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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论汉代无桌》,《文博》1982 年第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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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男女结合为夫妻关系的一种社会现象,它在许多方面体现了一定
历史时期和一定地域范围的礼俗,所以婚姻也是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时期的婚姻不仅在秦汉风俗中是不可缺少的环节,而且在整个中国
婚姻史上的地位也十分引人注目。尽管它在某些方面继承了前代的传统,但
尤其重要的是它在更多的方面开创了后代的先河。有关这一时期婚姻的文献
资料和考古材料相当充足,这一时期婚姻的内容也十分丰富多彩,有时甚至
使人眼花缭乱。这里只拟就婚姻形式略加描述。
婚姻形式即嫁娶方法,是单偶婚阶段所特有的。这一时期除了注重父母
之命、媒妁之言的聘娶婚外,主要还有以下14种婚姻形式。
(1)掠夺婚
掠夺婚又称抢婚、劫婚,是男子通过掠夺方式获取女子为妻的一种野蛮
的强制婚姻类型。产生于母系氏族公社的夫从妻居向父系氏族公社的妻从夫
居过渡的时期,在人类早期婚姻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人认为,在父
系氏族公社的族外婚时期,男子必须在本氏族以外寻求妻子,但某些女子却
不愿意离开本氏族而嫁到外氏族。既然一方必须娶,而另一方不愿嫁,那么
只能依靠掠夺的形式来完成婚媾。
从目前所见的某些古典文献看, 《易经》屯爻辞六二载:“乘马班如,
匪寇婚媾”。“寇”与“婚”在这里同时出现,说明当时的婚姻与掠夺有关。
梁启超曾对此评论说:“夫寇与昏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毋古代昏媾
所取之手段与寇无大异耶!”《易经》屯爻辞六四:“乘马班如,求婚媾,
往吉无不利”。上六:“乘马班如,泣血涟如”。这种男子骑马奔跑、女子
悲愤泣血的记载,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时掠夺婚的情况。《说文》载:“礼,
娶妇以昏时,故曰婚。”娶媳妇之所以要在夜晚,是因为掠夺婚在夜晚进行
比较容易成功,《仪礼·士昏礼》载迎亲时的情况说:“主人爵弁,纁裳缁
袘,从者毕玄端,乘墨车,从车二乘,执烛前马。”说明新郎的礼服、从者
的衣服和车子的颜色等都是黑色的,一切都与黑夜相协调。《礼记·曾子》
载:“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熄烛,思相离也;娶妇之家三日不举乐,
思嗣亲也。’”女方之所以三夜不熄灯,是因为家中女子被抢走而昼夜思念;
男方之所以三天不奏乐,是因为怕女方闻乐声前来抢回女子。《礼记·郊特
牲》所记载的“婚礼不用乐”和“婚礼不贺”恐怕也具有相同的意义。
这一时期前后的掠夺婚从其性质以及具体的掠夺方式或原因看,大致可
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①通过战争的掠夺。如晋献公征伐骊戎而掠夺骊姬成婚,曹操攻破邺城
而掠夺袁熙妻给儿子曹丕成婚。
②依靠权势的掠夺。如卫宣公和楚平王皆强夺自己的儿媳成婚,三国吴
孙皓强夺冯纯妻入宫封为左夫人,唐玄宗强夺儿媳寿王妃杨氏入宫封为贵
妃。
③因其他原因的掠夺。如春秋时,郑国某商贩在至晋国的途中遇到一起
迎亲的,他竟然掠夺新娘为妻。南北朝时,高乾向崔圣念女求婚,崔氏嫌他
无权无势而拒绝,结果高乾与其弟高昂共同将崔氏女掠夺至野外,于是高乾
与崔氏女“野合而归”。
边疆地区的乌桓族也盛行这一婚俗。据《后汉书·乌桓鲜卑列传》载,
乌桓族的婚俗是:先掠女子同居,半年或百日之后,送牛、马、羊至女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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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聘礼。然后男子随女子至女家,给女家服役一二年。之后,女家送一份厚
礼给女儿,包括双方住宅、结婚用品,均由女家负责。乌桓族的这种婚俗具
有多元性,它既是掠夺婚的形态,也有服役婚的内容。
(2)转房婚
转房婚又称“收继婚”。寡妇改嫁给原夫亲属的婚姻形式。分为两种类
型:
①平辈间的转房婚,即“夫兄弟婚”,又称“妻兄弟婚”,是原始社会
群婚制的残余。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中,女子出嫁后被视为夫家的财产,
因此寡妇必须留在夫家内转嫁。在许多民族中广泛流行,英国人类学家泰勒
认为,世界民族的三分之二行此婚姻形式。还有的民族甚至允许兄健在时弟
与嫂同居,称作“先行夫兄弟婚”。中国的哈萨克、达斡尔、鄂温克、独龙、
景颇、傈僳、毛难、赫哲、哈尼、布依、怒、苗、壮、黎、彝等族也行此婚
姻形式。
②非平辈间的转房婚,如侄可收娶婶母或伯母,子可以收娶父妾。 《括
地志》载:夏桀死后,“众妻”被其子■鬻收娶。《左传》载:卫庄公死,
