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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第10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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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不过这样的运作在法律上存在着一系列问题:
  
  首先,在作第一次股权变换之后,法律上承认的“华威信息”设立者们(成都国腾等公司)应当收回注册时注明的它们投入华威的资金。成都国腾等公司的帐户中如果没有这样一笔出售股权收益,法律上就可认定其财产被人盗窃。而如果真正付出这笔资金,同时又为“华威信息”保留足够的注册资金,何燕就又必须有完全归自己支配而众人都不清楚的资金来源。
  
  我们只须明白,“华威信息”由于转移了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销售收益而有丰厚的利润,何燕本人完全控制了“华威信息”的运营,“华威信息”的财务状况不需让外界任何人知道,连成都国腾的股东商地置业都无法过问,我们也就可以知道,何燕有足够的完全归自己支配而众人都不清楚的资金来源,足以对付上边所说的各种资金需要。
  
  但是这样一来就突显出一个更重要的法律问题:如果是用“华威信息”的资金注册成立了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那么该公司归谁所有?从资金来源看,它应当归“华威信息”所有。而如果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归了何燕本人或其它某些非“华威信息”原股东的人所有,则这些人就是盗窃了“华威信息”原股东们(成都国腾等公司)的财产。而这样一个Shining Star Technology Limited又进一步把“华威信息”变为自己的财产,这是进一步盗窃“华威信息”原股东们的财产。
  
  即使在“华威信息”的那一系列股权变更之后,“华威信息”在法律上的原股东们(成都国腾等企业)收回了注册时注明的它们投入华威的资金,但只要此后“华威信息”的注册资金实际上来源于“华威信息”本身经营中的利润,则仍然发生了对“华威信息”原股东们财产的盗窃。问题只在于弄清实际的盗窃人。
  
  上边有关盗窃行为的指控还只建立在对“可能有”的许多事实的猜测基础上,而前边已经指出了有真凭实据的盗窃事实,这就是四川国腾盗用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特别是“四川华威信息”盗用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IC卡电话机的销售。IC卡电话机的生产许可证和IC卡电话机的销售都是成都国腾的核心资产,它们虽然是无形资产,却是成都国腾赖以生存的基础。将这样的核心资产盗走,那就难怪何燕等人说1998年之后成都国腾“陷入瘫痪”了。
  
  这一系列的盗窃行为能够得逞,当然是因为幕后主持创办并控制了“华威信息”和“四川国腾”的何燕,同时又掌控着成都国腾的实际运营。而因为成都国腾原来的股份几乎100%属于国有,上述那些盗窃行为也就成了对国有财产的盗窃。
  
  将前边所指出的那些行为定性为“盗窃”,可能会引起某些法律界人士的异议。在我国的法律中,类似的行为一般被定性为“侵占”,所以宋克荒对何燕的指控也只限于“非法侵占巨额国有资产”。显然“侵占”的罪名比“盗窃”的罪名要轻一些。
  
  但是,恰恰是在真正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地方,上述的那一类行为通常都被定性为“盗窃”。而我国近年的大量经验事实也说明,只有把上述那类行为定性为“盗窃”,才能给予它们以足够公平的惩罚。
  
  据《第一财经日报》2004年12月2日A1版报道,2004年11月30日香港廉政公署拘捕了10名“创维数码”的高层人士,并指控被捕者中的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及其胞弟黄培生(该公司执行董事)“涉嫌窃取公司资金逾4800万元”。廉政公署提供的材料说明,“涉嫌窃取”这笔资金的行为是指,这两名被告涉嫌于2000年11月至2003年4月期间,与另一名人士串谋盗窃共9张从创维数码银行帐户上签发的总金额为4800多万元的支票。
  
  国内有学者就此案评论说,我国法律对经营者的此类非法行为定罪过轻,仅定性为“侵占”,而不肯定性为“盗窃”。而就是这样定性过轻的法律,有关方面也拒不执行。
  
  香港方面对创维的处置与成都国腾案形成了鲜明的对照。香港方面治罪的基本原则是:股份公司的最高经营者未经公司股东授权而取走公司财物即为“窃取”。而我们前边所说的成都国腾经营者的那一系列行为,都是这一类的“窃取”行为,这种行为看起来更象是白日行抢。而成都国腾的经营者们、甚至“有关部门”却都想轻描淡写的地以“不规范”一词来蒙混过关。
  
  “国家干部”和政府政策的问题
  
  成都国腾经营者们以“股份制经营”名义盗窃国有财产的这种种作为,也暴露出我们的“国家干部”和政府政策都存在着一系列的严重问题。
  
  这里之所以还继续使用“国家干部”这样一个现在已经不时兴了的名词,是因为这里所说的严重问题,不仅存在于党和政府的官员中,而且存在于许多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当中。所有这些人,都可以统称为“国家干部”。
  
  成都国腾名义上是由中储成都公司创办的,其国有大股东除了商地置业之外,还有中储成都公司和四川邮电规划院。这后两家国有单位是成都国腾最大的股东,只要它们采取行动,何燕等人的任何盗窃国有财产的行动都不可能成功。但是它们却没有行施自己作为股东应当行施的权力,听任何燕操纵成都国腾的运作,甚至参加联名发起成立那个何燕一手操办的“四川国腾”,中储成都公司还参加联名发起成立那个转移成都国腾利润的“四川华威信息公司”,完全变成了任由何燕摆弄的傀儡。这真是令人惊奇。
  
