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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确定性表现为所实施的法律是众所周知且明确无误的,即根据法律所作出的裁定或判决,一般来说,当事人是可以预见的,而且也知道他处于何种法律境地。因此,确定性还表现在法院对案件的判定来源于法律的意志,而非法院的意志。正如法学家所言,法院是法律的工具,或称法官是法律的仆人。对法律是否作确定性的评判,不是根据案件的结果,而是根据案件是否导致争议来判断。因为从符合法律的角度来考察,其结果实际上是确定的。
法律的确定性表现在法律的效力必须是前涉性的,而绝不能是溯及既往的,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惩罚”。这一问题;英国一位议员作了简洁明了的阐释:“无法,即无所谓违法之事。”在规则未加规定的情形下,人们在一切事情上都有按照自己意志行事的自由,而不受他人的反复无常的、不确定的和专断意志的支配。
法律的平等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平等适用于任何人,任何人都不能例外,也不应当指涉任何特定者。平等性还表现在国家对他人实施法律,亦要求国家根据同一法律行事,即国家与任何个人一样都受着同样的限制,处于平等的地位。这一属性决定了不会产生所制定的法律对谁有利又对谁不利的问题。因此,平等性更直接地体现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旨在平等地改善不确定的任何人的机会,与那种以人们可预见的方式致使特定的人受损或获益的做法是极不相容的。
以上虽然归纳了法律的四个方面属性,但从根本上说,法律的恒久性、确定性、平等性来源于法律的一般性,它们之间是因果关系。一般性是法律的核心,其他属性则以一般性为基础,是法律一般性的具体表现。
可以看到,法律的上述属性如法治一样,是人类努力趋近却不可能实现的理想,也就是说人类的立法不可能涵括一切行为,顾及一切事件的发生,它总是在与现实相适应,处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之中,或者说发现之中。因此从这一点讲,牢固遵循法治的基本原则,以指导我们的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与一位人文学者谈“科斯定理”(三则)
? 卢周来
一、“科斯定理”到底说了些什么
XX先生:
收到你的来信。信中说,你直觉经济学界某些人言必称“科斯定理”,这背后蕴含着某种动机,但你想批评却无从下手,因为自己并不了解什么是科斯定理,为此,你再次要求我用一个从未接受过经济学教育的学者都能懂的语言向你介绍一下“科斯定理”。
说心里话,你的要求让我颇为难。我很了解一个人文学者批评经济学界自由主义迷信时的困难;但也请你了解我的困难。科斯定理与其他已经很成熟的经济学原理有些不一样。这种“不一样”就是很难表述清楚。在经济学界,最早将科斯在其《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的思想概括成“科斯定理”的是斯蒂格勒,但科斯本人在《社会成本问题注释》一文中表达出对斯蒂格勒的概括未必满意;另一经济学家库特在《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中写作“科斯定理”这一词条时特别说明:“科斯从来没有写下这条定理,当其他人试图表述时,很有可能是谬误的,或者是一种同义反复。”我见到国内较早用通俗的语言介绍“科斯定理”的是樊纲先生,在《读书》杂志1992年第4期他发表了一篇题为《人间的扯皮与“科斯定理”》,也许抓住了“科斯定理”的要旨,但介绍却也未必准确。对此,我在《“科斯定理”与“产权明确”》一文中有议论。
但是我现在准备接受这种挑战了。昨晚,我们一起看过我们的朋友张广天先生的戏剧。剧中女主人公用诗意的语言说她“看见秋风和月光里的国家像一场大雪。永无尽头的路,永不天明的夜,而工业和农业在前面空阔的地带悲伤地展开……”此时,我准备帮助你向这种困难挑战,我也不知道是为什么。
先与你说一个经济学名词:“交易成本”。经济学家张五常先生将“交易成本”定义为“生产之外的所有成本”。如果对此不理解,你不妨做如下通俗理解:“交易”就是市场上双方的“买卖”,包括即时的买卖,更包括签订合约这样的买卖;“成本”就是要付出的代价。“交易成本”就是达到一笔交易需要的成本,比如要达成一笔交易,要花费时间,要花费精力,尽可能了解清楚各种信息,还要谈判,谈完后还要签约,签约还要公证……当然,还要冒被欺诈或者找不到合适的目标的风险。如此等等,都是“交易成本”。
我想再解释一个名词“产权”。这个名词尽管在我国经济学界被用滥了,甚至在中国整个官僚系统也被用滥了,但“科斯定理”中“产权”的意义却绝不限于财产权利,而是泛指一切法律所界定的权利。比如,法律规定每个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在某些场合,甚至由自然发展起来的权利也是“产权”。
我现在介绍《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中由罗伯特·D。库特对“科斯定理”的解释。他写道:“从强调交易成本解释的角度说,科斯定理可以描述如下:只要交易成本等于零,法定权利(即产权)的初始配置并不影响效率。”
请你拿出笔沿我的思路算一笔十分简单的账。假定一个工厂周围有5户居民户,工厂的烟囱排放的烟尘因为使居民户晒在户外的衣物受到污染而使每户损失75美元,5户居民总共损失375美元。解决此问题的办法有三种:一是在工厂的烟囱上安装一个防尘罩,费用为150美元;二是每户有一台除尘机,除尘机价格为50元,总费用是250美元;第三种是每户居民户有75美元的损失补偿。补偿方是工厂或者是居民户自身。假定5户居民户之间,以及居民户与工厂之间达到某种约定的成本为零,即交易成本为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这就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出资30美元去共同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每户拿出50元钱买除尘机,或者自认了75美元的损失来说,这是一种最经济的办法。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这也是一种产权规定),那么,工厂也会选择出资150美元购买一个防尘罩安装在工厂的烟囱上,因为相对于出资250美元给每户居民户配备一个除尘机,或者拿出375美元给每户居民户赔偿75美元的损失,购买防尘罩也是最经济的办法。因此,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法律是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还是相反的规定即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最后解决烟尘污染衣物导致375美元损失的成本都是最低的,即150美元,这样的解决办法效率最高。
