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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纵深密集队形差不多。在佛教文献《四分律》中也提到阵形时说:“阵
①
者,四方阵,或圆阵,或半月形阵,或张甄阵,或函相阵。”布阵的战法,
到孔雀帝国时代已退居次要地位,而代之以新兴的利用战争策略来克敌克
胜。
② 玄奘:《大唐西域记》,章巽校点,1977年版,第38页。
① 转引自马俊达《古代印度军事制度》,加尔各答,1955年版,第39页。
① 《佛本生经》,Ⅱ,NO。283;Ⅳ,NO。4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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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国时代的国王们仍然发扬利用军旗和军乐来鼓舞战士士气和斗志的传
统。此时的军乐器主要有贝壳、小鼓、罐鼓、铜钹和阿纳卡等。作战和行军
时,古印度也如中国一样,军旗到处飘扬。《摩诃婆罗多》把军队就称为
Dhvajini,意即“旌旗的队伍”。古印度还有乐器发号施令指挥战斗,用吹
海螺的声音表示战斗的开始,日落后的鼓声表示战斗的结束,出征时则以敲
铜锣为令。
②行军和野营。印度军队的行军和扎营很有特色。《摩诃婆罗多》和《往
世书》中都介绍了军队行军的原则,当进攻的准备不足或和谈正在进行时,
应采取慢速行军,否则应采取急行军。军乐和战鼓齐鸣是印度军队行军的经
常特征。在《摩诃婆罗多》的《备战篇》中对般度族军队的行军有生动的描
写:
“由四种传统的兵种组成军队,在激昂的海螺声中,在擂鼓和不断高声
呐喊中参差不齐地行进。身着全副盔甲的怖军和若干骑兵作先头部队走在队
伍的前面。第二队是普罗波德克和般阇罗。国王位于行军纵队的中央,前后
护拥着装满粮秣、帐篷、财宝箱、武器和机械的大小车辆。紧随国王之后前
进的是以骑兵为首的主力军队。军队的运动引起那样惊人的响声, ‘像是新
月之日高潮涌来那样深沉的吼声’。”①
伴随着般度族军队的还有由医生和护士组成的野战卫生队。当行军停
止、决定扎营时,一般要选择靠近森林或河边的地方。在《摩诃婆罗多》的
《备战篇》中曾对居楼族的营地作了以下描述:
“在占地五由旬多的宽阔的地域内,还包括有无数帐篷和贮存有粮食和
武器的大帐篷。营地周围还有轮流值班的军队担任哨兵和巡逻的任务。除了
战斗人员之外,两个营地(居楼族和般度族)还住有大量的和混杂的非战斗
人员的队伍,如吟唱诗人、颂扬者、祭司、拍卖者、商人、妓女和妇女行列。”
②
③兵器和防护装备。在列国时代,印度人的兵器的种类多种多样。在《往
世书》中曾提到,苏姆波进军时带有86种不同的武器和84种不同的棍棒。
有的学者在经过深入研究后,提出一些比较常见和重要的兵器有弓、箭、矛、
标枪、锤矛、攻防机械、战斧、铁饼,通常设置在堡垒或城堡的墙开口门上
的百火神箭以及武器等进攻性兵器,还有盾牌、衣甲、金属盔甲、护颈、射
箭手套等防护装备。
这些进攻兵器的防护装备因兵种而异。骑兵佩有剑和长矛;步兵主要持
有矛、斧、弓箭和匕首;象兵主要使用弓箭,也佩有剑和斧,以便需要时使
用;车兵则主要使用弓箭和标枪。因衣甲装备既沉重又昂贵,因此步兵和骑
兵很少身披甲胄。而车兵和象兵则往往使用甲胄护身,因为他们在战场上是
打击的主要目标,随时有遭受弓箭射杀的危险。
④史诗和文献中的军事法规。从列国时代起在印度出现了为一般所公认
的军事法规。史诗和别的文献中提供了宝贵的军事法规资料,它接近于现代
国际法所规定的战争法。它注重强调不打击没有武器的、力不均衡的和倒下
的敌人;惩罚破坏纪律和背叛者,奖励有功人员;对战俘实行人道;在特定
条件下不掠夺敌人财物,对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区别对待等等,闪耀着人
① 转引自马俊达《古代印度军事制度》,第4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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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道主义的光芒。史诗中记载了某些重要的法规如下 :
身穿甲胄的战士不应同未着衣甲的刹帝利战斗(《摩诃婆罗多》《和平
篇》)。
骑兵不应攻击车兵。这一原则的根据是战斗应在均等的条件下进行(《摩
诃婆罗多》《和平篇》)。
不应使用带毒的和带钩刺的箭。不应用箭射杀无助的、麻木的或战败的
人 (《摩诃婆罗多》《和平篇》)。
不应杀害因恐惧而藏匿起来或只是个旁观的非战斗人员 (《罗摩衍那》
《战斗篇》)。
