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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山东、山西、察哈尔地区的工事要求由地方当局负责构筑。抗战爆发前只作了计划,并未有构筑的行动。
国民政府构筑的国防工事对后来抵御、阻滞日本侵略者的进攻发挥了一些作用。尤其是鲁南的国防工事在后来的台儿庄会战中发挥了相当作用。湖北省境内的工事在后来的武汉会战中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从国民政府对日准备作战而修筑的工事可以看出,它一开始便是在持久消耗、单纯防御的战略思想指导下进行的。在实际作战中,依靠工事或有利的地形进行抵抗,与敌人拼消耗,是一种落后的战法,势必增大伤亡。从工事修筑的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阵地是单线构筑,正面宽,缺少纵深。这样的阵地非常脆弱,容易被敌突破。
工事的工程质量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被国民政府军事当局一向标榜修得比较好的、号称“马奇诺防线”的上海附近的工事,实际上只是一些没有完成的野战工事。“第一道堑壕,有的有掩盖,有的没有;交通沟的沟深还不到一公尺,又因为下雨,水竟积了半沟深;指挥所和预备阵地统统一个样”。其他地方的工事质量可想而知。
(八) 调整、扩大兵工生产
国防工业建设是为国防准备物质基础,是国民政府准备抗战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国由于经济落后,技术力量薄弱,兵工产业十分落后,几乎谈不上有自成体系的国防工业。国内仅有的几家兵工厂分别由各地的军阀控制,军阀间混战所需武器大部分依赖进口。
1931年“九一八”事变以后,东北的兵工厂被日本侵占,由国民政府兵工署所控制的仅有上海、金陵、汉阳、济南、德州、巩县、华阴等地的兵工厂,四川、广东、广西和山西的兵工厂则由地方实力派控制。生产技术都比较落后。
1932年“一?二八”淞沪抗战后,为应付日本的侵略,国民政府在兵工生产方面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拟定兵工生产计划。
1933年在牯岭会议上,军政部兵工署提出了整个兵工建设的计划。这个计划因“军费支绌,未能实现”,1935年又拟定了兵工五年计划,从1936年7月起开始实行。根据该项计划,在五年内尚须建设十余处兵工厂,生产新式武器。预计要建设费4。9亿元。因抗战开始,该项计划未能完全实行。
第二,将沿海工厂西迁。
为防止战争爆发后兵工厂被敌轰炸、破坏或沦于敌手,国民政府将东部沿海的兵工厂西迁或归并他厂。具体做法:开封兵工厂全部归并于巩县、济南、金陵、广东兵工厂;上海兵工厂全部撤除,按其性质归并于汉阳、巩县两厂;云南、成都两厂整理,待交通便利时再订计划;以汉阳、巩县为重要兵工厂,巩县生产枪炮弹,汉阳生产火药;太原生产重炮,为西北主要兵工厂;华阴兵工厂制造新式武器,添置新设备,扩大生产;扩充衡阳兵工厂。原拟在无锡设立的化学厂改建于巩县。1935年后,又决定将兵工厂向川黔转移。是年6月5日,蒋介石指示兵工署署长俞大维:“凡各兵工厂尚未装成之机器,应暂停止,尽量设法改造于川黔两省,并须秘密陆续运输,不露形迹。”这个迁厂计划至抗战爆发前尚未完成。
第三,统一枪、弹制式。
由于历史造成的原因,抗战前中国军队的武器装备大多购自国外,种类繁多,各国皆有,因而零件不能互换,子弹难以通用,战时补充极为困难。“一?二八”淞沪抗战以后,兵工署曾开会讨论兵器制式的统一问题,并印成《制式兵器会议记录》。1934年,根据蒋介石要求从速讨论各炮种制式的命令,军政部就各种枪、炮的战术诸元问题致函参谋本部、训练总监部等单位征求意见。军事委员会认为这“与国防作战计划、编制、造兵、补充上均有关系”,甚为重视,于12月22日召集各有关单位讨论了各式兵器的战术诸元及采用何种为宜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决定了战前需求量最大而本国又能生产的几种兵器的统一制式:步枪、重机枪仿德国,轻机枪仿捷克,口径均定为7。9毫米,子弹可以通用;迫击炮则仿法国,但在口径上稍大于法造,定为8。2厘米。抗战初期,军政部军械司曾就制式兵器性能问题征求参战部队的意见,据说部队的反映是:“射击威力甚为显著,实不在敌人使用之同种兵器之下,尤以迫击炮、马克沁重机枪两项兵器威力最大。淞沪三个月之支持,前项步兵兵器之支撑力收有相当之实效。”
第四,进口先进设备。
由于设备老化,妨碍生产,因此各厂自行购置新机器,修理旧机器,重建厂房。到1937年,汉阳火药厂和子弹厂的设备大部分为新添购。巩县兵工厂亦购置了新机器,所购新式炮弹车床的工作效率比以前提高了十几倍。金陵兵工厂完全翻新,购置了制造引信的自动机器、制造迫击炮筒的磨床。白水桥样板厂有国内仅有的一部螺丝磨床。1933年,从德国进口全套设备,开办了防毒面具厂,制造防毒面具,开始了中国军事防毒器具制造业。西安、南昌、株洲等兵工厂、火药厂都扩大生产规模,利用新设备,加速生产和仿造外国产品。
第五,降低成本,增加生产。
