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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破仑时代-第10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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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拿巴可以依次再提出两名候选人,第三次提的就不能再被驳回了。这样波
拿巴就擅取了他曾拒绝向人民要求的权利。对于继任人的安排如此曲折,有
人解释是由于在选择合适的继承人之初所产生的困难。波拿巴没有孩子,约
瑟夫和吕西安就为继承权而争吵。这种继承权,如吕西安所说的,就象是继
承“先父的遗产”一样。如果偏爱一名雾月党人,势必招致其它雾月党人的
强烈忿懑。这一困难问题本来可以在路易·波拿巴和奥坦斯·德·博阿尔内
的儿子查理身上得到解决。事实上,波拿巴曾想从这对夫妇过继一个侄子;
但是查理直至10 月10 日才出生。因此,看起来尽管波拿巴控制了报刊和议
会各院,但是他仍然看到了把一项太露骨的君主制的建议提交给公民投票的
危险性。所以他用武力取得了他未敢请求的东西。另一方面,则有人认为,
那些把法国革命的命运和波拿巴的命运联系在一起、并把他视为唯一能够保
卫自然疆界的革命人士发现,他们自己在逻辑上不得不使他成为一位君主,
以便得到他们所希望的稳定局面。事实上,正如蒂博多十分正确地看出的:
在这一点上,终身执政和世袭继承本身都只不过是虚幻的保证。波拿巴的统
治实质上是建立在胜利基础之上的军事独裁统治,只要他在战场上仍然保持
胜利,并不是非要这些措施不可。正如波拿巴自己所说,如果反法同盟一旦

进入巴黎,“这些元老院决议案还会有什么意义呢?”他一旦死去,谁还会
关心他的遗嘱呢?“有谁曾经把路易十四的遗嘱放在眼里?”崇敬他的法国
和成为他的俘虏的雾月党人都顺从了他的要求。获得作为民族化身和成为全
国第一公民的荣誉都不足以使波拿巴满足,他甚至明知自己因缘际会做出的
伟大功业不过是过眼云烟,但他仍一意孤行要称王称帝。
仍然必须指出的是,资产阶级共和派在对他的要求表示赞助的同时,仍
然谨慎地提醒他在雾月结成的盟约。这些人中就有罗德雷,他自己谈到了代
表着主要社会利益的重要机构,这些机构会得到宪法的保障而与政府联系在
一起;无疑,这意味着要给议会各院、特别是元老院某种真正的控制权。这
些共和派还指出,现在行政权已很强大,足以给公民恢复一定程度的自由
权。夏博在保民院提议国民应感谢第一执政,当他把关于公民投票的法律呈
递给波拿巴时,他胆怯地暗示了这种需要:“波拿巴的思想非常伟大和豁达,
他决不会脱离那些创造了法国革命与建立了共和国的自由原则。他非常珍惜
真正的荣誉,决不致以滥用权力来玷污他已经取得的莫大荣誉。”“空论家”
若尔当在一本很快被查禁了的小册子《为终身执政而举行的公民投票的真正
含义》中更加清楚地表达了这种思想。主子是不会宽恕的。果月二十六日(9
月13 日)富歇失宠了,他所管辖的警务部与司法部合并。罗德雷最后也被
剥夺了参政院组长的职位和掌管国民教育的权力。波拿巴当时的答复是,独
裁统治仍然是必要的:在英国,反对党在宪法范围内有它的地位;而在法国,
反对党就成为反革命和雅各宾派的活动范围。既然他已经恢复了反革命分子
的公民权,他就完全可以提醒“革命人士”,如果举行选举未必会对他们有
利。“政府必须掌握在革命人士手里;这是他们唯一拥有的东西。”波拿巴
的合作者没有和他争论这一点,但是他们提醒他,他们将和他一起分享政
权,这曾经是他们之间的谅解。
相反地,共和十年宪法反而缩小了他们参与政权的范围。第一执政独揽
缔约权、特赦权,独自指定元老院、最高法院和第二、第三执政的候选人,
以及从选民提出的候选人中遴选治安法官等权力。他特别保留了以系统的元
老院构成法来解释或补充宪法的权利,这就使后来在建立帝国时没有遇到象
在设立终身执政职位时所引起的那样多的困难。他还僭取了通过颁发一般的
元老院决议案来暂停实施宪法、解散保民院和立法院以及撤消法院判决的权
力。他建立了枢密委员会,在每次会前由他指定其成员,这个机构起草他所
提出的元老院决议案,而只有他才有立法的创议权。被授与这种过高权力的
元老院进行了适当的改组,虽然它仍然由互选增补成员,但是只能从波拿巴
提出的候选人中选出,波拿巴并有权直接任命四十名附加元老院议员。不
久,波拿巴于共和十一年雪月14 日(1803 年1 月4 日)侵夺了任命元老院
秘书处的权力,同时他在每个上诉法院管辖区都设立了一个元老院议员庄
园,每个庄园拨有国有土地和宅邸,这是波拿巴在薪俸之外赠与那些最听话
的元老院议员的。最后,新宪法还授权元老院议员得兼任部长和政府的各种

