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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明西夏史-第3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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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滋扰宋朝边境。“谨当饬疆吏而永绝争端,戒国人而常遵圣化”④。
宋赐夏银器500 两、衣著500 匹,“岁赐”照旧。
公元1100 年(夏永乐三年,辽寿昌六年)十一月,乾顺派汉宫殿前
太尉李至忠,秘书监梁世显去辽朝入贡,并再一次请婚。辽帝问乾顺为
人如何?至忠回答说:“秉性英明,处事谨慎,守成令主也”①。辽帝点
头称善。
公元1103 年(夏贞观三年,辽乾统三年)辽天祚帝许婚,并于1105
年,封宗室女南仙为成安公主,“嫁乾顺”②。此后,辽夏关系更加密切。
2。实行分封,巩固皇权
乾顺亲政后,及时总结了外戚擅权的历史教训,为了巩固皇权,相
应采取了两项措施,那就是解除一些领兵贵族的兵权和采用汉人的分封
制度。
梁太后擅权期间,大将嵬保没、陵结讹遇曾为梁太后入侵宋边境出
谋划策。公元1099 年四月,乾顺藉口梁太后之死是由他俩所造成,下令
处死二将。同年闰九月,卓罗右厢监军仁多保忠等领兵10 万,援助吐蕃
围攻湟州,败还。1103 年,宋熙河帅王厚奉宰相蔡京之命,招诱仁多保
忠,乾顺闻讯,便以仁多保忠“与国有隙,欲叛降宋”③为藉口,设计将
他调到都城解除了他的职权。仁多氏与嵬名氏、梁氏同为当时的三大家
族。梁氏败亡,仁多保忠又被解除军职,皇族嵬名氏的权力大大加强,
乾顺的皇权也就因此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巩固。
在解除领兵党项贵族兵权的同时,还对嵬名皇族宗室大加分封。西
夏封王见诸文献记载,最早始于何时?一些西夏史专家认为始于乾顺,
其实,应为景宗元昊之时。据宋人笔记记载:
“其(唃厮罗)子瞎毡,摩毡角背叛其父自立,摩毡素依首领
成俞龙为谋主。俞龙复纳女于元昊子宁令,伪号梁王者”①。
说明早在景宗元昊之时,已经采用了汉人的分封制度。至崇宗乾顺时,
① 《西夏纪事本末》卷29,《辽人救援》。
② 《西夏书事》卷31。
③ 《西夏纪事本末》卷29,《辽人救援》。
④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① 《西夏书事》卷31。
② 《宋史》卷486,《夏国传下》。
③ 《西夏纪》卷22。
① 田况:《儒林公议》卷上。
为了适应巩固皇权的需要对嵬名皇族成员,进行较大范围的分封。
公元1103 年(夏贞观三年)九月,乾顺封其庶弟察哥为晋王。由于
察哥“性雄毅,多权略”②,精通兵法,智勇双全,是西夏皇室中难得的
具有谋略的大将,因此,乾顺让他掌握兵权。
公元1120 年(夏元德二年)十一月,乾顺封宗室景思子仁忠为濮王,
次子仁礼为舒王。景思是惠宗秉常的功臣。当秉常被囚时,曾成功地防
止了罔萌讹等对秉常的暗害。因此,他是与母党梁氏对立的皇室贵族。
其子仁忠、仁礼通蕃、汉文字,善长文学。乾顺根据其父的功勋及二人
的才能,量材录用,授仁忠为礼部郎中,仁礼为河南转运使。
此外,据1957 年发掘的西夏皇陵一○八号墓,墓主嵬名惠安,早在
乾顺亲政之前,就被封为“梁国正献王”③。
乾顺时的分封制度,由于它仅限于皇室成员,因此,对于加强皇权,
维护夏国的统一,起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分封范围的扩大(由同姓扩
大到异姓,尤其是扩大到外戚)及被封割据势力的强大,也就对皇权逐
