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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素]我的哲学的发展-第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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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关系。因此,“量是给与一种性质的那么一种范畴”的那个假设就不得不加以否定。
量是一种感觉材料那个假设也会导致矛盾,因此,我们不得不否定量是若干量的内在性
质的那种看法。我们倒要把它看成是一个比较范畴。我们认为,在可以用量来对待的事
物中,是没有共同属性的,除去包含在外在属性之内的,还有别的在质上相似的东西,
它们可以在量上与这些东西相比较。这就在广义上把量变成了测度。我认为,我们从前
的困难就因之消失了。但是,同时和数的各种关系就断绝了,——我们说,“量”或
“测度”是完全独立的一个比较概念。但是讨论包含在测度里的那种比较又带回我们从
前的那些困难,成为一种新的形式;我们就要发现,虽然我们已不再把所比较的项看做
是属于量的,它们却有不少矛盾,这些矛盾和在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应属于量本身的那
些矛盾是相似的。
    虽然古都拉把这篇文章说成“这是一篇精妙的辩证法杰作”,我现在却以为它毫无
价值。
    我较年轻的时候,我对于我的一些学说的定论有(也许现在仍然有)一种几乎是不
能让人置信的乐观主义。一八九六年我写完那本论几何学基础的书,然后就立刻从事于
意在类似写法的论物理学的基础的书。那时的印象是,关于几何学的问题算是解决了。
关于物理学的基础,我工作了两年。但是那时为表示我的意见所发表的唯一的东西是已
经提过的那篇关于数与量的文章。那时我是一个羽翼丰满的黑格尔主义者。我的目的是
构筑一个完整的关于科学的辩证法,最后是证明所有实在都是属于心灵的。我接受那个
黑格尔主义的看法,即,没有一种科学完全是对的,因为所有科学都有赖于某种抽象作
用。任何抽象作用迟早都会导致矛盾。凡是在康德和黑格尔冲突的地方,我总是偏袒黑
格尔。康德的《自然科学在形而上学上的基本原理》给我的印象很深,我在上面做了详
细的笔记,但是我说:“这书分为四节,和他的范畴表相应。在每节里有三个定律,和
三个范畴相应。但是这三个定律常常是勉强的,两个就自然了。”
    在物理学哲学里,有两个问题使我特别感兴趣。第一个是绝对还是相对运动问题。
牛顿有一个论证,表明旋转一定是绝对的,而不是相对的。但是,虽然这个论证使人们
不安,他们对这论证却找不出一个答案来,与此相反的意见(即,一切运动都是相对的)
的论证好象至少也一样使人信服。这个谜在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以前,一直没有得
到解决。从黑格尔的辩证法的观点来看,这是产生自相矛盾的合适的源泉:没有必要
(我那时这样想)在物理学找到解决,而是必须承认,物质是一种不真实的抽象作用。
没有一种关于物质的科学在逻辑上能够令人满意。
    另一个令我关心的问题是,物质是由空的空间隔开的原子所构成,还是由充满一切
空间的一种充实所构成?最初我倾向于前一个看法。这种看法的最有逻辑性的说明者是
柏斯考维奇。据他看,一个原子只占据空间的一个点。所有的相互作用都是离开一段距
离的动作,就和牛顿的引力定律一样。
    可是法拉德的试验产生了一种不同的看法,并且这种看法体现在克拉克·麦克斯威
尔的伟大的讨论电和磁的书里。怀特海的大学研究员论文就是讨论这本书的。怀特海极
力主张我采取这本书的见解,而放弃柏斯考维奇的看法。除了经验上的论证是偏向这种
看法之外,它还有一种长处,就是它把“间隔作用”给放弃了。间隔作用一直是不能让
人相信的,甚至对牛顿来说,也是如此。当我采用了这个更近代化的看法的时候,我给
它加上了一套黑格尔的服装,把它表现为自莱布尼茨到斯宾诺莎的一种辩证的过渡。这
样就允许我让我所认为的逻辑次序胜过年代的次序。
    重读自一八九六到一八九八那几年我所写的关于物理哲学的东西,现在看来,完全
是胡言乱道。我很难想象怎能不做如此想。所幸在任何这种研究达到我认为可以发表的
阶段,我改变了我整个的哲学,把我在那两年里所做的一切,统通忘掉。可是我在那个
时候所做的笔记可能还有历史的价值。虽然这些笔记现在看来是误入歧途,我不认为比
黑格尔的著作更是如此。以下是那几年我所做的笔记里的重要的几段:

    论科学辩证法观念

    (一八九八年一月一日)
    先把空间和时间包括在内,借此得到一个对“现象”的关系比对纯逻辑更为密切的
辩证法,看来是可能的。其与纯逻辑的不同也许不仅是由于范畴的系统配列,因为,在
范畴与感觉之间也许有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化学的联合,这就导致一些新的观念,这些
新的观念是只由以后的纯范畴的系统配列所得不到的。在这个辩证法里,我应当从这个
结果开始,即,量是一个只能用于直接材料的概念,由于这样应用,就使这些材料变为
间接的了。所以,辩证地从量而来的所有的东西实质上是和逻辑范畴不同的。逻辑范畴
都不能应用于纯粹的直接材料。数学的成功既支持这种看法,又因这种看法得到解释。
在“连续”和“充实”这些观念中,逻辑所无法找到的直接性,仍然还有,看来是可能
的。这样,我们也许找到了一种把现象变为“实在”的方法,而不是先构成“实在”,
然后遇到一种走不通的二元论。
    但是必须说,在这种辩证法里,除去最后的阶段以外,在所有的阶段里,我们必须
避免过于严格要求自圆。因为一种感觉上的成分总是存在的。我们不能把每个矛盾都看
做是有损于我们的概念。有些矛盾必须看做是不可避免地来自感觉上的成分。因此,在
这样的辩证可以构成之前,必须发现一种原则,用这个原则来把可避免的和不可避免的
矛盾分别开。
    我相信,唯一不可避免的矛盾将是属于量的矛盾,即,两件事物可以是相异的,即
使在概念上完全相同,并且其差异可以是一个概念。看来,这个矛盾的必然性是来自这
样一件事实,即,差异可以存在于感觉。