不应杀害一个放下了武器而求饶的敌人。应优待战俘。应给予成为战俘
的未婚女子以周到的待遇,直到一年后遣送她们回家(《摩诃婆罗多》《和
平篇》)。
对头发散开的人,对面向别处而不是面向对手的人,对合起掌来既无箭
又无甲胄的人,对武器损坏的人和婆罗门,不应杀害 (摩诃婆罗多》《迦尔
纳篇》)。
有病的和受伤的人,应给予照顾 (《摩诃婆罗多》《和平篇》)。
法典不允许在交战中暗箭伤人 (《摩诃婆罗多》《沙利耶篇》)。
在《往世书》和《摩奴法典》中也有类似军事法规的记载。例如《摩奴
法典》第7卷的第90至93条写道:“战士在战斗中决不应该对敌使用奸诈
兵器,如内藏尖锥的棍棒,或有钩刺的、涂毒的箭,或燃火的标枪。” (第
90条)“自己乘车时,不要打击徒步敌人,也不要打击弱如女性或合掌求饶,
或头发苍苍,或坐地,或说‘我是你的俘虏’的敌人;或在睡眠,或无甲胄,
或裸体,或解除武装,或旁观而未参加战斗,或与他人厮斗的人;或武器已
坏,或苦于忧伤,或负重伤,或怯懦,或逃走的敌人;要记取勇兵的义务。”
(第91—93条)在记述这些军事法规后,法典认为:这就是关于武士种姓无
①
可非议的和首要的纪律;刹帝利在战斗中杀敌时,决不可违犯它。”在《往
世书》中甚至还提到,除非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不得掠夺或破坏敌人的财
产。
印度史诗和其它文献所规定的这些具有人道主义精神的军事法规,在古
代世界还是罕见的,它们充分表现了古代印度人民从事战争的鲜明特色,是
古代印度军事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① 同上书,第57— 59页。
① 《摩奴法典》(马香雪转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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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古代中国 (夏、商、西周)
1。夏朝——中国古代文明的开始
(1)启建夏与甘之战
夏王朝的建立者为启,实际在启的父亲禹之时就已为他打下了立国的基
础。禹早年率领民众治水有大功,提高了自己的声望,晚年则致力于王权的
建立工作。其手段一是发动对三苗的战争并取得了胜利,接着,在淮水中游
①
的塗山,大会夏、夷诸部众多邦国和部落的首领,史称“塗山之会”,即所
②
谓“禹合诸侯于塗山,执玉帛者万国”,诸侯们皆对禹朝贡,行臣服的礼节。
③
“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禹俨然如君主,原始平等关系基本消失了,
凌驾于社会公职之上的王权已初步形成。再者,在权力的移交上,禹也采取
了手段。传说禹晚年在部落联盟酋长议事会上,先后提出均曾担任过重要公
职的皋陶和伯益作为自己的继任人,但皋陶先禹而死,伯益任职很短,威望
尚不很高。禹同时培植自己儿子启的势力,多数的诸候、首领有大事找启而
不找伯益相商。禹死后,启继立。伯益与启争夺王位而被杀,这就是《竹书
纪年》中所说的“益干启位,启杀之”。
和“益干启位”差不多同时,由于传统的“禅让”观念尚有影响,夏西
方的同姓 (姒姓)诸侯有扈氏(今陕西户县)也起兵反对启继位,启亲率大
军讨伐之,发生了著名的“甘之战”(一说户县西部有古甘水为证,另说甘
在今洛阳西)。启声称有扈氏犯了“威侮五行,怠弃三正”大逆不道的罪行,
①
他要“恭行天之罚”(即代天行事),要“剿绝其命”。命令部属按照一定
的作战位置努力战斗(“左攻于左,右攻于右,御其马之正。”),并规定
“用命,赏于祖”(认真执行战斗命令的,便在祖庙祭祀中给予奖赏)。否
则,“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即在社坛前予以惩罚。经过启这番
战前动员后,士气倍增,大败有扈氏于甘。有扈氏全体成员从此沦为“牧竖”
②
(牧业奴隶)。有扈氏败亡的原因,是“为义而亡,知义而不知宜也”,即
只知墨守旧“义”,而不能顺应时“宜”。
夏启杀伯益,灭有扈氏后,召集钧台(相传今河南禹县)大会,史称“钧
台之享”,这是继“塗山之会”以后又一次重要的朝会,“所以示诸侯礼也,
③
诸侯所由用命也” 。
甘之战,是确立奴隶制王权具有决定意义的一战。启排除了原始公社制
④
度和坚持这种制度的守旧势力的干扰,从此,“大人世及以为礼”,开始了
我国历史上的“家天下”的局面,巩固了王权,确定了世袭制度。
(2)后羿夺位与少康中兴之战
① 塗山:一般认为在今浙江绍兴西北。
② 《左传·哀公七年》。
③ 《左传·哀公七年》。
① 《尚书·甘誓》。
② 《准南子·齐俗》。
③ 《左传·昭公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