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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中期政治史-第4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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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清朝的中央行政管理机关仍沿袭明制,设吏、户、礼、兵、刑、工 

    六部,每部设满、汉尚书各1人,满、汉侍郎各2人,以下有郎中、员 

    外郎、主事等属官。六部长官无权向地方官直接发布命令,只能奏请皇 

    帝颁发诏谕。六部长官虽设满、汉复职,但在很长时期内,实权皆操于 

    满族官员手中。 

          清朝的中央行政管理部门还有三院 (理藩院、翰林院、太医院)、 

    二监(国子监、钦天监)、二府(宗人府、詹事府)。其中理藩院是清 

    朝新设的。 

          清朝统治者十分重视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加强和巩固,因而特别在中 

    央政府机构中设立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理藩院设尚书1人,左、 

    右侍郎各1人,皆由满人或蒙古人担任。其下设旗籍、王会、典属、柔 

    远、徕远、理刑6个清吏司。理藩院还和礼部分管一部分对外国的交涉, 

    特别是对俄国的交涉,理藩院下设招待俄国使臣和商人的俄罗斯馆。 

          清朝地方行政机构分为省、道、府、县4级。此外,还有与省大体 

    平行的边疆特别行政区。 

          省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组织。鸦片战争前,清朝共设置18个省,后 

    增置台湾、新疆、奉天、吉林、黑龙江5省。省级最高长官是总督和巡 

    抚,每一省或二、三省设总督,各省均设巡抚。在明朝,督抚是临时派 

    遣的,清朝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代表皇帝总揽一省或数省的军政大权。 

    总督为从一品官,巡抚为正二品官,督抚例兼兵部尚书或兵部侍郎衔, 

    统辖本省的军队。由于督抚统辖一方,权力很大,所以在清朝前期和中 

    期,总督和巡抚一职多由满人或汉军旗人充任。督抚之下,各省均设承 

    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设布政使和按察使各1人。布政使亦称藩 

    台,主管一省的民政、财政和人事大权;按察使亦称臬台,主管一省的 

    司法、刑狱、纠察,兼领驿传。 

          省下为道。明代的道是监察分区,而不是行政区,其长官道员是因 

    事派遣的差使,本身并无品级。清朝自乾隆时设“守道”,道员为正四 

    品官,有固定的辖区,主要掌管钱谷政务;清朝还设有“巡道”,道员 

    分巡某一区域,主管刑狱案件。另外,为处理专门事务,清朝还设立督 

    粮、地道、河道、海关道等。 

          道下为府。府设知府1人,清朝全国共有215个府。知府以下各官 

    分驻境内,逐渐形成固定的行政单位——厅和州,厅的行政长官称同知, 

    州的行政长官称知州。厅与州虽是固定的行政单位,但不是一级政权机 

    关。厅分散厅、直隶厅,州分散州、直隶州。直隶厅、直隶州相当于府 

    一级,散厅、散州相当于县一级。 

          府下为县,设知县1人,正七品官。其下有县丞、主簿、典吏等官, 

    负责管理全县的政务、赋役、户籍、缉捕、诉讼、文教等事务。清代全 

    国共设有1358个县。 



① 赵翼: 《檐曝杂记》卷一,《军机处》。 


… Page 128…

          清朝在县以下还实行里社制和保甲制。里社和保甲虽不是正式的行 

    政单位,但却是统治人民的基层组织。里正、保正由地方上的富户充任, 

    负责调查田粮丁数,编制赋役册以作为课税的根据。 

          清代官吏的选拔大致可以分为3个途径:第一是继续实行科举制 

    度,这是培养和选任官吏的“正途”。清代的科举制度与前代基本相同。 

    康熙时为了招徕人才,缓和汉族知识分子的敌对情绪,扩大统治基础, 

    还在正科之外增设特科,如“博学鸿词科”、“经学特科”、“孝廉方 

    正科”等。第二是由皇帝直接任命或由大臣荐举,由皇帝直接任命的叫 

     “特简”;由大臣互推任用的称“会推”;有功官员或因公殉难官员的 

    子弟可以“荫袭”得官;另外,还可以通过各级官吏的荐举任官。第三 

    是捐官制度,也称“捐纳”。清朝政府为补充财政收入的不足,允许百 

    姓“纳粟入监”,乾隆时,文官可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捐至游击。 

    捐纳制度虽然弥补了政府临时的财政不足,但却使官僚机构恶性膨胀, 

    同时,也使官吏更加贪污腐化。 

          清朝官吏的任用方式包括署职、兼职、护理、加衔、额外任用、革 

    职留任等。初任官者须试署2年,经考察称职后再实授其职,称署职; 