高级职位。另一方面,其它议会各院的权限则大为削减。立法院失去了召集
例会和选举主席的权力。保民院被缩减为五十名成员,并且在宪法中列入一
项取消保民院发言权的条例。参政院把它的优先地位让给了元老院,并且有
枢密委员会在和它抗衡。虽然波拿巴继续在向参政院提交新法案,但是他现
在不通过它也可用元老院决议案来制定法律。
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废除了元老院终于在三月刚刚发表的“名流名单”。
波拿巴的借口是起草过程中曾遇到困难,而实际上是他感觉到这使议会各院
拥有太多的选择自由。毫无疑问,他也希望每个郡恢复他认为合适的代表机
构,以便使新贵名流高兴。因此他建立了选举人团制度来代替“名流名单”。
在基层,由各区公民大会提名治安法官和地方议会的候选人,并提名县选举
人团的候选人和郡选举人团的成员,后者是从六百名纳税最多的公民中选出
的,这样一来,选举人的财产资格就终于出现了。县选举人团为保民院和立
法院中每个空缺席位提出两名候选人;郡选举人团为立法院和元老院中每个
空缺席位提出两名候选人。这样议会各院就具有地方代议制的性质。由于选
举人团必须在它们自己成员以外选出两名候选人之一,因而它们就不完全是
寡头性质的。第一执政对这些选举人团有着巨大的影响,因为他不仅指定它
们的主席,而且还可以给县选举人团追加十名成员,给郡选举人团追加二十
名成员,并且授权政府官员加入选举人团。
既然选举人一经提名终身任职、并且只有在选举人团成员有三分之一的
缺额时才增补空缺,这样就使选举减少到最低限度。此外,直到共和十二年,
新近被选定的公社新贵名流才独自组成了区议会,而他们组成的选举人团继
续起作用,到帝国灭亡之前一直没有变动。新贵名流的垄断权就这样得到巩
固并且加强了。请倾听吕西安于1803 年3 月24 日对塞纳郡的选举人团演讲
时所说的话吧:“我们的新选举法原则。。不再是建立于虚幻概念的基础之
上,而是建立在唤起我们保持公共秩序愿望的社会与财产的基础上。今天,
选举权以逐渐的、稳健的方式变成为最开明、最关心良好秩序的阶级独享的
特权。”但是实际上,这个阶级从此只有依靠波拿巴才能保持它的地位。
四、波拿巴的社会政策
共和十年的重要法律不限于扩大波拿巴个人权力;它们还显示了在他头
脑里正在形成的社会概念。在参政院会上,波拿巴批判了从法国革命中产生
的个人主义社会。他把这个社会描述为“一盘散沙”,并且强调了必须在“法
国的土地上投上一些大块花岗石”,以便“给法国人民指明方向。”明白他
说,波拿巴想要用利禄与荣誉组成一些依附于这个政权的利益集团,并期望
这些集团对工资劳动者施加影响,以便赢得平民各阶级的忠顺。这就等于是
复活旧制度下官民之间的中间组织或行业集团,但必须警惕,不能使这些组
织再能够对抗国家或蜕变为寡头统治。波拿巴机敏地指出,资产阶级将从中

得到好处。他认为:贵族是靠血统、阶级偏见和教会的等级结构而结成一个
集团的,而“咱们,咱们却是各自分散的”;因此,荣誉军团应“把革命人
士集聚在一起”。然而,这些社会集团将有待于他、并且只有他一人去创立;
刑法甚至规定,凡成员在二十人以上的一切团体都要经他批准才能成立。这
样,人们就清楚地看到,他个人的权力因此也大为增长。议会各院就是集聚
革命人士的一个社会集体,荣誉军团是另一个集体,选举人团又是另一个集
体。除这些集体之外还有由波拿巴不断增加的官吏也是一个集体。他们被组
织在各部门等级森严的制度中工作;公费生将被培养成为官吏。波拿巴在共
和十一年芽月十九日(1803 年4 月9 日)任命了十六名协理专员①。但这只
是个开端。他们隶属政府各部和参政院,并且要形成一个与法国革命或旧制
度都没有联系的高级行政核心。在这个体系中法官占据了显要的地位,他们
的薪俸微薄,因此只能从富裕的资产阶级中选拔。共和十年宪法规定了法官
的等级和专业训练制度。司法官也都组织成了团体:辩护士会从共和八年就
已存在;公证人和公共拍卖人从共和九年就已联合起来。实业家们也没有被
忽略,有商会、制造业公会、经纪人公所,而代理商的再现不只是适应了工
业技术上的需要,也是既定的社会计划的一部分。如果只凭波拿巴为所欲为
的话,人们一定会看到行会复活。
象波拿巴当时所设想的那样,社会的阶梯等级制度建立在财富的基础之
上。因为他是在资产阶级的支持下夺取政权的,所以不可能出现别的局面。
的确,空论家们打算以对所有的人实行免费教育的办法,使有才能的人同有
财富的人能取得领导国家的职位。但是,已据有财富的人很自然地倾向于把
持领导权。此外,只要那些“才能之士”仍旧处于贫困状态,波拿巴就同有
钱人一样对他们存有戒心,视他们为革命的火种。所以波拿巴和富人一致同
意,只能用他们充任技术性的官员,象过去的贵族政治和君主专制时代那样
做法。当波拿巴宣称自己是法国革命的代表时,他总是把这场革命归结为废
除特权,其后果则是拥有财产的资产阶级的抬头。他的个人专制一倾覆,人
们就可以看出,共和十年的社会制度已经为“七月王朝”打下了基础。
《民法典》成了新社会的圣经。1800 年8 月12 日,波拿巴指定一个由
特隆歇、波塔利斯、比戈·德·普雷亚梅纽和马尔维尔四位法律专家组成的
委员会负责起草民法,草案于1801 年1 月完成,但是波拿巴与议会各院的
冲突中断了《民法典》的讨论,直到1803 年才恢复讨论。法典最后于1804
年3 月21 日以《法国人的民法典》的名称颁布了,后来改称为《拿破仑法
典》。波拿巴只是在涉及家庭法时才直接参加了民法的起草工作。他的注意
力集中于加强父权和夫权,剥夺未经认领的私生子的财产继承权,并削减已
获认领者所继承的份额,以及保留离婚的规定,这一项是出于为他个人着
想。
象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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