渐产生了离心力,出现了诸如乾祐年间分裂夏国的西平王之乱。
3。建立国学,用人以资格进
西夏自元昊建国来,便开始注意重用汉人知识分子,吸收汉文化。
谅祚即位后进一步改蕃礼为汉礼,大力推广汉文化,但总的倾向仍然是
重蕃学,轻汉学。尤其是梁氏擅权期间,由于废汉礼而使汉学也随之衰
落。乾顺亲政后,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巩固皇权培养大
批封建御用人才,扩大统治基础,必须建立国学。公元1101 年(夏贞观
元年)八月,御史中丞薛元礼有鉴于此,上疏建议乾顺“以儒治国”,
兴办国学(汉学)。乾顺及时采纳了他的建议,下令于蕃学外,特建国
学,挑选皇室贵族子弟300 人,由官府供给廪食,设置教授进行培养,
量才录用。
乾顺建置国学,提倡汉文化,是他推行“尚文重法”立国方针不可
或阙的关键性措施。尽管该措施导致夏国“兵政日弛”,引起大臣谋宁
克任等的反对,他们主张“既隆文治,尤修武备①”。但乾顺未与采纳。
乾顺的这一做法是对的。因为谋宁克任的主张,反映了要求保存西夏旧
俗,继续凭借武力进行对外掳掠的党项酋豪的利益,是与当时西夏封建
生产关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趋势背道而驰的。
同时,国学的建立,加速了党项民族的汉化(封建化),促进了西
夏文化的繁荣。这一积极的作用,也是应当充分予以肯定的。
乾顺在注意人才培养的同时,还十分注意官吏的任用。公元1112 年
(夏贞观十二年)正式公布按照资格任用官吏的办法。除“宗族世家议
功、议亲,俱加蕃汉一等”外,对于擅长文学的人则特别优先予以任用
“工文学者尤以不次擢”①。这一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乾顺在用人方
面的革新精神。
② 《西夏书事》卷31。
③ 李范文:《西夏陵墓出土残碑考释》,载《西夏研究论文集》,宁夏人民出版社1983 年10 月版。
① 《西夏书事》卷32。
① 《西夏书事》卷32。
第三节 以法治军,颁行《贞观玉镜统》
俄罗斯亚洲民族研究所列宁格勒分所收藏的Л·K·科兹洛夫从我国
黑城(今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盗走的西夏珍贵文献——《贞
观玉镜统》②是一本属于军事方面的法典③。该法典是崇宗乾顺贞观年间
(1101—1113 年)用西夏文雕板印刷出版的。该书采用“蝴蝶装”,刻
印文字工整秀丽。目前,保存下来的有三个以上的版本,总共73 面,残
缺不全。尽管该书残缺颇多,很不完整,但我们仍然能够从中看到乾顺
时期以法治军的简要概况。
一、乾顺时期颁行《贞观玉镜统》的原因
《贞观玉镜统》之所以颁行于乾顺亲政之后的贞观年间,并非偶然,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推行“尚文重法”立国方针的要求。乾顺在“尚文重法”立
国方针的指引下,虽然将夏国建设的重点,开始向振兴文教和发展社会
经济方面倾斜,但“尚文重法”并非不要武备,而是在武备问题上更加
精益求精。即不是一味去讲求军队的数量,而是需要提高军队的质量(包
括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而要达到此目的,必须制定或者在旧有的军
事法规的基础之上,重新修订一部行之有效的军事法典,作为以法治军
的依据,于是该书便应运而生。
第二,与当时严峻的军事斗争形势有关。所谓严峻的军事斗争形势,
是指乾顺即位初期,宋夏在军事上较量的结果,夏军接连失利,尤其在
夏国的西南地区丧师失地严重(详前)。在此情况下,为了重振军威,
收复失地,也需要颁行军事法典,以法治军,提高军队的素质和战斗力。
第三,旧有军事法规必须更新。如众所知,景宗元昊在其立国之前,
