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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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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自由主义者当然会反驳说,我们认为可以违反的法律规章,其范围只限于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法律规章之内。但是这样一来,经济自由主义者就等于宣称,哪些法律是“合理的”、应当遵守,哪些是“不合理的”、可以不遵守,是由他们自己决定的;他们可以凌驾于国家的法律之上,而且只有他们知道哪些法律应当遵守。这实质上要是由他们这些少数人来决定社会上的一切法律规章,而他们崇拜的大师哈耶克却偏偏认为,主张由社会中的极少数人来为社会规划一切,这是破坏个人自由的作法!
  
  实际上,在任何现代文明国家里,都通行着一条起码的社会准则,那就是“必须遵守现在生效的每一个法律或规章”。恰恰是最自由主义的国家才最强调法制国家的这一最基本规则。在那种国家中,公认的原则是:对任何一项法律规章,无论有多少人认为它不合理,只要有关的立法部门还没有宣布废除它,违反它的人就必须受到惩处。
  
  我们已经看到了主张放纵违法违规行为所带来的恶果:在这种主张的支配下,违法违规已经成了惯例,而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给整个经济和人民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伤害。2001年中国新闻媒体报道的那些重大事件,如河南洛阳大厦起火烧死几百人,广西南丹县的矿井透水淹死80多人等等,正是产生于违法违规的行为。
  
  这还仅仅是放纵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最明显的后果。一个不那么明显、但是害处更大的后果,是对国有财产所造成的破坏:在“搞活国有企业”的口号下,经济自由主义者们主张对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放任不管,放纵国有企业领导的违法违规行为。其结果是,国有企业过去以管理严格著称,我们在90年代初还经常听到“国有企业的规章制度太死,个人捞不到好处”的说法,而现在中国的国有企业则成了“巨贪”丛生的地方,成了自己违法违规也保护别人违法违规的地方。这样造成的经济秩序破坏最终损害的是中国的老百姓,它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最终也只能变成中国老百姓的财产和收入的损失。
  
  总之,以上两节的分析已经足以说明,极端的自由主义从来就不能避免自相矛盾和自我否定。放任每个人去自由行动可能导致自愿签订卖身为奴的契约,也可能导致邪教自由泛滥,使许多个人自愿地自害生命。中国的许多自由主义分子在这种事情上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而现代社会的历史、特别是西方“自由的”民族的历史恰恰说明,在这里提到的那些问题上,需要的正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干预,特别是政府的强制干预。
  
  第四节  行不通的自由主义
  
  以上两节批评的实际上是一种极端的自由主义,它只要个人自由,否定任何平等和强制。我们的论述已经说明,这样极端的自由主义在现实当中根本不可能实现。正因为如此,西方的自由主义者在谈到政府政策时,都不能不采取比较温和的态度,顾及以上两节所说的那些因素,提出一些温和的自由主义政策主张。西方的那些经济自由主义者,包括哈耶克这样的最直言不讳的经济自由主义人物,主张的基本上也是这样一些温和的自由主义政策。
  
  本节的目的正在于说明,就是这样一种温和的自由主义政策在实际生活中也是行不通的。其实,恰恰是那些经济自由主义的大师,如米塞斯和哈耶克,早就承认了他们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实际生活中没能行得通。不仅是他们,而且也包括比他们还要温和的德国的经济自由主义者(如德国的弗赖堡学派),都一直在抱怨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没有得到贯彻。按照他们不断发出的怨言和指责,除了美国等个别国家之外,20世纪几乎就没有真正完全实行过自由主义的经济政策。就是在美国,经济政策也经常违反自由主义的准则,以致完全实行经济自由主义的时期只能算是例外。这就是说,实际的历史事实是,从来就没有任何地方切实地实行过真正的经济自由主义。
  
  以下的论述将说明,这样的历史事实产生于一些根本性的原因。对这些原因的仔细思考会告诉你,问题的关键在于自由主义者们错误地看待了现代人所面临的社会环境。他们向现代人推荐自由主义的生活态度,却忘记了现代的人生活在一个个人之间高度相互影响的环境中。
  
  浅薄的自由主义者要求让每个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哈耶克的个人主义强调让个人有一个自己作主的自由天地。在他们心目中,个人似乎是森林中的狮子,可以完全离开他人而构成自己的意志。他们忘了,人与动物不同的几乎一切东西——他的语言、他的思维能力,都只能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发展,个人的意志也只能在受他人的影响之下构成。哈耶克想让个人有一个他可以完全自己作主的自由天地,而在实际上,这样一个天地几乎是不存在的——现代的人是受他人强烈影响的人,甚至是在很大程度上被媒体操纵的人。这不是由于哪一个人、哪一个机构的强迫,而是因为现代人必须在社会中才能生存。在这样的社会中,甚至就是那种哈耶克式的个人主义生活态度,本身也是在个人的相互影响之中形成的。
  
  就是在个人的自由程度最大的消费选择这种问题上,个人也很难完全摆脱他人的影响。任何冷静的观察都会告诉你,一个人在考虑购买服装时,会在多大程度上有意无意地受流行的时尚影响。即使是那些特意要显示自己与众不同的人,他的消费选择实际上也会受他人的影响,只不过这种影响现在表现在,他一定要使自己消费得与他人不同。不管怎样,他的消费选择都没有独立于他人任意的意志。仅此一点就足以说明,要使个人保有一个很大的独立于他人任意意志的空间,只能是十足的幻想。
  
