真实”、“乡土小说的魅力”、“漂泊和归宿”、“悲壮筏子客”、“不散的云雾”等,这些文学评论能让我们对许多作家和作品有更多的了解,生动地感受文学的力量。   
    《意义阐释》全书的框架建立在文学本体的客观性基础之上。如前面我们所说到的,作者所立足的逻辑起点是“如果不把文学本身搞清楚,其他一切皆无从说起,更无从判断”。 显然他以为在文学内部能够搞清楚文学问题。当他确立这个逻辑起点的时候,就给自己设置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那就是人的问题,包括创作主体和接受主体。诚然,他研究文学意义产生的各种因素,可意义是对于人而言的意义,因此凡是涉及到人的问题的时候,就有缺口露出来。比如,谈论到叙述中空白之一种的缄默,他说:“这是一种由不同道德的冲突引起的策略选择”,〔4〕“叙述包含了道德观念”。〔5〕再比如,谈到“解读给予作品的”时,他说:“读者对作品津津有味,一方面由于作品本身的真实性,这种真实性是由于艺术家对自己的艺术世界的切身体验,一方面也出于他能够体会到这一切。”〔6〕这些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都涉及到人,都不得不联系到对人的认识。可见艺术本体不能仅仅依赖自己获得圆满,这是作者在文学内部无力解决的。这是徐亮教授的困境,也是他的文学理论研究新的起点。
注释:
    〔1〕《意义阐释·序言》,敦煌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
    〔2〕〔3〕〔4〕〔5〕〔6〕《意义阐释》,敦煌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04~105、101、101、101、139页。    
 
 
法与权利何以是自然的
? 余  红
 
 
 
