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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第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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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费,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如为带息票据,应于年度终了,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按票据面值,借记本科目,按已计未付利息,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按未计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应付票据到期,如企业无力支付票款,按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到期不能支付的带息应付票据转入“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后,年度终了不再计提利息。
    三、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应付票据本息。

    第203号科目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货物、在建工程价款结算等应付给供应单位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款项。
    二、购入货物,但货款尚未支付,如按规定可以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支付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如按规定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应按实际成本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之和,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施工单位结算发票,借记“基建工程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偿付应付账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

    第209号科目 其他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如应付利息、职工未按期领取工资、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存入保证金、应付统筹退休金等。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借记“银行存款”、 “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偿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应付和暂收等款项的类别和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项。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不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应按照劳动工资制度的规定,根据考勤记录、工资标准、工资等级等,编制“工资单”(亦称工资结算单、工资表、工资计算表等),计算各种工资。“工资单”格式和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三、财务会计部门应将“工资单”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按规定手续向银行提取现金,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如代垫的房租、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月份终了,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通行养护成本”、 “管理费用”、 “其他业务支出”、“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职工类别分设账页,按工资的组成内容分设专栏,根据“工资单”或“工资汇总表”进行登记。
    五、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果企业本月实发工资是按上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实发工资与按本月考勤记录计算的应付工资的差额,即为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如果企业实发工资与应付工资相差不大的,也可以按本月实发工资作为应付工资进行分配,这样本科目期末即无余额。如果不是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应付工资大于实发工资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工资结余。

    第214号科目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福利费。
    二、企业提取福利费时,借记“通行养护成本”、“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福利费结余。

    第221号科目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等。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作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按照销售中实际收取或应收取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企业应在本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末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并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
    2.企业购人器材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3.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福利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所购货物的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4.企业销售货物,按应收取或实际收取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额),其差额,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5.企业购进的货物或以购进货物生产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待处理财产损失”、“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转出)。
    6.企业实际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税金一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7.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如为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如为多交增值税,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一转出多交增值税)。实际交纳以前月份欠交的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 (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和“其他应交款”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出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从工资中扣还的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实际交纳上述税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未交的税金。

    第223号科目 应付利润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企业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合作项目,如协议或合同规定,应支付利润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应支付的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利润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付的利润,贷方余额为未付利润。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的款项,如教育费附加、罚款等。
    二、企业计算出应交纳的各种款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 “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各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其他应交款;贷方余额为末交的其他应交款。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种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修理费等。
    二、企业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通行养护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出数与已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实际支出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数大于已提数的差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已预提但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实际支出的费用大于预提数的差额,即尚未摊销的费用。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
    二、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汇兑损失等费用,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且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计入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借记“在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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