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的学说。洛克似乎没有考虑到这种不同选择的可能性,这一点表明了其理论的历史性。
我还提出过,任何契约论都必须认识到,有必要在维护背景正义时基本结构的具体操作与直接运用于个体和联合体、并支配其特殊交易之法规系统的规定和强化之间进行一种劳动分工。最后,我谈到,在一种康德式的契约论中,对比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境况与其在社会中的境况毫无用处。这种比较只属于背景制度框架内缔结的那些契约,而对于决定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毫无作用。况且,在公民的各种相对有利因素之间进行比较的基准线,必须以他们现在的关系和社会制度目前发挥作用的方式为基准,而不是以实际的(或者是某种看似正义的)上溯到过去世世代代的具体交易之历史连续性结果是如何改善(或可能会如何改善)每一个人的环境条件——与原初的(或某种假设性的)自然状态相比较——为其基础。
我此处的目的,并不是批评其他的契约论。要进行这类批评可能需要进行一种不同的探究。相反,我是在努力解释为什么公平正义要把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第一主题,并尝试着为此开出一种特殊的理论来。假定这种结构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和作用,那么,就必须对一种契约理念进行适当转化——倘若我们意识到了这种康德式契约学说的意图的话。我已经力图表明,我们如何才能进行这种必要的转化。
第八讲 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
H.L.A.哈特指出,在拙著《正义论》对自由及其优先性的解释的诸种缺陷中,含有两个严重的裂缝。在本讲中,我将大致勾勒且只能大致谈谈如何弥合这两个裂缝。第一个裂缝是,我未能对各派在原初状态中采用这些基本自由并一致同意它们具有优先性所依据的那些根据给予充分说明。这一裂缝是与第二个裂缝相联系的,后者是在立宪、立法和司法三个阶段运用正义原则时,对于如何进一步具体规定基本自由、并使这些基本自由作为已为人们所了解的社会环境条件而得到相互调整,尚无任何令人满意的标准。我将通过实施已在我的杜威讲座中介绍过的那些修正来填补这两个裂缝。我将大致勾勒出这些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是如何建立在作为自由而平等的公民观念之基础上的,同时也连带着对首要善作出一种改进性的解释。这些修正显示出,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依赖于一种可以被看作是自由主义的个人观念,而不是像哈特所以为的那样,只依赖于对合理利益的考虑。但尽管如此,公平正义的结构和内容仍然大体相同;除了正义的第一原则有一个重要的短语变化之外,正义两原则的陈述没有改变,第一原则对第二原则的优先性亦无变化。
第一节
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
在谈论基本自由解释中的两个裂缝之前,应该先解释几个基本的问题。首先,我们把正义的两个原则读作:
(1)在一有关平等之基本自由完全充分的图式——该图式是与所有人都享有自由的类似的图式相容的——中,每一个人都享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2)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使各种职业和职位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必须最有利于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上述所提到的第一个原则中的改变是:“完全充分的”这些语词取代了《正义论》中所使用的“最广泛的总体系统”。这一改变导致了我在“相容的”一词前面插入了“该图式是”这几个字。稍后我将解释作出这一改变的理由,而对于完全充分的基本自由图式的概念,我将在第八节讨论。眼下,我姑且对这个问题存而不论。
一个更需先弄清楚的问题是,在正义的第一原则中,平等的基本自由可以具体化为下列表项:思想自由和良心自由;政治自由和结社自由;由个人的自由与完整所具体规定的那些自由;最后是法律规则所包括的各种权利。我们并不赋予一般自由以任何优先性,仿佛某种被称为“自由”实体的东西之运作具有一种突出的价值,并且是政治正义和社会正义的主要目的——如果说不是惟一的目的话。当然,我有一种一般性的推定:即反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给人的行为施加法律限制和其他限制。但是,这一推定并不给任何特殊自由以某种特别的优先性。然则,哈特解释说,在《正义论》中,我有时利用一些论证和短语暗示了实体性自由的优先性,尽管诚如他自己所明白的那样,这并不是一种正确的解释。纵观民主思想史,其焦点一直都汇集在取得某些具体自由和宪法保证这一问题上,一如人们在各种各样的权利法案和人权宣言中所见到的那样。我对基本自由的解释遵循这一传统。