  古希腊戏剧家索福克勒斯在悲剧《安提戈涅》中有一场著名的戏,描写了奥底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面临的一个悲剧性的冲突。剧情是:安提戈涅的兄弟互相残杀致死,克里奥国王发布命令,禁止安提戈涅为其兄弟浦雷尼克举行葬礼,因为浦雷尼克生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安提戈涅的姐妹提醒她:“这法律是强大的,我们必须服从它。”已经下定决心要按希腊宗教仪式埋葬兄弟的安提戈涅,对姐妹的回答是:“看起来,你一点也不在乎神的法律,很显然,神的法律对你毫无意义。”〔1〕   
    法是权威者的命令,还是“神”的命令?正当权利(right)是权力赋予的,还是自然赋予的?正义来源于实存法(positive law),还是自然法?这是两个互相对立的观念,各自都有很长的历史。面对这个问题,我们也许比生活于小型社会的古人更易迷惑,因为小社会的秩序是自愿选择、自然形成的,而大社会的秩序里却往往渗入了强制的因素。古人也许比我们更明白地意识到:人类有规则的社会生活独立于并先在于任何政治权威的出现。   
    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经过中世纪直到十七世纪,有一批思想家,他们的理论被统称为古典自然法理论。在持续两千年的岁月里,他们思索着人的天性、人的理性、权力与权利的关系; 帮助我们理解法何以是自然法;权利何以是自然、天赋权利;自然法秩序中的自明真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
一、自然法关于人的天性
    自然法不是自然科学中所说的自然规律,虽然两者在英文里基本上是同一语词(natural law和law of nature)。自然规律是描述性的,属于事实领域的知识;而自然法是规范性的,告诉我们什么是应当做的,属于道德领域的知识。但与后来休谟告诉我们的常识有所不同的是,自然法理论从亚里士多德开始,一直是从“是”(事实)里推出“应当”(规范价值)的,我们是靠考察我们作为人所具有的自然本性来认识什么是善,以及我们应当做什么的。   
    比如,亚里士多德观察到同类物种的种子总是成长为同一的成熟型态,不同动物的卵子在出生之前就展现出了成熟时的有机体,蝌蚪总是变成青蛙,而不是乌龟。因此,他总结出来:自然界有一种秩序,引导植物和动物的生长以达到一个目的,即它们的成熟状态。蝌蚪的目的就是生长成为成熟的青蛙。不同的物种有不同的天性、特点与能力。一只好松鼠,就是一只健康而且平衡能力良好、知道如何觅食和贮存食物的松鼠。同样,一个好木匠就是手艺好的木匠,好琴师就是通过不断练习、演奏起来轻松自如的琴师。万物都有自己的目的,人也不例外,人应该努力实现自己的目的,使自己变得优秀。在古希腊,美德(virtue)一词意味着优秀(excellence),优秀是过和不及之间的适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天性就是追求快乐、福气和兴旺。这也就是应当,就是终极善〔2〕。   
    圣托马斯和亚里士多德一样,也是从人的自然倾向中推出善来的。他认为人们自然倾向于的事物,应当被认为是善。首先,人和低等动物身上有一些一样的自然倾向。人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法律应该予以承认;人具有异性相吸、生儿育女的倾向;人和不少动物一样,喜欢过群居生活,因而他具有避免伤害一起生活的人的自然倾向;人也和动物一样,可以通过生理感官去了解世界,并通过吸收外界的营养来使自己生理成熟。不过,人有一种有关知识和理解力的理性能力是动物所不具备的,即人有寻求了解有关上帝的真理的自然倾向,亦即一种避免无知的欲望。所有这些自然倾向就是善,就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而自然法又是永恒法中人所参与的一部分。理性的善的命令也是自然的,就像自我保存的本能和性本能一样。“每个人的理性都自然地命令他做出善举。” 顺应人本性的自然倾向也就是人的道德责任。那些不合理的、反社会的、犯罪的行为在托马斯看来并不是人的正常本性的表现,而是对人的正常本性的病态偏离,正像自我保护是自然本性,而某些人在某种情况下的自杀冲动则是病态偏离〔3〕。   
    十七世纪的霍布斯与洛克同样用人的天性需要来解释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与“自然法”。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任何个人都有尽力使自己的生命与肢体免遭他人侵犯的“自然权利”。人天生具有某些情感:对死亡的强烈恐惧;想得到便利生活的必需品的欲望;想通过组织起来的劳动而得到物品的欲望。由于上述情感在自然状态中无法满足,于是产生了“自然法”,以满足上述需要〔4〕。   
    天性之为天性,就在于所有人都是一样的。洛克解释人为什么平等的理由就是人都是全知全能的上帝造的,属于同一物种,有同样的器官和同样的能力。这种人的同一自然本性就是他们应该被平等对待的原因。莎士比亚在《威尼斯商人》里把这种天性上的同一写得非常生动:“难道犹太人没有眼睛吗?难道犹太人没有五官四肢,没有知觉,没有感情,没有血气吗?他不是吃着同样的食物,同样的武器可以伤害他,同样的医药可以疗治他,冬天同样会冷,夏天同样会热,就像一个基督徒一样吗?你们要是用刀剑刺我们,我们不是也会出血吗?你们要是搔我们的痒,我们不是也会笑起来的吗?你们要是用毒药谋害我们,我们不是也会死吗?那么要是你们欺侮我们,难道我们不会复仇吗?要是在别的地方我们都跟你们一样,那么在这一点上也是彼此相同的。”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所谓自然权利所保障的,就是人的天性自然的需要。生命与财产的自保,不受强制的自由,就是人的天性,人的自然需要。而当一个人孤独生活时,无所谓权利不权利,只有与他人结成社会,为了使他人尊重,这些天性的需要就变成了权利。天赋、自然的东西就是生来就有的东西,好比我的眼睛,不是谁给我的,是我生来就有的,我自己不会伤害自己的眼睛,但因为与他人结成社会,就要求别人尊重我自然拥有的东西。   
    当然,争议马上就会出现。什么是人的天性?贪婪是不是人的天性?攻击性、侵略性、以强凌弱、以众欺寡是不是人的天性?人以强力压迫对方以获得自我优越和自我肯定是不是人的天性?凭什么照上面那样解读天性与自然?柏拉图笔下的卡里克利斯不是说弱肉强食才符合自然法则吗?斯拉雪麦格不是说正义就是强者的利益吗?亚里士多德不是也认为奴隶制符合自然吗?霍布斯不是认为人对人是狼,充满了仇恨吗?弗洛伊德所分析的杀父娶母剧中儿子与父亲不是有天然的敌视吗?尼采的权力意志不是体现出非使一个人处于奴役状态,方能满足“自我”对权力的意志吗?凭什么自然法理论可以仅将天性往人的本性中的“积极”的方面靠,而故意省略另一面?   
    我的回答是:以上所说,确实是人的天性。   
    所谓天性,它是这样一种东西,即无法人为改变、根除的东西,我们可暂时压抑住某种天性的表现形式,甚至将自然欲望压抑到“潜意识”中去,只是由于我们有另一种更基本、更强烈的自然倾向的缘故。我们可能由于自保的天性而压抑住我们的攻击性、侵略性,由于喜爱社交的天性而压抑住我们的权力意志。但天性之为天性,就在于只要条件许可,它就会顽强地冒出头来,所以有“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或“男人有钱就变坏”之说。任何社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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