曾以“兵法勒诸部”,并对过去以氏族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兵制,进
行过一些改革,但他所确定的兵制和实行的兵法,到乾顺时期,已经80
余年。时过境迁,显然已经不再适应新的国情、民情和军情,必须根据
新的情况,改弦易辙,重新做出新的规定,在旧的军事法典的基础之上
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新的军事法规。
二、《贞观玉镜统》的主要内容
西夏文残本《贞观玉镜统》全文除序言外,尚有一至四篇。其序言,
因残缺太多,难以窥其全豹。从其残页谈到过去的军律(如“赏罚律”)
② 该书的名称,过去译作《贞观玉镜统》或《贞观玉镜鉴》,近来有的学者为它正名,认为应当译作《贞
观玉镜将》,其实,译作统也是可以的。因为:第一,书名西夏文第5 个字可译为‘将’或‘统’;第二,
统的含义有统理、统论、统制、统领、统军??等等;第三,西夏文将军二字也可以译为“统军”。因此,
将书名译为“贞观圣明的将兵法”与译为“贞观圣明的统兵法”,似乎没有太大的差别。
③ 关于该书的性质,过去一些中外学者都认为是军事法典,但近来有的学者却认为它是兵书,不能叫做军
事法典。其实,称它为军事法典也是可以的。因为第一,何谓法典?《辞海》云:“搜集同一性质之法规
所成之制定法,谓之法典。”也就说,只要将同属军事方面的一些成文规定汇集在一起,就可叫法典;第
二,该书的内容既有军政方面的规定,也有赏罚方面的规定,而且大部分内容是后者,主要内容决定性质,
因此,认为它是一本军事法典,似乎也是无可非议的。
虽“轻重分明”,难以适应今天已经变化了的国情和军情,“如今,□
性忠奸不同,行军不易,功难明□?? ①”来看,显然是在解释编纂《贞
观玉镜统》的原因和目的。第一篇《军政篇》是有关军政制度的规定。
第二篇《功篇》是关于各种军功奖赏的规定。第三篇《罪篇》是关于各
级军官和士兵触犯各种律条处罚的规定。第四篇《进胜篇》是关于各级
军官和士兵立大功奇功奖赏的规定。
从第一篇至第四篇现存的目录和正文看,该书的内容,大体上可以
分为军政制度和军律两个部份,下面就这两个部份的主要内容分述于
后。
1。关于军政制度
该书第一篇集中谈了军政制度,其他几篇也有谈军政制度的。其内
容大体上有如下几项:
甲、关于如何选将任职。第一篇目录云:
“共命将职,有诏旨,行文书”。(第1 条)
“统印信,主律令者”(第2 条)
也就是说,选任诸如正副将军、正副行将、正副佐将等一类的军职,必
须由上一级几个方面的统兵官,共同研究决定,然后上报中央经皇帝批
准,颁布诏旨、印章、符牌,下达正式文书,才算完成选任将职的全过
程。
乙、关于军队人员的构成和军官职级
在元昊定兵制之时,见诸汉文史籍的军队人员的构成比较单纯,只
有正军和负瞻两种。正军是冲锋陷阵的战斗员,负瞻是随军杂役,其任
务是负责筹备粮食和供战马食用的饲料,并负责将这些粮料运到军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国情、民情和军情的变化,到乾顺时,军队人员的构
成,逐渐复杂起来。据该书第二章记载:
“将处役'人'、辅军、私人杀'敌'人”。(第28 条目录)
“虞人'获'官赏赐”。(第64 条目录)
“刑徒、苦役减刺'字'”。(第75 条目录)
说明西夏军队最迟到乾顺之时,其人员的构成,除正军、负瞻外,
还有“私人”(指军职人员的亲友子弟及民间有材勇者)、“役人”(指
仆役)、“虞人”(向导)、“刑徒”、“苦役”,等等。这些人员以
“私人”地位较高,“役人”次之,“刑徒”、“苦役”又次之。这些
人员的出现,并非偶然,而是西夏封建社会尊卑贵贱等级关系在军队中
的反映。
按照规定,上述成员中的“私人”、“役人”必须紧紧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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