某些人可能会认为,用一种表列的方式来具体规定基本自由,乃是一种哲学的正义概念所不该为之的权宜之计。我们习惯于各种以普遍性定义和完备性第一原理的形式出现的道德学说。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假如我们能够找到一种有关各种自由的表列方式,当我们把正义两原则分为两个部分时,这一表列就可以引导原初状态中的各派一致同意这些原则,而不是同意那些适合于他们的其他正义原则,这样一来,我们可以称之为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即可实现。这一目的是为了表明,正义的这两个原则比那些与传统的功利主义学说、完善论学说或直觉主义学说相联系的第一原理能够提供一种更好的对民主社会中自由与平等要求的理解。当这一初始目的被规定好时,有待于原初状态中各派去选择的正是这些第一原理以及正义的两个原则。
我们可用两种方式开出基本自由的表列。一种方式是历史的,我们可以概观各民主国家的宪法,并将那些得到正常保护的自由集结成一个表列,然后再来考查这些自由在那些具有良好效果的宪法中所发挥的作用。如果说这种信息并不适合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派的话,那也适合于我们——适合于正在建立公平正义的你和我——因之这种历史的知识可能会影响我们允许各派进行选择的那些正义原则的内容。第二种方式是,考虑一下,对于两种道德人格能力在整个生活中的充分发展和充分实践来说,哪些自由才是根本性的社会条件。这种考虑使基本自由与公平正义中所使用的个人观念联系起来,我将在第三至第六节里回过头来讨论这些重要问题。
试设想,我们已经发现了一种道德上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之基本自由表列。我们把这一表列视为一个出发点,该出发点能够通过发现第二种表列而得以完善,以使原初状态中的各派有可能一致同意与第二个表列相应的两个[正义」原则,而不是与第一个表列相应的那两个「正义]原则。这一过程可以不确定地继续进行下去,但是,在原初状态的层次上,哲学反思的分辨能力可能会很快耗尽。在发生这种情况时,我们应该以我们最后所偏向的表列为准,然后在人们了解了有关各种社会制度和社会环境的一般知识时,进一步在立宪、立法和司法阶段将这一表列具体化。从原初状态的立场上所引证出来的各种考虑足以决定基本自由的一般形成和内容,足以解释人们为什么要采用这两个正义原则——那只是将这些自由合并起来并赋予它们以优先性的种种选择之一。因此,作为一个方法问题,我们不致因为使用了一步接一步的达于一种自由表列及其进一步具体化的程序而失去任何东西。
最后要谈的一点关涉到自由表列的使用问题。对自由之优先性的论证如同所有从原初状态所引出的论证一样,总是相对于一定的选择算计的,各派都在这些选择中作出挑选。其选择之一即是对正义两原则的选择,该选择作为其具体化的一部分便包含着一种基本自由的表列和它们的优先性。这些选择的资源便是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历史传统。我们将把原初状态和对各派慎思特征的刻画,看作是从已出现的各种选择中挑选正义原则的一种方式。而且这会带来一个重要的结果:确立自由的优先性,既不需要告诉人们,个人的观念——它与原初状态的其他各方面结合在一起——本身足以推导出一个令人满意的自由表列和赋予这些自由以优先性的那些正义原则,也无须表明,人们会依据任何选择算计——无论通过其他原则的补充使正义两原则变得多么丰富——来采纳正义的这两个原则(由自由的优先性所包含)。
我在此所关注的,是公平正义的初始目的,正如前面所界定的那样,此目的仅仅是想表明,人们通过其他的传统选择方式也会采用这些正义原则。倘若能够达此目的,我们就可以开始进行更缜密的论述。
第二节
基本自由的独特地位
完成这些预备性解释后,我开始谈谈基本自由及其优先性的几个特征。第一,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正义的第一原则赋予各种基本自由以一种特殊地位,一如表列所示的那样。相对于公共善的理由和完善论价值的理由来说,它们具有一种绝对的分量。比如说,某些社会群体不能以下述理由——即他们所拥有的那些自由可能使他们得以阻碍各种保持经济效率和经济增长的政策——来否认平等的政治自由。我们也不能以下述理由——即从社会意义上讲,有区别的选择性征兵是最少弊端的建立军队的方式,来证明该征兵方式(在战争期间)的正当合理性。这类考虑都不能僭越基本自由的要求。
由于基本自由的各种要求之间必定会发生冲突,所以必须调整各种规定这些自由的制度规则,以便这些制度规则适宜于一种连贯性自由图式。在实践中,自由的优先性意味着,一项基本自由只能因一种或多种其他基本自由而被限制或否定,而正如我所讲过的那样,它永远也不能因为公共善或完善论价值的缘故而受到限制或否定。甚至在那些其自由受到限制或否定的人也从这种较大的效益中得到了好处、或是与别人一起分享到了较大利益总量所产生的好处时,也不能这样。由于这些基本自由可能在它们相互间发生冲突时受到限制,所以这些基本自由中的任何一种都不是绝对的。在最终调整就绪的图式中,可以平等地给人们提供所有的基本自由(无论这样做可能会意味着什么),这也不是一种要求。相反,无论怎样调整这些基本自由以构成一个连贯性图式,该图式都要平等地确保所有的公民享有基本自由。
在理解基本自由的优先性时,我们必须将其限制与其规导区别开来。当这些基本自由只是受到规导时,它们的优先性并未受到侵犯,而为了将这些基本自由结合起来,以形成一种图式并适应于它们的长期实现所必需的某些社会条件,又必须对它们进行规导。只要提供了我将称为的基本自由的“主要应用范围”,也就履行了正义原则。譬如说,对于规导自由讨论来说,秩序的规则就是根本性的。如果没有为人们普遍接受的合乎理性的探究程序和论辩规矩,言论自由就无法达其目的。并非每一个人都能同时开口,或者在同一时刻利用相同的公共设施来达到各自不同的目的。正如要实现各种各样的欲望一样,将各种基本自由制度化,需要有条不紊的和社会的组织。对于限制言论内容来说,必要的规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