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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乾隆时期有胡中藻案、彭家屏段昌绪案、徐述夔案等。
清统治者的文字狱是随意猜测,无限上纲的。一句诗或一句注解,只要
被认为有讽刺或诽谤隐意的都将被处死。有人诗中因有“清风不识字,何故
乱翻书”被认为诬蔑贬低朝廷,遭受极刑。又如雍正四年江西考官查嗣庭出
试题为“维民所止”,被指控为“维止”两字系杀雍正头的意思,犯大不敬
罪,死后被戮尸,殃及亲属。湖南学政胡中藻诗中有“一把心肠论浊清”之
句,被认为是有意“加浊字于国号之上”,被凌迟处死。
康、雍、乾三朝共有文字狱案115案,而实际远远超过统计数字。许多
有思想才力的学者,为避免文字狱祸,宁愿守旧地治经,而不敢治史,尤其
近代史,即使治史的人也采用汉学治经之法,务必与政治理论相隔绝,出现
①
“避席畏闻文字狱,著书都为稻菽谋”的状况,一时“万马齐暗”,文教学
术界死气沉沉。
清统治者对已故学者,特别是明末遗老们的著作,只要带有一点爱国精
神或反对封建统治或批评封建伦常的书籍,大肆搜罗,毁版焚书,严禁发行。
据有史可查的记载,从乾隆三十八年到四十七年间,先后焚书24次,共538
种,计13862部,实际远非此数。焚毁图书之多,前所未有。查抄遗书目的,
是彻底消灭异说,强化文化教育思想的统治。
搜书烧书,是统治者箝制思想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却纷纷成立编书馆,
编纂书籍。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开始,先后编纂了《明史》、《康熙字
典》、《佩文韵府》、《古今图书集成》等书,乾隆时编有《通鉴辑览》、
《续通典》、《续文献通考》等大型书。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四库全书》,
编纂历时10年,共收入书3503种,计79337卷,装订成3600多册,分经、
史、子、集4部,这是中国古籍集结的一件大事,保存了大量的重要历史文
献。
这种大规模的书籍编纂工作,客观上对我国古代学术文化整理作出了一
定的贡献。但由于统治者的目的仍在于统一思想、控制文化以巩固政权。因
此编书时,对他们不利的资料屡屡遭到篡改、歪曲和销毁。
(4)制定严厉学规
在各级学校中制定严厉的学规,是历代统治者压制知识分子的一种手
① 龚自珍:《已亥杂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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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明太祖朱元璋曾对学官颁布《卧碑文》,清袭明此制,并进一步加以强
化。清代于顺治九年颁行了新卧碑,成为生员的“戒律”。序曰:“朝廷建
立学校……全要养成贤才,供朝廷之用,诸生当上报国恩,下立人品。”为
达到此目的,规定了七条,如“生员当立志学为忠臣清官”,“凡有司官衙,
不可轻入……不许干与他人词讼”,“军民一切利病,不许生员上书陈言”,
①
“生员不许纠党多人,立盟结社……所作文字,不许妄行刊刻”等。并规定
了惩罚违犯者的办法,如“以违制论,黜革治罪”,“违者听提调官治罪”
等。这些禁条比明朝对学生思想的控制更甚,完全剥夺了文人们思想言论、
出版和结社的自由,明令其不许干预政治。
康熙三十九年 (1700年),“颁圣谕十六条于直省学宫”。内容为:①
敦孝弟以重人伦;②笃宗族以昭雍睦;③和乡党以息争讼;④重农桑以足衣
食;⑤尚书俭以惜财用;⑥隆学校以端士习;⑦黜异端以崇正学;⑧讲法律
以定民志;⑨明礼仪以厚风俗;⑩务本业以定民志;(11)训子弟以禁非为;
(12)息诬告以全良善;(13)戒窝逃以免株连;(14)完钱粮以省催科;(15)联
保甲以弭盗贼;(16)解仇忿以重身命。圣谕在学校中地位至高无上,所以还
规定:“每月朔望令儒学教官传集该学生员宣读,务令遵守。违者责令教官
②
并地方官详革制罪。”实际上,圣谕对象为全体人民,内容涉及道德、伦理、
风俗、教育、法律等各方面,但对学校和生员作出了特殊的规定,成为清代
学校训练的标准。
雍正二年 (1724年),又颁发《圣谕广训》,说“谨将上谕十六条,寻
③
绎其义,推衍其文,共得万言,名曰《圣谕广训》”。由此可见,它由《圣
谕十六条》演进而来,内容和精神实质一样,只不过后者更加详细、具体而
已。两道圣谕都力图通过对生员思想行为的强行约束,通过对生员的社会关
系(宗族、父子等)扩大约束。清朝统治者为加强君主专制,除武力镇压外,
着力于思想教育上的禁锢和欺骗。
(5)“世治宜用文”的报导思想
以上种种,都是清代文教政策上的具体措施和主要表现,其指导思想表
现为“世治宜用文”的特点。“用武以安天下,讲文以治天下”的明朝国策,
在清代同样得到了沿袭。顺治的《卧碑文》序言很好地说明了学校教育的目
的和任务。清圣祖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在《御制学校论》中说:“治天
