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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第10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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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北地区迫切需要一个更可靠的水源,但是,只在少数几个地区,诸如大寨和林县所在的太行山脉边缘地区,才有可能仅仅通过劳力动员来显著扩大水浇地面积。在其他地方,人们不得不更多地利用长江水,这就意味着首先要清除很多淤泥,而这项工作只有在制定了一个大规模的方案,在长江上游兴①建堤坝和发展绿地的条件下,才能进行。或者,就得像人们时时考虑的那样,必须想方设法把长江水北调,引入黄河。而在任何环境下不略施小计,几百万农民是决不会携锄荷锹,主动从事这项工作的。
  农村的小型工业尽管现代化的物资投入或许会大大提高农业产量,但在1966至1976年间,这些投入物资至少多数是由农村地区很小的工厂提供的。如前文在工业战略的讨论中所提及的,与文化大革命时期许多其他事情一样,农村工业化的基本思想起源于大跃进期间。但大跃进的小型工业工程,设计上有很严重的缺陷。冶炼钢铁的土高炉比比皆是,便是工业重点的选择不合时宜的一个最好的典型例子。这些高炉与其他大多数公社的企业一样,既费物又费时,而生产出的价值却微不足道。到1963年,公社企业的数量从1960年的11。7万个减至1。1万个,而1966年仍只有1。2万个。②然而,1966至1970年间,社办工业企业再次处于上升状态,而且还有许多也属于小型的新兴县级国有工厂加入进来。但是,与早在大跃进时期所进行的尝试不同,这个方案并非遂领导所愿,建立在某些乌托邦的基础之上。
  这个时期的关键性观念是明确的。农业需要现代化的投入物资,但是,如果这些投入物资要由大型的成套引进的企业提供,将造成国家投资和外汇预算 ① 关于华北地区用水问题的讨论,参见詹姆斯·E。尼克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水力工程和水力资源》; 阿尔瓦·刘易斯·埃里斯曼:“引水灌溉华北平原的潜在费用与收益”;见德怀特 ·H。珀金斯:《中国农 业的发展 (1368—1968)》,第4 页。 ②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1981),第207 页。的大规模转移。而且,高额的农村运输费用,使得将企业安置在既靠近原料产地,又靠近产品用户的做法合情合理。把石灰石和煤作为投入生产出水泥,就说明了这一点。由于在中国多数农村地区,石灰石和煤都小有发现,因而,将水泥厂建在发现地附近,以满足修建水渠和其他目的的要求,还是可能的。
  如果工厂不大,当地人只须利用有限的外部的技术监督,便能自建工厂。修建一个能生产100—200万吨水泥的大型工厂的抉择,将会导致生产出更高质量的水泥,但绝大多数的公社要花费两倍或三倍于最初的生产费用,把水泥运到利用它们的地方。
  农业机械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把这些小工厂建在靠近产品用户的优越性。拖拉机和其他机械故障频仍。在工业国家,农民可以到附近的销售者所设的修理店去更换零件。但在发展中国家中鲜有销售商,而备用零件也不充足,甚至没有存货。农民为了修理起见,只能将拖拉机远远运到上海或北京,但这要花费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解决的办法是在公社用户的周围设立修理单位。但是,大修的能力包括多种最初制造这一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设备,所以,把大修单位改造为制造业企业并不困难,而中国所做的就是如此。①1965至1970年,社办小企业的数量提高到4。5万个,而到1976年,数量达 10。6万个,差不多回到大跃进的水平。五种工业尤其受到重视——水泥、农业机械、化肥、钢铁以及电力。到70年代初期,中国水泥总产量的一半,或者说农村使用的几乎全部水泥,都是由小型工厂生产的 (见表26)。
  几乎一半化肥也是来自小型工厂,这些化肥的构成主要是低质的碳酸氢铵。
  在70年代后期,中国开始关闭了许多小型企业,而这些都是属于那些浪费原料且成本高得无法允许的企业。1966—1976年10年间决定修建许多工厂,并未充分考虑它们的经济效益,这并不令人吃惊。令人吃惊的事是,没有几家工厂是因为低效率而关闭的,因为文化大革命中的许多决定是在高度政治化的气氛下做出的。①表26                                 小型水 泥厂 ① 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型工业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例见乔恩·西格森:《中国农的工业化》; 卡尔·里斯金:“小工业与中国的发展模式”,《中国季刊》第46 期 (1971 年 — 6 月);德怀特·H。珀 金斯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的小型工业》,美国农村小型工业表团的报告。 ① 对1976 年以后那个时期所做的一项有用的研究是,克里斯廷·汪 (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的工 业化:文化大革命10 年的教训”,见美国国会联合经济委员会:《四个现代化下的中国》,第394—418 页。项 目小型水泥厂         水型水泥厂          小型水泥厂在总产年 份                   的数量a           的年增长率       量中所占的比例 (%)1949               —                 38。0                  7。61953—1957             —                 —                    2。61958—1962             —                 —                    19。81963—1965             —                 77。1                  26。