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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近代中期哲学思想史-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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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是由感官达到心中的,因此,我们便叫这个来源为 ‘感觉’。” 

        但这只是一种类型,除去这个类型以外,还有第二种类型,他说:“心 

  理活动是观念的另一个来源——第二点,经验在供给理解以观念时,还有另 

  一个源泉,因为我们在运用理解以考察它所获得的那些观念时,我们还知觉 

  到自己有各种心理活动。我们的心灵在反省这些心理作用,考究这些心理作 

  用时,它们便供给理解以另一套观念,而且所供给的那些观念是不能由外面 

  得到的。属于这类的观念,有知觉 (Perception)、思想(thinking)、怀 

  疑(doubting)、信仰(believing)、推论(reasoning)、认识(know…ing)、 

                                                     ② 

  意欲 (willing),以及人心的一切作用。”他补充说:“这种观念的来源 

  是人人完全在其自身所有的;它虽然不同感官一样,与外物发生了关系,可 

  是它和感官极相似,所以亦正可以称为内在的感官。不过我既然叫前一种为 

                                              ③ 

  感觉,所以应叫后一种为 ‘反省’。” 

        于是,洛克的经验论就具有了二元性质。一方面,他承认观念来源于感 

  觉;另一方面,他又认为观念来源于反省。而无论那种来源,都属于经验这 

  个大范畴内,从这个意义上讲,洛克的经验论,是不彻底的,可以称之为二 

  元经验说,感觉——来自外部经验,反省——来自内部经验。 

        除去经验论的二元性质之外,他的物性观也带有同样的特色。他认为, 

  物体本身也具有两种性质。一种是物体本身所固有的,无论用什么方法也不 

  能将其与该物体分开的性质,他称这种性质为第一性质。例如,物体的坚硬、 

  广袤、形状、运动、静止或数目都属于此类,一个核桃有两层皮,不论你感 

  觉如何,它就是有两层皮,而且外皮总是硬的,内皮总是软的,这就是核桃 

  的第一性质。然而还有第二性质,即不全包含在物体之内,需要加上人们的 

  感觉才能得到的性质。例如颜色、滋味、温度种种就属于此类。将物体的性 

  质分为两类,而且两类性质是如何的不同,是令现代人难于同意的,而且他 

  的后继者也不同意,例如贝克莱就不同意此说。 

        但是,洛克关于物体性质的分析并非完全没有科学或哲学价值。至少他 

  的这种分析方法对后来的心理学就有重要的借鉴价值。这点,我在前面已经 

  介绍过了,而且它的意义,未止于此。洛克的哲学思想,固然以反对天赋观 



① 《人类解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1 年版,第69 页。 

② 同上。 

③ 同上。 


… Page 29…

  念最为著名,但仅仅反对天赋观念,不过是一个观念,而不构成一种新的哲 

  学体系。洛克不但看出观念必定出于经验,而且要对经验、物体和观念作进 

  一步的分析,这无疑是对旧有经验论的一种深化。虽然这深化犹未彻底,但 

  毕竟给后来的贝克莱、休谟以很大启发,也为他们的哲学发展指示了一块新 

  的天地。 

        可惜的是,洛克本人未能深入开掘自己的理论,他的经验主义在体系方 

  面,也就无法摆脱二元论的框架与局限,即使他的实体论,也大抵如是。读 

  者大约也体悟到西方的实体概念与一般中国人所理解的有所不同。例如斯宾 

  诺莎哲学中的实体就不等于物质实体。洛克也是如此,他的实体其实是由物 

  质和灵魂两部分内容组成的,这就使他的实体观同样不能脱离二元化的束缚 

  与限制。西方哲学史家梯利在分析洛克的实体概念时,作了如下介绍。他说: 

