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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袭社会及其解体-第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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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定义不仅在意思上,而且在文字上也明显脱胎于毛泽东在《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中的论断。在这一定义中∶土地占有权完全占据了中心的位置;社会的宝塔型等级和人身依附关系不再被强调,地主与农民两大阶级的关系被视作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农民被判断为是“完全没有土地或者只有很少的土地”;在地主与农民的关系中,只有单方面的权利——地主对农民的权利和单方面的义务——农民对地主的义务,其中经济“剥削”又是最基本的。lxxxviii 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语焉不详,实际上,这种对地主的“人身依附”最后常常被解释为是对土地的依附,例如∶《现代汉语词典》在“封建社会”词条中解释说∶“农民可以有自己的个体经济,但终身依附土地,实际仍无人身自由。”lxxxix 而这种农民由于无法去经营工、商业而不得不紧紧附着于土地,显然有别于西方那种农民对领主的人身依附。总的看来,如果可以说西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主要是一个社会政治(最初尤其是法律)的范畴的话,中国的“封建社会”的概念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经济的范畴。并且,在这一经济范畴中,土地所有权也不再是西方中世纪存在的那种特殊的层层“封土”的土地占有制,而是一种相当广泛和平面的土地占有制,但在这一平面上,存在着一条庞大的、把地主与农民截然两分的鸿沟。 
  梁漱溟对这种强调“地租剥削”即构成“封建制”的观点曾表示过反对,他引述米诺贾托夫的话说∶封建制,就在于其政治关系之地域色彩,和土地关系之政治色彩,亦即政治上是分裂,经济上有强制(由于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梁漱溟认为∶“简单说,封建是以土地所有者加于其耕作者之一种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为其要点。他如经济上之不出乎自然经济,社会上之表见身分隶属关系,政治上之星罗棋布的大小单位,意识上之不免宗教迷信等等,大抵皆与此要点天然相联带者。”xc 他据此认为,从邹平、定县等华北农村所见,大多数农民自己有地,农村并无超经济地强制性剥削,即便有少数佃农雇农,所受剥削也是如同近代工人一样是经济的,而非超经济的;至于农民附着于土地,似不能径以地少人稠,另外又乏出路(工商业),即作束缚于土地看(当然更不是农民无人身自由),因而所谓强制性剥削,又须打一拆扣。再就是农民可由选举制上进,这些都说明中国自战国以来已从封建制解脱,而不再是封建社会。xci 梁漱溟所论指出了重要的一点∶即“封建”必然与某种超经济或非经济的因素——如政治的、法律的因素有关,即使承认有“剥削”,这种“剥削”也与资本主义的自由契约式的“剥削”不易分别,若仅以同一种剥削一是用于自然农业经济,另一是用于近代工业经济来区分“封建制”与“资本制”,又与“封建制”的原义相差太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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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西方学者论“中国封建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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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封建社会”的概念  四、西方学者论“中国的封建社会” 
  韦伯(Max Weber)仅仅把中国先秦称为“封建社会”,秦统一后至清代的中国社会,他则称之为“家产官僚制”(世袭君主下的官僚制)社会。xcii 韦伯认为先秦以前的中国与西方很相似,“我们愈往上追溯历史,就愈能发现中国人及其文化与西方人及其文化有种种相似之处。古代的民间信仰,古代的隐士,诗经中最古老的诗歌,古代的战斗君主,哲学派别的对立,封建制度,还有战国时期的资本主义发展的萌芽。所有这些儒教中国特有的素质,都与我们西方的现象非常相近。”xciii 
  这与梁漱溟的观点在某种意义上不谋而合。中、西所走的根本道路之分,是从战国才开始明确显现,中、西文化的类型之分,是从秦统一才渐渐定型的。韦伯认为,秦朝官员俸禄制的建立意味着封建主义的全面废除,秦始皇建立了一个根据功绩与皇恩晋升的严格官僚制秩序,任何官职的提升都必须具备这两个条件,有助于此种官僚体制的“民主化”的,是独裁君主与平民阶层为对抗贵族等级所结成的行之有效的天然联盟,事实上,新的皇权是借助平民力量战胜封建势力的。xciv 
  而中国的“世袭君主制”(家产制),“为了防止封建等级制的复辟,亦即防止官吏从中央集权中独立出去,采取了一套举世闻名、成效卓著的办法;实行科举,以教育资格而不是出身或世袭的等级来授与官职,这对中国的行政和文化都具有决定性的重要意义。”xcv 