81965               200                —                     —1966—1970             —                 14。9                  39。01972              2400                —                     —1971—1975             —                 20。8                  53。01975              2800                —1976—1980             —                 14。8                  65。91980              4533                —                     —a。小型包括县也包括公社一级的水泥企业。
  资料来源:高文习(音):“中国的水泥工业”,《中国经济年鉴》(1982)第5卷,第205页;乔恩·西格林:《中国农村的工业化》,第153页;美国小型工业代表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的小型工业》,第86页。
  小型钢铁工业是一个很难遭受关闭打击的部门,其中500家工厂中有300家(主要是最小的)被关闭。小化肥厂也颇遭非议,但在多家效率极低的工①厂被关闭之后,这些工厂的化肥产量可以达到其最高水平的3/4。可是,总的来看,小型工业仍以迅猛的速度持续增长。到1980年,共有18。7万家社办企业,比1976年多出8万家。
  原来的五种小工业中,有些(特别是水泥业)在70年代后期继续增长(表26)。1979年,机械和建筑材料(砖和水泥)占了社级企业增长总值的一半②以上,而化学制品和煤又占去13%。但至少在城市工业中心周围的公社中,人们日益尝试着把社办工业当作以城市为基地的大型企业的转包者。这些和其他的变化,造成已经描述过的80年代发生的小型集体工业的迅速发展。但80年代的这个发展,只是中国工业化战略的一部分,与农业发展只有间接的关系。由于这在工业战略部分早有讨论,因而,有关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① 至少山东省的情况是如此 (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的工业化”,第413 页)。 ② 这些数据来自《中国农业年鉴》(1980),第368 页。1979年以后农村政策的变化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小型工业的持续发展上,文化大革命以后那段时间继续坚持1966年以来的方向。然而,其他方面却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大寨大队由于提出了错误主张,公然遭到人们的耻笑。征派大量劳动力从事农业基本建设的情况依然存在,但其作用已显然不受重视了。
  在80年代初期的中国领导层看来,中国1977年全年的农业成就是不能满足本国需要的,其失误在于计划不周和管理不力,在于农民缺乏努力工作和发挥积极性的动力。毛及其同僚依靠组织方式上的变化,通过大规模的劳力动员,以实现农业奇迹;邓及其同僚同样依赖改变组织方式——尽管在类型上二者十分不同——来提高农业生产率。
  第一步是对农副业产品敞开市场,鼓励农民不仅扩大集体收入,而且扩大个人收入。原则上,自由市场和个人家庭副业在1960和1961年便已恢复,并在此后从未中断。个人的家庭自留地在1960年也已恢复,60年代初期面①积还稍有增加,并在文化大革命时期一直保留下来。事实上,各种个体活动不断受到负责集体生产的农村干部的压制。这些干部的责任是,不仅要保证粮食及其他集体种植作物的产量和完成上缴指标,而且还要赋予农民社会主义价值观和劳动作风。个体活动在集体劳动以外的时间进行,这助长了被视为“资产阶级的”价值观。因此,1979年以前,个体贸易活动只是小规模的,个人家庭活动可能也只是为了自家使用,尽管这个说法尚无任何公开的数字来核实。但到了1979年,个人活动不再被看作时乖命蹇的必需,而是受到大力的扶持,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农贸市场兴旺发达,每天都有千百万农民涌入城里,出售他们自留地上的产品。1964年,私人收入约占家庭收入的19%,1966—1976年间的数字可能更低;但是,根据一项调查,到1982年,个人收入可能已达家庭收入的38%。②到 1979年,集体农业活动的组织方面正在发生一场意义更为深远的变化。在中国最贫困的省份,特别是在安徽,中国领导层开始了叫做“生产责任制”的某些尝试。从1962年起,贯穿整个70年代,集体的基本核算单位①是生产队,每个生产队平均有25户人家。集体的农作物由队里组织种植,社员的集体收入主要基于所在队的产量。有些地方是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大队平均由200个家庭组成,是公社组织结构中更高的一级单位——②约占不到 10%的农村人口。但就绝大部分情况而言,大队和公社一级仅负责市场与农村小型企业,而不管种植作物。因此,农业生产的主要单位不大,但形式仍是集体的。
  在某些情况中,生产责任制保留了集体的或以组为单位的农耕,但在其他情况中,责任进一步下放到家庭中。到1981或1982年,在最贫困的省份中,90%以上的家庭以户而不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负责耕种以前的集体土地, ① 例如,在巴基斯坦代表团所调查的10 个公社中,个人自留地总共占全部可耕地的7。55%,而政府的指 标是5%。沙义德·贾维德·伯基:《中国公社研究(1965)》,第35—36 页。 ②  60 年代的数字出处见前引书,第40 页。1982 年的数字来自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 (1984), 第471 页。 ① 这种数字年年都稍有起伏。这里的数字是1965 年的 (《中国农业年鉴》(1980),第5 页)。 ② 同上。这个制度在较富的省份中也日益推广开来。在某些情况下,收入仍依赖全队的成果;而在其他情况中,收入甚至由家庭自身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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