下者莫亟于正人心厚风俗,其道尚在教化。以先之学校者,教化所从出,将
以纳民于轨物者也……教化者为治之本,学校者教化之原……务其本,而不
①
求其末;尚其实,而不务其华。” 雍正曾在文字狱后晓谕读书人:“读书所
以明理,知有君父之尊,然后见诸行事,足以厚俗维风,以备国家之用,非
②
仅欲求其工于文字也。” 这些所表达的中心意思是:第一,治天下之要务,
在于用德行以“正人心”;第二,明确教育中本末关系,以“德”为本,“工
文”在其次,方能养成贤才;第三,“德”之本必须身体力行,才取得“供
① 《大清会典·学校典》。
② 《清朝文献通考·学校考七》。
③ 《大清会典》卷七十七,《乡约》。
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三○,《礼部·贡举》。
②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三三二,《礼部·贡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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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之用”或“备国家之用”的资格。
清代以科举作为选拔人才的主要途径,学校则“储才”以应科举。教育、
科举的内容,都以 《四书》、《五经》为主,旨在要求君臣作忠臣孝子,弘
扬儒家的伦理之本。“世治宜用文”成为清代文教政策的指导思想,主要在
于以封建伦理道德为本位,为统治者培养忠臣良民,以达到巩固其封建君主
专制统治的目的。
3.教育制度
清代基本承袭了明代的学校制度。在中央主要设置国子监,还有算学馆
及贵族学校;在地方设府州县学;此外还在城镇和边远地区设义学等三级三
类。但学校与科举相联系,形同虚设。
(1)中央官学
①国子监。国子监又称太学,早在汉代就有,发展到清代,制度更加完
备。在清代,它既是教育的管理机关,又是培养封建官僚的最高学府。
顺治元年 (1644年)设国子监。《皇(清)朝文献通考》载:“顺治元
年始置国子监官,详定规制。”(《学校考三》)《清史稿·选举志一》载:
“世祖定鼎燕京,修葺明北监为太学。”分设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
志、广业六堂讲习之所。设有祭酒、司业及监丞、博士、助教、学正、学录、
典簿等官,分别负责监务、纪律、教学、图书资料等事务。主要官员由皇帝
特派大臣兼管,满、汉人都有。
统治者重视国子监,是因为要利用它来培养一批中用的中高级官僚,国
子监成为储才之所或智囊团。在清代,通过科举选拔官员仍然是统治者任用
官僚的重要途径,而“科举必由学校”,作为最高学府的国子监就负有重要
责任,当时朝野内外许多重要官吏就是来自国子监的。顺治九年颁布的《卧
碑文》说:“朝廷建立学校,……全要养成贤才以供朝廷之用。”这便是国
子监的教育目的,即培养“立志”“学为忠臣清官”,能“事君”而“致治”
的“贤才”。清代强调以科举选拔人才的政策对国子监教育造成了严重的影
响,国子监像明代的一样成为储才以应科目之所。这大大削弱了国子监的教
育功能,其教育成为读书人入仕的一条途径。国子监也成为科举的附庸,有
名无实,形同虚设。
国子监的教育内容存在一个根本的指导思想,即“以德为本,文在其次。”
把德行教育与工文的关系看作是本末关系,认为“教化者为治之本,学校者
教化之原”,教育内容上要“务其本,而不求其末”。
国子监教学内容有《五经》、《四书》、《性理》、《诸监诸书》等科,
这些基本教材之外,还学习清朝诏、诰、表和策论等。关于具体教育内容和
程序,史载:“祭酒、司业月望轮课四书文一、诗一、曰大课。祭酒季考,
司业月课,皆用四书、五经文,并诏、诰、表、策论、判。月朔,博士厅课
经文、经解及策论。月三日,助教课,十八日,学正、学录课,各试四书文
①
一、诗一、经文或策一。”乾隆二年 (1737年)曾命“仿宋儒胡瑗经义斋、
治事斋法,严课诸生。凡明经者,一经或兼数经”,“其治事者,如历代典
① 《清史稿·选举志·学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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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赋役、律令、边防、水利、天宫、河渠,算法之类,或专制一事,或兼
②
治数事。”可见教学内容又可分为“明经”和“治事”两大类。后来又将乾
隆命方苞选编的明清科举时文《钦定四书文》分给国子监学生,作为“举业
指南”之用。从这里可以看到国子监课程与科举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教学制度与训练方法是与教育目的和内容相配套的教学措施,它同样是
为培养官僚忠臣方向服务的。从活动方式上讲,教学制度主要分为坐监与历
事两种。坐监在监内,教官教书,学生读书。历事即监外的“历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