姬妾夷姜被其子卫宣公收娶;卫宣公死,姬妾宣姜被其长子昭伯收娶。晋献
公与晋惠公也都收娶过父妾。郑文公收娶过婶母。隋唐之后转房婚到处可见。
汉代的匈奴、乌桓、西羌都实行这种婚俗。如《史记·匈奴列传》:“父
死,妻其后母,兄弟死,尽取其妻妻之。”汉与匈奴和亲后,凡宗室女子嫁
于匈奴单于为阏氏者大都无法逃脱转房婚的厄运,即使象积悲怨于后宫、主
动要求远嫁呼韩邪单于的王昭君也不例外。当呼韩邪单于死后,她担心按照
匈奴婚俗被转房于单于子,曾上书成帝要求返回故土,而成帝却不许,勒令
她“从胡俗”。她无可奈何只好再嫁呼韩邪单于长子为阏氏。西域的乌孙也
实行转房婚。汉武帝时,江都王刘建的女儿细君作为公主嫁给乌孙王昆莫为
夫人。后昆莫要把细君嫁给自己的孙子岑陬。公主不听,上书武帝,武帝令
其从俗。细君只好委曲求全,嫁给了其孙。《后汉书》载:西羌“父没则妻
后母”。《三国志·乌桓传》引《魏书》:“乌桓者,东胡也。……父、兄
死,妻后母,执嫂。”《晋书·西戎传》:“吐谷浑……父卒,妻其群母;
兄亡,妻其诸嫂。”《隋书·西域传》:“附国者,蜀郡西北二千余里,即
汉之西南夷也。……(父、兄死)妻其群母及嫂;儿、弟死,父、兄亦纳其
妻。”
汉代少数民族其所以大都实行转房婚,其原因正如《史记·匈奴列传》
中所解释的:“父子兄弟死,取其妻妻之,恶种性之失也。故匈奴虽乱,必
立宗种。”这些少数民族以流动性极大的畜牧业为主,而牧畜作为活财产是
极易失散的,为了确保本族财产和血缘关系不出问题,便必须把妇女看成家
长的活财产,让子弟以直接资格继承他们父兄的财产。
(3)逆缘婚
这种婚姻形式表现为“妻姐妹”或“夫兄弟”,是对偶婚的一种残留形
式。汉代宫廷中妻姐妹的现象颇多。如汉景帝的王皇后与妹妹先后入宫,双
双嫁给景帝,俱得贵宠;而体轻如燕、能作掌上舞的赵飞燕,也是姐妹同嫁
成帝,专宠汉宫十余年,深得成帝爱幸,贵倾后宫;东汉时马严曾上书明帝,
请纳马援三女;明帝后又纳阎章二妹为贵人。终汉之世,这类婚嫁形式在上
层社会中较为多见。那时,不仅姐妹同入掖廷,还有长辈与晚辈同入后宫,
同嫁一人的。如顺帝永建三年(128年)梁商之女梁纳和姑姑同入汉宫,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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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立为贵人。再如蜀后主刘禅,先娶张飞长女为皇后,不久皇后去世,刘禅
又娶张飞次女为皇后。
汉代除妻姐妹的形式外,还有共妻制也属此类婚姻形式。如汉宣帝时,
燕代间有“三男共娶一妇,生四子。及至将分妻子而不可均,乃致争讼。”
或者“宾客相过,以妇待宿”。“嫁娶之夕,男女无别,反以为荣”。而九
江郡一带,竟有淮南王令“异国中民家有女者,以待游士而妻子”(《汉书·地
理志》)的怪事发生。
(4)童养婚
这种婚姻形式一般有两种情况:①男家有儿子后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为
养女,达到婚龄后与本家儿子成婚,养女转为儿媳;②男家婚后暂无儿子,
先抱养或买进别家幼女为养女,待生子并达到一定年龄时再将养女转为儿
媳,这又叫“等郎婚”,有的养女至10多岁才等来“郎”,如果始终等不来
“郎”,则男家将养女出嫁。
这一时期的童养婚在汉族中为数较少,而在少数民族中颇为流行。 《三
国志·东沃沮传》注引《魏略》载,当时东沃沮族(即今朝鲜族)的嫁娶之
法,是在女孩10岁之后许配于人,由男家迎至家中,待其长大成人到了结婚
适龄期,将其送回娘家,再举行成婚仪式。这种婚姻形式带有极大的剥削性
和强制性,到了后世被汉民族所吸收。
尽管童养婚具有节省结婚费用、增进婆媳和夫妇之间感情的功能,并可
满足某些人的迷信需要:认为童养媳的第一胎会生男孩,这有利于传宗接代。
但因其属于包办婚,所以这种婚姻的当事人多不幸福,而且由于童养媳多为
廉价买来的劳动力,地位很低,不仅担负繁重的家务劳动,还常要遭受体罚。
所以后来有首安徽歌谣唱道:“养媳妇,到灶边,心中有苦赛黄连,骂声恶
婆老不死,养媳妇受苦到哪年?”还有首歌谣唱道:“养媳妇,实在苦,淘
米拎水爬滩坨,冷粥冷饭吃一肚,挨打挨骂真正苦。”
(5)交换婚
交换婚是两家互以异性家属交换婚配的婚姻形式,具体表现类型主要有
二:
①对称交换婚。其中又可分为三种:
第一,对等交换婚。某男子用自己的一位姊妹为自己换来新娘,而这位
姊妹嫁给新娘的一位兄弟。
第二,三角交换婚。某男子娶某家一位女子为妻,作为交换,他不是把
自己的一位姊妹嫁到妻子家,而是嫁到第三家,但这家与自己和妻子皆无血
缘关系。
第三,多边交换婚。指交换婚是在三四家或更多的家庭之间进行。
②形式交换婚。其中也可分为三种:
第一,同期交换婚。指参加对等交换婚的两家要同时举行婚礼仪式。
第二,信用交换婚。如果新郎暂时没有适龄的姊妹或其他女性亲属作为
交换,也可许诺将来给女家一位女子。
第三,任意交换婚或优惠交换婚。某男子娶一位新娘,有条件时向女家
①
还一位女子,无条件时可以不还 。
① 陈克进主编:《婚姻家庭词典》,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9 年版,第217—218 页。幼,维持家计和管
理家产。从男家说也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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