  在这样一种基本的社会环境下,实际的社会生活中有四个重要的因素在起作用,它们全都使真正的自由主义政策无法得到贯彻。
  
  不遵守准则的自由主义者
  
  第一个这样的因素是,恰恰是那些有系统地鼓吹自由主义的人自己在破坏真正的个人自由。无论我们如何理解个人自由的概念,真正首尾一贯地维护这种自由都只能导致一种隐士式的生活态度,导致尽量不干预他人事物的行为准则。但是自由主义的鼓吹者们却是一些积极入世的人,他们积极推行自己的自由主义理念的行为本身就在与这个理念相矛盾:他们主张每个人都有自主的空间,而在实际上,他们到处宣传自己理念的行为本身就在打压他人自主的空间。
  
  我们已经指出,浅薄的自由主义者要求让每个人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他们可能忘了,许多人喜爱干涉他人事物,要求干涉他人的自由,他们想作的恰恰是使别人不能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因此,浅薄的自由主义者如果硬要在整个社会中推行他们自己的主张,他们就不能不破坏那些喜爱干涉他人者的自由,不准他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可是这样一来,浅薄的自由主义者就破坏了他们自己主张的个人自由,因为那些喜爱干涉他人者不再能够想干什么就可以干什么了。
  
  相比之下,哈耶克式的个人主义者可以算是能够自圆其说了。他们主张让每个人有一个自己作主的自由天地,他靠着这个天地而可以独立于他人任意的意志之外。哈耶克式的个人主义者会坚持说,当他们在整个社会中推行他们自己的主张时,他们不会破坏任何人的自由,当然这里说的是他们所主张的那种自由。他们会坚持说,当他们不准喜爱干涉他人者干涉别人的事物时,他们并没有破坏这些人的自由;因为他们所作的不过是维护每个人的那个自己作主的自由天地,使每个人、包括喜爱干涉他人者都可以独立于他人任意的意志,而这正是他们所主张的那种自由。
  
  但是进一步的思考仍然会使我们认识到,就是哈耶克式的个人主义者也不能不陷入自相矛盾。只要他们实事求是地承认,不同的人对由个人自主的领域有不同意见,那么哈耶克式的个人主义者就会陷入自相矛盾。当按照哈耶克的主张划分每个人自己作主的领域时,那些对于自己自主的领域的主张没有得到承认的人会发现,他们在最根本的意义上不能独立于他人任意的意志之外,因为他们能够自主的领域本身是由别人划定的!正是在哈耶克所说的自由的意义上,他们丧失了个人自由!
  
  哈耶克式的个人主义者会回答说,我们在这里没有剥夺那种人的自由,因为我们在为他们划分个人自主的领域时贯彻的不是“任意的”意志,而是真正合乎法制精神的意志。但是这种说法直接与哈耶克的另一论点相冲突:在哈耶克看来,个人的智慧不可能大于所有人的智慧,让少数人为整个社会规划一切必定会破坏个人的自由,造成糟糕的后果。而在这里,贯彻他的主张却导致了由少数人为所有人规划一切。而任何有生活经验的人都会知道,当少数人为所有人规划每个人自主的空间时,这些少数人很难避免作出“任意的”决定。
  
  在中国鼓吹自由主义的人多半还没有上升到进行上述讨论的水平。他们的行动因此更是常常直接损害了真正的个人自由。我们在前边已经提到了那位一度被视为中国自由主义的旗手的先生。此公在学术界的研讨会上任意打断他人的发言,不让别人把与他不同的意见继续讲下去。而学术界研讨会上的发言是典型的哈耶克所说的那种个人自主的领域。学者在那里发表他与别人不同的意见,这正是他个人自由的体现。这位自由主义旗手的这种霸道行径,只能说明他的自由主义的虚伪性:他主张的自由不过是践踏他人自由的自由;他们不允许别人有表达自己看法的自主领域,因而不会去维护真正的个人自由。
  
  中国的自由主义者还有一种爱好:制造一种舆论,甚至建立一个多数,以孤立不同意自己意见的人。有人一边在大谈经济自由主义,一边就对与自己政见不同的人说:你在经济学界的名声够臭的了,还有什么资格同我谈这个问题!某些人还喜欢跑到外国人那里去“告洋状”,说某某人是某某方面派去的,不要资助他!
  
  任何还有一点自由主义精神的人都会明白,对真正的自由主义者来说,充当告密者的角色是一种耻辱。但是这种事情就恰恰发生在那些以自由主义者自居的人身上。我们在这里不必再那么书生气,谈论跑到“洋大人”那里告状是否合乎自由主义的精神。不过对纠集多数、制造舆论以压服对手的手法,还是应当多说几句。
  
  无论按照哪一种对自由的理解,自由都意味着任何个人都有持有任何观点的自由。尊重个人的自由的含义就是:一个人的观点受到多数人的反对,这并不是什么不好的事情;它既不意味着这个人错了,也不意味着这个人必须修改自己的观点,更不意味着这个人就失去了发言权。把某个人的观点遭到多数人反对当作这个人的耻辱,当成取消这个人发言权的理由,这本身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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