   “世界由实体所组成,实体是能力、性质和活动所依附和所由产生的支持者 

  或负荷者,是性质和活动的根据和原因。实体有两种,即物体和灵魂。物体 

  是这样的实体,它的属性是广袤、坚实或不可入性以及能运动和被推动的性 

  质。这些是第一性的性质,通过感官我们能够感受。可以有不存在物体的空 

  间,或纯粹空间,即真空。我们能够设想没有坚实性的空间,运动就证明有 

  真空。除了物质实体之外,还有精神实体或灵魂。灵魂是实在的存在物,我 

  们有清晰明确的灵魂观念。知觉或思维能力或推动物体运动的意志或能力是 

                  ① 

  它的属性。”应该说,梯利的介绍完全符合洛克实体观念的实际。 

        但是,“灵魂是实在的存在物”,这个观念确实和笛卡尔的“我思故我 

  在”有些相象,洛克本人也确实说过:“我心中关于思维的观念既然同关于 

  坚实性的观念一样清晰明确,我不明白为什么不可以容许一个没有坚实性、 

  非物质而能思维的东西存在,像容许一个不能思维的坚实的东西,即物质存 

  在一样,特别是因为设想没有物质的思维存在,并不比设想物质竟能思维困 

  难。”② 

        很显然,洛克认识论中的二元观念是很难自圆其说的。罗素在《西方哲 

  学史》一书中,就以其人之矛攻其人之盾,说他的学说中有自相矛盾之处— 

  —存在悖论。然而洛克先生“跟悖论总不愿有半点瓜葛”。他本人对此可能 

  有所觉察,却没有使用真正的哲学方法使之清晰顺畅,而是王顾左右,一笔 

  带过。 

        鉴于洛克哲学的二元特征,使得他有关人类科学知识的分类也得出彼此 

  隔绝的结论。《人类理解论》的最末一章以“科学的分类”作结。他说:“凡 

  可归入人类理解范围以内的东西,可以分为三种,第一就是事物本身的本性, 

  以及其各种关系和作用的途径。第二就是一个人(有理性而能自动的主体), 

  在追求一种目的时 (尤其是幸福)所应做的事情。第三就是达到和传递这两 

                      ① 

  种知识的途径。”他认为第一类知识属于物理学的范围,第二类知识属于伦 

  理学范围,第三类知识属于标记之学的范围,所谓标记之学,似乎和逻辑与 

  批评最为相类。然而这三类知识也如同具有不同属性的观念和实体一样,它 

                                 ② 

  们之间“是有天渊之别的”,“它们就是理智世界的完全独立的三大领域。” 



① 《西方哲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第83—84 页。 

② 同上书,第85 页。 

① 《西方哲学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79 年版,第720 页。 

② 同上书,第722 页。 


… Page 30…

  ③ 如此结论,出自一位大哲学家之口,不免有些生硬与浅薄。洛克生先真该认 

  真听听莱布尼茨的批评,而且,看来过于顺利的人生经历,似乎也不是一件 

  十全的好事。 

       因为洛克的认识论具有这种二元化的不彻底性,所以后来的哲学家包括 

  贝克莱也包括马克思,对他这个缺点都不能也不肯轻易放过。 

        由于洛克经验主义哲学本身的局限,加上他自身的特点以及当时英国现 

  实文化的影响,使他未能也不愿作出更深入更系统的理性思考。实际上,洛 

  克哲学,本身就带有轻视形而上学的倾向。但也为此,他的哲学在涉及抽象 

  思维的地方,总不如莱布尼茨或笛卡尔来得缜密与深刻。 

       历史地看待洛克,思维科学似也并非他的长项,他更重要的贡献还是他 

  的自由主义观念和他的政治学说。 



③ 同上。 


… Page 31…

                                3。洛克的宗教观念 



       洛克并非无神论者,但他主张信仰自由和宗教宽容。 

       洛克的宗教观念源于他的政治理论学说和他的哲学思想。他在哲学上反 

  对天赋观念,在政治理论上反对君权神授,表现在宗教方面则主张宗教宽容。 

       洛克之前的经验主义哲学家,个个于神学不利。培根的办法是给神学划 

  界,让神学只管上帝的事,而把人间的事统统交给知识和科学。霍布斯则是 

  一位激进的世俗论者,他干脆否定宗教,也不承认神学。但历史证明,宗教 

  作为一种历史文化,以简单的方式否定它并非高明的意见,而且也不能取得 

  长久的效果。洛克的办法虽然不如霍布斯的激烈,却远比霍布斯来得中肯和 

  高明。而他的这个主张也和当时英国多数人的意见十分相契,只是一般英国 

  人没有他讲得那么通透明白、有根有据也就是了。 

       洛克的宗教观念,集中反映在他的4封信件中。其中第一封信是写给他 

  的好友菲力·范·林堡格的,后三封信则是对一位教士反对他第一封信的观 

  点的答复。但第4封信尚未写完,他就故去了。这4封信曾合编出版,题名 

  为《论宗教宽容》。但其基本观点,已基本包含在第一封信中。 

       洛克主张宗教宽容,其立论之基础包括如下两点: 

       第一,批驳“君权神授”思想,认为政、教必须分离; 

       第二,认为宗教非国家公事,而是公民个人的私事,应该保证每个公民 

  的信仰自由。 

       对第一点,他这样讲:“在我看来,国家是由人们组成的一个社会,人 

                                                                           ① 

  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护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洛克并 

  非无神论者,非但不是无神论者,对无神论,他还极为反感,力主严惩。但 

  他认定人们组成国家仅仅是为了给自己谋利益,确与宗教传统大相径庭。不 

  仅如此,他还极力主张政、教必须分开,二者井水不犯河水,公民个人权益, 

  只需国家保护,本质上也与教会无干。对此,他写道:“为了使另一些人也 

  不得以宗教的名义为其自由主义和放荡行为寻求赦免——一句话,为了使谁 

  都不得以效忠于君王或竭诚礼拜上帝为幌子,欺骗自己,或欺骗他人。我以 

  为下述这点是高于一切的,即必须严格区分公民政府的事务与宗教事务,并 

  正确规定二者之间的界限。如果做不到这点,那么那种经常性的争端,即以 

  那些关心或至少是自认为关心人的灵魂的人为一方,和以那些关心国家利益 

  的人为另一方的双方争端,便不可能告一结束。”② 

       不仅如此,他还坚决认定:“不论个人还是教会,不,连国家也在内, 

  总而言之,谁都没有正当的权利以宗教的名义而侵犯他人的公民权和世俗权 

  力。对此抱有异义的人应当郑重考虑:他们将会对人类播下多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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