  我们观察中国与西方的不同历史,注意到中国与西方之异的一个主要之点是∶西方自封建社会解体而建立起来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与在社会上发展起来的资本主义经济密切配合,很快步入一个工业化和列国争强的时代;也就是说,西方从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之间的过渡期很短,甚至可以说是紧密衔接的。而中国则不然,自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解体,秦汉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国家以来,却经过了漫长的、独立的发展和演变,直到被西方列强敲开国门,才不得不蹒跚地走上向西方之路靠近的工业化(或“现代化”)之路。而对这两者之间的漫长的两千多年的中国社会,我们实际上很难说它仅仅是一个过渡期的社会,或者笼统地以舶来的“封建社会”称呼它,这样未免太受西方文化类型的影响,单纯从西方社会的划分来观察中国社会。若从中国自己的历史特点观察,这漫长的两千多年实际上是自成一个体系,自成一个社会,自有其进退,自有其动力,所谓“长期停滞”,所谓“不见社会变革”、“不见社会进步”都是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西方观点,或者说以西方为中心的“现代化观点”的影响。而在中国这一特殊和漫长的社会历史形态中,正如韦伯所言,选举制度显然扮演了一个关键的角色。 
  美国学者德克·布迪(Derk Bodde)在五十年代曾有一文专论中国的封建制。他认为∶近年来用“封建的”或“封建主义”的词指称近代以前的中国甚为流行,其立论的根据是经济的而非政治的。中国近代以前社会的农民大多是小自耕农,除了当兵和为匪几乎没有别的选择,“这样一个社会显然是前资本主义的,但又不可能被称之为奴隶社会(因为它的实际的奴隶相当少),所以论证就走到了这一步,除了用‘封建’一词怎么可能称谓它?”xcvi 还有些学者如魏特夫( K.Wittfogel)则不仅否认先秦以后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也否认周代的社会是“封建社会”,他把中国历代社会一概称之为“水利社会”或“专制社会”。xcvii Eberhard 则称中国古代社会为“gentry(绅士)社会”。 
  在布迪看来,以上观点都忽略了封建主义的政治方面,中国大多数王朝都是中央帝国,有一个食俸禄的官僚阶层,这阶层是任命的,非贵族、非世袭,大多是通过著名的考试制度进入的。因此,从严格的政治观点看,只有两个时代是“封建的”或“准封建的”(quasi…feudal),一是约公元前1122…前256年的周代,一是公元221…589年的魏晋南北朝时期(分裂时代)。 
  布迪认为∶“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static criteria)主要有∶主从关系(这最重要)、私人地方政府、世袭、以分封换取服役的土地系统,规定主人对农民的权利、私家军队等;而“封建社会”的动力标准(dynamic criteria)主要有∶前一个帝国的瓦解、蛮族入侵、政治统一超过经济统一、中央权威的衰落、军事技术被一个特殊集团垄断、一个普遍宗教的存在使封建时代成为“信仰时代”等等。中国的周代较好地满足了上述“封建社会”的静态标准,而分裂时代则较好地满足了“封建社会”的动力标准。“换言之,周代虽然产生了一个真正的封建体系,它看来却是通过相当不同于其他地方封建体系的动力而达致这种状况的;而分裂时代虽然各项条件很有利,却没有形成一个真正的封建体系。”xcviii 
  费正清(J.Fairbank)的观点可能更典型地代表了大多数美国的中国学学者的观点。他说∶“首先,非马克思主义者一般同意,士绅并非仅仅是一个封建地主阶级,因为中国社会并没有组成任何可以称之为封建制度的体制,除非是可能在公元前221年以前。‘封建’这个词也许仍然是个贬斥的字眼,但这个西方述语用于中国,价值很少。例如,封建主义这个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的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 
  “中国的士绅只能按经济和政治的双重意义来理解,因为他们是同拥有地产和官职的情况相联系的。根据中国的传统说法,狭义的士绅地位限于那些通常通过考试(有时通过举荐或捐钱买取)取得功名的个人。这个定义的好处是显得具体,甚至可以用数量来表示——这种狭义的士绅的是名列官榜,具有科举功名地位的人,而不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地位如何,特别是不取决于是否占有田地,因为那是很难从历史记载中确定其数量的。”xcix 费正清建议从经济(地产)与政治(官职)的双重意义,而不是仅仅从经济(地产)决定一切的意义上来理解中国的士绅,但他可能低估了文化(选举)的意义。我们也许应该更恰当地把士绅视为是政治、经济与文化的“三位一体”,而且,文化在精英地位的取得方面起着一种关键的作用。 
  即使是代表着某种“暴烈思想”的复归的巴林顿·摩尔(Barrington Moore),他在他的《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一书中,也不同意把中国进入近代时的社会称为“封建社会”,虽然他相当重视土地占有关系的政治含义。他说∶“无论如何,使用‘封建主义’并没有使用‘官僚主义’来得更贴切。在帝国制度下的中国,并不存在一套分封系统。唯一赐给军事部门的土地也是有限的。然而,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那样,马克思主义强调地主所有制这一点是完全正确的。总之,在我看来,西方学者竭力否定土地所有者与政权的联系,而马克思主义者则竭力确认这种联系。”c 可以肯定的是,有一批富有的地主是没有文化的,而有一批有文化学识的人却没有地产,但是,维持秩序,保障地主财产,确保正常收租,却正是政府官僚机构的任务。加上人口的过剩,就使地主能在更大的程度上榨取农民。“到这里,我们已接近了问题的实质。中国的地主——佃户的关系只是一种政治工具,它旨在榨取农民的经济剩余,并使之转化为令人心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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