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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 作者:潘绥铭-第4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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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得起吗?三来,“对着和尚骂秃子”,你这不是在骂我“千人跨万人骑”吗?可是小姐又不愿意得罪嫖客,只能用斗嘴来撒撒气,所以她无论如何不能承认自己今天接过别的嫖客。
  (3)即使嫖客并不在乎,甚至希望小姐的其他嫖客很多,小姐也不会承认的。
  因为一旦承认,那么现在的这个嫖客就很可能刨根问底,往往会一直问到性行为的细枝末节上去。一来小姐自己对这样的“荤故事”毫无兴趣,根本没有讲的欲望,就像售货员对自己所卖的商品也毫无兴趣一样;二来小姐会认为:讲故事也是一种服务,不给钱,休想听;三来小姐希望快快进入下一个程序,早早完事,没有闲心陪他聊天,就连继续骗他都会觉得很麻烦。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性交易里都会出现这样的套话。“老客”和常客一般都不会需要这种东西, 听了也会没反应。上述的小姐liu的那个一言不发的嫖客,大概就是这种情况。说不定他恰恰是在欣赏她的套话表演,所以也没有打断她。
  此外,在“正事”之中和之后,也有几种套话,这里无法详述。但是其中表现出嫖客的一种相当普遍的心态,就是老要追究小姐自己是不是“爽”。这很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小姐说“爽”是他自己的“性能力”特别强大的证明。而小姐的反应则很不一样,多数是默默无言或者敷衍了事,只有少数是拿腔作调地投其所好。
  这可能是因为这里的小姐在整体上还没有高度职业化。
  第八节  社区管理一、管理体系在这个开发区里,除了没有妓院的招牌以外,“性产业”几乎完全是公开的。
  但是这里却存在着一个公安分局,而且直接属于地区公安局管辖。这里面也有一段历史由来。
  1994年,这个开发区刚刚建立的时候,虽然地理边界已经确定了,但是公安系统的管辖权却没有搞得很清楚,结果当时有3拨公安人员在这里执法。
  第一拨是当地原来的公安。他们以前属于当地所在的那个县管辖。开发区建立以后,他们虽然被认为是直接属于地区公安局了,但是行政管理系统并没有马上组织起来。他们几乎是靠着惯性在工作。
  第二拨人马是地区公安局派来的。但是组织系统也并不完备,与当地原来的公安的行政隶属关系也没有理顺。再加上他们中的许多人并不是当地人,节假日必须回很远的家去,所以他们不得不依赖当地原来的公安来做大部分日常工作。
  第三拨公安来自旁边的那个城市。在过去很长的时间里,这个开发区所在的地盘,曾经一直属于那个城市的郊区,所以那个城市的公安一直认为这里应该由他们来管辖。
  二、“表态文化”
  当然,在目前盛行的“表态文化”的大氛围里,任何一个社区的领导们都会声色俱厉地宣称要扫黄的。例如在开发区最正规的那本《简介》中,在开发区的“主旨”里,紧接着经济发展的就是:“狠抓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精神文明教育和扫黄打非,清除社会腐败现象,净化开发区社会风气,使开发区建设文明而有序的(地)进行。”
  可是笔者注意到, 只有这本小册子里才有这样的话,其他4种印刷同样精美的介绍材料里都没有。笔者曾经专门询问过一位当地的官方人员,这是怎么回事。他也说不太清楚,只能估计是上级严令扫黄的时期编印的。可是,这本小册子却是惟一用繁体字印刷的。是不是海外的投资者对当地的“红灯区”看不下去了,所以开发区才专门向他们表态呢?那位官方人员也说不清。
  最有意思的是,当笔者索要开发区的背景资料时,虽然丝毫也没有涉及到“性产业”,但是当地的一位近乎最大的领导却似乎洞若观火地察觉了笔者的意图。他毫不含糊地说:只有印着扫黄的那本《简介》,才是开发区的正式出版物,其余的都是各个开发商自己搞的。然后,他冲着“红灯区”的方向,用手一划,说:“那些,我们都要清掉的。”笔者问:“快了吧?”他悠悠地说出偈语般的话来:“还怕它们跑了?”然后就“言他”了。
  浅浅的接触,短短的瞬间,他冲着笔者这样一个本应不屑一顾的外人,仍然炉火纯青地演出了“表态文化”的经典场面。笔者佩服得五体投地。
  实际上,自从这里的“性产业”出现以后,对它的第一次较大打击,是1996年8月发的大水。 当时,洪水漫到了二楼,最高时达到3。23米的绝对高度。几乎所有的路边店都遭到灭顶之灾。因为它们几乎都是平房。可是,救灾当然也包括“性产业”的自救,所以 A酒吧的chen哥自豪地对笔者说:“大水过去才一个星期,我这里就恢复营业了。一切照常。”一位发廊的女帮工则是另一种口气:“这些鬼妹子(亲切的呢称)呀,那么大的洪水也冲不走她们。一下山(从躲避洪水的山上一下来),连房子里的泥还没有挖出去,就去招客人了。”
  也许是“性产业”从业人员的这种“顽强拼搏”,着实惹恼了某一级的领导,所以在大水过去不久的1996年10月,这个开发区里终于进行了第一次扫黄。
  怎么扫的呢?笔者听到过当地人所说的不同版本。