由于采用了先进设备和工艺,使生产成本降低,产品的质量提高,品种和数量也有所增加。1935年,巩县兵工厂仿造出德国1924式毛瑟枪,定名为“中正式”,并已正式成批生产。金陵兵工厂仿造马克沁重机枪,每月可生产100挺。此前,巩县兵工厂又制造出捷克式轻机枪。全面抗战前夕,汉阳兵工厂可以制造出7。5厘米口径野炮、10厘米口径轻榴弹炮、2厘米口径高射炮。1933年前,国内仅能制造出18公斤和50公斤两种飞机炸弹,且弹壳为生铁浇铸,威力欠佳。经研究改进,到1937年可制造出铸钢或压钢壳的18公斤、50公斤、120公斤、250公斤、500公斤乃至800公斤的飞机炸弹。
全面抗战前夕,几家主要兵工厂及其主要产品如下:〔65〕
金陵兵工厂:年产八二迫击炮1800门、手提机枪385挺,月产马克沁重机枪33挺。
上海兵工厂:月产七五山炮6门,七九机枪子弹、六五步枪子弹各240万发。
汉阳兵工厂:月产七五山炮2门、八八式步枪4700枝、三十节式重机枪35挺。
巩县兵工厂:年产中正式步枪50000枝,月产元年式步枪3120枝、捷克式轻机枪25挺。
汉阳火药厂:月产枪药30吨。
各类枪炮械弹1937年较1933年的增长情况为:七五炮弹增长1。1倍,八二迫击炮弹增长1。5倍,步枪枪弹增长2倍,木柄手榴弹增长1。5倍,防毒面具增长4。5倍,飞机炸弹增长5倍,八二迫击炮增长1。88倍,马克沁机关枪增长2。5倍。
国民政府于1936年规定在1937年上半年以前装备完成20个调整师、1个教导总队、1个重炮兵团;除所需重兵器外,轻兵器皆由国内自制。
进口的武器装备,德国的占了外国输华军火总量的80%。所需款项以中国向德出口钨砂抵偿。1936年中国从德国获得的军火价值23748000马克,1937年增至82788604马克。到抗战前,中国从德国购买的武器装备有战车、8。8厘米重炮、10。5厘米重炮、高射炮、探照灯、机枪、鱼雷、快艇等,使中国军队30万官兵接受了德式装备。
1935年,为了备战,国民政府曾作了一个械弹储备五年计划。这个计划包括国内生产和进口两部分。德国军事总顾问法肯豪森就所需数目向蒋介石建议如下:
步兵弹每月增至900万至1000万发,重机枪90至100挺,八二迫击炮20门。其中步兵弹药存于军械库者100万发,正在制造中者200万发,国外订购者300万发,共600万发。另外,法肯豪森还建议蒋介石再向德国购买1000万发钢心弹尖。
1935年8月,法肯豪森对当时国民政府军队装备的评价是:“窃以华方所有新式兵器,从未有今日之充足……”
(九) 制订国防作战计划
自1932年1月28日淞沪抗战之后,国民政府参谋本部几乎年年都制定“国防计划”,军政部及有关各部也断断续续地进行抗日准备。但是由于当时仍然坚持“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安内”成为当前任务,军事上一切措施当然首先满足“安内”,然后才照顾后续任务“攘外”。所以国防计划年年拟定,都比较粗疏,只能束之高阁。直到1936年西安事变后抗日统一战线初步形成,抗日成为当前任务,一切抗战准备才得以积极进行,国防计划也才有的放矢、有可行性地拟定出来。
1936年底,参谋本部拟订了《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度作战计划》。1937年3月修订完毕。计划分甲、乙两案。甲案是考虑到中日战争可能爆发于日苏战争之前而制订,乙案则是考虑到中日战争可能爆发于日苏或日美战争之后而制订(当时中方正与苏联进行建立对日军事同盟的秘密谈判)。两案中的“敌情判断”完全一样。主要内容是:“敌国之军备及一切物质上,均较我优势,并掌握绝对制海权,且在我华北造成强大之根据地。故其对我之作战方针,将采取积极之攻势。”“敌我两国如已入于正式战争中,惹起俄日或美日战,甚至中俄英美联合对日作战,则敌将以陆空军主力应付俄军,海军主力应付英美,对我者只有一部兵力而已。”“在中日战争而演成世界大战之初期,或由俄日或美日战开其端绪,则敌军为略取资源、巩固作战之基础,或将以主力先对我国军取攻势,使在短期内消灭我抵抗之能力与意志。”
两案中的“敌情判决”则不相同。甲案是:“敌惯以武装恫吓,以达其不战而胜。遂行其外交谈判,以局部军事行动实行其国策。”乙案则是:“敌为应付世界战,先必略取资源,巩固其作战之基础,将主力对我国军取攻势,在最短期间内欲消灭国军作战之意志。”
两案的“作战方针”也不相同。甲案是:“国军以捍卫国土,确保民族独立之自由,并收复失地之目的,在山东半岛经海州—长江下游亘杭州湾迤南沿海岸,应根本击灭敌军登陆之企图。在黄河以北地区,应击攘敌人于天津—北平—张家口一线,并乘时机越过长城,采积极之行动歼灭敌军。不得已时,应逐次占领预定阵地,作韧强之作战,随时转移攻势,以求最后之胜利。”乙案则为:“国军以复兴民族、收复失地之目的,于开战初期,以迅雷不及掩耳之手段,于规定同一时间内,将敌在我国以非法所强占领各根据地之实力扑灭之。并在山东半岛经海州及长江下游亘杭州湾迤南沿海岸,应根本扑灭敌军登陆之企图。在华北一带地区应击攘敌人于长城迤北之线,并乘时机,以主力侵(进)入黑山白水之间,采积极之行动,而将敌陆军主力歼灭之。绥远方面国军应积极行动,将敌操纵之伪匪扑灭之,向热河方面前进,以截断敌军后方连络线,俾我主力军作战进展容易。”
两案的“作战指导要领”也不相同。甲案是:“国军对恃强凌弱轻率暴进之敌军,应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