  能让我们看出点其中奥妙的是,在“四川华威信息”股权变更的过程中出现过一些曾经持有该公司股权的私人股东,据宋克荒说,其中的薛建能是当时的四川邮电规划院院长,董晓玲是薛建能之妻,乐祥勇则是当时的中储成都公司负责人乐英贵的儿子。前边曾经指出,在2000年3月9日“华威信息”以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和利润增加其注册资金时,当时持有该公司股份的那些自然人股东注册的出资额几乎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这种增加就可以是他们在买入和卖出该公司股权之间所赚的钱。而在出资额大幅增加的人中就有董晓玲。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一步步将“四川华威信息”的股权弄到自己手中的过程中,何燕之所以要加入“12位自然人买卖股权”这个插曲,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让这些人在股权的买卖过程中赚一笔钱,以这种方式将“四川华威信息”的一部分利润分给他们,以答谢他们给予自己的某些好处。如果事情果真如此,我们也就可以明白为什么那几年中储成都公司和规划院这两个大股东都对成都国腾经营者盗窃国有财产的各种行为不闻不问,甚至有意加以配合;还可以明白为什么在国腾集团可以有4亿以上资产的中储公司会甘心放弃自己的这份权益,仅仅因为2亿的负债就申请破产。
  
  成都国腾的经营者在盗窃国有财产,但是其“企业集团”却能迅速壮大,秘密之一还在于某些政府官员不遗余力的支持。
  
  首先是四川省地方政府中的某些官员。
  
  前边已经说过,何燕本人公然宣称,她成立四川华威所用的注册资金,其来源是“通过时任四川省省长的宋宝瑞的介绍,成都地奥集团董事长李伯刚向她提供”的2千万元拆借资金。由于没有见到否认的消息,我们可以相信这个说法。但是这恰恰暴露了问题的严重性。我没有时间去详细研究这位当时的四川省省长宋宝瑞是何许人也,现在又官升到了何处,我只知道这个“四川华威”是何燕等人盗窃成都国腾国有财产的工具。一位省长大人亲自为这样的洗钱公司筹措注册资金,岂不是把地方政府的官员变成了国有财产盗窃者的同谋!
  
  国腾系收购旭光的股权和旭光的上市,也同样充满了政府官员干预的迹象。按宋克荒提供的资料,成都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向国腾系企业转让旭光的股份时,“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办事程序”,如成都国腾通讯(集团)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它购入旭光国有股权的转让定价(按每股净资产转让)基准日却被定为1999年1 2月31日。这些政府官员如此干预,大概是想让何燕等人在掏空了国有财产之后,再有机会通过操控上市公司来掏空小股民吧!
  
  前边已经说过,宋克荒曾经向中央举报过国腾的问题,中央各部门也曾经对成都国腾进行过彻查,但是这种调查却不了了之,不仅没有给举报人一个正式的答复,而且还通过媒体散布出不知来自何方的“没有出现国有资产流失,不予立案”的“结论”。而何燕等人违法进行“股份制经营”、盗窃国有财产已经到了差点要白日行抢的地步,其种种具体行为都是明摆着的事实。这样的“调查结论”究竟来自何方,是何人所为,值得我们注意。我们现在终于知道了,为什么近些年少数企业经营者掠夺国有财产的行为如此之猖狂:原来是因为政府机构中的有关人士以装着没看见的方式在对他们进行纵容。
  
  最后,成都国腾的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了有关“股份制经营”的重大教训:
  
  最近一些年来,许多政府官员和“经济学家”热衷于对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股份化经营”,宣称可以通过私人股东的参股和持股来提高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使国有财产“保值增值”。近几年这种主张更有成为主流的趋势。而成都国腾的案例却提醒我们,恰恰是由于“股份制经营”下的企业股权结构可以变得极为复杂不清,如果没有确切而严厉的保护国有财产的法律,如果不严格地执行这种法律,“股份制经营”就会给盗窃国有财产提供更为大得多的机会。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制化的经济环境,“股份化经营”只能急剧地增加国有财产所遭受的盗窃和掠夺。
  

  
  02、当前在企业“改制”方面急需采取的措施
  
  最近3个月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辩论,已经揭发出前几年公有企业“改制”当中的一系列严重问题。这些问题不仅造成了公有财产的巨大损失,严重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中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公有企业“改制”中出现的这些问题,我们当前急需在企业“改制”方面采取一系列综合配套的措施。下边根据需要这些措施的紧急程度(不是其重要程度),逐项列出我们当前在有关公有企业“改制”方面所急需采取的措施:
  
  一、立即明文禁止任何原经营者和企业领导以任何方式(包括本人出资购买)获得任何公有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所有权,不仅禁止此种人获得企业的全部所有权,而且禁止其获得企业的控制性股权,明文禁止“经营者持大股”式的企业改制,禁止对公有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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