    清代大学士例兼尚书,总督兼兵部尚书或右都御史等职,这些职务都是 

    兼职;低级官兼高级官称为护理;于本官外另加品级稍高的官衔称为加 

    衔;额外任用是皇帝对官员的特殊优待;革职留任是指官员虽被革职, 

    但仍留任原职主事。 

          为加强对官吏的监督管理,清朝对天下文武百官进行定期考察。考 

    察工作主要由吏部考功司主持,对京官的考核称为“京察”,对外官的 

    考核称为“大计”。考察的内容分为“四格”:守(操守)、政(政绩)、 

    才 (才能)、年(年龄),考察后将官员分为称职、勤职和供职三等, 

    称职者加级。不称职者则罚俸、降级、革职,最重的交刑部治罪。对武 

    官的考察称为“军政”,由兵部主持,考核的内容分为操守、才能、骑 

    射、年岁四格。 



          (2)法律监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清入关前,没有成文法,刑法也比较简单,大致分为死、鞭、罚金 

    3种。入关后,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从前简单的旧律已 

    经不能适应全国的新形势需要。为了统治的需要,清政府一方面加紧立 

                                                                      ① 

    法活动,一方面在1644年(顺治元年)下令“准依明律治罪”。 1647 

    年 (顺治四年),新制定的《大清律》颁行全国,这是清朝的第一部成 

    文法。《大清律》承袭了《明律》的内容。后经康熙、雍正两朝不断修 

    改,又于1725年(雍正三年)完成《大清律集解》和《大清律例增修统 

    纂集成》,雍正五年正式公布。1740年 (乾隆五年),重修律例,编成 

    一部比较完整的《大清律例》。此外,还制定了针对维吾尔族、藏族、 

    蒙古族等少数民族的《回律》、《番律》、《蒙古律》、《西宁番子治 

    罪条例》等。至此,清初修订法律的过程基本完成。由于这一过程持续 

     了近100年,因此,律例所载十分详尽而严密。 

           《大清律》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其结构形式与明律相 



① 《清史稿》卷一四二,《刑法志》。 


… Page 129…

    同,分为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和工律7篇,47卷,30 

    门,其中律文436条,附例1409条。中国古代法律中,律和例的地位都 

    十分重要。而在清朝法律中,经常起作用的是例,有例即按例行,如无 

    例可循,才能照律行事。例在法律上占优先地位,这是清朝法律的一个 

    重要特点。 

           《大清律》的主要内容,仍是“五刑”(笞、杖、徒、流、死)、 

     “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 

    不义、内乱)、八议(议亲、议故、议功、议贤、议能、议勤、议贵、 

    议宾)。它充分体现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阶级实质。 

          为了总结国家行政活动的经验,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从康熙年间 

    开始,清朝统治者便仿照《大明会典》制定了《大清会典》,后屡经修 

    改,至光绪时会典正文多至100卷,事例1220卷。《大清会典》是我国 

    封建时代最完整的行政法典。 

          清朝的司法审判机关,在地方上分为4个审级,县为第一审级,有 

    权决定笞、杖、徒刑案件;府为第二审级;省按察使为第三审级;总督、 

    巡抚为第四审级。督抚仅能决定流刑以下案件,流刑以上案件须报中央 

    刑部审理。刑部执掌全国刑罚政令,同时也是中央级审判机关,负责审 

    核地方上的重案和上诉案件,以及发生在京师的笞、杖以上的案件,有 

    权决定流刑案件,但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死刑案件 

                                                                       ① 

    由刑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组成“三法司”审理或“九卿会审”。这是 

     中央最高审级。对于某些重大案件,皇帝还命王公、大学士参加会审或 

    亲自审问。 

          清朝监察机关大体因袭明制,中央设都察院以督察百官,整肃吏治。 

    都察院设左都御史满、汉各1人,左副都御史满、汉各2人,左佥都御 

    史1人。例以总督、巡抚兼右都御史与右副都御史,故无专职官员。因 

    此,清代的都察院长官只有左都御史。 

          为了集中皇权,雍正时取消了明代六科给事中负责封驳皇帝诏旨的 

    职权,将六科并于都察院。因此,清代都察院辖六科十五道,合称“科 

    道”。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科。吏科设都给事中和左右给事 

     中,掌分稽铨衡;其余五科各设掌印给事中和给事中。清代还将全国分 

    为15道监察区,置监察纠劾官邪,整饬治道。 

          清代在都察院分置科道,科掌言谏,道司纠举,合言监于一体,凡 

    国家行政、财赋、司法、官吏,无不在其督察纠举之列。自唐代以来, 

    封建国家的台、谏并列之局,至此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朝监察 

    机关的一个特点,是清朝君主极权专制的突出表现。 



          (3)思想统治的加强与文字狱 

          清朝统治者在对各族知识分子进行笼络利诱的同时,还非常重视加 

    强文化思想上的控制。清朝入关以后不久即恢复科举考试,并大力提倡 

    尊孔读经,对程朱理学则尤其用力提倡。其用意,雍正帝说得很清楚: 

     “若无孔子之教,……势必以小加大,以少陵长,以贱妨贵,尊卑倒置, 

    上下无等,干名犯分,越礼悖义,所谓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 



① 九卿包括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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