  其一: 事先人们已经知道上面要扫黄了,所以大多数人在那几天(3天左右,说法不一) 里就关门了。 可是有的人不信,还营业,结果被骂了一顿,还罚了款(具体金额,说者不知)。
  其二:事先已经有人(是谁?说者不知)打了招呼,说是上面要来人,可是只要别让小姐们跑到门外来,就平安无事。后来发现果然如此。只不过那时不能接客。
  其三(chen哥):那次扫黄是地区(政府)统一部署的,事先已经造了很长时间的舆论,所以人人都估计到了。原来说是地区里直接派武警部队来,人们很害怕。
  可是到了时候一看,还是本地的公安,可能只有几个上面的头头督阵。人们就没有理睬。甚至有人都不知道扫过了。
  其四(一位官方人员):那次扫黄很厉害,是要煞煞(“性产业”的)威风。
  地区来人了,有30多个。挨门挨户去查了。可是那些人很精,(公安)去的时候都没有嫖客,你也不能说她们就是卖淫的。所以没有抓人。
  上述的这些不同版本,笔者无法一一核实,但是在所有的四个版本里,却存在着这样一些共同的说法:(1)在整个开发区里,并没有任何人因为嫖娼卖淫被抓。
  (2)不管是通过什么途径,反正人们事先已经知道这次扫黄行动了。(3)行动很可能是上面要求的,而不是本地官方的自觉。(4)这次扫黄对于当地的“性产业”
  影响甚微。
  这就是“表态文化”的一次大规模演出。从这个开发区到该地区的层层领导,谁也不能说他们“有法不依”。至于“执法不严”嘛,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知道,不仅有无数的客观困难能够解释它,而且可以据此要求上面在投入方面“加大力度”。
  三、实际上的管理机制但是,如果说这个开发区完全是一个“性产业”的自由市场,那也不对。基本不扫黄并不等于不进行管理。虽然笔者拿不出太多的直接证据,但是仍然可以听到、看到和感觉到一些情况,证明这里的社区管理不仅存在,而且别有洞天。
  最重要的就是,本地人中间存在着一个强大的利益集团,而且已经实际上支配了该社区的民间生活。除了笔者在本章第一节里概括描述过的行政方面的演变之外,还有这样一些间接证据。
  G师傅,将近50岁了,是开发区里某个房地产公司雇佣的保安,负责B发廊那一带大约50米之内6个路边店的治安。他的情况有两个独特之处。
  首先,他虽然是房地产公司的保安,但是并不从公司领取固定工资,只有每个月100元的“津贴费” 。同时,他也不参与房地产公司的任何活动,而是专职负责这些路边店的治安。 所以他每月从B发廊收取100元的“小费”。他所管辖的其他5个路边店每月一共给他400元,所以他每月的实际收入是600元。在这个开发区里,这算是很不错的打工收入了。
  其次, G师傅的另一个独特之处在于:他并不是本地人,也不是当地联防队的正式成员,但是同时他也不是房地产公司的保安队的正式成员,与那些保安也不是老乡。他是当地一个有势力的农民的亲戚。那个亲戚为他谋取了这样一个名不正言不顺但是很实惠的职位。 据G师傅说,像他这样的“保安”,在这个开发区里还有大约20个。他们大多数都是本地人的亲戚,但是既不是联防队成员,也不是什么公司的雇员,收入全靠津贴和小费。
  在一般的地方,社区的治安管理体系都是这样的:派出所的正式警察是第一层次,即“公安”;联防队是第二个层次,是当地人自己的子弟兵,即“治安”;而各种公司的保卫人员则是第三个层次,是外来户们的御林军,为他们看家护院,即“保安”。这三个层次之间,尤其是联防队与保安之间,表面上是合作管理治安,实际上更多的是以此来划分势力范围。
  可是这个开发区里似乎又多出一个层次, 在联防队和公司保安之间又生出G师傅这样一批人来。他们连个正式的名称都没有,只好也叫做“保安”。他们的职责既奇怪又模糊。他们的收入来源则更是莫名其妙'1' 。为什么会这样呢?主要的原因是:'2'
  在开发区的规划上,公路两边的地带是留给将来拓宽公路用的,本来应该是一片空地。由于各个房地产公司的地盘就在公路的两边,而且已经付钱买下了门前的一些地皮,以便将来作为停车场之类的附属设施。所以在管理体制上,这些路边空地就是房地产公司的“门前三包区”,应该由各个公司来自行管理。因此在名义上,G师傅就是公司派来专门管理“门前三包区” 的,本来应该是负责环境卫生或者市容这样的工作。
  但是实际上,当地农民早已强行占据了公路两边的空地,办起了路边店。这样一来,联防队就名正言顺地应该负责管理它们的治安,应该派自己的人来坐镇。可是,这无疑是把腿伸进了公司的地盘,甚至侵犯了公司的地皮占有权。尤其是,这威胁了公司及其保安人员的切身利益,使得他们无法以维持“门前三包区”的治安为名义,从路边店这块肥肉上刮油水。
  虽然具体的情况不详,但是双方确实曾经为此进行过激烈的争夺。最终的结果是双方不得不妥协,谁都别占便宜,组织起一帮对双方来说都是外人的人,专门负责路边店的治安。这一争夺过程的旁证是:虽然路边店早已存在三四年了,但是像G师傅这样的人员,却是从1996年夏天才出现的。
  这样一来, G师傅这样的“保安”的工作职责就非常奇怪了。一方面,他从公司领取津贴,应该保卫公司所拥有的资产和公司所进行的业务,对路边店应该是没有任何管辖权的,仅仅是防范它们侵害公司的利益。可是另一方面,他又是当地联防队的合作者,在联防队的默许甚至授权之下,负责管理一块地盘的治安,因此应该是这些路边店的监督者,应该防止公司插手进来。第三方面,他还从路边店领取“小费”,而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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