通过以上例子就说明,在交易成本为零时,无论产权如果规定,资源配置的效率总能达到最优。这就是“科斯定理”。
从“科斯定理”本身也许你看不出中国经济学家成天鼓噪的“产权”有多重要,相反,在“科斯定理”中你甚至看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一点也不重要,因为它根本不影响效率。如果你有这种感觉,你就对了。因为张五常也这么说: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界定根本就不必要。但是,你要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从来都存在交易成本。所谓交易成本为零,是一个假设出的静态的理想化世界。而一旦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产权界定就变得极其重要,因为它直接决定效率高低。
再请你拿起笔沿我的思路算一笔账。
还是上述的例子。现在假定5户居民户要达到集体购买防尘罩的契约,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暂不考虑其他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染权,那么居民户会选择每户自掏50美元为自己的家庭购买除尘机,不再会选择共同出资150美元购买防尘罩了。因为集体购买防尘罩还需要125美元的交易成本,意味着每户要分担55美元(买防尘罩30美元加交易成本25美元),高于50美元。如果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那么,工厂仍会选择出资150美元给烟囱安排一个防尘罩。
由此可看出,在存在125美元的居民户之间交易成本的前提下,权利如何界定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如果界定工厂享有排污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为250美元(即每户居民选择自买除尘机);而如果界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消除外部性的总成本仅为150美元。在这个例子中,法律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资源配置的效率高于法律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
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现实世界中,产权如何界定的重要性通过上述例子就清楚了。
产权界定的功能是节约交易成本。在上述例子中,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就可以节省下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当然,你可以将上述例子做各种变通。比如,你假定那是一个国有工厂,因为官僚与腐败十分严重,买一个150美元的防尘罩,需要到各种政府衙门盖一百个以上的图章,交易成本极其昂贵,远高于居民户之间达成买防尘罩合约所需要的125美元的交易成本,在这种情况下,产权规定工厂享有排污权,相比较产权规定居民户享有清洁权,更能节省交易成本,因而也更有助于提高效率。
产权规定越清楚,节省的交易成本可能会越多。比如,一个残疾人考上了大学但大学却以其身体有缺陷为理由不录取他,如果法律本身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产权不清楚”,那么,这个残疾人为了能上大学也许就要与这所大学陷入无休止的扯皮之中,但现在法律有规定,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个青年就可以凭此“说法”与高校“谈判”;如果法律有更清楚的规定“只要是生活能够自理,任何高校都不得拒收已符合其他录取条件的残疾人”,这个青年就根本无须与大学扯皮。所以,产权规定得越清楚,扯皮的必要性就越小,交易成本也就越低。
你信中还问了另外一个问题:中国在产权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到底是“科斯定理”的问题,还是中国某部分经济学家在介绍与应用“科斯定理”中有问题。我自己对此的看法是:似乎不应该怪罪于“科斯定理”本身。我常在给学生讲课时说,如果“科斯定理”真的像中国某些搞意识形态而不做实证的“理论家”所批判的那样一无是处,科斯本人何以能成为经济学诺贝尔奖的得主?即便“科斯定理”真是资本主义和平演变社会主义的一种工具,如果像某些中国批判者所批判的那样如此经不起琢磨,那么资本主义也太低能了。所以,我宁愿相信中国产权改革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是中国另外那些言必称“科斯定理”的经济学家在将这一经济学规律用于中国特定语境下时出了偏差。
二、“人是一条拴在树上的狗”
XX先生:
收到你的回信。你说自己大概搞清楚了“科斯定理”的含义,并已经能由此引起自己“无尽的遐想”,我很高兴。我建议你可以去看一些更多的解释“科斯定理”的书。
你问到,如何从“科斯定理”发展起“制度决定论”,进而发展起“制度与产权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