    论几何学到动力学的过渡

    一般认为物质可以由两种属性中的一种来做界说:广延,或力。但是,如果象讨论
几何学所提示的那样,空间纯粹是相对的,广延就不能是物质的特点。广延只能是本体
的作用。
    因此就只剩了力,那就是说,原子只能被看做是力的无广延的中心,不是在本性上
是有空间性的,只是由于其相互作用,才有位置。那么力只能由产生运动来表现其自己。
对力的平衡的那种静的想法,是由动的想法演绎而来的。因此,几何学含有对物质的考
虑。基本上必须把物质看做是在别的物质上产生运动的那么一种东西。在这里,我们对
物质有一个主要是相对的看法,这个看法是合意的。而且,如果把物质当做最后范畴,
这个看法的相对性是含有矛盾的。我们首先必须讨论运动定律,然后表明这些定律以及
这些定律对物质的说法包含一些更多的东西,并且把我们引向某种别的科学。
    注意:为了自几何学向力学有辩证的过渡,几何学包含着空间里不同的部分或形状
的对立,这包含着运动,而且,运动包含着一种不仅是占空间的物质,因为一种只能由
其位置来划定的空间位置是不能动的。因此,若没有运动的物质,几何学就是不可能的。
这就把我们引到运动学,由运动学到力学,因为运动包含一个运动着的物质,这个运动
着的物质的运动只对别的物质是相对的。运动不能不有一个原因,运动既是一点一点的
物质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这些一点一点的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一定就是这个原因。这
已经就包含着运动定律。

    物质的几个定义

    一般定义物质就是外界的感觉材料中由于比其他任何感觉材料矛盾更小,可以被认
为是逻辑上的主语或本体的那么一种东西。
    Ⅰ.运动学上的定义物质就是那么一种东西,空间关系是它的形容词。
    我们知道,在几何学里,使空间成为一个逻辑的主语的努力是完全失败的;只有在
空间只是一个形容词这个条件下,使空间的知识成为可能的那些公理才是真的。因此,
它必须是某·一东西的形容词。甚至几何学虽然在别的方面与物质无大关系,一般说来,
也把这某东西算做其可能的一个条件。因为几何学是把空间的不同部分做比较;因此,
其可能性包含着运动的可能性,那就是说,包含着位置变化的可能性。就几何学而论,
这还没有牵涉到时间,因为如何引起位置变化,是与此不相干的。也不牵涉到物质的任
何属性,(所牵涉到的唯一属性是,可以有不同的空间性形容词,而不会失去其同一性。)
但是这些都是必需的,因为运动是不能不有的,而运动除空间而外还包含一些别的东西,
因为纯粹的位置是不动的。总之,空间是不动的,因此,如果没有运动,几何学就是不
可能的,我们就需要有能在空间里运动的某种东西。而且几何学所需要的空间不只是一
个形容词,而且是一个关系形容词。所以这种运动学上的物质的最后成分一定不包含空
间,而是由于它们的空间关系定位为点。这些成点的原子依自由移动公理,必须(举例
来说)实际上是移动的,意思是说,变换他们的空间关系。——但是它们如何运动,在
这里是不相干的。原子只能由彼此的关系来确定位置。只有这些关系在它们的多种可能
价值中,产生空间。所以,举例来说,如果只有两个原子,空间就只·是把它们连起来
的那条直线;如果有三个,空间就是它们所在的那个平面。
    Ⅱ.物质的动的定义。物质不仅是可以移动的东西,而且也能使别的东西移动;两
块物质能因果地相互影响,遂致改变了它们的空间关系。
    在以上的定义中,我们已经见到,物质必是实际上移动,那就是说,改变它对别的
物质的空间关系;那么,这种改变是一件事,并且,按照因果律,这种改变一定有一个
原因。不但如此,如果我们要能构成一种动力学,也就是说,运动中的物质的那么一种
科学,不考虑宇宙中的别的事物,我们必须能够在我们已经有的概念中找到这个原因,
就是说,在物质和空间关系中找到这个原因。离开较高的范畴,我们无法真能构成这样
的一种科学。这可以由绝对运动的自相矛盾,得到证明。因此,所表现为物质的运动,
其原因实际上一定是比仅是物质或力更为复杂的某种东西。所以我们说,物质的运动其
原因是来自物质:任何两块物质都有一种互为因果的关系。这种关系有改变它们的空间
关系(即它们的距离)的倾向,这种关系就是力。
    力必是有相互性的(第三定律),因为它的结果是距离的改变。距离的改变是一种
相互关系:不但如此,除非我们认为它能在无限小的时间里产生有限的结果(那是荒谬
的),它的结果一定是,在一个有限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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